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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毛诗大序》、《礼记·乐记》文艺思想的相通之处

《大序》和《乐记》的诗、乐思想,有相同者,如重情志、重教化等;也有不同者,如讽谕美刺说为《乐记》所无,乐内礼外说为《大序》所无。其相同者,是基于儒家对诗、乐的根本认识(以政教为目的)以及古代诗、乐、舞三位一体观念的支持;其不同者,则不唯缘于所论对象不同,也缘于儒家对礼乐与诗的不同看待。而无论相同还是不相同,从历史发展来看,二者均无多创造发明之功,而饱有集成申论之劳。先看其基本相同者。

第一,从诗、乐发生论到诗、乐的教化责任。

这是《大序》和《乐记》论证诗、乐根本目的的第一条路径。《大序》云:

诗者,志之所之也。在心为志,发言为诗。情动于中而形于言。

《乐记·乐本》云:

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其本在人心之感于物也。

凡音者,生人心者也。情动于中,故形于声;声成文,谓之音。

可以看出,《大序》和《乐记》在诗、乐发生问题上,都十分强调“心”(情志)在“物—心—诗(乐)”关系中的枢纽作用。同时,它们又不只是孤立地突出情志,还注意揭出情志背后的社会政治动因。“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这段两著中都有的话,就是提出社会政治状况对诗乐之产生、之特色的影响作用。此外,《大序》所谓“至于王道衰,礼义废,政教失,国异政,家殊俗,而变风变雅作矣”,《乐记》所谓“物至知知,然后好恶形焉”(《乐本》)、“应感起物而动,然后心术形焉”(《乐言》)等,都是同样的思想。

然而,若由此便把《大序》和《乐记》的诗、乐发生论解释为“物感论”(如许多论者那样),就成了未能深解古人的皮相之说。两著论说诗、乐发生,并不像今天所理解的那样,是纯粹关乎文艺理论的一个重要论题,而只是它们讨论诗、乐最高目的的一个引子;若不联系它们对诗、乐作用的认识,就难以准确把握它们在诗、乐发生中对物、心两者之地位和关系的看法。两著固然有人心感于物的思想(如上所举例),但其重点却不在于物对心的决定作用,而在于强调心的感物作用。《大序》在治世、乱世、亡国之音那段话后,紧接着说:“故正得失,动天地,感鬼神,莫近于诗。先王以是经夫妇,成孝敬,厚人伦,美教化,移风俗。”这些话的重点,明显是强调诗歌本身具有的政教和感化作用,特别突出了《诗》本身及其教化功能,而将它得以产生的社会政治背景置于次要地位。不去论证社会生活对诗的决定作用,而着重说明诗对社会生活的感化功能。前所谓治世、乱世、亡国之音得以产生的“政和”、“政乖”、“民困”,遂成末节。但是,如果说“安以乐”的“治世之音”尚可以经夫妇、成孝敬、厚人伦、美教化、移风俗的话,那么“怨以怒”的“乱世之音”、“哀以思”的“亡国之音”,也足以起到这些作用吗?因此,《大序》在接下来论说讽谕时,就特别提出了对诗的限制和要求:“发乎情,止乎礼义。”这样,在它揭出时代社会与诗之产生的关系时,它特别突出了诗本身 ;在它要求诗本身须合乎礼义的深处,实是隐含着诗心、情志首先须周正的意思:要求诗人感物时,其情志首先要符合礼义;以合乎礼义的情志去感物,“发言为诗”而使诗也合乎礼义。这层意思在《乐记》里表述得更明显:

乐者,音之所由生也,其本在人心之感于物也。是故其哀心感者,其声噍以杀;其乐心感者,其声啴以缓;其喜心感者,其声发以散;其怒心感者,其声粗以厉;其敬心感者,其声直以廉;其爱心感者,其声和以柔。六者非性也,感于物而后动。(《乐本》)

很明显,其重点不在说明物动心,而在于说明心感物。音乐的特色主要不是“物”决定的,而是由“心”决定的;“心”通过感物赋予它形式(音乐形象)和特色。需要解释的是,“六者非性”的“性”,乃是指作者的“本性”。人的本性是怎样的呢?“人生而静,天之性也”(《乐本》),“德者,性之端也”(《乐象》),这是人的本初之性(与孟子性善论合);但人是生活在五彩缤纷的社会中的,“感于物而动,性之欲也”(《乐本》),“夫民有血气心知之性,而无哀乐喜怒之常。应感起物而动,然后心术形焉”(《乐言》)。静、善的本初之性,被现实世界所波动,就会出现多种“无常”的取向(又类于荀子性恶论)。《乐记》所重点说明的正是:人用诸多无常之心去感物,发而为音,就会呈现多种特色的乐歌(而《乐记》对这样的音乐是否定的。详后)。这就是所谓“六者非性也,感于物而后动”的真正含义。 所以《乐记》特别重视人心的“和乐”:“心中斯须不和不乐,而鄙诈之心入之矣。”(《乐化》)所以《乐本》紧接上段引文之后说:“是故先王慎所以感之者。故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所以感之者”,无疑是指“心”,是情志。

《大序》和《乐记》在诗、乐发生问题上特别突出情志的重要地位,并进而对情志提出合乎礼义、和乐周正的要求,以保证诗、乐创作的端正合礼,从而顺利实现其政教作用,显然并不是简单地归结为“物感说”所能深切说明的。它们虽则点出了物与心的联系,却把重点放在对心的要求上。由此实现了对诗、乐功利性的强调:它们不承认诗、乐(心)有自由感受、多样表现社会生活(物)的权利,而认为诗、乐有“教化生活”的重任。它们虽有提高情志之地位的功绩,却又使情志最终走向了被约束、规范化或单调化的狭窄天地,扼制了情志的丰富多彩。总之,情志被特别突出了,同时也受到了严格限制。

此种情形,恰好说明了《大序》和《乐记》作为经学文献而非文艺理论的性质,同时也显示着它们是对先秦儒家的礼乐思想(尤其是荀子)的承袭和伸张。如《荀子·乐论》:

夫乐者,乐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故人不能无乐,乐则必发于声音,形于动静,而人之道,声音动静性术之变尽是矣。故人不能不乐,乐则不能无形,形而不为道,则不能无乱。先王恶其乱也,故制雅颂之声以道之,使其声足以乐而不流,使其文足以辨而不,使其曲直、繁省、廉肉、节奏足以感动人之善心,使夫邪污之气无由得接焉。是先王立乐之方也。

荀子的这段论说,是基于他对礼乐用以节制、纠正人之恶性的思想(可参其《礼论》)之上的。《大序》和《乐记》虽然在强调情志的重要地位这一点上较荀子有所突破 ,但它们的整个思想倾向(合乎礼义的要求和教化的强调)无疑是来自荀子,来自儒家礼乐文化思想的传统。

第二,从诗、乐通乎政到诗、乐的政教性质。

这是《大序》和《乐记》论证诗、乐根本目的的第二条路径。《大序》说:

是以一国之事,系一人之本,谓之风。言天下之事,形四方之风,谓之雅;雅者,正也,言王政之所由废兴也。政有大小,故有小雅焉,有大雅焉。颂者,美盛德之形容,以其成功告于神明者也。是谓四始,诗之至也。

《乐记》说:

故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政、刑,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乐本》)

声音之道与政通矣。宫为君,商为臣,角为民,徵为事,羽为物。五者不乱,则无怗懘之音矣。宫乱则荒,其君骄;商乱则陂,其官坏;角乱则忧,其民怨;徵乱则哀,其事勤;羽乱则危,其财匮。五者皆乱,迭相陵,谓之慢。如此,则国之灭亡无日矣。(《乐本》)

乐者,通伦理者也。……审声以知音,审音以知乐,审乐以知政,而治道备矣。……知乐,则几于礼矣。礼乐皆得,谓之有德。德者,得也。是故乐之隆,非极音也;食飨之礼,非致味也。……是故先王之制礼乐也,非以极口腹耳目之欲也,将以教民平好恶,而反人道之正也。(《乐本》)

《大序》对风、雅、颂的解释,《乐记》以礼乐比拟于政事,都把诗、乐视为政治的组成部分,认为诗、乐关乎国事政事。因此,它们特别看重诗、乐的政教作用,也就是理所当然的。

诗、乐与政事相通的思想,同样是《大序》、《乐记》对以前儒家礼乐思想的继承。如孔子说:“诵《诗》三百,授之以政,不达;使于四方,不能专对;虽多,亦奚以为?”(《论语·子路》)荀子说:“乐者,圣人之所乐也,而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风易俗,故先王导之以礼乐而民和睦。”(《荀子·乐论》)如陆贾说:“周公制作礼乐,效天地,望山川,师旅不设,刑格法悬,而四海之内奉供来臻,越裳之君重译来朝。”(《新语·无为》)还有贾谊对礼乐与政事之密切联系的论述(文长不引,见其《新书·审微》),都是《大序》、《乐记》所取资的重要思想材料。

综上所述,《大序》和《乐记》从诗乐发生论、诗乐通乎政事论出发,殊途同归,走向诗乐具有政教责任的结论。这是它们承继前人思想,对诗、乐最高目的的相同总结。 Thlf2K95shz3ZedoTMDr0XQ3y1CoVmvd3kbGT0I2hv4nOcItgl9F0nnvHhPXS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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