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思
当代作家、历史学者。1957年生于北京。1978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中文系,毕业后分配到《农民日报》,先后担任总编室副主任、群工部副主任。1996年开始在《炎黄春秋》杂志社任执行主编、副社长。著作有《陈永贵沉浮中南海——改造中国的试验》《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血酬定律:中国历史中的生存游戏》等。
我们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我们生活在一个有规则的社会里头。强盗有强盗的规则,黑帮有黑帮的规则,警察有警察的规则,我们无论是踢球还是下棋都有规则,如果没有规则,这盘游戏就根本没有办法玩下去。游戏规则成为这十几年来社会上非常流行的一个词,最近又有一个新词冒了出来,叫作“潜规则”。
——题记
我讲的这个故事大家也可以看作是一道社会生活经验的测试题,各位不妨设身处地替当事人想一想,换你们在那个位置怎么做。整个故事的来源是一个真实的历史记载,就是这本《镜湖自撰年谱》,作者是段光清,他是安徽宿松县的举人,他写的这段事发生在1837年9月份。有一天,段家的一些佃户跑到他这儿来诉苦,说捕役——相当于现在的警察——传唤他们,说他们家有贼,说他们窝赃了。这几个人大惊,就到这儿来求助。然后段光清就跟他的哥哥商量怎么对付。
如果我们把刚才说的这件事想象成一局棋的话,一个棋手是警察,一个棋手是佃户。警察向佃户将了一军,说你们窝赃了,这局棋现在开局了。这一将军是什么意思呢?它是拱卒还是将军呢?按照《大明律例》,每一个窝赃的人他应该受什么刑罚?这个幅度非常宽。最重的刑罚,如果你是这一次抢劫行为的发起者、组织者,而且涉及的数额特别巨大的话,就是首恶。首恶,这个人是可以斩立决的。你明知道是赃你还接了这个赃,尽管银子数量很小,那也是要挨六十板的。这六十板意味着什么?如果我很会打的话可能会致人死命的;不会打的话,这六十板挨起来也不舒服。另外,当时就要拘留起来,这是跑不了的,一定要进班房,说不定还要进监狱。班房和监狱还是有区别的。
这是中国民间的常规,如果遇到了大事,就要找读书明理的人拿个主意。现在佃户找来了,这不仅仅是出主意的事。如果拿不出好主意来,你们最多是丢人,这书白读了,人家白信任你们了。而佃户将被将军抽车,倾家荡产,到年底你还好意思收人家租子吗?所以大家一定得帮着出好主意。有什么好主意吗?我估计未必能想出像段光清这么好的主意来。
这个事发生在安徽宿松县。同时期,在四川,就经常有这么一种惯例,我称之为潜规则,叫“贼开花”。如果这个地方发生了盗案,失主或者这个贼,就在衙役或捕役的吩咐下开始咬周围的人,说这个是窝主,那个是窝主,或者接赃。咬到谁,谁就处于随时被逮捕的危险之中。那么这个人怎么样摆脱困境呢?通常掏笔钱给那个衙役。到处咬的术语叫作“贼开花”,掏钱把自己洗干净的叫“洗贼名”。一旦发生了盗案,大家都可以预期贼要开花了,一会儿一帮人解脱自己了。这些事都形成一种惯例,一旦发生,人们就可以知道后面出现的事情。
那段光清当时怎么办呢?他怎么能让人不抽掉这个车,或者怎么不用掏钱、洗贼名,就把这个危机解决了呢?他说,在嘉庆初年,也就是1795年左右,安徽宿松有一种恶习、恶俗,一旦这一片地方有一个乞丐倒毙了,冻饿而死,当地就会有一些恶棍向县里举报,县地方官带着法医——当时叫仵作——浩浩荡荡一百多人就来验尸了。锣声一响,被怀疑的那个人得花多少钱呢?一般的一个中产之家上百亩地就灰飞烟灭了,这个损失非常严重。
面对这种恶习,段光清的父亲就联络了当地的一批乡绅集体向县太爷申请,说以后立一个规矩,再有乞丐倒毙了,只要没有明显的凶杀迹象,当地的地保、村长,就可以报一下案,然后把尸首掩埋了,无须再验尸。地方官同意了,立了块碑,把刚才这个规矩立在村口,以后再没有这么一套东西了。段光清说,乞丐的事解决了,佃户的事怎么办呢?那些衙役无非是想敲点儿钱,干脆大家每一个人掏点儿钱,跟衙役去谈一次,说以后我们每年固定地给你几千块钱做辛苦费,你也就别再让贼开花了,也别再敲我们了,这个事就解决了。双方都找到了自己最佳的对策,一个惯例就形成了。这就是一个潜规则。
这一局棋我刚才描述完了。现在我们围绕刚才的这一局棋再深入分析,看看可以从中引出一些什么概念,对中国历史可以有更深入的认识、更深入的了解。
最明显的就是潜规则。它的特征,首先肯定是不合法,它不是正式规则。正式规则是不许敲诈勒索的,但是它就敲诈勒索了,这是第一,它不合法。
第二,它是一个规则,大家都认账,都遵循,甚至被害方还主动地说,以后你别敲诈我,你收我一笔辛苦费吧!这是大家都认可的,是社会共同遵循的一个规矩。
第三个特点是,这个规则是潜的,不能明说,叫辛苦费,不能叫作免于敲诈勒索费。因为这个东西是违反公认的正义观念,也违反正式的法律制度的,这等于是一个三方的博弈关系。我们之间,比如我,给我一笔辛苦费,我说行了,就这样吧,我不敲你了。但是咱们俩的这个交易,实际上都有一种隐含的前提,就是那儿有一个人盯着咱们呢,咱别让他知道,大家都认可,你也不主动,我也不主动。你主动了,虽然你可以免去这一次的损失,但是逮着机会我狠狠地收拾你,咱们是低头不见抬头见。所以这样的三方关系之中,就形成了一种潜规则。这是第三个特征。
第四个特征,潜规则明显地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本来我想方设法地要找机会敲你一笔,要找一个贼开花,还得费心地去吓唬你、诈你,现在这些事都不用了。于是我这个敲诈者的成本降低了,同时被敲诈者也不至于被警察召唤,然后托人找关系向警察求情。这些交易费用全都免了,于是大家都照这个惯例行事,心里踏实多了,这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各方都增加了一点儿利益。
最后我们再看一个特征,潜规则的位置是不一样的。如果都不作为,按照“贼开花”和“洗贼名”的位置,到了将军抽车这个边界,我大军压境,你的权利边界被我压缩得最小,你损失最大。如果你们努力点儿,让乡绅替你们做一个交易,把大家组织起来,分担这个成本,跟衙役谈判,让他也觉得合算,维持这个潜规则的边界。你这一方就能够顶住他一点儿,往后推他一点儿,他不至于敲你敲得那么狠。有这个边界就有这么一个差别,维持不维持潜规则,结果却不一样。如果你们几个是乡绅,联合起来了,找县太爷去了。如果你们这么强大,能够影响县太爷的身家性命,那他就立个碑,说以后咱们按规矩来,以后我们没人敲你,这个边界与你们自己的实力是有密切关系的。于是我们就发现潜规则的具体位置,随着双方实力对比均势的不同而实际的位置不同。
下面我们再说招数,最有用的招数。从刚才的故事之中我们能发现什么呢?衙役说怀疑各位是窝主,衙役违法了吗?办案、破案,这是衙役的权力,是他的责任。他怀疑谁谁就是嫌疑犯,这也是他的权力,把嫌疑犯弄到班房里去关着,仍然是他的权力,他没有一点儿违法。但是对于被害的一方,对于老百姓来说,如果被怀疑为窝主,就要被关到监狱里,这是有可能出人命的,不出人命也要受尽皮肉之苦,最轻了也要损失一大笔钱。就是在这样的一个情景中,有一个“合法伤害权 ”。他伤害你没错吧?不违法吧?你没话说吧?最多,他说误认了,知道错了,改了就好。你也不能说,以后我不办案了,不许怀疑人了。不许怀疑人怎么再破案啊?所以他这个“合法伤害权”非常厉害,这是警察手里的权力。
如果你要告到县太爷那儿,法律上有一个词儿叫“自由裁量权”,说我们判某某罪,判你3年和判你5年、判你7年,对我来说,是我的自由权力,判你3年,我也没违法,判你7年我还对。但对你们来说3年和5年,还有7年,这差距太大了。
这种“合法伤害权”是很值钱的东西,它能够给当事的加害方带来巨大收益。被害方也很愿意掏钱来破财消灾。当然有的时候“合法伤害权”不那么合法,像刚才说的那个,去诬陷别人、诬陷良民,这是不合法的。但是加害方的风险很小,这是一种低成本的伤害能力。一旦手中有了这种东西,你是什么感觉?中国古代民间的一句老话叫作“身怀利器,杀心自起”。你手里有这个东西,你是很难老实的。
这么便宜的东西,这个衙役就凭着这种厉害的招数,想将谁的军就将谁的军,说砸哪儿就砸哪儿,想抽谁的车就抽谁的车。于是这个潜规则、这个真实的权利边界,这方就要大幅扩张,那方面就大幅度压缩。这就是我们刚才从这局棋里看到的第二个概念,一个非常厉害的招数,叫“合法伤害权”。
下面再讲第三个招数。“合法伤害权”有多种存在形式,刚才说到的敲诈、勒索是其中之一,低成本、伤害能力,这都是抽象的词,它具体体现在一个固定的形态,刚才那里提到了——班房。班房跟监狱大不一样。我原来一直认为班房就是监狱,但是后来我发现这么解释大有问题。
班房这个词明朝就开始用了,指的是官府或者是私人府邸之中,家仆或者衙役值班和休息的地方。这个用法一直到清朝,在《红楼梦》里还能看到。《红楼梦》第五十一回,大夫到大观园里看了病,然后出了园子就在那个班房里坐了,给小厮们开了药方,那时候班房指的是值班室。
比《红楼梦》再晚大约50年左右,有一个非常有名的师爷,叫汪辉祖,他写过一本书叫《学治臆说》,这本书里谈到了班房这个词,和《红楼梦》里班房的意思就不一样了。这本书告诫官员,当官要注意什么呢?要建立一个“管押簿”,要经常查看里边有几个人,是不是该放了。他说“管押之名”,就是定期的巡视班房,“管押之名,律所不著”,就是法律没有这么一说,所以“万不得已而用之,随押随记”。你不得不用这个办法,押了人把他赶紧记一下,过一段时间去查查,看看是不是该放了。“律所不著”,注意这四个字,它不合法。法律不许你把人扣在这个值班房里,几天不让人回家,这就很有点儿像孙志刚案那个……非法拘留,我就不让你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未经法院许可,公安局执行,不能够以各种形式剥夺公民的自由。可是我就把你弄到收容所里来了,你不想去,不想去不行,我没逮捕证,没有逮捕证我还可以留你。就像这样的方式,在古代已经源远流长了。这不是合法的,就是你不能说它“白”,但是你说它“黑”吗?它也不黑,这是官府的行为。
一个灰色空间,我给它起个名字就叫“灰牢”,灰色的监狱。它是非正式的监狱,但是你又不能说它是黑帮随便押人的地方,它又半合法。这样一个固定的形式“灰牢”,是“合法伤害权”非常密集的地方,特别充分地体现了低成本的伤害能力和合法伤害权的地方。它在实际社会中发挥的作用比监狱还大,那里发生的灰色处决比正式处决还多,在现实社会中,发挥真实的控制效力的,倒不是正式监狱了,倒不是正式处决了,而是这个地方。于是“班房”这个词渐渐取代了“监狱”的意思,反而喧宾夺主了。通过这个词的演化的过程,我们可以看到一种加害手段的兴起和繁荣,它是对于正式的社会控制手段的一种替代。有了这种手段,我们就可以看到,在下棋的时候,真正的规则要发生变化,你的权利边界要被大幅度压缩。
说完了这个“灰牢”,我们再往下说。
如果我作为一个棋手,我可以拿出“合法伤害权”来对付你,我可以用潜规则来压缩你的权利边界,我可以扩张我的边界。比如说我是父母官,大家是子民,子民的边界原来在这儿,我压到这儿来了;我的边界在那儿,我扩张到另外的地方了,我还是父母官吗?被压缩权力边界的那个人还是子民吗?他本来是十平方公里给压缩到一平方公里了,原来是儿子现在成孙子了,然后再压缩,压缩成了奴婢了;原来我是父母,我这么扩张扩张,我成爷爷了,我再扩张扩张,我还成了祖宗了呢!再大,成皇上了。随着这个真实的权利边界的移动,当事人的身份也开始发生变化了。
比如说,刚才谈到,最初的那局棋之中,这个衙役名义上是什么人啊?是保护平民的人,是抓盗贼的人。但是他把这棋一拍,将军抽车,他到底是抓盗贼的人还是自己是盗贼啊?他的行为比盗贼还厉害呢。所以他的真实身份也在悄然变化,已经成了一种隐蔽的身份,叫“隐身份”。
下面我们再追究一下这个“隐身份”,可以加害人的这一方,风险很小,收入很高,按照人们趋利避害的这个本性,自然就有大批人向这个集团挤进来,你挡都挡不住,于是这个集团迅速膨胀。比如说刚才说到地方官在验尸的时候锣声一响,浩浩荡荡一百人去验尸去了,那一百人都是国家正式编制人员吗?比如说长随、家人、门人,那些都是县太爷自己带来的,肯定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更像是各种私人的助手,包括这师爷,也不是国家正式的编制人员,而是私人助手。但是他吃的这个饭肯定是官家的饭,这是一大批人。
还有那三班衙役。明朝著名的思想家顾炎武 ,他在《日知录》 里说过,每一个县之中,“食利于官者”,就是靠官家吃饭的人总有好几百人。他说靠着“恃讼烦刑苛”,就是诉讼繁多、刑罚苛刻,这些人就“得以吓射人钱”,得以敲诈勒索。于是每一个衙役,就在这一个正式编制的位置上,“恒六七人共之”,经常有六七人在这一个编制上。对正式编制的人我们可以叫他衙役,多出来的那五六个人应该叫什么?古代叫冗员,现在常规的叫法是超编人员。这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社会集团,老百姓叫他们“白役”,白丁的白,白干的白,白身白丁,同时又干着官家的事,于是叫“白役”。同时他也不从官家挣任何钱,他白干,白给政府服务,但是他通过别的路数,敲诈勒索就够他吃的了。比如说刚才谈到那个辛苦钱,每天他们主动给一笔费用,这一点那一点,最后收入比一般的人高得多,他们有自己的固定收入,这些人叫“白役”。
那么干部呢?我们把干部、职工、蓝领、白领都加在一起,我给他起名叫“白员”,固定人员的员,叫白员集团。刚才说的这局棋里,白员集团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社会集团。对于中国社会历朝历代都有巨大的影响,而且实际上,由于在这个统治集团的位置,由于“合法伤害权”的存在,越到王朝晚期,白员集团越庞大,最后形成“十羊九牧”之局面,这个词是隋朝人创造出来的。十羊九牧,羊养活不了牧人了,这个局就维持不下去了,一定要崩溃的,这就是我们看到的又一个潜在的、逐渐地在对局中形成的庞大的社会集团——白员集团。
这局棋已经看得比较清楚了,那这个局势会怎么走呢?基本的发展趋势是什么样的?由于白员集团、拥有合法伤害权、具有隐身份的这些人他要活,他要改变规则,在资源分配规则中获得更多的收益,而且他不断地膨胀,不断地要扩大收益,于是潜规则的边界就不断地向生产者、向老百姓那方面压缩。这个局面不断地出现。
明末清初有一个著名的文人,叫侯朝宗 ,也叫侯方域,复社的一个名士。明朝灭亡之后,他写了一篇文章。他描述的那些规律,我给它起的名字叫“淘汰良民定律”。他说,明朝的老百姓,“税加之、兵加之、刑罚加之、劳役加之、水旱瘟疫加之、官吏的侵渔加之、豪强的吞并加之,百姓一,而加之者七”。七重负担,七座大山压到老百姓身上。老百姓做什么反应?他说老百姓有两条路:第一条路是,我去当白役,混入那个队伍里,我就成了敲诈勒索的人了,我不会被人敲诈勒索。第二个办法,有钱的人家想办法买一个秀才的身份,上大学,上了大学,有了干部身份了,没人敢敲了。
于是,本来十个人,现在有两个人出来了,一个当了白员,一个上了大学,十个里剩八个。但是那些人还得有饭吃啊!于是原来十个人的负担就加到这八个人身上,然后里边又有更强的动力往外跑,又跑了两个,还剩六个。这新增的四个人还得吃他们啊,就这么如此恶性循环,最后百姓只有两条路:一条路,当土匪,造反。这回你压不着我了吧!第二条路,死于沟壑,就是逃荒、要饭,死在路沟里了。他说,天下怎能不乱啊?然后天下大乱,然后打江山、打天下、坐江山,一轮新的王朝开始,又一轮新的轮回,然后这局棋再重下。这就是历史上非常熟悉的王朝循环的故事。
这局棋分析完了,我总结一下,第一,在这个对局中我们看到了双方遵循的潜规则,而且追踪了一条潜规则形成的全过程。
第二,我们看到了,在对局中有一方掌握了致命的武器,也就是“合法伤害权”,或者拥有一种低成本的伤害能力。
第三,这个“合法伤害权”有一种固定的、非常常见的形式就是灰牢,还有相应的灰色处决。
第四,就是由于拥有“合法伤害权”的这一方,他的收益很高,于是他就不断地吸引人进来,然后一个白员集团形成了,越来越庞大,原来的那些人身份也发生悄然变化,拥有一种隐身份,而不再是原有的、开局时候的正式身份。这一切的变化都导致了这一局最后的崩溃。
刚才我反复地说这个局、对局,这是中国历史上一种源远流长的看待历史的方式,李鸿章说“数千年之未有之大变局”。比李鸿章再早100年,清朝一个著名的史学家赵翼,他也用这个局的方式来分析历史,他说“秦汉一大变局”。再往早,比如宋诗,叫“世事如棋局局新,年光似鸟翩翩过”。每一年的时光就像鸟一样翩翩飞过,也是用博弈的、这种局的方式去看待历史。再往早还有,杜甫的诗里就有“闻道长安似弈棋”,也是用一种局的角度,把局作为一个单位去分析历史,可以说源远流长,用这种方法去分析历史、去讨论历史,可以看到很多很精彩的东西。
我过去没有仔细地、认真地想过“规则”这两个字,从汉字造字上解一下。什么叫作规?规,是一个设定半径和范围的工具。把它拿到社会学的领域里边来,实际上讲的是我们人的行为的半径和范围。你其实已经涉及这一点,我到底画多大的半径,然后在多大的范围之内来做这个事情,这就是规。“则”这个字,就是宝贝的贝,右边加一个刀字,实际上指的是一种利益分配。我没有仔细地去考证过它,它肯定是和货币的分割有关系,抽象一点,是一个利益分配原则。如果前面再加上一个潜字的话,你刚才说的,所有参与潜规则这个游戏、这个局里的人,无非都在想办法怎么样从这个半径范围跳到那个半径范围,把自己的半径扩张,把别人的半径缩小,这个行为过程中,无非是利益分配原则。
现在,在法制社会里,我们经常会进入一些圈子,比如演艺圈、文化圈,或者是艺术圈。我们经常会发现,一旦进入圈子以后,圈子里头有圈子里头的潜规则,当然在发明“潜规则”这个词之前,大家不会用这个词,有一个词叫“规矩”,你进入某个行业以后,假如没有按行业里大家约定俗成的一些规矩办事,就会有老一辈的人跟你说:“小子,懂不懂规矩?”所谓行里头的规矩,实际上是在老一辈的言传身教中间,以及在混事中间慢慢地通过教训得来的。
比如说,像前一时期报纸上炒得热热闹闹的一个漂亮的女孩子想进演艺圈必须要和导演“上床”这个事。
首先它是潜规则,就是大家都当个规则来做,都预期我这么做就会有什么什么结果。如果你要违反潜规则,跟你上了床了你却不用我,那我可要告你了,这事就闹起来了。我专门有一篇文章,叫《惩罚违规者》,惩罚——摆平违规者。清朝的官员也有这个事,我该做的都做了,反过来你该给我的也没给,那我就要告你的状,我要揭发了。潜呢,是因为它不合乎主流规范,一说起来,这事不道德吧,不合适吧,所以它就叫潜,但是实际内部又都遵循,成了一个惯例。所以它是一个潜规则。
这个潜规则的利害计算的核心就是,如果我用谁都行,用你也行,用他也行,如果水平都差不多,我这儿有类似一种“合法伤害权”或者合法恩惠权。我不用你就伤害了你,我用他就恩惠他了,我实际在拿这个在做交易。但是我这个权也不是我的,比如给老板打工,所以这事我最好瞒着老板,我要选一个稍微水平弱一点的,那个水平高但是她不跟我上床,那我不选她,我选这个。这事是害了老板,害了投资者,也害了观众,这事就变成代理人的利益在其中起了作用,他买卖其他人的东西,为自己谋取私利,就成了这么一个利害计算。
提问: 在听您阐释潜规则的产生与发展以及各种情况的论述过程中,我觉得一直是在讲多方博弈的问题,就是在怎样多方的不均势的情况下达到一种最后均衡,或者在这种均衡被打破以后会得到一种什么样的惩罚?您觉得您的那种“潜规则”的学说跟“博弈论”的学说是一种怎样的关系?有多大程度上的统一性?
吴思: 博弈论,我略知一二,看过两本小册子。制度经济学提到的博弈论的方式对我有很多启发。但是,我的数学不好,我只知道一个基本的理论。我围棋下得不错,我经常用围棋打比方,刚才说棋手、定式、规则,还有策略等,我觉得这也是中国历史上源远流长的一种认识方式,跟我略知一二的博弈论结合起来,作为一种方法论去看待这个社会。博弈论对我的帮助就是,它能够更清楚地告诉我双方都找到了自己的最佳策略,然后达成了均衡。这种表述非常清晰,而且非常有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