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相信销售是一项职能,为什么不相信营销也是一项职能呢?在这个世界上,除了天地,还有人、物、事。营销不是“人之物”就是“人之事”。其他一切观念、策略和方法,都是派生出来的。营销要么是一件事情,要么是一件物品,两者必居其一。营销肯定不是一件物品,营销只能是一件事情。作为企业中的一件事情,营销就是一项职能。
在企业中,销售是一件事情,是一项职能或职能活动,那么营销也应该是一件事情,是一项职能、一项职能活动。
德鲁克说过,企业中只有两项创造价值的职能,营销与创新。这话对不对,另当别论,至少德鲁克认为营销是一件事情、一项职能、一项创造价值的职能活动。德鲁克还说过,“自1950年以来,欧洲经济以惊人的速度和规模得到恢复,得益于市场营销,得益于人们把市场营销当作企业的一项核心职能”。
如果营销是一件事情,那么营销就不是一种观念、策略和方法。做任何事情都应该有观念、策略和方法,做营销的事情,也应该有自己的观念、策略和方法,是谓“营销观念”、“营销策略”和“营销方法”。同样,做销售这件事情的观念、策略和方法,就是“销售观念”、“销售策略”和“销售方法”。
任何事情都应该有存在的价值和理由,做任何事情都应该有目的性。既然销售的目的是为了提高销售业绩,那么营销的目的就不是提高销售业绩。不能认为销售业绩提高了,就是营销成功了,或“成功营销”。销售业绩提高了,只能说是销售这件事情做得好,只能是“成功销售”。这是多么简单的道理,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可是现代营销学就是犯了这个常识性的错误,把促进销售的策略,说成是“营销”,营销也就成了一种策略,一种促进销售的策略,简称“促销策略”。
直至今日,营销专业的学生以及企业人士,一说到营销,脑子里立刻反映出来的就是4P:产品策略、价格策略、渠道策略和促销策略。脑子里立刻想到的就是如何促进产品的销售,提高销售业绩。立刻想到的是如何策划一下对市场消费者进行炒作,把销售业绩搞上去。一旦销售上去了,就说是成功营销或营销成功。
科特勒觉得这样不太好,营销怎么能这样呢?于是乎就说营销是一种观念,一种市场导向的观念,冠名“营销观”。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营销到底是一件什么事情?学者到底是学者,居然可以这样蒙混过关,用一堆似是而非的话语,含含糊糊地把这个“元命题”掩盖下来了。让人们误以为,营销就是在“市场导向观念”指导下做的任何事情,比如“按需生产”或“按需研发”。遗憾的是,当今世界,谁也没有意识到这是不对的,谁也没有深究过其中的错误。
只要稍微动动脑子,就能明白这有多滑稽。随便打个比方,就能明白这是一个笑话。如果我今天想“市场需求导向”,那么我今天就是一个营销人员;明天想“销售业绩导向”,那么我就成了销售人员。同样,如果这个部门今天想“市场需求导向”,那么这个部门今天就是一个“营销部门”;明天想“销售业绩导向”,那么就成了“销售部门”。也就是说,企业中各个部门以及各类人员的性质,是由他们的观念决定的,而不是由他们所做事情的性质决定的。
学者毕竟是学者,其实科特勒很清楚,不回答“营销究竟是一件什么事情”是不行的。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作为营销这个概念,必须名副其实,或名实相副。名就是名词,实就是实体。名就是称谓,实就是事情。问题是科特勒真的不知道,营销为何物,营销为何事。要是真知道营销是一件什么事情,不需要费这种劲绕来绕去,也不需要引用德鲁克的话加以搪塞,“市场营销是如此基本,以致不能把它看成是一项单独的职能。从它的最终结果来看,也就是从顾客的观点来看,市场营销是整个企业的活动”。
德鲁克是思想家,而不是全能的上帝。德鲁克所说的每一句话,未必放之四海而皆准,更不能断章取义。在这里,德鲁克首先强调营销是一项职能活动;然后强调“满足顾客需求”是整个企业的事情,不是单独一个职能部门的事情。问题还在于科特勒,他把满足顾客需求,说成是营销或营销观。
殊不知,满足顾客需求,是企业的目的。按照德鲁克的说法,企业只有一个恰当的定义,这就是创造顾客。创造顾客是企业的目的,是企业的存在价值和理由,是企业各项职能活动的总和。即便要把“满足顾客需求”当作一种理念,也应该是企业的至高理念,而不是营销理念或营销观。
作为企业的一种至高理念,有一个恰当的概念,这就是宗旨—企业的宗旨。作为宗旨,企业中任何人、任何部门都必须遵守。因此,宗旨也可以理解为组织原则—企业组织起来的原则,而不是什么观念、理念,或价值观。一个企业要想形成一个整体,所谓“力出一孔”,必须确立自己的宗旨;一个企业要想获得可持续发展,必须使自己的宗旨建立在不言而喻的真理基础上。把不言而喻的真理当作企业的宗旨,当作企业的组织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