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企业是否要承担社会责任,西方理论界发生过两次大的论战。
20世纪30年代,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伯利(Berle)和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多德(Dodd)展开了一场著名的论战。两人都认可企业是一种社会组织,利润最大化不是唯一目标,但是,在管理者受谁之托问题上,两人意见不一。受托于股东,还是受托于整个企业,也即企业及其管理者仅仅承担对股东的责任,还是对企业所有利益要求人都要承担责任。
伯利认为,削弱管理者对股东的受托责任,会使管理者在追求广泛的社会目标的过程中权利不受限制。多德则认为,法律之所以允许和鼓励经济活动,不是因为它是所有者利润的来源,而是因为它能服务社会。这场论争后来发生了戏剧性变化,多德和伯利都接受了对方的观点。伯利认为,应该发展一种宽泛的观点,建议企业管理者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受托人,现代管理者追求的不仅是企业利润最大化,他们更是一种社会制度的管理者。多德则认为,在社会责任可以由法律保护来实现的情况下,企业不需要再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总体而言,这场长达二十多年的论争,最终还是以伯利认同管理者宽泛的受托责任结束。
20世纪60年代,曼尼(Manne)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反对者,与支持企业社会责任的伯利进行了论战。曼尼认为,让一个生意人介入捐赠活动中并取代市场的作用,是一种糟糕的决策机制。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在现实中不可能实现。因为,如果一个公司在高度竞争的市场上出售产品,就不能够从事大量非利润最大化的活动,否则很可能无法生存。曼尼还担忧企业社会责任会造成垄断和政府管制加强。伯利则通过分析现代市场现状支持企业社会责任。他认为,现代经济已经由成百上千家企业所控制,股票则分散在股东手中,自由市场理论已经不再适用于现代企业了。市场会受到全国性的经济计划影响,也会受到某些行业的特定计划的控制。
曼尼和伯利的争论是以古典自由市场理论为基础的传统企业理论与现代企业理论之争,也是直接的企业社会责任之争,问题相对第一次论争更为尖锐。
除了这两次著名的论战,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上,还存在着以下争议:
弗里德曼(Friedman)持此观点的逻辑是,管理者是股东的代理人,股东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因此,管理者履行社会责任的结果是:花股东的钱。这实质上就是像政府一样向股东征税,因而违反了信托责任原则。所以他反对管理者履行社会责任。弗里德曼认为,确实有实实在在的社会责任,也即,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在遵守法律和适当的道德标准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挣更多的钱,因为这样会最好地服务消费者。 显然,弗里德曼的观点基于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理论——只要每个人去谋求自己的最大利益,社会福利最大化就能自动实现。
作为自由主义的捍卫者,哈耶克(Hayek)坚决反对企业社会责任。他认为,企业唯一的目的是为作为出资人的受托者赚取长期利润,若将资金作为追求长期最大利润之外的用途,就会赋予企业危险的权利,因此企业应只对股东尽义务。他的观点是,民主社会的企业“将资源用于它们所支配的资本的长期回报最大化之外的目标这种趋势,会赋予它们一些不应有的、对社会有害的权利”。 其结论是,企业参与社会活动必将导致政府干预的强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结果将使企业不得不受制于政府权威而损害自身自由。但他也同时强调,企业在追求资本得到长期最大回报的唯一目标时,也应受到普遍的法律和道德原则的约束。
张维迎等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有可能沦为企业管理者逃脱责任的借口。一个职业经理人要逃避责任的最好办法就是宣布对所有人都负责任。这样,他就可以不对任何人负责:如果企业亏损了,他可以说,这是为了照顾消费者的利益;反过来,商品提价的时候,他也有充分的理由,因为他不光对客户负责,还要考虑股东的利益;裁员的时候,他也有道理,因为他要照顾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这样的概念下,“对所有人负责”其实是对任何人都不负责。
从以上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争议可以看出,人们基本承认企业有社会责任,但主要分歧在于企业社会责任涉及的范围及对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客观结果的乐观或悲观取向。反对者从传统经济学理论出发,认为企业只应承担市场经济所赋予的法律和相应的道德责任。在这样的责任空间内,企业实现经济目标的同时也就履行了社会责任。刻意为之或任意扩大社会责任范围将会导致背离企业本质的恶果,甚至会给民主社会带来灾难。这些争议、置疑或担忧并非片面的论断,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要注意规避的问题,但这并不能否定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意义,即对企业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