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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地方政府权力及结构

3.1 地方政府权力概述

地方政府的权力对于地方政府履行职能、提高政府效率以及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重大作用。改革开放前存在的全能政府模式使中国社会高度政治化。改革开放所推进的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冲破了政府原有的单极权力结构,国家与社会关系出现了重大变化:纵向上体现为在中央集权的总格局下,地方政府权力的扩大;横向上体现为地方政府间以及地方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权力关系的新变化。同时,中国社会自主性的增强所带来的公民权利意识的提升,在一定程度上对地方政府权力产生了制约作用。

地方政府权力制约地方政府结构,规定地方政府职能。准确理解和把握中国地方政府权力的内涵、特征和结构,对于积极转变地方政府职能、正确定位地方政府角色和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功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3.1.1 地方政府权力的内涵及特征

1)地方政府权力的内涵

地方政府权力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政府通过一定程序,授予地方政府地方性公共事务的管理与协调过程中执行法律,履行政府职能,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直接施加强制性、支配性影响,最终实现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强制性力量。其本质是一种在特定力量制约关系中具有意志强加能力的公共权力,即反映行政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主从支配关系和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分配关系。一方面,地方政府经由一定途径拥有或获得有关权力,具有影响和控制社会的能力;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也必须受到其他权力的影响和控制,如中央政府、社会的制约与监督等。

中国地方政府的权力是在国家部分行政区域内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其内容主要是指如何通过对本行政区域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来完成政府治理。这方面的内容分别构成了地方政府的三种权力:决策权、执行权和监察权。决策权是指地方政府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的公共事务,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地方政府发展目标,遵循科学决策的程序,以维护和保障本地区公民利益为依据所进行的行政决策的过程,它以地方政府命令、决定等形式体现出来。执行权是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权力,即如何实现本行政区域治理的权力,它是在明确公民意愿与利益后,通过具体的行动,采取相应措施以实现这种意愿与利益的权力。行政监察权是指地方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下级政府和本级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

2)地方政府权力的特征

地方政府作为统一国家行政体系中的一部分,其在主体归属和地域范围上都属于次级层级的政府,这就决定了中国地方政府权力的基本特征。

第一,派生性。地方政府权力的确定,并不取决于地方政府自身,而是取决于中央政府。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具有明显的中央集权色彩。“在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地方政府的权力是由中央政府给予的,所以,不管怎么样,中央政府都有最终决定权”。一方面,在地方政府的建置上,《宪法》第62条和第89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另一方面,在地方政府权力上,地方政府权限的确定与变更,也由立法机关通过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制定与修改来实现。即使是拥有高度自治权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它的基本法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修改和解释,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没有否决权,无权干涉。

第二,区域性。地方政府的权力仅限于法定的地域范围,其权力所产生的结果如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也只能在地方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具有效力。地方政府一般只提供与辖区公民利益相关的地方性公共物品,如医疗卫生、教育、社会保障、基础设施等;而不能提供全国性的公共物品,如外交、国防等。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权力的配置,主要是出于因地制宜或属地管理的原则,其客观结果也必然使地方政府权力具有区域性。

第三,执行性。地方政府权力总体上体现为执行权。我国《宪法》第10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这就明确了地方政府的性质,即地方政府是地方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这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地方政府权力来源看,地方各级政府由地方各级人大产生,对同级人大负责,因而,地方政府就是当地人民意志的执行机关;二是从地方政府的角色来看,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央政府和其上级政府的政令、决策以及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三是从地方政府权力的运用来说,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地方公共秩序、实现地方公共利益、完善地方公共环境。

第四,依法性。地方政府权力的获得、权限范围及权力运作必须由法律规定,并依法进行。地方政府权力是公共领域中的公共权力,是由法律规定及授予的,凡法律禁止或没有授予的,都不得为之,坚持的是“法不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否则就是越权或者滥用职权。地方政府权力法定,越权无效,滥用职权违法,这是依法性的主要内涵。为了适应行政管理灵活性以及行政事务多样性的要求,地方政府在权力运行过程中也保有行政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同样必须以法律为准则,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符合法律的行政行为。

第五,强制性。从地方政府权力产生作用的后果看,由于它在作用于公共事务领域的过程中以法律为依据,以国家机器为保证,以强制手段为依托,任何公民和社会组织都不得抵制和违抗,否则就会受到法律或行政的制裁,因此,地方政府权力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3.1.2 地方政府的基本权力

中国地方政府的基本权力就是这些地方政府在所辖的行政区域内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时所具有的法定职权。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而言,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权;就乡级地方政府而言,包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定职权。《地方组织法》对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的职权都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现分别对其归纳如下。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以下四类:第一类是保证性的,保证宪法、法律、国家计划、预算的执行等;第二类是审查决定性的,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等的工作报告,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决定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第三类是选择和罢免性的,选举和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正副首长、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上一级人大代表;第四类是保护性的,保护各种公私合法财产、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妇女、少数民族的法定权利和其他各项合法权利。

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以下五类:第一类是保证性的,保证宪法、法律、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第二类是有关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工作,领导和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召集人大会议;第三类是审议决定性的,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第四类是监督性的,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第五类是任免性的,任免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个别副职位首长和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各行政机构正职首长。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包括以下五类:第一类是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第二类是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改变或撤销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决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励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第三类是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管理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等行政工作;第四类是保护合法的公私财产和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妇女、少数民族的各种法定权利;第五类是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以下五类:第一类是保证性的,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第二类是审议和决定性的,决定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财政预算、民政工作计划,审查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撤销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第三类是通过和发布决议;第四类是选举和罢免性的,选举或罢免乡、民族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镇长、副乡长、副镇长;第五类是保护性的,保护公私合法财产、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权利和少数民族权利等。

乡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包括以下四类:第一类是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第二类是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管理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行政工作;第三类是保护合法的公私财产和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妇女、少数民族的各种法定权利;第四类是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政府除行使本法规定的上述职权外,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职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确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3.2 地方政府结构概述

3.2.1 地方政府结构的内涵及特征

1)地方政府结构的内涵

地方政府的结构是国家为实施政治统治和行政管理而对其领土进行行政区划而形成的,属于国家管理系统中一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在不同国家中,地方政府结构组成的方式或许有所不同,但它们都是由高层地方政府到基层地方政府多个结构组成的。当代中国地方政府的结构,有层级结构、条块结构以及地方政府与其他政权机关形成的结构等,它们相互平衡、相互协作,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动态的地方政府结构系统。

2)地方政府结构的特征

地方政府结构的组合方式就其实质来说,是由该国的民族状况、历史传统、经济发展水平、政治统治与社会治理的需要而决定的,并通过地方政府的管理活动体现出来。地方政府结构最主要的特征是具有系统性、能动性和相对稳定性。

(1)系统性

要使政府能够完整地履行其管理职能,就必然要求组成政府结构的各结构单元具有系统性,而结构单元的组成以及它们之间相互交错的关系具有系统性是政府管理效能完整性的前提条件。从某种意义上说,地方政府结构是行政管理主体与管理对象之间连接或沟通的通道和链条。如果地方政府结构不具有系统性,通道的某些环节阻塞或链条的某些环节中断,将使行政管理主体与管理对象之间的连接或沟通遇到不可逾越的障碍,无法实现政府治理的既定目标。

(2)能动性

能动性强调地方政府管理者在管理公共事务时发挥的能动作用。地方政府结构的形成,是人类社会管理活动的智慧结晶,建构系统性的地方政府结构在于全面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和完成政治统治。对于政府管理者而言,由于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因而他们必须自觉选择、利用、调整、整合和更新地方政府结构,以适应社会关系和生产力的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推进政府治理的发展。

(3)相对稳定性

地方政府结构的形成受地域环境、民族状况、历史传统、经济发展水平、政治统治和社会治理的需要等多个因素影响,但纵观几千年地方政府结构发展变化的总态势,则明显表现出相对稳定性。其原因在于:一是国家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政治统治需要稳定,过多的政府结构变动将不利于社会的有序治理;二是几千年来的行政区划特别是市、县行政区划比较稳定,居民长期生活在某一地方辖域内,已经逐渐形成了彼此认同的社会群体,共同的方言、共同的风俗习惯、共同的情感像纽带一样把这一地域居民连接起来,从而形成一种有认同感和内聚力的地域共同体。

3.2.2 地方政府结构的组合方式

地方政府结构的组合方式是指地方政府按照一定的规模和模式将它们有机地组合起来,所根据的规模和模式就是组合方式。一般来说,组合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层级化,一种是类型化。层级化构成地方政府的层级结构(纵向结构),类型化构成地方政府的类型结构(横向结构),两者共同构成地方政府的整体结构。

1)纵向组合的层级化

层级化是指地方政府结构中地方各级政府在纵向上划分为若干层次,自上而下进行管理,下级要对上级负责,管理范围逐渐缩小,所管理的事务也越来越具体。一般而言,以各级政府的管理内容为例,中央政府管理的重点是从宏观的角度研究和部署全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省级政府管理的重点是立足本省省情,根据中央政府的总体要求,研究和部署适合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地方性政策;市级政府着力于制定实际的操作规范和要求,而县级政府则直接面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层级化的实质是将政府行政权力根据宪法及相关法律,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以利于政府履行其管理职能、实现其管理目标、尽可能地提高行政绩效为目的进行层次性解构,每一级地方政府有相应的管辖事务、管理权力和管理责任。层级结构具体表现为自中央政府以下有几级地方政府,在我国地方政府结构中,存在一级制、二级制、三级制、四级制以及五级制。

2)横向组合的类型化

类型化是指同一级地方政府存在不同的建制类型,从而构成地方政府的横向结构。国家基于不同地方的统治和治理需要,将同级地方政府区别建制,目的是发挥不同建制的结构功能以利于实际管理。各个地方政府单位具体的设置目的、功能不同,呈现出各自的特点,不仅表现在各建制地方政府单位名称所显示的差异上,而且还表现在不同建制名称的地方政府之间的类型差异上,依据一定的标准,将各种建制的地方政府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是世界各国建构地方政府体制类型结构的普遍做法。 jf2hJti7y2qUh4QhhucdIDTfdQ/ztyRGSYxTJOmUCiXjyig17SkbW7gguEb3tip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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