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八九十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理论逐步形成,并对欧美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代表性的理论主要有“责任铁律”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社会契约理论和企业公民理论等。其中,利益相关者理论最为成熟,对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影响也最大。
20世纪50年代,基斯·戴维斯提出著名的责任铁律。责任铁律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必须与企业的社会权利相称,企业拥有社会赋予的权利,而权利始终与义务相伴,因此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回避将导致社会所赋予权利的逐步丧失。
企业的权利从何而来?在新古典经济学的企业理论中,企业被假定为一个“黑匣子”,企业外部投入生产要素,比如资本、劳动和土地,企业的任务就是采用最优生产决策,进行利润最大化的产品和劳务输出。“黑匣子”理论将企业作为单纯的生产过程,而不对外部条件进行任何回应,这与实践是严重不符的。尤其是随着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跨国企业的出现,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企业不是简单的实物资产的集合,而是一种治理和管理者专业化投资的制度安排。 这种制度安排实际上增强了企业的社会影响力,对社会权利分配格局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因此,根据“责任铁律”,遵循权利与责任一致的原则,企业有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企业的权利越大,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就越多。
企业社会责任思想和利益相关者理论原本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研究领域,前者探讨公司对社会所承担的责任,后者研究公司与社会各利益群体的关系。20世纪90年代以来,利益相关者理论被认为是可用于评估企业社会责任的最切实可行的理论框架,从而被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者广泛接纳和采用。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引入使社会责任概念对象化、具体化。弗里曼认为,一个组织的利益相关者是可以影响到组织目标的实现或受其实现影响的群体或个人。 由此,社会责任也被明确定义为对不同利益相关者群体的特定责任、对社会的责任,从而具体化为对股东、消费者、雇员、供应商、政府等一系列利益相关者的责任。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企业是其利益相关者相互关系的联结,它通过各种显性契约和隐性契约来规范其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和义务,并将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在企业物质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之间进行非均衡地、分散、对称分布,进而为其利益相关者和社会有效地创造财富。鉴于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或是分担了一定的企业经营风险,或是为企业的经营活动付出了代价,企业的目标就不仅仅是最大化股东的投资回报,企业管理者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必须考虑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给予相应的报酬和补偿。
20世纪末提出的社会契约理论是在西方国家社会契约学说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密,企业社会契约理论相应地产生。该理论认为,企业与社会之间存在一个社会契约。企业应为对它的存在提供条件的社会承担责任,社会应对企业的发展承担责任。企业社会契约有三个特点:第一,企业社会契约有两个主体——企业和社会。这是两个可以分开并且利益有冲突的实体。这些利益之间的冲突可以通过协调的方式加以解决,形成一个企业社会契约。第二,企业社会契约是一种双方共识,这是企业与社会关系的特点,企业社会契约的内容存在于社会法律体系和社会道德体系之中。第三,企业社会契约是企业与社会之间不断变化的契约关系。
进入21世纪,“企业公民”成为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主流。企业公民的概念强调了企业在社会中的角色——公民。企业与其他公民为邻,共同组成社区。企业公民理论主要从三个不同角度论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一是公民身份论。企业公民就是将企业理解为社会中的公民,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乃是作为社会主体存在的内在要求。二是政府失灵论。在特定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会出现失灵,从而导致企业通过介入公民权管理而承担社会责任。三是双重公民身份论。在全球化背景下,政府在管控社会经济事物方面越来越力不从心。政府职能失灵为企业介入政治事务留下空间,企业因此获得既是经济活动主体又是政治行动主体的双重公民身份,即企业一方面是以赢利为目的个体公民,另一方面又是能够介入社会公共事务的国家和社会公民。 若要成为一个优秀的企业公民,企业应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综上所述,责任铁律理论从权利与责任对等的原则出发,强调了企业社会责任是对其所取得权利的平衡;社会契约理论从企业与社会的关系角度解释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契约要求;企业公民理论通过重新界定企业和社会的关系推导出企业社会责任可以实现企业和社会的双赢。相比以上三种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则具体地为企业社会责任构建了可操作的空间。该理论主要为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带来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明确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二是找到了衡量企业社会责任的可操作方法。
利益相关者理论解决了社会责任理论的一个关键问题——社会责任是指对谁的责任。虽然利益相关者理论给出了明确回答——社会责任就是对不同利益相关者群体的特定责任,但以弗里曼为代表的利益相关者理论遭到了以迈克尔·詹森(Michael C.Jensen)为代表的股东价值最大化理论的抨击。
詹森对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批评集中在以下三点:在詹森看来,两派之争其实在于企业的经营目标是单一价值最大化还是多重价值最大化。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管理者应该以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詹森认为这模糊了企业的经营目标,无法给管理者提供一个明确的目标函数,势必导致管理上的混乱、冲突及无效率;而且,利益相关者理论提供了在多个利益相关者之间权衡的概念框架,而目标明确的管理者却无从在多重利益之间进行选择;最后,利益相关者理论无法对管理者进行根本性的评价,使管理者可以追求其自身利益,从而提高了经济生活中的代理成本。借鉴利益相关者理论框架,詹森提出了自己的“改良的价值最大化理论”,不再将股东看作凌驾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上的特殊成员,允许管理者在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权衡,强调企业与所有重要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但仍然将企业的目标函数简化为最大化企业长期市场价值。
詹森认为,利益相关者理论忽略了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给无道德地追求自身利益的管理者以借口。 企业或股东价值最大化是一种事后的评价,不能将之视为比平衡各个相关利益者利益更好的观点。
利益相关者理论和股东价值最大化理论的争议,对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和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提醒我们,股东是企业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企业在履行对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时,必须对股东这一重要利益相关者给予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