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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毛诗大序》、《礼记·乐记》各具特色的文艺思想

《大序》和《乐记》,还有各具特色的文艺思想观念。

第一,《大序》的讽谕说为《乐记》所无。

《大序》说:

……下以风刺上,主文而谲谏,言之者无罪,闻之者足以戒。……国史明乎得失之迹,伤人伦之废,哀刑政之苛,吟咏情性,以风其上,达于事变而怀其旧俗者也。

诗歌可以用诸讽谏,这在《诗经》中本已言明,如“维是褊心,是以为刺”(《魏风·葛屦》),“夫也不良,歌以讯之”(《陈风·墓门》),“家父作诵,以究王讻”(《小雅·节南山》),“王欲玉女,是用大谏”(《大雅·民劳》),等等。汉初四家说《诗》,亦主美刺。这些思想资料,都为《大序》所承袭发扬。

诗以讽谕的理论意义,一言以蔽之,是基于儒家民本思想和宗法观念,而表现在经学《诗》学上的一种调和产物,也无非是其诗歌用于政教之最高目的的一个论证。而诗歌之所以能够适用于讽谕,乃在于它以形象表情言志的特点。《大序》谓“主文而谲谏,言之者无罪,闻之者足以戒”,已经意识到了这个特点,但不明确。这些问题似都无须详说,而值得注意的是,讽谕说作为儒家经学《诗》学观念中一个重要的思想,在《乐记》中却不见重视。它所以说了那几句“治世、乱世、亡国之音”的话,乃是为了论证“声音之道与政通”。而《乐言》所谓:“夫民有血气心知之性,而无哀乐喜怒之常。应感起物而动,然后心术形焉。是故志微噍杀之音作,而民思忧;啴谐慢易繁文简节之音作,而民康乐;粗厉猛起奋末广贲之音作,而民刚毅;廉直劲正庄诚之音作,而民肃敬;宽裕肉好顺成和动之音作,而民慈爱;流辟邪散狄成涤滥之音作,而民淫乱。”这段话也并不是对这样多姿的音乐给予全面肯定,而是为了说明音乐有巨大的感化作用,从而表示对乐以化民问题的重视。所以紧接下来它就说:“是故先王本之情性,稽之度数,制之礼义。”除上举二例外,《乐记》再也没有对民间音乐给予肯定甚或中性的述说,而往往予以贬斥:

郑、卫之音,乱世之音也,比于慢矣。桑间濮上之音,亡国之音也,其政散,其民流,诬上行私而不可止也。(《乐本》)

魏文侯问于子夏曰:“吾端冕而听古乐,则唯恐卧;听郑、卫之音,则不知倦。敢问古乐之如彼,何也?新乐之如此,何也?”子夏对曰:“今夫古乐,进旅退旅,和正以广,弦、匏、笙、簧,会守拊鼓,始奏以文,复乱以武,治乱以相,讯疾以雅。君子于是语,于是道古,修身及家,平均天下。此古乐之发也。今夫新乐,进俯退俯,奸声以滥,溺而不止,及优侏儒,獶杂子女,不知父子。乐终不可以语,不可以道古。此新乐之发也。”(《魏文侯》)

郑音好滥淫志,宋音燕女溺志,卫音趋数烦志,齐音敖辟乔志。此四者,皆淫于色而害于德。(《魏文侯》)

与此相反,《乐记》对那些歌功颂德、有益政教的“正统”音乐则极力褒扬。如说:

昔者舜作五弦之琴,以歌《南风》。夔始制乐,以赏诸侯。故天子之为乐也,以赏诸侯之有德者也。德盛而教尊,五谷时熟,然后赏之以乐。故其治民劳者,其舞行缀远;其治民逸者,其舞行缀短。故观其舞,知其德;闻其谥,知其行也。《大章》,章之也;《咸池》,备矣;《韶》,继也;《夏》,大也。殷周之乐,尽矣。(《乐施》)

上述情形,固然可以儒家诗、乐观念的政教宗旨予以笼统表面地解释,但问题是:《大序》可以认同那些具有讽刺意义的诗,肯定它们“谲谏”、“以戒”的作用,《乐记》为什么就不以“怨以怒”、“哀以思”的民情乐歌为可取呢?这与儒家传统思想中对音乐和诗的不同看法有关。

儒家论乐,往往把它提举到与礼相同的地位,以礼乐并称。 这就认定礼乐是高高在上的正统的官方文化,具有居高临下教化人民的地位。因而,不能容忍自由表现情感的民俗音乐参加进来而“乱雅乐”。《论语》有二十二处说到音乐,无一处肯承认民俗音乐存在的必要性,而往往礼乐并说,揭示其正统、权威的地位和严肃的政教意义。如《阳货》说:“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这就使人们从礼乐之直接可感的意义中走出来,去体会它的形上意义,认为形上意义才是礼乐的根本所在。那么,礼乐的形上意义是什么呢?《子路》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泰伯》说:“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汉儒所谓“王者功成作乐,治定制礼;其功大者其乐备,其治辩者其礼具”(《乐记·乐礼》),就是孔子礼乐思想最直接恰切的发挥。王者治定功成,方可制礼作乐,可知礼乐必具歌功颂德、自上而下教化人民的性质。这一思想不唯把音乐与政治紧密联系到一起,而且赋予音乐以正统、权威的地位。这种思想,与荀子所谓“先王恶其乱也,故制雅颂之声以道之”说虽不同,但结果却不谋而合,都认定音乐与礼有同等“崇高”的正面教化地位。汉儒承继了这一观念,如《乐记》即不断地说:“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大乐与天地同和,大礼与天地同节”(《乐论》);“乐者,所以象德也;礼者,所以闭淫也”(《乐施》);“乐统同,礼辨异,礼乐之说,管乎人情矣”(《乐情》)。所述说的,都是礼乐合乎天地之和、之序的极高地位及其不可怀疑的教化功能。

而诗就不同了。孔子说:“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论语·阳货》)尽管他也认为诗与政通,诗以为政(如前引《子路》文),但他并没有把诗摆放在像礼乐那样高高在上、不可侵犯的绝对权威地位。所谓“可以观”,就是允许诗可以表达自由情志;“可以怨”,则更允许诗可以发表不同见解;而“多识鸟兽草木之名”,又允许诗可以不关政事了。因此,孔子在确认诗用于政教的同时,也承认诗有自由抒发情志的合理性(尽管是有限度的)。诗并不像礼乐那样拥有正统、绝对而单一的居高临下教化百姓的“崇高”地位。汉儒正是在《诗经》那些自言讽刺作品的启发下,尤其是孔子“兴观群怨”说的支持下,发明为讽谕说的。在这样的观念下,音乐就与诗有了区别:因为音乐的正统地位,就当然不能容忍它有诗那样的讽谏甚或“可以观”民俗的作品存在。于是儒家便异口同声地痛斥郑、卫之音 ,而只承认“先王之乐”的合法地位。与此相对,因为承认诗可以“兴观群怨”,认为诗不必有音乐那样正统权威的地位,所以相应地就产生了诗以讽谕的思想总结(而这一思想是不能通用于音乐的)。《大序》的讽谕说所以为《乐记》所无,其原因正在于儒家对诗与礼乐之地位的不同认识。

第二,《乐记》的“乐内礼外”说为《大序》所无。

其理由仍然与儒家对音乐的自上而下的教化地位的确认有关。音乐是以教化人、塑造人为唯一目的的,而诗则除了教化功能,还有“观风”的作用。因此,作为“塑造理论”的“乐内礼外”说,当然不完全适合于诗。《乐记》说:

乐由中出,礼自外作。乐由中出,故静;礼自外作,故文。大乐必易,大礼必简。乐至则无怨,礼至则不争。揖让而治天下者,礼乐之谓也。(《乐论》)

君子曰:礼乐不可斯须去身。致乐以治心,则易直子谅之心油然生矣 ;易直子谅之心生则乐,乐则安,安则久。……致礼以治躬,则庄敬,庄敬则严威。心中斯须不和不乐,而鄙诈之心入之矣;外貌斯须不庄不敬,而易慢之心入之矣。故乐也者,动于内者也;礼也者,动于外者也。乐极和,礼极顺,内和而外顺,则民瞻其颜色而弗与争也,望其容貌而民不生易慢焉。故德辉动于内而民莫不承听,理发诸外而民莫不承顺。故曰:致礼乐之道,举而措之,天下无难矣。(《乐化》)

这是《乐记》论说“乐内礼外”最集中的两段话。有两层意思十分明显:其一,礼乐是辅助治国治民的工具;其二,乐治心性,使之和乐;礼治行止,使之庄敬。其结果就是使人内心和乐而无怨,行止庄敬、有序而不争。而究其根本,则是通过以礼乐治人,达到国安民顺。这又显示了《乐记》非艺术理论的性质。

有一种观点,把“乐由中出,故静;礼自外作,故文”这句话解释为:乐是发自内心的,其特征是感情(把“静”字读作了“情”字);礼是加于外貌的,其特征是文饰。并联系“惟乐不可以为伪”(《乐象》),认为“乐内礼外”说明了乐宜情、礼宜文,确乎抓住了乐和礼的不同特征。 这种说法似可商榷。固然,《乐记》论乐,往往揭示它传达情感的特征,但它的着眼点并不在“情”,而在于乐教。因此,它并非无原则地认可一切情感,而是仅仅赞同“无怨”、“和乐”的情感,此其一;即以“乐由中出故静”云云这段文字看,把“静”字读为“情”字似欠妥。很明显,整段话都在论证“揖让而治天下者,礼乐之谓也”。“乐由中出故静”与下文的“大乐必易” 、“乐至则无怨”连贯承递,论述的是乐教问题。这个“静”字,应当联系“人生而静,天之性也;感于物而动,性之欲也”(《乐本》)、“心中斯须不和不乐,而鄙诈之心入之矣”来理解,指的是具有“著诚去伪”、归本(和静)去欲作用的正统音乐的特征,与下文的“易”是紧密联系的,此其二;第三,《乐象》所谓“惟乐不可以为伪”,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对乐发真情的一般认定。这句话是有前提的,就是紧接其上的“德者,性之端也;乐者,德之华也”。显然,这句话是基于孟子人性论而推导出来的认识:以人性本善为根基,故说“惟乐不可以为伪”。作为“德之华”的音乐,自然符合乐教的要求。这是《乐记》所肯定的一部分。但是,《乐记》还继承了荀子的人性论 ,所以同在《乐象》里又说:“乐者,乐也。君子乐得其道,小人乐得其欲。以道制欲,则乐而不乱;以欲忘道,则惑而不乐。是故君子反情以和其志,广乐以成其教。乐行而民乡方,可以观德矣。”(案:这段话的前半与《荀子·乐论》全同)“以欲忘道”的音乐,如《乐言》反对的“志微噍杀之音”、“流辟邪散狄成涤滥之音”,《魏文侯》反对的“进俯退俯,奸声以滥,溺而不止”的“新乐”以及郑宋卫齐之音等,未尝不是情感的表达,而《乐记》则痛诋之。因此,所谓“乐不可以为伪”,不能泛泛地阐释为《乐记》认为所有表达真情实感的音乐都是可取的,都属于它赞扬的“不伪”的范畴,而仅仅是指有益教化的“先王之乐”、雅正之声。用有特指的“惟乐不可以为伪”来论证《乐记》揭示了音乐宜情的“特征”,是不恰当的。

总之,“乐内礼外”说的实质,仍是论证音乐教化的思想,而非其他。虽是发荀子所未发,但其基本的思想仍是来自《荀子·乐论》:

乐也者,和之不可变者也;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乐合同,礼别异,礼乐之统,管乎人心矣。穷本极变,乐之情也;著诚去伪,礼之经也。

荀子在此虽未明确区分乐教内心、礼教外貌,但乐致和、礼明理的说法似为“乐内礼外”之导引。更重要的,《乐记》的基本思想乃是鉴于感物生欲的人性而为之设教,在这一关键点上,与荀子的礼乐思想完全相同。

《大序》和《乐记》除上述两点各具特色外,它如《大序》的“六义”说,《乐记》的乐以象德说,以及二者共同的诗乐舞三位一体说等,论者较多,且多与本章所论的几个方面有内在联系,故不复赘论了。 Pe0QzqUYbFbhm7VtqY3X/bgV7pMOZLD4PziI02LPzQ5Adm5MiCsJTavQjCrG/0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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