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建党93年和新中国成立65年来中央全会第一次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出台的纲领性文件,是党在全面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基础上,凝聚全党智慧作出的战略决策,有突出的历史性和里程碑意义。
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分界点,经历了两个历史发展时期。从1949年到1978年的前28年,大致经历过三个阶段,即法制初创阶段(1949—1956年);相对停滞阶段(1957—1966年);彻底破坏阶段(1966—1976年)。改革开放之后又历经了三个阶段,即民主法制恢复建设阶段(1979—1996年);依法治国方略确立和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发展阶段(1997—2011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新阶段。
党的十八大在布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个总任务的时候,就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部署,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工作布局和重点任务,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实现了法治建设与理论探索的重大突破,翻开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新篇章。这三次会议和三个光辉文件,三个全面建设,精神高度一致、内容相辅相成。其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总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好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前两个全面建设的重要保证。
根据《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思路、新目标和新任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二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三是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四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五是树立宪法法律权威,依法规范和制约公权,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六是坚持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和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相结合。《决定》还用了很大篇幅详细论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项重大任务:(1)科学民主立法,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2)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3)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4)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5)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6)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决定》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提出了许多重大的创新观点:例如:“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这些创新观点既是对以往法治文明经验的高度总结与凝练,又是以问题为导向,扎实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
法治是人类文明之树上的一个硕果,正如市场是资源配置的最佳方式一样,法治也是人类发现的国家与社会治理的最佳方式。就现代社会而言,法治之法能够而且必须蕴含以下特定的价值理念:人民主权、尊重和保障人权与自由、权力受到有效制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程序正义、法律高于政府、司法独立等。进而,这些价值理念通过立法、执法、司法以及人权保障等诸方面的相关制度设计展现出来。这种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法治,就是“良法之治”。
何谓“良法”?“良法”如何发现和获得,如何制定和认可?相较于过去相当一个时期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的混乱局面,“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法治化”的论断给我们提供了新的视角。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和党建等各个领域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具体包括国家法律体系、党规政策体系和社会制度规范体系三个方面。国家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和发展,不断现代化、法治化,其主旨就是要造就越来越多的“良法”。
有了良法,还要“善治”。在当代中国,法治是治理的载体、方式和必备要件,法治所蕴含的良法价值追求与治理相得益彰。推进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法治化,关键是依法善治。根据《决定》的精神,就是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样的依法善治,就是要把法治理念、法治精神贯穿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之中,从上到下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树立坚定的法律信仰、法律意志,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体系,推行良法善治,不断促进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建设目标。
冷静观察当前形势,虽然我国经济总量及其对世界经济的拉动已经后来居上,令世人瞩目;虽然我们拥有广袤的国土、庞大的人口数量以及五千年的历史文化资源,足以傲视群雄;但是能不能在未来国家与国家的竞争中、在中西方社会意识形态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还是一个未知数。毫无疑问,当代国与国的竞争、中西竞争,最终还是制度与制度的竞争。
从世界范围看,关于法治的核心含义是什么,自近代欧洲崛起以来(自哥伦布发现新大陆以来500多年),就没有统一的标准。法治从起源来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也没有统一标准和模式,自近代欧洲崛起以来没有。美国模式也不是什么古希腊罗马传统,其在理论与制度实践方面的差异可谓天地之别。近代以来,欧美国家也基于各自文化传统、国情差异和政治需要,逐渐发展出很不相同的法治模式:英国“法律至上”模式、德国“形式法治国”模式、法国公选公决之“合法性”模式,美国的宪政分权模式。
与西方相比,中国的历史发展与依法治国的路径道路是不同的,目前已经定型的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模式也有其丰富内涵和特点,其基本内核就是党的领导、人民群众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依照《决定》精神,就是要做到五个坚持,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依笔者拙见,中国法制改革与建设的模式性特征,或者说法治中国建设的制度密码可以概括为八个方面。(1)共产党领导下各机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协商型法治;(2)自上而下推进的权力主导型法治;(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苏联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相结合的混合型法治;(4)“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开放型法治;(5)强调理性主义目标规划的建构型法治;(6)先易后难小步快跑的渐进型法治;(7)注重试验总结经验的学习型法治;(8)追求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的社会主义法治。就这八个模式特征自身而言,乃是一种优势与缺陷同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情形。我们既能从中看见中国法治建设的卓越成就和巧妙经验,又能发现其与生俱来的危机与困难。
英国哲学家伯特兰·罗素在其1928年所著《怀疑论》中曾说过:“中国是一切规则的例外。”也有人转述黑格尔曾说:“中国是一切例外的例外,西方的逻辑一到中国就行不通了。”我们且不去管他们是否在刻意贬低中国,他们至少提醒我们,在中国进行法治建设,其困难不是构建西方式法治的困难。由于问题、语境和背景的“例外”,中国既无必要也不可能建成西方式的法治,而只能建成中国式的法治——也即法治中国。
古人云:“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放在今天解读这句话,就是我们能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使之既体现人类民主法治普世价值,又具有中国历史文化特色;既体现“良法”品格,又涵摄“善治”精髓,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法治化,最终为世界各国信赖、人民向往,具有先进性、文明性和可借鉴性,才能在国家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让中华民族傲然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