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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企业会计核算现行准则环境

内容一:现行准则架构

《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前,我国的会计核算工作执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下并驾齐驱的《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后,执行的是不对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后,我国的会计核算工作执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下并驾齐驱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

内容二:我国会计核算法规的发展和体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于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的决定》进行了修正,并于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进行修订,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2000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7号)公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第45条规定: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条例的原则另行规定。

3.《企业会计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制度》,于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同时废止。

4.《小企业会计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制定了《小企业会计制度》,于2004年4月27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执行。本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 ﹝2003﹞ 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5.《企业会计准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 〈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 的批复》(国函 ﹝1992﹞178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由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和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基本准则。

6.《小企业会计准则》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财政部制定并颁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财政部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 ﹝2004﹞ 2号)同时废止。

商品流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依据企业规模,选用《企业会计准则》或者《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 5L5bg7HH0fkMS2y22jOsSdTdeVdcQA72NQ8Vk/yvs8tXvtS6dctIpqEjtunIBn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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