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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说话,天不会塌下来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些表述,既是对各级政府治国理政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对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参与国家管理和决策过程的权利宣告,具有重大的标志性意义。

作为公民“四权”之一,表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以各种形式发表、传递自己的意见、主张、观点,参政议政而不受他人或组织的非法干涉、限制以及侵犯的基本权利。在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党中央提出保障人民的“表达权”,是认真应对新时期社会多种矛盾凸显的复杂局面、建构和谐社会秩序的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是有效防止公共权力滥用,全面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国民收入日益提高,文化和社会生活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但与此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引起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不断变化,各种在改革中积累起来的矛盾和问题也大量涌现出来,广大人民群众需要有表达自己利益的话语权,需要有意见上达、情况反映甚至发泄情绪的渠道。对此,尽管我国宪法列举了公民的多项基本权利和自由。但在实践中也应该看到,这些宪法权利虽然比较全面,但却失之笼统,权利表述层次不一,不易通过国家立法和政府施政贯彻落实。为此,党中央总结过去广开言路让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实际经验,创造性地提出保障公民的“表达权”,从而使宪法上的公民权更加明确、具体,更具可操作性。

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表达权,既是历史上圣贤治国的经验总结,也是坚持民主施政、依法执政的基本要求。古语云:“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意思是说,阻止人民进行批评的危害,比堵塞河川引起的水患还要严重。老百姓的嘴里能说出国家政事的善败得失,聪明的领导者总是特别注意聆听群众的呼声,倾听群众的意见,推行人民认为好的,防范人民认为坏的,这是发展财用衣食的关键,更是国家生死存亡、治乱兴衰的大事。而根据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政治事务必须公开化、透明化,每一位公民都能表达自己的意愿,发出自己的声音,人民享有最广泛的话语权。这种表达权的行使,包括“表之为声”和“达于政听”两个部分,只有既表又达,公民的意见与政府的行动形成决策连线,才能充分体现依赖民意施政的政治文明。公民不能表达或者表达自由受到不应有的限制,人民当家作主就是一句空话;一个不管不顾公民意愿和利益诉求的政府,就不是一个民主民治的政府。

俗话说:“让人说话,天不会塌下来。”表达权是民主制度的根本标志,没有表达权,人们就不可能对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发表意见、提出批评,也就不可能实现对政府的有效监督和制约。而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之下,有助于强化政府的内部监督机制,提高官员的自律意识,从而对权力滥用起到一定的制约、遏制作用。与此同时,表达权还是和谐社会公民的重要权利,是构建民主参与的公民社会的基石。国家保障人民的表达权,可以促进社会不同群体之间以及政府与公民之间政治上的互信。如果公众的民主表达权受到压制,那么必然会损害社会的诚信度并危及社会稳定。反之,保障人民的表达权、赋予人民更多言论自由的空间,正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共识、增加社会凝聚力的保证。

公民表达权的行使范围十分宽泛。每一位中国公民,都可以在宪法、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问题独立表达自己的观点。具体包括: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公众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对有关公民个人财产归属、经济决策和人身权益的处分,公民有自主决策、意思自治的权利;对涉及公共利益的社会性决策,在有关部门作出决定之前,公众有权表达赞成或反对意见,这种表达权是政府决策的前提;在有关部门决定之后,公众依然有权对其决策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讨论甚至批评,这种表达权是检验政府决策科学、民主与否的标尺;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做出违法失职行为,公众有权向监督检察部门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此时的表达权更是防范国家权力的专横、恣意和腐败的利剑。

公民行使表达权的途径多种多样。第一,公民自己的表达,这涉及由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是表达的最基本方式。第二,通过国家机关和人民代表的表达,我国在政治制度上设置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等,公民有依法通过人民代表表达政治意见、提案建议的权利。第三,通过新闻媒体和其他传播渠道的表达,集中反映社情民意,公开信息、上传下达,有助于形成社会沟通和反馈机制。第四,通过相关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的表达,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起到了党联系群众和听取群众表达的纽带作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则汇聚民意成为社会利益的平衡机制。

国家司法机关和党的纪检组织对公民行使表达权提供了一系列救济手段:凡是对公民的意见表达施行管制都必须经过立法和司法程序,不允许行政官员根据自己的认识和意志对公民言论自由滥加干涉;公民可依法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力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向公民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在诉讼程序中,公民甚至有权表示沉默,这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公民表达权,任何人不得随意强制公民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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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出自《国语·周语上》:“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意思是阻止人民进行批评的危害,比堵塞河川引起的水患还要严重。指不让人民说话,必有大害。

该成语源自周朝的历史故事。厉王姬胡是周朝的第十代国王。他对一些重要物产征收“专利税”,即只要采药、砍柴,捕鱼虾、射鸟兽,都必须纳税;甚至喝水、走路也得缴纳钱物。此举遭到老百姓的强烈反对,都纷纷咒骂他。厉王下令:如果发现有人谈论“专利”,咒骂厉王,就抓来杀头。厉王以为自己的残暴统治产生了效果,沾沾自喜。召公却对厉王说:“百姓们的嘴虽被勉强堵住,但是他们的抱怨变成怨气。正如把水堵住,一旦决口,伤人更多;而应采用疏通河道的治水方法,治民也是这个道理,应该广开言路。”厉王对召公的话置之不理,引起民众反抗,最终只好带了一些随从,偷偷溜出了王宫,逃奔到了今山西霍县。 OvkRdJvIXK5/FslYDi4MNN9h6GBhS4M42nkqaH3YrLG2teyWOsYDtShjPJ5Vi8X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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