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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宗教法治与族群和谐

美国建国时期的宗教与法律下的自由

哈罗德·J.伯尔曼 /文 张千帆

就和绝大多数不错的标题一样,分配给我的几乎每一个关键词都有不止一层意思:“宗教”“自由”“法律”“建国”,甚至“美利坚”。我会尝试揭示这个标题,并使之对于过去和未来都有意义。

在讨论美利坚建国的时候,我们应该提醒自己,“美利坚”是一位德国地理学家于1507年赋予这个大陆的名字;之前,它在欧洲被称为“新世界”。意大利探险家Amerigo Vespucci成功地说服欧洲人,是他在1497年而不是哥伦布在1492年第一次发现了“新世界”。你们应该记得,哥伦布认为自己到了印度,并称美洲居民们为“印度人”!对我们来说幸运的是,这位德国地理学家选择用Amerigo Vespucci的名而不是姓来命名“新世界”!

一个世纪之后,在弗吉尼亚海滩和詹姆斯镇,英国殖民者才首次来到“新世界”并建立了英国皇家殖民地;13年之后,英国加尔文教徒为寻求宗教独立,首次来到普利茅斯。

1776年,在北美13个英国殖民地存在的大约3200个宗教团体,大致2/3是公理会(Congregationalist)、长老会、浸礼会或贵格派,德国与荷兰新教徒占了大约15%,圣公会(Anglican)占了另外15%。 3200个团体中的56个是罗马天主教,5个是犹太教。

因此,1776年之后,新教占了主导地位,但是这个格局之下存在广泛的多元主义,天主教和犹太教受到宽容。有几个独立的殖民地“建立”(established)了享有相当政治和财政特权的特定新教宗派,譬如在麻省的公理教会,但即便在这些殖民地中,其他教派仍然允许存在。到19世纪30年代中期,联邦中的任何州都不再存在特定宗派的立教。

北美17—19世纪的新教多元主义不能局限于理解为多元状态(diversity)。总体上说,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合作性的。所有教派都打压过那些被认为违背清教伦理的个人,却没有迫害过教派本身,即便天主教和犹太教也不例外。即使在一个新教门派占统治地位的殖民地(后来成了州),它通常也和其他教派和平相处,并和它们共同承担宗教责任。

当时普遍接受的是,作为对上帝的信仰以及对扬善惩恶的来世生活的信仰,“宗教”对于一个健康的社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正如乔治·华盛顿在其总统《告别演说》中指出的:“国家道德”(national morality)——美国人民的道德行为——只有建立在宗教信仰基础上才能普及。 事实上,不只是国父们,18世纪后期的美国人也一般认同,共和自治要求一个有德性的公民团体,而有德性的公民团体则要求建立在宗教信仰之上的道德。

即便是作为自由思想家的杰弗逊也在其第一次总统致辞中说道:“一个国家的自由不能被认为是稳固的,如果我们拿掉了其唯一坚实的基础,那就是人民认为他们的自由是上帝赐予的信仰。”

因此,以政教分离来谈论美国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第一款是完全误导性的。是的,禁止联邦“设立”国教;是的,联邦有义务支持宗教的“自由活动”,但是州并没有这些义务。

在各州和地方层次,教区教会的牧师有时在社区发挥重要的政治作用。同时,教会布道经常涉及政治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宗教和政府互动。更重要的是,无论在地方、各州还是联邦层次上,今天政府履行的许多职责在18、19世纪乃至20世纪早期是由教会来履行的。譬如直到19世纪下半叶,教育几乎完全是教会领袖和宗教团体的职责;事实上,19世纪首次在地方层次上建立了强制性的公立小学制度,而其主要动机是通过公立学校拓展基督教义的教学。 类似的,直到20世纪,照顾穷人和病人的社会福利更多是教会及宗教组织而非政府的责任。

我这里部分是在谈论个人经历。我可以作证,不论是今天还是80年前我的孩提时代,如果有人问美国是不是新教传统的基督教国家,绝大多数美国人的回答是肯定的。在20世纪20年代,我还是小伙子的时候,康州哈特福特公立学校——诺亚·韦伯斯特语法学校——就是这么教我的。每周三早晨,所有初二同学被召集到一起祈祷、听读旧约和新约并唱诗。我记忆犹新,每当唱到“基督战士前进”的时候,几个犹太孩子会压过我们的声音,唱“犹太战士前进……大卫之星在前面闪耀!”作为康州首府,哈特福特是新教城市。虽然越来越多的罗马天主教徒和犹太移民进入,统治城市的传统老美家庭搬到城市西区,部分是为了逃避城市增税,但是他们的商业依然留在市中心。殖民地时代的老康州历史文化迅速消失了。

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到20世纪20年代,绝大多数美国人相信宪法本身、我们的整个法律观念——大写的法律、我们的法律原则和价值最终都是基于《十诫》、《圣经》和上帝律法。我们的法律之根在于宗教传统,这一观念不仅为英殖民者在这片大陆的后代及其黑奴所共享,而且也为成千上万的西欧、南欧和东欧移民所共享,其中相当部分是罗马天主教徒和犹太教徒。事实上,在整个19世纪和20世纪初期,美国法学院的学生所学习的法律传统是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巨著,而他写道:“上帝亲自制定的自然法……约束所有国家,直到永远;如果和它相抵触,任何人类的法律都一律无效。那些有效的法律则从此原始律法中获得其全部效力和权威,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

我们能从这个故事当中得出什么结论呢?从我们人民的经验在20世纪和21世纪发生的根本变化来看,宗教和法律下的自由在美国建国以及前三个世纪的历史中紧密联系的事实对今天和未来有什么意义?

在过去三代人中,美国公共哲学发生了从宗教到世俗法律理论、从道德到政治或工具理论的极端变迁。至少在公共对话中,现在一般认为法律基本上是实现具体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目标的实用工具。它的任务被认为是有限、物质和非人格化的——把事情做了,让人民以某种方式行为。我们极少听到(如果不是再也听不到),法律是正义的客观概念或生命的终极意义或目的之体现。通常认为它至多只是反映了什么是有用的共同体意识。我们谈论“法治”,但我们通常是指“法律”之治,是对法律规则的遵从,是律法( lex )而非权利( jus )至上,是法律政策而非法理正义至上。

类似地,在过去两到三代人中,统治我们对话的宗教概念变成了完全私人和完全心理的东西,而早先的宗教概念则是公共的东西,部分是心理的,但部分是社会和历史的——事实上,部分也是法律的。

另外,我们在伦理上和文化上成为一个新的人种。我们实际上和每一个种族、每一个宗教、每一个社会和政治哲学的人民一样,是整个世界的一个缩影。

在这个语境下,第一修正案的宗教条款的意义发生了变化。现在不仅联邦政府而且各州也被禁止立教,现在立教不仅是指对特定教派比所有其他教派更有利,而且也包括对任何特定类型的宗教提供政府资助。另外,宗教的自由活动现在可以受到法律限制,只要这类活动被认为是来自政府对特定宗教的资助。法院在解释麦迪逊起草的第一修正案时,它们的判决已不再反映当时那个年代和后代普遍共享的观念 ,也就是法律本身是建立在上帝和人类之间的神圣契约。

美国人民作为整体已不再认为自己是一个基督教民族,更不用说是新教传统的基督教民族。当然,我们中的大多数人仍然信奉新教,但是作为一个民族我们接受广泛多元的信仰体系。事实上,我们积极评价这种自由;它一方面支持信仰多元化,另一方面则允许我们努力协调我们之间的差异。

那么我们为什么相聚于此,庆祝建国呢?

在此我必须承认,我相信传统,相信历史经验的规范意义,因而也相信追随我们祖辈信仰的积极价值,因而在这个意义上,我是一个保守主义者。一方面,我忠诚于国父们的传统,他们在我们历史的前两个世纪建立了一个基督教信仰的共同体系的国家;另一方面,我忠诚于他们的继承者在19世纪和20世纪开辟的传统,后者为了逃避其他国家形形色色的歧视而来到美洲海岸,并最终被同化为一个新型的多元社会的成员。因此,我被两种忠诚割裂了。事实上,麦迪逊自己也面临着这种困惑;他指出,“先例和传统”将美国指向一个“基督教国家”,但是“原则”却指向“每一个民族和宗教的受迫害者和受压迫者的避难所”。

如何解决这两个不同忠诚之间的冲突?

我相信答案部分在于两种传统之间的共同要素。我们更早的祖先在17世纪和18世纪来到美洲,是为了获得特定类型的新教的自由活动;而我们更晚的祖先在19世纪和20世纪早期来到美洲,则是为了经济机会和政治自由。两者都分享信仰、希望和爱护的伟大美德,都对这片前途不确定和不可预测的新大陆充满信心,都对战胜各种经济和社会障碍的成功充满希望,并共享移民同胞的宗教、族群、文化共同体的成员资格。

另一部分答案则在于我们先辈的共同承诺。不论是基督徒还是非基督徒,也不论信教还是世俗,他们都要创造一个促进博爱的普世精神价值的社会秩序,而这种价值超越了一切族群和教义界限。从“新世界”建立之日起,对这种精神价值的寻求就一直在激励着殖民者。

我们也要把两种民族历史传统联系起来,以便帮助构建一个多民族、多宗教、多文明形态的国际秩序。 I8oZ+lRcpCEb6ypkeNNb5rXopnIhzKn+PEHwCJ8uE2KKyRhbP/4TEDXUqtt8Qsb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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