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此,有些读者可能会有些疑问,对此我要进行一些说明。我将技术定义为实现目的的手段,但是除了技术,还有许多可以被定义为实现目的的手段,但完全不像是技术的事情,比如商业组织、司法系统、货币系统或者合同,它们都可以被称为实现目的的手段。在这个定义下,它们也都是技术。进一步讲,它们的次生部分,例如组织或部门的分支,也是带有目的的手段,因此它们也具备了技术的性质。但是,总是感觉它们缺少某些“技术的本性”的东西,那怎么办呢?如果我们不接纳它们为技术,那么我的关于技术的定义就失效了,但是如果我们接纳它们为技术,我们则需要分析如何划定界限:马勒交响乐是技术吗?它也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吗?比如说,它提供了一种感觉体验,而且它也有实现目的的组件。马勒是工程师吗?他的第二乐章(请原谅我这种双关用法)是为着某个目的而对现象进行的“合奏”吗?
我本来想通过把技术限定在设备和方法手段上来将这个问题回避掉,但是我现在不打算这样做。如果我们能习惯于把所有的手段,如货币体系、合同、交响乐、法律条文以及物理性的设施和方法,都看作是技术的话,那么与我已讨论的装置和原理相比,技术的逻辑就会适用于更加宽广的范畴,讨论范围也会因此扩大。
所以让我们先来看看为什么某些技术不太像标准的技术。货币是以交换为目的的手段,因此符合技术的定义要求(我这里谈论的是货币体系,而不是我们携带的硬币或者纸币)。它依据的原理是所有稀缺资源都可以作为交换的中介——黄金或者政府发放的纸币都可以,实在不行,香烟或者尼龙也行。货币系统利用了这样一种现象:只要我们相信其他人会相信一种交换媒介是有价值的,而且这种信任会在未来持续下去,我们就会相信这个系统。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现象不是物理性的,而是行为性的,这也就是为什么虽然“钱”满足了技术的定义,但却不太像技术,因为它不是基于一个物理现象。同样的理由可以解释我上面列出的那些不像技术的技术,也就是说,它们基于的现象是属于行为性的或制度性的,而非物理性的。
我们说雷达、发电机更像技术,是因为它们基于的是物理现象,而合同、立法系统等之所以不太像技术,则是因为它们基于的是那些非物理的现象——组织性现象或行为性现象,或者甚至是逻辑或数学的现象(例如,算法)。可以说, 判别标准技术的标志就是看它是否是建立在物理现象之上的。
那么我们又该如何对待这些基于非物理现象的技术呢?为了本书的论述,我们当然可以承认它们都是技术,而且我们的确准备这样做。但同时我们也会承认,在日常生活中,它们确实通常不被看作是技术。马勒的一部交响乐只是一次审美体验而已,而一个软件公司也就只是一个组织。但是即使我们选择这样看待它们,我们也应该在心中牢记它们也是“技术”。马勒是在我们头脑中对现象进行了深思熟虑的“编程”:他在我们的耳蜗神经核、脑干、小脑、听觉皮层建立反射。因此,至少在这个意义上,马勒确实是一位工程师。
我们换一种说法,看看能否更简单明了地表达这个意思。如果仔细阅读,你会发现,本书一直讨论的是某类系统:我称之为目的性系统(purposed systems)。目的性系统是所有“实现目的的手段”的总体,既包括基于物理现象的技术,也包括基于非物理现象的技术。我们倾向于将某些手段,例如雷达、激光、核磁共振,称为传统技术,而将另一些手段,例如交响乐和组织,称为目的性系统。即便它们符合技术的特质,它们也更容易被理解为技术的“亲戚”。我们约定,大部分的讨论会针对狭义的物理技术,但是如果需要,我们也可以将范围扩展到非物理性的目的性系统。
目的性系统,是所有“实现目的的手段”的总体,既包括基于物理现象的技术,也包括基于非物理现象的技术。
上面的讨论貌似有点离题,但实际上它帮助我们确立了讨论的范围。我们认为,乐器、货币、法条、制度以及组织等,即使不依赖于物理现象,它们也确实都是手段或目的性系统,因此都应该在讨论的范围之内。只要进行适当的调整,我之前提出的技术的逻辑对它们也同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