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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以重典治吏,但由于没有抓住问题产生的根源,虽见效于一时,却无法真正遏制贪污腐败的发展和蔓延。
和以往的帝王不同,明太祖朱元璋出身社会底层,在那些四处流浪的日子,朱元璋见过众多州、县官吏鱼肉百姓,贪财好色,饮酒废事,漠视民间疾苦的事情。如今,自己做了皇帝,当然要严立法禁,对官吏贪污蠹害百姓的事情,决不宽恕。
而作为国之主宰,朱元璋分析了元朝败亡的教训,清楚地认识到纲纪废弛,官吏放纵,使得社会各阶层相互对立,矛盾激化,最终导致了农民起义、王朝崩溃。为此,他极力主张“立国之初,当先正纲纪”,用重典惩治“奸顽”。
洪武三十年(1397),《大明律》正式颁行。《大明律》沿用了唐律“六赃”的规定而略有改动。所谓“六赃”即:监守盗、常人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窃盗和坐赃。其中,以“监守盗”取代了唐律中的“受所监临财物”,加强了对官吏利用职权侵吞国家财产、挪用公款等贪污犯罪的惩罚。 为了加强对贪官的威慑力量,明初反贪的刑罚手段之残忍,令人毛骨悚然。在集中反映朱元璋重典惩贪思想的三编《大诰》和《大诰武臣》中,朱元璋把废弃多年的肉刑重新纳入法规之中,包括挑筋、去膝盖、阉割等30多种酷刑。
西安的钟楼外貌
钟楼位于西安城中心东、西、南、北四条大街的交会处,初建于明洪武十七年(1384),楼体为重檐复屋四角攒尖顶的木质结构。
三编《大诰》和《大明律》一起构成了明朝初期以严刑酷法整顿吏治的法制体系。其中最令人发指的就是朱元璋创立的“剥皮实草”之刑。凡贪污60两以上白银的官员,即砍头示众,并剥皮实草。所谓“剥皮实草”就是在各州县设立的“皮场庙”内当众剥下贪官的皮,然后以稻草填之,制成人皮草袋悬挂在官府门前,旨在令官吏触目惊心,不敢以身试法。
朱元璋对自己制定的法律,带头实行,甚至将“剥皮实草”的酷刑用在了公、侯一级官吏的身上。永嘉侯朱亮祖出镇广东时,收受贿赂,贪赃枉法,强迫番禺知县道同释放犯法的土豪和亲戚,并诬告道同致死。朱元璋得知此事后,将朱亮祖处死,同时将其爪牙及子侄剥皮悬挂在大堂房梁之上或闹市显著位置,夜间任由野兽来食,以为警戒后世。
为了将监察贪污腐败的权利推行到民间,朱元璋还立法规定,普通百姓可以将贪官污吏“绑缚赴京治罪”,各关卡都要放行,不得阻挡。如有阻挡者,一律处死,甚至还要株连九族。
洪武十八年(1385),苏州府常熟县长官顾英财政收入吃紧,遂巧立名目,害民取财,致使民怨沸腾。乡民陈寿六家仅有的口粮和来年的种粮被顾英的爪牙搜刮殆尽,使得陈寿六忍无可忍。他趁顾英喝醉酒的时候,将其身边的衙役打昏,连夜押送顾英离开了常熟县。陈寿六还把朱元璋当年刚刚发布的反贪法律《大诰》,作为护身符随身携带。果然,沿途官吏不敢阻拦。陈寿六将顾英押送到京后,朱元璋将顾英打入大牢,赏赐陈寿六及其同伴钱财和衣服,并免除了他们的杂役。陈寿六等人离京后,朱元璋还专门发布谕令警告地方官吏:胆敢对类似陈寿六者打击报复者,一律处死,株连九族。
朱元璋严法惩贪的良好初衷,却因为量刑过重而变成了一场全社会的浩劫。贪官固然应受法律制裁,但因连坐惨遭杀戮的蒙冤者更是人数众多,仅“空印案”和“郭桓案”遭到牵连的就有数万人。
空印案发生在洪武八年(1375)。朱元璋在户部视察时发现,有些空白账册上盖有官印。朱元璋对此提出了质问,为什么用空白账册进行结算,这样结算的凭据在哪里?户部司官解释说,因为疆域广阔,有些偏远地方相距京城几千里,如果各地布政使司计吏(即现在的会计)往返奔走对账,难免过于劳顿,而且耽误时间,因此便事先持盖有官印的空白账册,遇有户部驳回,随时填用。空白账册盖有骑缝印,不能作别的用途,因此户部从不干预,已成惯例。此为明初沿袭元朝之旧习。但朱元璋并不认同,他认定这种做法是地方官吏和户部勾结舞弊、贪墨银两的伎俩。因为依照明初的财政政策,每年各布政使司、府、州、县均需派遣计吏到户部,呈报地方财政的收支账目及所有钱谷之数。府与布政使司、布政使司与户部的数字必须完全相符,稍有差错则必须重造账册,而使用空白账册正好可以规避这一制度。
朱元璋立即着手调查,下令朝廷考校钱谷书册。同时下旨,自户部尚书至各地掌管令印者一律处死;其余相关人员杖刑一百,充军边地。即使是明初著名政治家方孝孺的父亲方克勤,虽然遭人诬陷正在被流放,也难逃酷刑,在千里以外的边陲被行刑杀害。
郭桓案是朱元璋在位30年中最大的一起贪污案。郭桓原为户部侍郎。洪武十八年(1385)三月,御史余敏、丁廷举告发北京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官吏李彧、赵全德等人,与户部侍郎郭桓、胡益、王道亨等勾结,贪污舞弊,吞盗官粮。朱元璋立刻命令司法部门依法严加追查。随着调查的深入,礼部尚书赵瑁、刑部尚书王惠迪、兵部侍郎王杰、工部侍郎麦志德等高级官员和许多布政使司的官员都牵扯到案件之中。这些官员不仅侵吞宝钞金银,还贪污税粮及鱼盐等,折合粮米2400多万石。朱元璋勃然大怒,于是,下令将赵瑁、王惠迪等人弃尸街头;郭桓等六部侍郎及各地方布政使司以下的官员有上万人被处死;供词中所牵连到的各布政使司官吏,数万人以贪污罪被打入大狱。各地卷入这个案件的下级官吏、富豪,被抄家处死的不计其数,株连之人遍天下。
大彬款提梁壶·明
这件紫砂壶是传世大彬壶中最完美的一件作品。壶高20.5厘米,口内径8.3厘米,刻款“大彬”。壶的外观呈紫黑色,提梁特别高大,拱起如长虹卧波。
朱元璋“重典治吏”的政策对肃整吏治、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依托皇权与专制制度,严法整治贪官赃吏,只可收一时之效,无法从根本上杜绝。随着时间的推移,起初的威慑作用大大削弱,最后只好不了了之。正如朱元璋哀叹说:“我欲除贪赃官吏,却奈何朝杀而暮犯。”
究其原因,明朝官员的薪俸太低,是贪墨不断的一个重要原因。与其他各个朝代相比,明朝官员的俸禄是最低的。封疆大吏、各省官员每年的俸禄是576石大米,逐级递减,到七品知县每年仅90石大米。同时官员的开销却很多,除了要养活自己的妻儿老小,还要负责幕僚、婢女、小厮的开销。再加上招待往来客人、晋级考核和上京朝觐等,更是微薄的俸禄难以支撑的。
随着官僚集体的膨胀,整个官僚集团以贪污挑战皇帝的权威,俸禄外收入已经成为官场公开的秘密。各级官僚以不同的名目、按不同的数量收受财物,正式的俸禄制度却名存实亡。到明中后期,贪污到了普遍、公开甚至合法存在的程度,从帝王开始,宗藩外戚、宦官权臣、将帅督抚、知府县吏,至一切衙役小吏,几乎无人不贪。此时的明朝,早已变成贪污王朝,等待的只有自取灭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