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人类文明之树上的一个硕果。就社会主义中国的政治文明建设来说,法治所蕴含的人民主权、尊重和保障人权与自由、权力受到有效制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依法行政、司法独立等价值理念,将通过立法、执法、司法以及程序正义和权利救济等诸方面的制度设计展现出来,从而实现“良法之治”。而在这一伟大的实践进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扩大人民民主,保障人民的表达权,是依法治国的必要前提和重要环节。
所谓表达权,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以各种形式发表、传达自己的意见、主张、观点,参政议政而不受他人或组织的非法干涉、限制以及侵犯的基本权利。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创造性地提出要保障人民“表达权”,是认真应对新时期社会多种矛盾凸显的复杂局面、建构公正、和谐的社会秩序的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是有效防止公共权力滥用,全面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
首先,表达权是和谐社会公民的重要权利,是构建民主参与的公民社会的基石。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国民收入和社会发展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而与此同时,各种在改革中积累起来的矛盾和问题也涌现出来,人们需要有意见上达、情况反映甚至发泄情绪的出口。对此我国宪法分条列举了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35条),“宗教信仰自由”(第36条),“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第47条),“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第41条),等等。但在实践中应该看到,这些宪法性权利虽然比较全面,但却较为笼统和原则,层次不一,不易通过国家立法和政府施政加以实现。为此,党中央在总结过去不断“拓宽社情民意的表达渠道”、广开言路参政议政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保障人民的“表达权”的概念,使之在实际中具有更丰富、也更具可操作性的权利意涵。让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更加明确化、具体化和规范化,从而有助于权利主张依法实现。
其次,表达权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方面。以人为本、高度尊重每一个社会主体的表达权,是社会主义法必须坚持的最高价值和基本精神。我国法律追求和实现的所有价值目标都是围绕这一最高的价值要求和取向展开的。法只有真正以人为本,才能被社会大众作为内在的需求和发展的条件所认同。就立法而言,法的完备并非简单等同于数量庞大、体系严密和逻辑正确。建构合理的法律体系如果背离了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不顾人们的社会需要和切身利益,其结果必然走向法治的对立面。罔顾人民的权利表达,单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法律的实施显然不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本来意义。就执法和司法而言,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求在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各个环节中体现法律对人的人格和尊严的尊重。历史反复证明,越是人民畅所欲言、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之后形成的法律,就越能够被遵守。许多得到广大人民群众认同并自觉遵守的、已经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的法律都是在尊重科学、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制定的,都是在政府注重调查研究、广开言路、充分尊重专家和人民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因此,国家立法和政治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是社会主义法治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途径。
最后,表达权是民主制度的根本标志,是有效防止公共权力滥用,全面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民主政治必须使政治事务公开化、透明化,使公民在充分了解情况的条件下作出他们的决策。它还要使受公民委托的政府官员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如果公民没有得到充分、正确、全面的信息,或者没有表达自己观点意见的机会,也就没有“充分知情的民主”。反过来说,表达权又是公民参与社会决策过程,有效防止公共权力滥用的前提条件。一个在事实上保护公民表达权的政府才有可能相信人民和依赖民意施政。公民没有表达权或者表达自由受到不应有的限制,有组织的统治权的滥用对个人尊严造成的侵犯就难以得到有效控制。从民主施政、依法执政的角度看,表达权的核心就是保障公民了解政府行为及其决策过程并发表看法的权利。俗话说:“让人说话,天不会塌下来。”没有表达权,人们就不可能对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提出意见和批评,也就不可能实现对政府的有效监督和制约。而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之下,将有助于政府启动内部监督机制,维持和促进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自律意识,从而对权力滥用起到一定的制约、遏制作用。与此同时,国家保障人民的表达权,还可以促进社会不同群体之间以及政府与公民之间政治上的相互信任关系。如果公众多元利益诉求和民主表达权受到压制,那么必然会损害社会的诚信度并危及社会稳定。反之,将产生很好的社会效果,增加社会的凝聚力。
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我们建设的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保障人民的表达权,建立群众参政议政的宪政机制,不断完善表达权受到侵害时法律和政治的救济途径,必将极大地促进法治中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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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一条基本方针,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1997年9月,“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入党的十五大报告。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正式写入宪法修正案。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从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民主的高度,指出“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七大报告,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将深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列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十五大、十六大和十七大关于依法治国要求和精神的基础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