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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说古代的歧义文书

写文章也好,写合同也罢,常常会产生一些歧义,这些歧义往往会使人们产生很多矛盾。这种事儿中国古代也是屡见不鲜。

这回的《古案今说》,我们就来说说,因为产生歧义,而发生的有趣故事。

古时候,有个姓张的富翁,他的妻子只给他生了个女儿,没有儿子,因此,老张就招来了一个上门女婿。没想到,老张后来又娶了一房小妾。后来小妾就给这位老张生了个儿子,取名叫一飞。

张一飞四岁时,老张病了,而且是一病不起,他找来女婿和女儿说:“小妾的儿子是没有资格继承我的财产的,财产应该归你们夫妇所有,但你们俩要养活他们母子,不要让他们饿死在山沟里,这样你们就积阴德了。”

老张说完,还拿出来一张纸,写了这么几句话,“张一飞吾子也,家财尽与我婿,外人不得争夺。”

这算是遗嘱了。结果,老张死后,这女婿也顺理成章的继承了家产。后来张一飞长大成人,就带着母亲找姐夫要家产,结果一下子就闹到官府了。

县官看到遗嘱,没理睬,后来有个巡视监察的官员正好经过,他看了看之后,笑道:“这老爷子够聪明的。”因为古代是没有标点符号的,读句子全靠断句。

然后,官员就又把遗嘱给读了一遍,大家注意我的断句。

“张一飞吾子也,家财尽与,我婿外人,不得争夺。”

怎么样?这样一读好像意思完全变了,真要感叹中国的语言实在是太神奇了。

这个官员指了指遗嘱,又看了看女婿,明白了吧?你老丈人是这个意思,结果就把家财全都判给了他了张一飞。

这样的故事还有很多,话说在清朝末年,慈禧太后让一位书法家提扇。那位书法家尊旨写了唐代著名诗人王之涣的诗“黄河远上白云间,一片孤城万仞山,羌笛何须怨杨柳,春风不度玉门关。”

谁知,书法家诚惶诚恐,慌乱之中在书写时漏掉了一个“间”字。慈禧太后看后勃然大怒,认为是书法家在故意戏弄她,欺“老佛爷”没有学识,要把书法家斩首示众。

书法家急中生智,连忙解释说:“老佛爷,我如此写来有一定的道理。我这是巧借王之涣诗意填的词呀。”并当场提笔断字,吟诵道“黄河远上,白云一片,孤城万仞山,羌笛何须怨?杨柳春风,不度玉门关。”慈禧太后听后,无以言对,只好赐书法家黄金百更改两压惊。

大家听着都觉得太险了!这诗人够粗心,但也够聪明的。

不过,上面这些案件,都有点笑谈的意思,而下面这个案件,就有点欺骗的味道了。

自由恋爱“辛亥革命”以后的新事儿,古代婚姻大事全凭父母之命,媒说之言,小两口直到拜过天地才能见面。话说有一位巧嘴媒婆给人保媒,极言女方的“德言容工”,男家信不及,要媒保立字为凭,于是这位大媒提笔写道:漆黑的头发,没有麻子,脚不大,周正。男家一看,点头然婚。等到新嫁娘的红盖头揭起来,新郎官差点昏到,只见眼前“璧人”面目狰狞:秃头麻脸大脚斜歪。于是找媒人论理,媒人不慌不忙,把这个“媒保”念得抑扬顿挫:漆黑的头发没有,麻子,脚不大周正。男家无奈,只好自认倒霉。

这事,要放在现在,这媒婆就要倒霉了。

为什么呢?

很简单,因为《合同法》规定,如果合同出现歧义,理解要是不利于制作合同的一方。既然是媒婆制作的这张“媒保”,那么理解就应该不利于她才对。

当然,解决合同的歧义问题,其实也是非常复杂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其他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中国的语言十分丰富,词语的多义性、词句表述不清楚常导致歧义合同条款。解释歧义条款时,需要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顾及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探求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所要表达的真实意思。此时不仅仅是对文字字面含义的解释,更需要考虑歧义条款与合同其他条款的协调、当事人的交易目的、平时的交易习惯、订约时的磋商过程等因素。这样才能更好的解决矛盾。

当然,在订立合同之前应该一遍遍的磋商合同的条款,尽量要合同没有歧义。

现在我们中国的国际贸易,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这就出现了很多国际商务合同,可问题也随之而来,比如定与国外的公司合同时,也要注意,这时可能需要的是两种语言版本的合同。

由于语言习惯的关系,很可能两种语言之间的语言理解,也有这种冲突,所以,如果是双语合同,我建议一定要在合同末尾标注一句话,本合同以什么语言为准。这样一旦出现什么问题,我们就可以和老外去定争止分了。 vRjoHrqhbh7AFsWLtbi7knzcQsCsbDYEX13S6fVkq4dBhOdmR5D76ojBQV1q/d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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