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晋升为法官,上任不久,就受理了一桩田地诉讼案。
原告李某是个税务局的职员,告汪某无端赖占他老家良田20亩。
汪某申辩:“并无此事,这20亩地是我祖父留下来的。去年李某来我家收税,说如把田产划归他名下,就可以不交赋税。我正为交不出赋税犯愁,就答应了。当时我们商定在字据上写着将我的田产过拨给他,但实际上田产还是属于我的。”
李某说:“10年前,汪家遇有急事,主动提出把20亩地卖给我家,有字据为证。”
张明接过字据,仔细审阅。这张叠起来的字据是用白宣纸写的,纸已发黄,纸的边缘也磨损了不少,像是年代很久了。张明将字据叠起又展开,展开又叠起。
突然,张明眼睛一亮,说道:“李某,竟敢伪造字据,你可知道造伪证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张明从字据上发现了什么破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