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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养老保障基本知识

1.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内容

从现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特别是社会保险立法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划分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和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障等几类。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分类结合了农民的职业和身份分化特点,基本上包含了现今我国农民的几种生存状态。国家的立法分别对于这几类人的养老保险作出了调整和规范,真正让所有农民都可以安度晚年。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含义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由政府、集体或者社区组织实施,凡是符合投保条件的农村居民都可以参加,在年老时按照养老保险费交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种福利性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造福百姓,确保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社会稳定的社会保障体制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保障全体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制度,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抚持;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坚持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方向。由点到面,逐步发展。

4.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

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包括:市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一般以村为单位确认(包括村办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户、外出人员等),组织投保。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乡镇招聘干部、职工等,可以以乡镇或企业为单位确认,组织投保。少数乡镇因经济或地域等原因,也可以先搞乡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外来劳务人员,原则上在其户口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

5.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抚持的原则。个人交纳要占一定比例;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

(1)在以个人交纳为主的基础上,集体可根据其经济状况予以适当补助(含国家让利部分)。具体方法,可由县或乡(镇)、村、企业制定。

(2)个人的交费和集体的补助(含国家让利),分别记帐在个人名下。

(3)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

按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在没有实行独生子女补助的地区,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可高于其它对象。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制定。

(4)乡镇企业职工的个人交费、企业补助分别记帐在个人名下,建立职工个人帐户,企业补助的比例,可同地方或企业根据情况决定。企业对职工及其它人员的集体补助,应予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税前列支。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制定。

6.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2005年末,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文件,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国家“十一五”规划以及有关文件对这项工作作出了相应的安排。2006年1月启动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县市区有:北京大兴区、山东省烟台招远市、菏泽市牡丹区、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安徽省霍邱县、山西省柳林县、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云南省南华县。2006年末,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2007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更大的范围内推行试点。2008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各地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08年开始,包括北京市在内的全国更多地区加入到了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中来。 hUVo93caBNZdmt6di5q/G8cIaISAhh4Ql7DDQtojhPnOM42D186CCiiEm1nBqU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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