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compulsoryeducation)是国家法律规定和强制实行的,适龄儿童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和家庭必须予以保障的国民教育。就世界范围而言,义务教育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已有四百多年的历史。一般认为,义务教育发端于德国。1619年,德国魏玛公布学校法令,规定6—12岁的儿童必须到学校读书,不愿意送儿童入学的家长将受到惩罚,实行强迫教育的措施。这算是世界义务教育的历史起点。
义务教育是一种普遍的、全民的教育。义务教育中“义务”究为何义?其“义务”究为何人之义务?这些是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义务教育的关键性问题。《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对义务是这样阐释的: “‘义务’二字作广义之解释者,人民对国家有使其及龄之子女受国民教育之义务;同时,国家对人民有使人民在学龄期间受国民教育之义务。因人民之义务为就学,国家之义务为设学,故此种教育,国家与人民须交负责任,同享义务。”由此不难看出,我国学者对义务教育之义务采用双向关系解释方式,即从国家对人民的义务与人民对国家的义务两个方向,讨论义务教育的含义,将国家的义务与人民的义务共提并举。义务教育具有以下两大特点。
义务教育作为国民基础教育,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必须接受的。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无论是否愿意,都必须接受义务教育,否则国家法律机关将强制执行。1619年,德国魏玛颁布的学校法令明确规定,父母必须送6—12岁的子女入学,否则教会会予以劝告,必要时当局出面干预,甚至给予处罚。此后,英、法、美、日等先后颁布了义务教育法令,并都做出了类似德国的规定,即父母必须送一定年龄的子女入学,否则要对父母予以处罚。如美国早期法律规定,父母必须送子女入学,对违法者给予处罚;过相当时期,子女英语不熟练的,罚父母20先令。
义务教育是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教育。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动员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学校应积极改善办学条件,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条件,父母和监护人负有保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关于义务教育是否应当免费的问题,有较大争论。有些人认为,义务教育并不一定是免费的,世界上有些国家在实施义务教育时也没有免费;而另外一些人则认为如果不能采取免费,就不能很好地落实。
但从普及和发展义务教育的历史看,强迫教育与免费教育的发展并不是同步的,其发展历程一般先是强迫教育,然后才是免费教育,而且免费教育也经历了一个从自费到部分免费再到全部免费的过程。准确地讲,免费教育不必都是义务教育,如德国、美国有些州大学教育也实行一定程度的免费教育。因此免费是实行和普及义务教育的一项重要措施和手段。没有免费的教育就没有义务教育,没有义务教育就没有普及教育,这是世界各国的共同经验。强制教育和免费教育只是义务教育得以腾飞的双翼。
我国的义务教育制度肇始于清末,距今已有一百多年历史。作为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基石,义务教育一直为历代政府所推崇。其中,清末将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视为其父母对国家的义务;民国时期的义务教育突出公民的受教育义务;新中国成立后的义务教育,尤其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则更强调作为公民的受教育者的权利。
在新中国,义务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有步骤地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并提出要制定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并开始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毋庸置疑,该法对于全面推进我国义务教育进程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义务教育的深入发展,也遇到了一些新的挑战,出现了如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足、义务教育资源分配失衡、学校乱收费等问题。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发展,2006年6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新《义务教育法》),并于当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新《义务教育法》第三条规定: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新《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新《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 (1)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2)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3)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4)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http: //www.gov.cn/ziliao/flfg/ 2006-06/30/content_323302.htm。
总体上,新《义务教育法》与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相比,内容上有了较大的突破,至少有三大亮点: 一是以法律的形式提出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二是明确提出保障教育的公平与均衡发展,解决义务教育发展以来出现的择校现象、教育不公平等问题;三是针对校园安全保障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按新《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我国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省级政府是地方最高的行政机关,对包括义务教育在内的各项地方公共事业负有首要责任;县级政府对本地区义务教育发展负有主要责任。主要责任是指: 一是管好经费;二是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政府的主要责任包括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的规划、设置、布局调整、管理,指导学校教育教学,保障学校安全,培养教师,均衡配置师资力量,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校长和教师流动等。
在普及教育制度的年限方面,目前我国实行多种方式,有“六三制”“五四制”“九年一贯制”,有“幼儿园、小学、初中一贯制”等形式。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取各种不同的学制形式。
学校的出现,人类开始进入系统的学校教育时代。这是教育发展史上的划时代事件,对于人类文明的进步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因为,学校的出现使教育作为培养人的活动专门化,告别了教育的非独立形态。自产生以来,学校教育就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一般认为,作为一种特殊的人类活动,学校教育源于生活而又高于生活,是由特定的制度框架所保障下的有特定组织规则的生活。因此,学校是教育制度化的必然结果,学校教育制度是学校教育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学校教育制度以下简称学制。学制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规定着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入学条件、修业年限、管理体制以及各级各学校的关系等。“各级”: 学前教育机构、小学、中学、大学等不同阶段;“各类”: 除普通学校外还有各种专业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业余学校等不同类型,它们构成了纵横交错的学校教育系统。
学校教育制度是一个国家教育制度体系中最严密、最有效的基本制度,是通过立法作出规定而建立起来的,从而保证一个国家学制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完整性。学校教育制度是国家实现教育目的的基本制度保证,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学制是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并颁布实施的。但是,制定学制不能凭主观意志,因为任何一种学制,都要受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人的身心发展规律制约。
学校教育制度建立的依据: ① 首先取决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和科学技术发展的状况,学制是随着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由低到高的发展不断完善的;② 其次受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的制约,反映一个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的要求;③ 依据青少年儿童的年龄特征、身心发展规律和知识水平,各级各类学校的任务、培养目标、入学年龄、修业年限等必须考虑受教育者的情况;④ 要考虑本国的文化历史传统,吸取原有学制中有用的部分,参照外国学制的经验。
根据教育发展的正规化程度,我们可以将学校教育制度的发展形式划分为前制度化教育、制度化教育到非制度化教育。
历史上曾经有过从非正式教育到正式而非正规教育再到正规教育的演变。正规教育的主要标志是近代以学校系统为核心的教育制度,又称制度化教育。以制度化教育为参照,之前的非正式、非正规教育都可归为前制度化教育,而之后的非正式、非正规化教育则都归为非制度化教育。因此,教育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前制度化教育,到制度化教育,再到非制度化教育的过程。
前制度化教育始于与社会同一的人类早期教育,终于定型的形式化教育,即实体化教育。
教育实体的出现,意味着教育形态已趋于定型。教育实体的产生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它属于形式化的教育形态。它的形成或多或少具有以下特点: ① 教育主体确定;② 教育的对象相对稳定;③ 形成系列的文化传播活动;④ 有相对稳定的活动场所和设施等;⑤由以上因素结合而成的独立的社会活动形态。
例如,我国古代的学制,萌芽于西周,如最早设立的“庠、序、校”等,形成于西汉,到唐宋时期才比较完备。但由于古代学校教育不发达,因此这一时期的学制也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
前制度化教育,是人类教育史上的一个重要阶段,它为制度化的教育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发展基础,并对教育的发展发生了难以估量的影响。
近代学制最早出现在欧洲。欧洲资本主义工业革命后,近代学校迅猛发展,一方面由古代的中世纪大学、古典文科中学发展转化而来;另一方面又建立了从小学到中学(包括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职业学校等)的新学校。17~19世纪,学校教育得到充分的发展,学校的类型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体系不断完善,严格意义的学校教育系统在19世纪下半期基本形成。
近代学校系统的出现,开启了制度化教育的新阶段。从17世纪到19世纪末,各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建立起近代学校教育系统,大致来说,严格意义上的学校教育系统在19世纪下半期已经基本形成。教育实体从简单到复杂、从游离状态到形成系统的过程,正是教育制度化的过程。学校教育系统的形成,即意味着教育制度化的形成。
制度化教育主要所指的是正规教育,也就是指具有层次结构的、按年龄分级的教育制度,它从初等学校延伸到大学,并且除了普通的学术性学习以外,还包括适合于全日制职业技术训练的许许多多专业课程和机构。从这一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制度化教育指向形成系统的各级各类学校。
由于历史和传统不同,各国学校教育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学制。现代学制主要分为双轨制学制(存在于20世纪中期以前的欧洲国家)、单轨制学制(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形成的一种学制)、分支制学制(20世纪上半叶苏联建立的一种学制)。
现代教育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教育制度,呈现出一些共同的发展趋势。
各国的义务教育年限长短不一,大多在9年左右,包括小学和初中教育阶段。随着知识社会的到来,为了提高人才素质,大多数国家义务教育的范围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这主要表现在义务教育的一端在逐渐向学前教育方向扩展,而另一端则向初中后教育阶段延伸。义务教育的范围扩大体现了两方面的趋势: 一是加强学前教育并重视与小学教育的衔接;二是延长义务教育年限。
普通教育主要是以升学为目标,以基础科学知识为主要教学内容的学校教育;职业教育是以就业为目标,以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的知识和技能为主要教学内容的学校教育。“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世界各国普遍推行双轨制教育制度,即为升入高一级学校做准备和为就业做准备的教育制度,双轨之间几乎是不通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综合中学的比例逐渐增加,出现了普通教育职业化、职业中学普通化的趋势。
在当前各国的学制改革中,高等教育大众化、普及化的趋势也非常明显。按通行说法,一国高校入学率,即在校大学生人数占同龄人的比例在15%以下为精英教育,15%~50%为大众化教育,50%以上可算是达到普及。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高等教育已达到大众化,正在向着普及化发展,有的国家(如美国)甚至已经进入了高等教育普及化阶段。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正在为高等教育的大众化而努力。我国高校于1999年开始大幅度扩招,高等教育在读人数急剧增加,毛入学率已经由1998年的9.8%增长到2010年的26.5%,跨入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
知识经济社会的到来,以及人们就业所需的受教育程度不断提高,教育和劳动格局开始被打破。于是,人们对接受年限越来越长的教育有了要求,尤其是专业技术人员,更需要通过不断学习来改造、补充、发展自己的知识与技能结构,以不断适应日益变化的社会与日益复杂的工作。作为提供和更新人们知识、提高人们生存和工作能力主要手段的终身教育便应运而生,并且得到迅速发展。同时,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回归教育等也迅速发展,如各种形式的函授教育、广播电视教育、业余教育、在职教育等得到广泛的发展。
1902年,我国正式颁布第一个现代学制——“壬寅学制”。该学制以日本学制为蓝本,只颁布而没有实行。1902年为壬寅年,故这个学制也称“壬寅学制”。
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由张之洞、张百熙等人制定的“奏定学堂章程”(史称“癸卯学制”)——这是我国正式实施的第一个现代学制。该学制分为三段五级: 第一段初等教育,分初等小学堂(5年)和高等小学堂(4年)两级;第二段中等教育,中学堂5年;第三段高等教育,分为高等学堂(大学预科3年)和大学堂(3~4年),7岁入学,到28岁毕业,年限很长。该学制主要继承了日本的学制,是中国实行的第一个现代学制。该学制明文规定教育的目的是“忠君、尊孔、尚公、尚武、尚实”,明显反映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另外,还规定不许男女同校,轻视女子教育,体现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特点。
1912年,全国教育联合会颁布了“壬子癸丑”学制,由南京临时政府修订,反映了资产阶级在学制方面的要求。废除了读经,强化了自然科学内容,将学堂改为学校,在实业教育之外,增设了补习学校。
1922年,在北洋军阀统治下,留美派主持的全国教育联合会以美国学制为蓝本,颁布了“壬戌学制”。又称新学制或六三三学制。小学6年,初中3年,高中3年。该学制明确以学龄儿童和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作为划分学校教育阶段的依据,这在我国现代学制史上是第一次。此后,国民党政府于l928年就学制作了些修改,但基本上继承了“壬戌学制”,并一直沿用到新中国成立初期。
1951年,我国颁布《关于学制改革的决定》。1951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了《关于学制改革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学制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这个学制包括幼儿园到大学的完整体系。学制分为四段六级: 幼儿教育4年,幼儿园收3~7岁的幼儿;初等教育5年,包括儿童和成人的初等教育,儿童初等教育7岁入学,年限5年,施以全面的基础教育;中等教育6年,包括中学、业余工农速成中学、业余学校、中等专业学校;高等教育2~5年,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专科学校,各种政治学校和政治训练班。
1958年,国家颁布了《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1958年9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多快好省地发展教育事业必须动员一切积极因素。该指示提出了学制改革的“两条腿走路”的办学方针和“三个结合”“六个并举”的具体办学原则。
此后,各地先后进行小学五年一贯制: 中小学“五二二制”“五三二制”;小学和初中“五四制”“九年一贯”等教育实践。
1976年之后,国家确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的发展路线。作为20世纪80年代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是这一时期教育方针和教育改革方向的奠定者。1977年5月,他关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著名讲话,在很大程度上确立了新时期教育的发展方向和基本价值。
(1)1985年5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新时期教育的真正起点。当时,中央相继颁布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科技体制改革和教育体制改革三个决定,形成了20世纪80年代以体制改革为主的强劲旋律,极大地推动了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决定》首次提出了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历史性任务,认为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的基础一环。同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选择: 一是增加政府教育投入;二是坚持分类指导;三是坚持体制与机制改革;四是组织保障,成立国家教育委员会,统筹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与改革。
(2)1993年出台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了到20世纪末我国教育发展的总目标和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的具体目标。
(3)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我国的基本教育制度。
(4)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有关教育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明确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础,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
(5)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有关教育制度的内容有: 坚持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农村贫困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一费制”收费制度。
2010年6月21日,审议并通过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纲要》),这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第一个教育规划纲要,是指导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根据这一规划,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工作方针是: 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纲要》提出: 坚持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育人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到2020年,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战略目标是: “两基本、一进入”,即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具体来看,我国的学制改革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使各级政府承担起发展义务教育的责任,尽快确立和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第二,建立健全经费投入机制,为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第三,因地制宜地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促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第四,加大教育对口支援力度,促进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发展。第五,逐步统一中小学学制,推动农村义务教育的规范化发展。第六,坚持农科教相结合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三教统筹”,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一,加强经济体制改革,盘活企业,盘活市场,增加就业机会。第二,用人单位要改变用人观念,保证单位人才的合理结构。第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要注意适应市场,调整专业结构,提高教育质量。第四,国家要有相应的扶持政策,引导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走出困境。第五,对于普通中学,尤其是普通高中,注意按四种模式进行规划: 有基础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办成以升学预备教育为主的学校;大部分普通高中通过分流,办成兼有升学预备教育和就业预备教育的学校;少部分学校办成以就业预备教育为主的学校;还可以举办少量特色学校。
在今后一段时间内,高等教育改革重在扩大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高等教育的结构调整,一是层次结构的调整。即在发展本科教育的同时,大力发展地区性专科教育,扩大研究生培养数量,同时明确各类学校的分工,保证不同层次人才的培养规格、质量和特色。二是科类结构的调整。即调整各类专业人才的培养比例,稳定基础学科的规模,注重发展新兴学科和边缘学科,重点发展应用学科,减少专门学院,增加综合性大学。
第一,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要结合起来。第二,发展规模与提高质量要结合起来。第三,提高中间与扩展两头结合。所谓“提高中间”,即指提高专科和本科层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扩展两头”指一头向初、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延伸,一头向研究生层次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