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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挑的恶果

作为大侠,最喜欢做的一件事是……?

喝酒?

no!

打架?

yes!不过,大侠们打架就不叫打架了,学名叫斗将!说白了,就是单挑!一对一!

中华民族一直是一个尚武的民族,在汉朝之后,一大批爱好勇斗狠的“恶少”出现了,这些恶少不是什么富二代啊,而是一些豪侠的代名词。他们凭着一身的武艺而洋洋自得,横行各地。

因为那个时候,各地豪强地主阶级,特别需要这些人来为自己维持社会的秩序,统治百姓,所以就特别爱笼络这些豪侠。这些豪侠几乎不受到法律的辖制,该出手时就出手,特别爱出风头!

比如三国时的很多名将,都是这些豪侠出身,比如关羽、张飞、甘宁等等,这些人在地方上或是跟人单挑失手杀了人,或是惹了大祸然后背井离乡,投靠到各路军阀的旗下,摇身一变就变成了战场上的将军。

比如宋高祖赵匡胤手下就有一名豪侠叫刘荣祖,那真是性如烈火,常年与人争斗,他见人面就会说一句话,“单挑还是群殴?”

吓得对方,赶快走了。

结果,这个刘荣祖就被赵匡胤收入旗下了,他跟着赵匡胤上战场,赵匡胤明明命令三军没他的命令谁也不许放箭,结果,这家伙,骑着白马,左右开弓,对方的士兵应声而倒,从头到尾,他射死一百多人!

然后就跟街头打架一样,率先冲入敌阵,打了大半天,自己身受重伤,敌人估计也没见过这么拧的人!见实在是打不过他!就退走了。

赵匡胤本来想要处罚他违反军纪的,没想到让刘荣祖这么横冲直撞,打赢了这场仗,不但没处罚他,还给他升了官。

这一升官不要紧,结果宋朝的尚武之风一下子就上去了,打架斗殴的事件屡屡发生,社会治安一度不稳定了。

各位读者可以想象,如果天天马路上都是打架斗殴,好勇斗狠的,谁受得了啊?谁还敢出门?

豪侠们,这种好勇斗狠,是比较有血性的,而且在战争时期,也比较需要这种习气,但是如果在和平时期,这样的游侠性格的人整天在大街上晃悠,那就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的因素。

再到后来,这些豪侠又有点变质了,这些所谓“侠”者逐渐蜕变成了古代民间好勇斗狠之市井流氓,他们并无什么高尚情怀,只是受了所谓“义气”,只要有人请他们吃一顿,对他们说些吹捧的话语,他们就会以身相许,替人打架杀人,虽死无憾。

当然,这些所谓豪侠的社会地位也在逐步蜕变,从一开始各路豪强地主招募的对象,逐渐沦为了社会上最底层的人。

社会上的平民中的一小部分会点武艺的人,作过一些打架斗殴的事情。他们在官府看来是不稳定因素,压制还来不及,那里会请他们到官府做事?另外他们处于社会下层,根本不可能有什么社会地位,即使偶然有人为官府利用,也是作为奴隶使用罢了。有些武侠小说作家把他们写成某些高官的朋友,或者如何受到器重,那也只是写手们的胡编乱造罢了,万不可信以为真。高官贵人如何肯与市井流氓称兄道弟?

后来逐渐有人写起侠客的小说故事,也不过是为了供人消遣。这种故事纯属虚构,好处是可以随意发挥,胡编乱造,死无对证,大家一起加入幻想,放胆想像,把在人世间不能实现的一些梦想,凭借这种虚构与编造,在幻想中实现一回,也算是对不完美的现实生活的一种畸形补偿吧。早先的《七侠五义》以及公案小说,已经把所谓的武侠神化了。后来金庸辈更是后来居上,直把武侠小说抬到神坛上受到众人顶礼膜拜。俨然成为中华文明宝库中的奇葩了。

让很多人看完了这类小说后,都有一种暴力情节,认为暴力可以解决一切问题。

在现代的世界里,也常常会有一些所谓的爱打架,尚武的小同学,以能惹是生非为荣,以能打架斗殴为荣,这些孩子看了点武侠小说,就变得非常暴力。

老人说少不看《水浒》,其实也是这个意思,是怕孩子们看完《水浒》就去跟人家打架。

现在,中国对这种现象也专门制定了有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您看,是不是您要像古代大侠一样,到处惹是生非,也先要掂量掂量自己能不能和法律相对抗,而且如果超过了治安处罚法的处理范围,你又干过火了,那就是触犯刑法,那可就是更严厉的处罚了。

所以,各位血气方刚的青少年,请你们还是要压住火,沉住气,凡事要冷静对待。别做了过头的事再后悔。

大侠和黑帮老大到底有多远?

中国的武侠其实都是带有一种背景性的,很少有像欧洲、美国佐罗、蝙蝠侠那样的独行侠!

他们动辄形成各种帮派,常常还结成异性兄弟,形成了一股又一股的势力,这些势力实际上就是中国古代的黑社会势力,他们的眼中没有国家的法律,只有各种江湖的规则。有谁敢违反这些规则,则会有人来充当判官,来个江湖了断。

古代的黑社会犯罪是在何时发生和发展起来的,已无详考,大约至西汉前期,黑恶势力曾经达到猖獗程度。

汉武帝时期河内就有郭翁伯团伙,就是这样一股“豪侠”相结合的黑恶势力。黑老大郭解,字翁伯,司马迁亲眼见过,说他身材短小,谈吐平庸,但在此平平外表外,却稍有不快便白刃相见,那真是杀人不眨眼。为了追求江湖上的名望,其实阴忍猜忌、睚眦必报的本性丝毫未改。

逐渐地,不惟河内的黑恶分子皆为郭解所操纵,甚至洛阳地区发生械斗、当地大亨多次调停无效,也要请他前去摆平。

后来,还有些黑恶势力的结合,带有很强的宗族化和家族化色彩,族长就是老大,家法就是帮规,组织就是宗族成员的血缘结合,人多势众,荣辱与共,形成强大的力量。如汉景帝、汉宣帝时,涿郡西高氏、东高氏,皆为“豪侠”大族,郡府以下各级衙门的公务员都因害怕而躲着他们,都说宁可辞官不做,为此,中央不能得罪这些大家庭。

前后派来几任郡守,都斗不过这两大黑恶家族,其他坏人也趁机违法作乱,当地治安恶化到老百姓出门行路的安全,全靠拿起武器自我防范了。

谋求非法经济利益是所有古代黑恶势力最主要的行为目标和最基本的存活基础。黑恶势力敛财牟利的主要方式有三类:

欺行霸市,暴力垄断。汉惠帝时,齐相曹参去中央任职,临行前向继任者传授治理经验,专门谈到集市贸易,说这是最混杂的地方,恶人可以在里面藏身过日子。史书记载,西汉长安的市场大多被黑帮分割霸占,如东市贾万,柳市万章,翦市张禁,酒市赵君都、贾子光。值得注意的是,那些利润丰厚的行当,如屠宰、酿酒、茶盐贸易等,往往被黑恶团伙所盘踞甚至垄断。

敲诈勒索,就是收“保护费”,此为黑社会最惯用的敛财手段。唐代武则天时期,汴州有个黑老大李宏,或以保护做生意为由向商贾敲诈,或以收取买路钱为名向船家勒索。最后这个李宏被新任汴州刺史任正理,下令乱棍打死后,竟致全州工商界人士举觞痛饮,像财神爷光临自家一般快乐。宋元以后,随着市场管理制度和税收方式的改易,黑恶势力把持勒诈又多了强充行业协会领导。如清代苏州府元和县香烛业众店主联名向政府呈诉:本行业向来没有什么行头,现在有张国安一伙人,自称行头,向各店“勒派敛钱希图把持”。

违法多种经营,最常见的如赌博、卖淫、走私、拐卖、制造伪币及盐引等有价票证,还有专门受雇行凶械斗,乃至杀人。

还有一些职业杀手,明清时代的江南有一种专业行凶组织,以受雇行凶为基本“谋生”手段。当然这个殴打某人,也有讲究,在这种组织内部也有一些不告人的独特办法,拳击落点,或胸,或肋,或下腹,或腰背,使人内伤,在算定的期限内死亡,或是被打三月后死,或是五月后死,或十月、一年后死。

这种帮派势力为何如此胆大妄为呢。从黑恶势力这一方面看,核心人物的公开面貌多为黑白一体或由黑漂白,几乎是普遍现象,此与一般盗贼团伙头目的职业犯罪分子身份相比,具有显著区别,并由此构成打黑除恶的阻力之一。

黑恶分子漂白为绅士身份,甚至谋求一定的政治地位,其主要目的,除了方便攫取非法利益外,还能用来包庇同伙和逃避官府的打击,清代潮阳大恶霸马仕镇,也是在组织犯罪“渐至富饶”后,花钱漂白身份,于康熙四十三年,捐赀作太学生,自是俨然士林,群盗不复曰大哥而共称为马老爷矣。

明代嘉靖中,南京复成桥旁有个分工细密、纪律严格、以讨债为专业的黑社会组织,阿尔帕西诺演的《教父》有名吧,其实中国早就有。

有“教父”这个外号的邓玉堂,手下有几十个打手,又有一群假冒各种职业的探子,专与各地来南京做生意的商贾结交,设法套取他们的乡里、姓氏和祖、父名字等私密信息后,随即伪造他们先人往时某年某月来南京时向邓玉堂借贷的字据,然后上门索债。商人看见这些借据,大多真伪难辨。这时候,邓氏团伙的牛头马面纷纷出动,有大言恫喝威胁动武的,有居间游说分析利害的,身处异乡的商贾自忖淫威难抗。或有看出破绽不肯就范的,这些恶棍一拥而上,将之关进邓宅水牢。商人怕死在匪窟不得申冤,被迫付“债”赎身。最令受害者大跌眼镜的是,眼看是一伙狼贪狐狡的禽兽,其首领邓玉堂居然会是个走动官场广结官员的监生。

黑恶势力及其非法活动要想长期存在,除了华丽转身制造光环之外,来自政府内部的庇护乃至配合也是不可或缺的,所以黑社会与一般团伙犯罪的又一显著区别,在于对关系网、保护伞的积极营造。简言之,官场中腐败不除,社会上黑恶像地里的韭菜割了一茬又长一茬。

现在,我国对于黑社会组织的定义也有了明确的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得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大家看,现代中国已经认识到了黑社会组织的社会危害性,让人们可以真正了解到黑恶势力的界定,可以更好的消除黑恶势力对于社会和百姓生活的影响。 Lb0/aIxv1mLHPjNI9vYMH3OleCK9MKbZ9p46VDooFtD7IrclbDGScRJIdq77cSo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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