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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的理论意义与模式特征

从1978年年底至今,中国共产党推行的改革开放已经35年了,在这个崭新的时期,中国的法治发展同经济社会领域一样,都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巨大成就。可以说尽享“后发”优势,创造了“中国奇迹”。在此之际,回顾法制改革的不平凡历程,总结法治中国建设的特征,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战略性前瞻,有十分突出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法治”是一个伟大的名词。首先,法治是人类文明演进的制度成果,凝结了全人类而不只是西方自由主义智慧。其次,法治是人类走向未来的自由标尺,体现了人类共识和普世价值。再次,法治是我国治国理政的经验和教训的总结,是我国的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最后,法治是维护社会秩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诸多问题的基本治国方略,是我国解决发展中问题的药剂和良方,通过法治可以克服社会转型与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断裂和失衡。

从人治到法治、从强调专政统治到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法治的发展奠定了关键的基础;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使法治的地位得到了空前的提升。而法治中国的提出,则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上的再一次重大突破。新中国成立几十年来的政治文明进程和法律话语变迁,彰显了法治作为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框架的重要作用,体现出当代中国国家治理观念的深刻转向,同时也表现了党中央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国家中对治理方式的重大选择。

2012年党的十八大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作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强调“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上的第三次重大突破,揭开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毫无疑问,“法治中国”反映了新的时代精神和中华民族的共同意志,但理论界针对“法治中国”的概念、内涵、构成要素以及逻辑理路等问题的研究尚存争议,实务界如何将“法治中国”贯彻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各个环节尚无经验可循,对于党规体系、政治协商制度、基层自治制度同国家现行法律体系如何融于一体,仍然一头雾水,所知所思甚少。是故,借着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东风,深入进行法治中国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意义重大。

法治中国是法治国家的升级版、创新版。它既是对过去法治建设经验的深刻总结,又是对未来法治建设目标的科学定位,是中国法治建设上的再一次重大突破。它强调解决中国问题以及符合中国国情的问题意识和主体性,应当强调在尊重世界法治、民主道路共性同时的中国模式,政改与法治建设的理论自信、制度自信、道路自信。在“法治中国”的表述当中,“法治”是普遍性概念,“中国”是特殊性概念,二者结合,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概念内涵的深刻性、复杂性。“法治中国”相对于以前所谓“法治国家”,既强调了法治的普适性,又突出了中国特色,这意味着在今后的法治建设和发展中,应当强调解决中国问题以及合乎国情的问题意识和主体性,应当强调在尊重世界法治、民主道路共性同时的中国模式和中国道路,强化政治体制改革与法治建设方面的理论自信、制度自信、道路自信。

法治中国的提法虽新,但其“理论与实践”走过了艰难漫长的求索之路。鸦片战争使中国陷入,志士仁人寻找救国救民道路。除了德先生、赛先生,最有效也最有共识的救亡图存之道便是实现经济和民主法制的现代化。这其中,厉行法治、建成法治国家不仅是现代化之果,也是现代化之盾,为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五大建设保驾护航。目前我国在积极加强法治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有违法治精神和法治目标的矛盾、问题、现象,诸如宪法解释制度以及违宪审查制度尚未建立,司法改革的各项措施尚待检验、行政权力监督和行政程序尚待加强,等等。这些都需要在不断的法治改革中加以完善。而与此同时,目前我们在法治建设领域已经取得的许多显著进步,民主政治领域积累的许多巨大成就和独特经验,单纯使用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学理论范式难以阐释和说明,经常出现理论打架和二律背反情形;单纯借鉴外国经验来分析解决中国实践问题的传统做法也日益捉襟见肘,频频出现邯郸学步的可笑后果。因此,当下我国法学理论研究的重中之重乃是立足中国国情,结合中国实践,重新审视和总结我国法治发展的实践经验,在全球化与本土化、现代性与后现代性、学习借鉴和自主创新的结合部深入研究“法治中国”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以笔者拙见,“法治中国”的核心内涵与模式特征,或者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中国经验”可以概括为八个方面。这八个模式性特征是一种亮点与困难同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情形。即我们一方面从中能看到中国法治的卓越成就和巧妙经验;另一方面却又是面临困境与挑战的缘由。这在学理上可以被概括为“法治改革相对论”,以下兹分述之。

(一)自上而下的权力主导型法治

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和中央政府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扮演了核心角色,自上而下的权力主导体制,使得各种改革措施易推行,比较少地受到传统价值观念、社会多元力量、现实复杂利益的牵绊钳制,能够快速实现改革目标,及时获取改革成果。

考察东亚区域诸国,这种自上而下的权力主导型“变法改制”或者法律发展模式十分普遍,并非中国一家。首先,东亚传统社会具有集权性、封闭性、等级性、家长制、官本位等特点。在从传统走向现代过程中,这些传统治理要素必然对转型中的国家权力、社会结构、组织方式、决策过程以及社会控制系统产生影响,进而总体制约着法治道路的选择和法律调整的效果。其次,东亚区域的(法治)现代化普遍存在公权力为主导的“路径依赖”特征,“四小龙”“四小虎”等的政治运行模式大多都奉行新权威主义,强调政府在现代化进程中扮演主角,其策略内涵是在政治上保持权力高度集中,通过强制性的政治整合维持秩序和稳定,同时发挥现代自由经济和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势。最后,新中国成立后的最大变化,就是结束了旧中国“一盘散沙”的局面,依靠执政党的组织体系和计划经济模式,将各项权力高度集中起来,由此形成一个高度集权的单一制国家。改革开放中,尽管不断向地方“放权让利”、向企业和社会组织“简政放权”,但中国共产党始终保持对经济体制改革和法治改革的坚强领导,确保了中国社会朝着快速现代化、法制化方向迈进。

(二)党领导下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协商型法治

中国和西方国家都奉行民主政治,但实现民主的核心方式则有不同,西方国家以选举民主为核心,中国则基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以协商民主为主。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特点就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统一。这一宏观政治环境决定了中国的协商民主截然不同于西方,且具有独特的优势。协商民主从形式上、外观上、程序上似乎较选举民主(特别是直接选举)有着这样或那样不到位和缺陷之处,但是通过人民政协制度、人大制度和共产党领导下各部门、各地区、各社会团体、各方面人士广泛的内部协商协作(而非公开辩论的外部民主),凝聚共识、统一步调,最终实现社会发展目标。

(三)中国传统文化、苏俄文化和西方现代文化相结合的混合型法治

法律文化泛指一定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的产物和结晶,也可以仅限于法律观念、意识或心理的领域。法律文化与现行法、法律实践、法律意识等法律现实有着密切的联系。当代中国的法文化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受到多种法文化的影响。主要包括: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苏联法律文化以及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化。其中既包含着有利于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成分,也包含着不利因素。我们过去三十多年的一个成功经验是,在法律观念和文化方面,没有像清朝末年和“文化大革命”时代那样故步自封,而是对这些法律文化采取了一分为二、兼容并包的态度。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既面向世界,又立足中国;既充分体现时代精神,又继承优秀历史传统,适应现代化要求的、不断发展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无疑极大地促进了中国法治发展与进步。当然,在看到我国现有混合型法律文化优点的同时,还需注意到,上述法律文化并非内在融贯、并行不悖,其间一定有许多不相适应和彼此冲突之处。

(四)“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开放型法治

“一国两制”是中国共产党为解决祖国内地和台湾和平统一的问题以及在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中国主权的问题而提出的基本国策。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内地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作为整个国家的主体,同时允许台湾、香港、澳门保留资本主义制度。从法律角度看,在统一“中国”管辖的四个区域,存在“三个法系四个法域”,即中国大陆属于社会主义法系,施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制是从英国留传下来的普通法法制,其在殖民时期又有独特的法律发展;澳门特别行政区受其原殖民宗主国葡萄牙的影响,属于大陆法系的拉丁一支;台湾地区施行的法律传统上受到德国日本法的影响,“二战”之后则受美国法影响甚深。因此,中国是一个“复合法域”或“多法域”国家。

以上四个法域之间法律制度相互冲突、相互博弈、协调融合的过程,为三大法系及其法律制度的融合、趋同提供了珍贵的实验模本。目前两岸四地在这方面已经建立了很多沟通平台,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不可否认,由于两岸四地政权和民众对一些涉及基本价值、法治理念、体制模式的基石性问题尚存在差异性认识,一些原本存在的矛盾冲突反而愈演愈烈,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彼此融通。作为一个复合法域国家,四个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存在各种各样的矛盾冲突,彼此间日益紧密的经济文化和政治联系必将进一步加剧这种矛盾冲突。

(五)理性设计或有计划的建构型法治

从社会现代化的角度看,中国属于后发现代化国家,与许多已经完成现代化的发达国家相比,在各个方面皆有“赶英超美”的远大理想,并具体表现在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中的理性主义建构态度。它表明改革进程不是断裂、解构或者漫无目标的,而是有领导、有规划、建设性的。这与其他国家(除去苏联)的情况明显不同,不同于普通法系国家,也有别于大陆法系国家。

(六)先易后难小步快跑的渐进型法治

邓小平有过这样的论断:“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我们的方针是,胆子要大,步子要稳,走一步,看一步。”改革就是难事。每项改革都是人们利益的重新调整,都会受到既得利益者显性或隐性的反抗。在过去三十多年的法治变革当中,中国政府和民众恰当地发挥了传统的实践理性精神,没有强行突破改革开放前初步定型的路线政策、法律制度,而是通过“放权让利”,鼓励人民群众的创新精神,大打“擦边球”、大搞“增量改革”。所谓“先易”和“后难”,其实都是相对的。无论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还是法治改革,但是一个相当长的、复杂的历史过程,或者说是一项系统工程。实际改革当中,先应该明确目标,尽快组织专门班子,对改革方案进行系统研究和设计,细分成许多个改革单元,一个一个、一步一步地解决、推进。这种策略能有效避免改革走过场或者“大呼隆”式改革,也可以避免欲速不达、导致改革失败的情况。

(七)注重试验(试点)的学习型法治

法律是一种能建立确定预期的正式制度,其主要功能在于建立和保持一种可以大致确定的预期,以便利人们的相互交往和行为。中国过去三十多年制定政策和法治改革的实际过程是:反复试验(包括法律的试行、暂行、试点等),不断学习,抓住机遇,持续调整。这种情形可以形象地概括为“摸着石头过河”,本质上也是一种中国式实用主义。即为了灵活应对外界的不确定性,行为主体必须不断尝试各种方法、步骤和组织机构,以适应具体环境,从而找出与可行性成本相符的适用政策。这就导致中国具体的改革试验很少具有整体配套改革的特征,而更多的是一种分期分批的改革过程,这种做法的好处不在于统一性而在于开放性,意料之外的、试验性的政策解决方案一旦出现就被立刻抓住。

(八)追求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的社会主义法治

法治中国的建设具有明确而浓厚的意识形态属性,这是中国法治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苏联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特质。按照官方的说法:“我国的法治和依法治国,是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有中国风格、中国文化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我们走的是一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法治发展道路。它同时也意味着我国已经拥有了严谨的、科学的、系统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自己独立的话语体系,从而破除了西方在法治理念上的话语霸权。”

【参考文献】

1.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

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3年11月。 XbRaYiLXWiJzU37o8RcllN14gNbHMsoGfU2VothhVOfFSuLNSvQ//y3TBv7gtlQ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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