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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务院办文规则

《国务院工作规则》的制定是“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也是建设法治政府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抓手。坚持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履行政府职能、推动改革发展,在民主法制建设方面取得新的进展,新的《国务院工作规则》就是一个缩影。

本节只选择其中的办文专章。欲系统了解办会、办事的信息,请看其电子版。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二、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国务院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国务院决定。

[新《条例》的权重由此可见一斑。“协同理念”成为当下政府办文、办事的重要理念,有必要深入地学习与研讨。]

四十三、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国务院审批的公文,由国务院办公厅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国务院领导同志转请国务院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总理审批。

四十四、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发布的命令、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总理签署。

四十五、以国务院名义发文,经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总理签发。

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国务院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报总理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国务院批转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这是对铲除文山会海、对“简报”要“简”的最为给力的规定。] NQSwBPqiKRen/T/hqoWwQfKmtJcM5XyP98coXshgjokOfKL3Pw2IM+lZrfldSbU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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