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起变成了封建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到了宋朝时更是获得了真正的独尊地位。这使得儒家学说与封建社会成为了“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命运共同体。随着清王朝的灭亡,儒家学说也遭到了各种新思潮的强力冲击,最终在新文化运动的打击下彻底丧失了原有的主流地位。与此同时,儒家孝道观也被当成旧道德而一同否定。如今中国的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社会各界经过全盘西化思潮的洗礼后,又转而呼吁恢复传统文化的精华,于是儒家的孝道又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之一。
那么,在与百余年前天差地别的如今,儒家的孝道还有什么用呢?回顾一下胡适对儒家孝道的评判,也许有助于我们对传统文化资源进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有人将胡适对儒家孝道的态度定义为“同情的理解”。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胡适并不像新文化运动的其他旗手那样全盘否定儒家孝道观。他将儒家分为了“原始儒家”(指先秦时的孔孟儒家)与“后儒”(主要指宋明时的程朱理学家),并指出两者在孝道观上的差异。这个观点在当时可谓是独树一帜。
胡适对后儒孝道观的批评可谓是不遗余力。
传统的儒门道学家主张“父为子纲”,认为天下没有不好的父母,鼓吹子女对父母只有无穷无尽的义务与绝对的服从。胡适对此嗤之以鼻,他曾驳斥道:“我不赞成把‘儿子孝顺父母’列为一种‘信条’……假如我染着花柳毒,生下儿子又聋又瞎,终身残废,他应该爱敬我吗?又假如我把我的儿子应得的遗产都拿去赌输了,使他衣食不能完全,教育不能享得,他应该爱敬我吗?又假如我卖国卖主义,做了一国一世的大罪人,他应该爱敬我吗?”
不难看出,胡适对“父为子纲”的传统孝道观持完全否定的态度。他认为,所谓“顺者为孝”的旧道德是错误的,“孝”应该建立在父子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
按照胡适的观点,父亲只有尽了做父亲的义务时,才有资格要求子女履行孝顺的义务。上述一连串“假如”,都是父亲不履行应承担义务的表现。故而胡适认为,这种父亲不值得享受权利,而子女也有拒绝“以父为纲”的权利。以对等关系为前提的孝道,是胡适倡导的新思想新道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胡适看来,孔孟时代的原始儒家与后儒不同,其孝道观更接近于自己提倡的新道德。
孔孟不仅宣扬“子孝”,还要求“父慈”。用现在的话说,就是父亲与儿子都要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然后才能享受应得的权利。原始儒家的“慈”与“孝”是对等关系,而后儒只是单方面讲子女的“孝”,剔除了父辈的“慈”。从这个意义上说,胡适批评的传统孝道观,实际上是后儒扭曲过的封建孝道,而不是原始儒家富有人情味的相对开明的孝道。在胡适的眼中,两者泾渭分明,不应混淆。后儒的糟粕必须毫不留情地批判,但原始儒家的精华也应当继承发扬。
胡适认为儒学发展到近现代时已经与原始儒家相差甚远,甚至与开山祖师孔子的初衷背道而驰。虽然原始儒家的大部分内容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消极成分也不少。后儒没能正确理解原始儒家的积极内容,反而发扬了其消极的一面,并将其变得绝对化,这才产生了新文化运动中千夫所指的“旧思想”和“旧道德”。
就实而论,评价一种思想时,应该结合其所在的社会文化背景,而不应该脱离具体环境泛泛而谈。原始儒家的精华演变成后儒的糟粕,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
儒家的孝道原本用于调节家庭甚至家族伦理关系。古典社会是“家国同构”,“国”的构造形态与“家”是一致的,只不过规模不可同日而语。正是以这种相对简单的社会结构为前提,儒家学者才认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存在必然联系。若没有这个前提,儒家以道德教化治理国家的主张就是空想。而在道德教化中,孝行是家庭伦理之本,“齐家”的关键。由此推之,治国也应当借助弘扬孝道来教化全社会。
《孝经》有言:“昔者明王之以孝治天下也……天下和平,灾害不生,祸乱不作。故明王之以孝治天下也如此。”
在古人眼中,“以孝治天下”是以德治国的最佳手段。假如一个人能谨守孝悌之义,就不太可能会成为喜欢犯上作乱的反社会分子。用古人的观点说,恪守孝道的人才会忠君爱国。而统治者带头恪守孝道,才能起到“上行下效”的效果,让整个社会都达到“道德教化”的要求。
例如,西汉统治者身体力行“孝道”:从汉惠帝开始,大多数汉朝皇帝的谥号都有一个“孝”字——西汉的汉文帝是“孝文皇帝”,汉武帝是“孝武皇帝”,东汉除了光武帝刘秀外,其余的皇帝谥号都带着“孝”字。据《汉书·艺文志》的说法,汉文帝为《孝经》专门设置了博士官。汉朝从此将“孝行”作为选拔官吏的标准,察举制主要是察举“孝廉”。
到了宋明理学兴起时,《孝经》已经不再是儒生必读的十三经之一。取而代之的是《大学》《中庸》等典籍。理学家把《大学》里的“三纲八目”作为修身做人的准则,而统治者也通过宣扬程朱理学的“存天理,灭人欲”来强化封建礼教,把讲究人文关怀的原始儒家逐渐扭曲为“以理杀人”的后儒,把原本相对平等的儒家孝道观改造为“父为子纲”的愚孝思想。
为了让所有人都养成愚孝愚忠的观念,统治者将儒家孝道观写入刑法当中,规定了许多惩罚“不孝”的科条。此外,“乡规民约”之类的礼教规范虽非强制性的法律条文,但封建社会的人们经常以此为由,对违反儒家伦理的人施加比王法更残酷的私刑。
显然,后儒的孝道观与封建礼教应当批判。但正如胡适所说,应当与原始儒家的“孝”区分开来。
孔夫子曾说:“丧礼,与其哀不足而礼有余也,不若礼不足而哀有余也。”由这句话可知,孔子并不是片面地要求人们遵守外在的礼仪,而是在真情实感的基础上遵守礼仪。形式主义的孝不是真正的孝,而这种观念也被胡适所认可。
胡适曾讽刺道:“现在的人死了父母都称‘孝子’,孝子就是居父母丧的儿子。无论怎样忤逆不孝的人,一穿上麻衣,戴上高冠,拿着哭丧棒,人家就称他做‘孝子’。”
他认为,许多“孝子”并不是发自内心地孝敬父母,而是用礼数假装“孝子”。这样的虚伪行为完全背离了原始儒家对“孝”的定义,而胡适还针对这种社会不良现象,写了一篇《我的丧礼的改革》。
儒家孝道观最大的缺陷就是太过形式化,容易流于表面。胡适认为,“孝”是以两代人之间的真情实感为基础的。这个观点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如今许多人呼吁恢复儒家的伦理道德,特别是“孝道”。但当代社会与古代社会的生活方式大相径庭,而由此形成的社会伦理观念必然迥异于古代。《二十四孝》里的许多典故在今天看来已经不合时宜,甚至充满了糟粕。继承传统文化时,应当严格遵守“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原则,即继承与改良原始儒家相对平等且富有人情味的孝道观,摒弃新文化运动所批判的被异化了的后儒孝道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