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代刑律,自汉唐而后,无不以礼教为其核心,宣统元年正月上谕所谓“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犯名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即是此意。正因为如此,围绕清末修律产生的争论中,礼教存废以及礼法关系,就成为最重大、也最敏感的论题。
不过,当时的争论并非只在一般原则的层面上展开,也不是只涉及抽象议题的泛泛之论。实际上,无论批评还是反批评,都不但极具针对性,而且涉及广泛,意蕴深远。举凡修法之目标、立法之原则、法律之原理、罪名之废立、罚则之轻重、法律之用途、法条之用语,乃至于变革之宗旨、革新之路径,无不在讨论和批评的范围之内。至于论争的具体内容和重点,则随草案制定、修改、审核及议决过程而有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