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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省部级办文规则

一、以广东省政府为例

广东是改革开放的热土,是先行先试的试验场,其办文理念不乏可圈可点之处。此处虽只列举其办文规则,但理念可见一斑。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四、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其中报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规章送审稿,还应当符合《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省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省政府决定。

[了解上位法,此意识一定要强化,这是杜绝公文硬伤的基本程序。]

四十五、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除有关拟订和制定法规、规章的公文,由省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办理呈批外,其他均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省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省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由省政府办公厅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办理部门应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反馈办理结果。

[结果导向,可圈可点。]

四十六、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省长签署。

四十七、以省政府名义发文,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省长签发。其中以省政府名义发出的函件,属于分管副省长职权范围的,可授权分管副省长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也可授权秘书长签发。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省政府秘书长签发,也可授权副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分管副省长或省长审定。

四十八、精简文件简报,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正式文件每年不超过100个。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一般性工作会议不发纪要。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精细化管理,这是管理的潮流,以此管理文事,可事半功倍。]

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系统,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与时俱进,给力之举。]

二、以财政部为例

财里面有政,政与财密不可分。财政部的工作规则之所以堪为典范,一是因为这个部门的权重颇重,二是财政部工作规则文本质量颇优,比如在办文分工方面备而不繁同时又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财政部办文规则 (节选)

第八章 公文审批

三十九、财政部机关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按照财政部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办理。

[新《条例》不可不重视。]

四十、财政部收到的重要公文,由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呈报有关部领导阅批后转有关司局办理。

四十一、以财政部名义报送国务院的公文,除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报送国务院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财政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国务院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司局及分管部领导应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工作规则中彰显了“协同理念”。]

四十二、在公文办理中司局之间应加强协调,主办司局要主动会签相关司局。如意见有分歧,主办司局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司局协商,协办司局要积极配合。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司局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主管部领导,由主管部领导进行协调或裁定,协办司局应及时将协调或裁定情况报分管部领导。

[其对“协同理念”的重视,由此可见一斑。]

四十三、财政部各司局按部领导分工报批公文。以财政部名义制发的各类公文须由部领导签发。

四十四、由部长或其他部领导签发公文的权限分别如下。

[分工精细,体现了“精细化管理”的理念。]

(一)由部长签发的财政部文件和我部主办的联合发文: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的报告、请示、意见;财政部令,财政部公告;行政诉讼答辩状、行政诉讼上诉状;财税法律、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和财政规章及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国家预算的重大问题的处理;重要的涉外事项和政策性宣传稿件;财政部内设机构变动和司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处分等。此类公文先由分管部领导核签意见或建议,报部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部长签发。

(二)由副部长、部长助理签发的财政部文件和我部会办的联合发文:外部门主办会签我部的上行文,回复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办事机构、国务院办公厅征求意见的公文,年度中央部门预算和调整预算的批复,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的分配和下达,中央与地方年终结算事项,对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及由财政部主办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一般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应诉有关法律文书,年度会议计划批准召开的专业会议,一般涉外事项和政策性的宣传稿件,财政部编报的《财政简报》及增刊、《财政上报信息(综合)》《财政动态》和《财政监督要情》等。其中,年度中央部门预算和调整预算的批复,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的分配和下达,分管部领导签发后,报副部长(党组副书记)阅发。外部门主办我部会办的联合上行文,一般也由分管部领导签发(属部长助理分管的,签批意见后报任党组副书记的副部长签发),并报部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部长阅发。如内容重要或有不同意见需要部领导决策的,由分管部领导提出建议意见后报部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部长签发。

四十五、除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国际司、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人事教育司、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外,各司局对外正式行文均须以财政部办公厅名义制发,由制发司局主要负责人签发;重要的报其分管部领导核签。

四十六、财政部各司局要指定专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财政部公文的审核工作,进一步精简公文,提高公文质量。部文件、部函、部党组文件、各司局以办公厅名义行文正式印制前,办公厅要进行复核,其中上行文须经办公厅分管文秘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同时,要加快网络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

[第四十六条再次强调了办文的程序与通过无纸办公以提高效率的问题。] vj67cNfMCAFRHVz3i0lVNXCQF3k7CMgGtHOqKak7xWcZryT5d0gaEbT7bu3CX2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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