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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根

当这些思想初步成形之时,叔本华正着手撰写他的博士论文,《论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在该文中他并没有提及“更好的意识”,而只是讨论支配着日常经验和推理的原则。他显然对自己得出的结论很满意,因为他后来几乎原封不动地保留了这些论文,并时常引用这篇论文。1847年他出版了该论文的扩充本,这也证实了他关于此文应被视为其完整思想体系之一部分的主张。我们现在通常所读的《四重根》就是后一个版本。

叔本华的《四重根》从单纯的充足理由律入手,它是与莱布尼茨和克里斯蒂安·沃尔夫相关联的18世纪学术传统中的惯用手段。该原则可以简洁地表述为:“任何事物都有其存在的根据或理由。”(《四重根》,6)没有孤立无依的事物;万物都处于相互联系之中,这正是它们存在的原因或解释。但是,叔本华认为,事物与某根据或理由发生关联的方式有四种,且它们与四种不同类型的解释有关。对此,他声称,前辈哲学家们无一作过清晰的区分。人们最熟悉的一类是因果解释或基于自然法则的解释,即我们以某事件或状态与另一事件或状态之间的因果关系来对其作出解释。第二类是我们以某判断赖以成立的依据,如经验式观察或可以从中推论出该判断的另一个真理判断,来解释该判断为真的理由。第三类是数学解释——比如,我们解释三角形为何具有那些特性。最后还有对人们所作所为的解释。我们以动机来解释行为,前者是后者的理由或原因,或兼而有之。叔本华认为,在所有这些情形中,我们讨论的都是人的意识所强加的关系,且在每一种情形下都是必然关系。因此,按他的表述,有自然法则必然性、逻辑必然性、数学必然性和道德必然性。一旦了解意识在处理这些关系时的活动特征,我们就能了解一切解释所采取的形式,并由此认识充足理由律的真正意义。让我们逐一介绍这四种关系。

《四重根》中篇幅最长的部分显然是对因果律的论述。意识所能把握的一类明显的客体是那些占据空间和时间、构成经验现实的可感知的具体事物。如前所述,空间和时间为经验现实提供基本的结构。但空间和时间是不可感知的;我们能够感知的是占满空间和时间的东西,在叔本华看来,也就是物质(《四重根》,46)。如果空间和时间二者缺一,则既不可能有特征各异的物质个体,也不可能有变化,因果关系也将失去适用的对象。根据因果律,物质世界的每一个变化都必有其原因,或用叔本华的话说,“每一种呈现的状态都一定是由此前的某个变化所引发或导致”(《四重根》,53)。该原则不容许有例外:我们通常所说的某个事件的原因只不过是发生在该事件之前的一个具体变化,而此变化本身又一定是由更早的变化所引起,依此类推。叔本华所用引发一词的含义,是指有规律地相继发生,或“与第一状态存在的频率相同”。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关系是,只要第一状态出现,则第二状态将不可避免。这种关系被认为是必然关系。

叔本华对经验现实的性质有着简单而清晰的观点。物质个体存在于时空之中。物质能够与其他物质发生因果互动关系。一种物质所发生的每一个变化都是此前一种物质发生的某个变化的必然结果。可是,一种较为复杂的情况是,叔本华在对待物质问题上不是一个现实主义者,而是理想主义者:就是说,对他而言,没有意识就没有物质。与康德一样,他认为我们刚才所描述的整个结构仅仅作为向我们这些主体呈现的对象存在,而本身并不存在。当叔本华称时空中的经验事物为客体的时候,他指它们是某一主体的客体。在他的语汇中,“客体”是指在经验中或在主体的意识中遇到的事物。空间和时间是我们赋予经验的基本形式。所以如果没有主体,就不会有时空的物质占有者,物质状况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是我们作为主体所强加的。

在叔本华对感知的描述中,人的智性“创造”了由普通物质组成的世界(《四重根》,75),其途径是将因果律应用于我们的肉体感官所接收的感知印象。我们察觉到身体状况中发生的某种变化,接着我们的智性就运用因果律,投射出空间中一个“外在的”物质客体作为感知印象的因——这个投射物就是我们所谓感知的客体。所以因果律对叔本华来说具有双重重要性:它不仅主导物质之间的相互作用,而且为我们首先构建起对这些物质的认识。这个描述有一定的创造性,却又让人困扰。其一,肉体的感知印象从何而来?它们原本肯定是在智性活动之前由某种原因在身体内引发的,但叔本华并未讨论这个先在的原因是什么。其二,我们如何意识到最初的感知印象?后者不可能以物质个体(身体)发生的变化的形式而被意识所察觉,但如果不是这样,又何必要运用掌管物质变化的因果律呢?

叔本华认为意识的第二类客体由概念组成。在他看来,概念是精神的表征,性质上属于派生的:他称之为“表征的表征”。初级表征是对物质世界中的事物——比如一棵具体的树——的经验;相反,树的概念则是以省略每一次经验中的细节因素而形成的、代表许多同类事物的一般性表征。叔本华喜欢强调概念与直接经验永远相隔至少一步之遥,后者他以康德术语Anschauung(直觉或洞察)表示。他认为,一个对我们很有用处的概念,一定总是能够转换成经验。以此衡量,诸如存在、本质或物这些概念实用价值最低(《四重根》,147、155)。我们将看到,叔本华还持以下观点:在一些领域,如艺术和伦理学,抽象的概念化思考实际上有可能阻碍真正的洞见。

尽管如此,叔本华认为,对概念的把握是人类的一个显著特征,它使我们超越了其他动物所能达到的意识高度。在他看来,其他动物在很大程度上跟我们一样,也具有对时空中存在的物质的感知能力——他在一段非同寻常的论述中悲叹在“人类皮肤变为白色的西方”,我们已经不再承认我们与动物之间的亲缘关系,而把它们贬为“野兽或畜生”(《四重根》,146)。但是其他动物的确缺少概念表征,进而缺乏判断、推理、创造语言或认识过去和未来的能力。思考或判断是概念的基本功能。叔本华把判断称为概念间的组合或关联,虽然他并不十分清楚这种关联的具体内容。他对判断可以表达知识这一观点更感兴趣,正是在这一点上充足理由律再次发挥了作用。“如果一个判断表达的是一件知识,则它必有一个充分的根据或理由;因为这个特征,它就具有了为真的属性。因而真理就是一个判断对与之不同的某事物的指涉”(《四重根》,156)。若一判断为真且有基于其自身之外的某事物作为充分根据,则该判断等同于知识,这是一个为人熟知的观点。叔本华的简短评论似乎未将一判断之拥有充分根据与其为真的属性加以区分。他是否接受以下观念,即真理便是与事物的状况相符,无关乎是否有判断其为真的根据,这一点仍然含糊不明。

图5叔本华:路德维希·西吉斯蒙德·鲁尔创作的肖像,1818年前后

叔本华所成功论证的是,为真的判断可以有各类不同的根据。它们可能基于另一个判断,比如当我们从一个真理辩论、断定或推导(《四重根》,157——158)另一个真理的时候。另一方面,它们可能是“经验真理”,其根据不是基于另一个判断,而是源于经验。例如,我们作出“树上有雪”这个判断的理由可能是出于感官的见证。而在“树上有雪。雪是一种白色的物质。所以,树上有一种白色的物质”这个三段论中,最后一个判断为真的根据只不过基于前两个前提的真实性。叔本华把这称为“逻辑的”或“形式的”真理,它仅指基于演绎而不是观察的真理。按照他的描述,还有其他两类真理,他称之为先验真理和元逻辑真理。它们分别出现于当判断建立在经验状况之上或一般的思想状况之上这两种情况。一个著名的先验真理是“万事有因”,它既非基于观察也非基于从其他真理的演绎,而是一切经验所依据的基本原则。(叔本华在这一点上紧随康德。)元逻辑真理一般被认为是这样一种判断,即如果我们试图违反它,我们就完全不能正常思考。叔本华给出的一个例子是“不能同时承认又否认谓项为主项的属性”:比如,我们不能认为“雪既是白色又不是白色”。叔本华声称,充足理由律本身就是这样一种真理,尽管在一些伪装下,特别是在因果律的伪装下,它以先验真理的形式出现。

叔本华在《四重根》中给出的第三类客体仅由空间和时间构成。我们又一次离康德很近,他认为我们不仅能了解充满空间和时间的具体事物,而且能了解空间和时间本身的基本特性。根据这种观点,几何和算术是有关空间位置和时间顺序的知识体系,但它们既非科学的经验知识,也非纯粹的逻辑演绎。基于这种在今天会受到质疑的几何与算术观点,康德得出了结论,认为我们一定能以一种纯粹的、非经验的思维方式把握空间与时间。叔本华亦步亦趋,提出了他的充足理由律的第三类形式。比如,一个三角形具有三条边与它具有三个角之间的关系是彼此互为基础、互为充分理由。但叔本华争辩说,这种关系不是因果之间的关系,也不是一种知识与其论证之间的关系。我们不仅必须区分“成为”的理由(基于原因的变化)和“知晓”的理由(基于论证的知识声称),还必须区分“存在”的理由。如果说一个三角形有三个角是因为它有三条边,我们所指的理由不过是空间或其中一个面的存在方式。

充足理由律的最后一种形式仅适用于每个主体的单一客体。我们每个人都能意识到自己是意志的主体。我们经历着自己的“想要”和“作决定”的状态,而且总能问“为什么?”(《四重根》,212)。我们假定我们的意志行为有其先在的理由,它能解释我们的行动或决定。这种先在的东西就是叔本华所称的动 机,其运作原则就是他所谓的“动机律”,或行动的充足理由律原则。它认为每件意志行为都能用某种动机来加以解释。动机与意志行为之间的联系为因果关系,与普遍适用于物质世界变化的因果关系一样。因此,如叔本华所言,动机是“从内部看到的因果律”(《四重根》,214)。 IOBniZ6zx9QNx/FJbOrKi6hD6xNWOetvfFZ3HIaR/608St48USCKI7wU8uZOsQ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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