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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首语

本期包括“主题”“论文”“综述”栏目,主题是“宗教法治与族群和谐”,本期论文的主体是2010年8月21—22日召开的“首届世界宪政论坛暨宗教法治与族群和谐国际研讨会”上发表的论文。感谢中国社科院美国研究所刘澎研究员、美国杨百翰大学法学院的杜勒姆(Cole Duhram)教授及沙夫斯(Brett Schaffts)教授的大力支持,来自各国的宗教法律专家和国内学者参加了这次研讨,并对宗教法治与族群和谐的一般原理与规则发表了诸多真知灼见。以下是此次研讨会达成的几点基本共识。

一、宗教自由

中外历史充分表明,信仰不仅是人类生存的内在需求,也是维持与提升社会道德不可缺少的源泉和动力。作为信仰的组成部分,宗教信仰不是社会的消极因素,更不是威胁政府统治和社会稳定的洪水猛兽,而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恰好相反,如果宗教团体表现出针对政府的对立情绪和反抗行为,往往是政府对宗教团体的不正当的打压和限制的结果。譬如1993年美国联邦政府对得克萨斯州Waco地区的大卫教冲突处理不当,不仅直接造成爆炸流血事件,而且引发极端分子策划两年后的俄克拉荷马州政府大楼爆炸,造成165人死亡。因此,一个国家能否有效保证宗教自由,不仅体现了这个国家的文明程度,而且关系到这个国家的和谐稳定与长治久安。

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政府也公开强调,中国是一个宗教自由国家。1982年宪法第36条第1、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落实宗教自由,世界上一些国家的做法有以下几点。

(1)宗教信仰自由意味着所有宗教信仰的合法性都应受到承认。在宗教自由国家,政府并不基于自己对特定信仰的理解和判断承认某些宗教,而不承认其他宗教。宗教登记只是一个备案程序,政府并不对登记进行实质审查,更不以自己的主观标准对宗教进行价值判断。

(2)宗教管理的法治化要求严格区分宗教信仰和行为,某些教徒的违法行为并不能在逻辑上支持整个宗教信仰对社会有害的推论。在法治国家,世俗法律仅惩罚对社会有害的行为,不论是否受宗教信仰激发,而不宣判信仰本身的合法性。绝大多数宗教信仰激发的犯罪行为都可以在一般刑法框架内得到有效防治,而不需要涉及信仰本身。只有在特定教派的教义直接宣扬或教唆犯罪并将其付诸行动,并因此导致教徒在行为上普遍犯罪的情况下,才能将其定性为“邪教”(cult或sect),并取消其作为宗教团体的资格。

(3)宗教信仰自由意味着任何公民都有公开信奉宗教的权利,不论其政治身份或党派隶属关系如何。国家既不限制任何公职人员信教,也不禁止任何教派的教徒成为公职人员,否则就构成对信教公民的强制和歧视。

(4)宗教信仰自由意味着所有宗教都有权选择和修建自己的宗教活动场所。在国外法治国家的主要做法是,只要符合土地用途规划,政府可以对宗教活动的内容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政府是否批准建立宗教活动场所。还有一些法治国家,宗教活动场所被作为普通社团的活动场所对待,不存在特殊审批、监管等带有明显政治色彩的行政管制模式。

二、政教分离

中国政府一贯主张中国是政教分离国家。虽然1982年宪法没有明确规定政教分离,但政教分离是执政党和政府多次公开宣布的基本原则。宪法第36条第2款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这表明政府不得以积极或消极的方式干预宗教事务;即便政府对宗教做好事,也将构成对不信教公民的歧视。

(1)法治国家的经验表明,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要求政府不干预宗教事务,实现完全的政教分离和宗教去行政化。

(2)政教分离意味着宗教在场所、活动、资金等各方面完全自主,政府既不使用公共财政扶持或压制任何宗教,也不将宗教作为谋取世俗政治或经济利益的工具。法治国家不介入任何宗教场所的建设和以宗教为名进行的旅游开发项目,在经济上不向任何宗教团体提供财政补贴。

(3)由于宗教教育是宗教信仰自由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国外的法治国家允许宗教团体自主开办宗教教育;在公共基础教育中,宗教是通识教育的选修内容之一。在社会公益事业领域,国外的法治国家允许宗教组织自主办学,符合国家资质标准的学校所颁发的文凭和公立学校的文凭一样获得国家承认。

三、族群和谐

宗教自由和政教分离有助于减少世俗国家和宗教之间的冲突,促进宗教信仰的繁荣发展、社会道德的改善提高和族群关系的稳定和睦,进而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由于少数族群一般都有自己的宗教信仰和文化,只有真正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才能营造和谐的族群关系。

(1)宗教自由与族群和谐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为了防止公权力的滥用侵犯宗教信仰自由并损害族群关系,减少人治因素、实现宗教管理的法治化,有必要制定宗教信仰保护法并提供有效的侵权救济途径。

(2)法治国家充分保护宗教团体的财产权和经济利益。不仅教会或寺院财产受到宪法、财产法或物权法的平等保护,而且慈善捐赠收入一般得到国家法律的减免。

(3)法治国家的经验表明,和谐的宗教和族群关系是建立在相互尊重、交流和理解基础上的,宗教或族群之间的隔阂与误解是造成社会冲突的重要根源。任何宗教或族群都有权利用这些自由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并和其他族群进行自由对话和交流。法治国家有义务站在客观中立的立场上充分允许言论和新闻自由,并积极促成不同宗教或族群之间的自由对话。

编者

2015年2月 MOJxObdJ4eSMFAGCijfnLTJ7rfriU5/PJIxRxwASzphLy03hKjf+7yiTX1kwx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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