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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大宪章》:自由的里程碑

第一节 贵族的抗争与国王的妥协

一、风雨飘摇的王权

在英国历史上,很少有声誉比约翰更糟糕的国王,自他之后再没有第二个英国国王给自己取名为约翰这一事实亦可管窥一斑。19世纪英国伟大的历史学家斯塔布斯在《英国宪政史》中这样评论约翰:“他是我国所有国王中最糟糕的一位……被各种足以使一位男性蒙羞的罪行所玷污,践踏了一位国王所应遵守的所有义务。因为慵懒,他失去了所继承的王国的一半,使剩余的部分陷于衰败。总而言之,没有一丝可以补救的特点。约翰似乎无法给人留下有能力执行善政的印象。” 1 半个多世纪以来,斯塔布斯的观点几乎一直是英国学界对约翰王的定论,尽管丘吉尔比斯塔布斯更能看到约翰积极的一面,但这位20世纪英国最伟大的首相对约翰的评论也不乏反讽:“关于他的品德,已是尽人皆知了。理查体现了人们所敬慕的狮子的特性,但是在自然界中,却没有哪种动物反映出约翰的互相矛盾的特性。他既有残忍武士的冷酷心肠,又有马基雅维里主义者的狡猾手腕。虽然他时常‘两眼冒火、脸色铁青’地大发雷霆,但他却以没有人性的冷静头脑策划残暴的行为。修士编年史家重笔勾画了他的残暴、贪婪、怨恨、背信弃义和色欲无度。但根据其他记载,他通常审慎明智,非常干练,有时甚至慷慨大度。他善于思考,富于创造,一生珍藏书籍。在他身上,金雀花家族的永不停顿的活力达到了狂暴的程度。法国作家泰恩曾经说,约翰道德败坏是由于他有令人忧郁的疯狂病。但是,研究一下约翰的行动就会发现,他一向深谋远虑,耐心机警,意志坚定,靠着这些特点把英国的王冠戴到生命的最后一刻。至于他与之搏斗并多半被他克服的那些困难,也值得冷静认真地研究一番。而且,如果把这些都考虑在内,我们就会发现,对英格兰民族和英语世界来说,约翰的罪恶比那些仁义之君的勤劳有更大的贡献,因为通过许多反约翰势力的大联合,我们最重要的自由与权利的里程碑得以树立起来。” 2 丘吉尔说的自由与权利的里程碑就是1215年约翰签署发布的《大宪章》。

事实上,尽管约翰的乖戾个性是其政治挫败的重要原因,但将约翰的失败完全归于他的性格也有失公允。《大宪章》的诞生有着更为深刻的社会政治和经济背景,只有对约翰统治时期英格兰面临的种种问题更为深入地了解,才能对《大宪章》的本质和意义作出更好的理解,从而对约翰的行为作出更准确的评价。要达到这一点,首要的就是破除亨利二世的辉煌统治所造就的神圣光环,洞察到那些被光环所掩盖的阴影,这些阴影在约翰统治时期最终凸显出来。对此,霍尔特就曾指出:“亨利二世既是创业者,也是败家子;他甚至与约翰一样,是《大宪章》真正的攻击目标。尽管这在《大宪章》中并未明示,因为谴责通常针对结果,而非始作俑者。亨利二世是因,约翰是果。” 3 因此,我们有必要从亨利二世开始,看看英格兰在此一时期发生的重要变化,这构成了约翰登基时所面临的复杂局面。

在经历了斯蒂芬乱世之后,亨利二世于1154年登上了英格兰的王位,开启了金雀花王朝并造就了一个“安茹帝国”,成为12世纪欧洲最强大和显赫的国王。由于亨利二世在继位前就已经是诺曼底公爵、安茹伯爵和阿基坦公爵,保有大半个法国的领地,所以不可避免地卷入了与欧洲大陆,尤其是法兰西国王的各种领土纠纷,从而使英格兰面临了一种自诺曼征服以来前所未有的政治局面,扩张并保卫金雀花帝国的领地安全成为英格兰国王的首要目标和任务,这也使得他们大部分时间待在欧陆而不是英格兰本土。

亨利二世继位之后首先收复了斯蒂芬时期丧失的领地。1157年,他通过外交手段迫使苏格兰国王交还了坎伯兰、威斯特摩兰和诺森伯利亚,此外,还对威尔士施加了武力并试图染指爱尔兰。在欧陆,他不仅收复了诺曼底的战略要地韦克辛,而且在1166年获得了布列塔尼,把儿子杰弗里封为布列塔尼公爵。在内政方面,亨利二世取得了更为显赫的成就,梅特兰在《英格兰宪政史》中认为:“亨利二世的统治在法律史上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他是一位伟大的立法者,同时也是一位伟大的行政管理者。” 4 丘吉尔在《英语民族史》中则更为简洁和精当地概述了亨利二世的成就:“(亨利二世)重建了他外祖父亨利一世过早建立的皇家行政机构。他在财政署和法院系统的基础上重新奠定了中央权力的基础,这种集权最终将取代征服者威廉确立的封建制度。亨利国王恢复并珍视盎格鲁撒克逊人在王权下实行郡、市自治的传统。他还建立了‘立示会议’,并使其固定下来,直到今日它仍然存在。多亏他的功劳,今天世界各地的英语民族才能实行英国的习惯法而不是罗马法。他制定了《克拉伦顿法规》,企图确定教会和国家的关系,强迫教会服从国家的生活和法律。尽管经过一番激烈斗争之后,他不得不放弃这种努力。” 5 正是由于这一系列内政外交的巨大成就,亨利二世成为中世纪英国最伟大的国王之一。

尽管金雀花帝国是中世纪除神圣罗马帝国之外最令人瞩目的成就之一,但这一帝国显然是一种难以承受之重负,从英格兰的角度看尤其如此。因此,尽管亨利二世和他的儿子们为了扩展和捍卫这一帝国付出了全部的精力,但事后来看,这一帝国的解体不仅对英格兰而言是有益的,而且,在当时的统治技术来看,这种解体也几乎是必然的。吉林厄姆就认为:“亨利只在他生命的最后几周才感到统治这辽阔的国土力不从心。他不停地从帝国的一角驶往另一角,几乎给人留下他同时出现于各处的印象——这一印象有助于保持人们的忠诚。虽然中央政府机关、议事会、大法院和军人家属随着他一起旅行,但帝国的巨大疆土不可避免地激发分驻各地的行政机构的发展,这些行政机构在国王不在时可以处理日常司法和财务工作。因而在英格兰也像在别处一样,政府变得日益复杂和官僚化了。这一发展,连同亨利对合理改革的兴趣,使他被看作英国普通法的创始人和一位伟大的富有创造性的国王,但是在他自己眼中,这些都是次要问题。对他来说真正重要的是家族政治,而在他去世时他认为他已失败。但是他有30多年是成功的。” 6 正如查理曼大帝死后他的儿子们瓜分了加洛林帝国那样,维持帝国所必需的神圣君主制或官僚制与作为帝国根基的封建制是背道而驰的,二者之间迟早会发生致命的冲突。但对于英国来说幸运的是,他们牺牲了帝国维持了自由,从而为将来缔造一个更伟大更稳固的帝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19世纪英国伟大的历史学家麦考莱深刻地指出了这点:“金雀花王朝似乎一度大有机会统一法兰西。若是,独立的英格兰永远不会存在。她的君主、贵族、长老和她的工匠、农人既不同文,也不同种。广大领地的收益都将用于塞纳河畔的宴飨和娱乐。弥尔顿和柏克的高贵语言将永远滞留为方言土语,没有文学和确切的语法、拼写,沦为粗人的工具,遭到轻蔑地抛弃。英国人只有娴熟法兰西的语言和习惯,才能有飞黄腾达的机会。英格兰侥幸逃脱了这样的灾难,史家却普遍称之为败绩。她的利益与统治者的利益截然相反,只有统治者的错误和不幸才能给她一线生机。” 7 亨利二世晚年的政策,已经给帝国的命运作出了判决,也给他的儿子们的统治投上了一条长长的阴影。

像许多雄才大略的君主一样,亨利二世的晚年也由于王位继承问题而被不祥的阴影所笼罩。亨利二世决定将他的帝国分割给他的儿子们:长子亨利将得到安茹、诺曼底和英格兰;次子理查得到阿基坦;三子杰弗里获得布列塔尼,并许诺为约翰征服爱尔兰。但是,儿子们对这样的分配并不满意,从1173年起,他们在与亨利二世分居的母亲的教唆下发动了数次叛乱,并得到了对亨利二世的权势和帝国极为不安的法兰西国王的帮助。丘吉尔告诉我们:“当时威斯敏斯特的王宫大厅里挂着根据国王之命而作的一些图画。在其中的一幅图画里,四只雏鹰正在捕食母鹰,最小的那只落在母鹰的脖子上,正要吸出它的眼睛。据说,国王说过:‘这四只小鸟就是我的四个儿子,他们不停地迫害我,甚至要反我置于死地。我现在十分宠爱的小儿子到头来将比别的儿子对我进行更严重和更危险的侮辱。’” 8 更糟糕的是,中世纪最具才干的法兰西国王腓力二世在1180年取代父亲路易七世成为法国国王,成为亨利二世和他的儿子们的强劲对手,他的首要目标就是瓦解安茹帝国,夺取安茹帝国的法兰西部分。

在长子亨利和三子杰弗里分别于1183年和1186年去世后,次子理查与腓力二世联盟打败了亨利二世,成为理查一世。

理查一世的身上,体现了中世纪骑士的所有优点和缺陷,他将自己的全部精力奉献给了十字军东征这一事业。第一次十字军东征后建立的耶路撒冷王国由安茹王室的一个旁支所统治,但萨拉丁在1187年10月重新占领了耶路撒冷,让整个基督教世界感到震惊。在教皇的鼓动下,理查一世于1190年7月踏上了第三次十字军东征之旅,直到1194年3月才回到英格兰。在耶路撒冷,他获得了辉煌的战绩,但在归国途中却由于海难而被迫改道德意志,不幸成了他的敌人奥地利公爵的俘虏,交纳了10万马克赎金后才得以回到英格兰。为了筹备参加十字军的费用以及这笔巨大的赎金,理查的首席政法官休伯特·沃尔特改善并强化了亨利二世留下的行政体制,尤其是财政署,为英国王权的扩张奠定了一个同时期欧陆其他国家的国王难以匹敌的财政税收基础。1194年,理查在与腓力二世争夺诺曼底的领土时身亡,没有留下合法的继承人。结果,贵族们在王位继承问题上发生了分裂,英格兰和诺曼底支持约翰,安茹、曼恩和图兰却支持杰弗里的儿子阿瑟。由于布列塔尼的贵族让腓力二世成为年仅12岁的阿瑟的监护人,约翰得到了母后埃莉诺和两位重臣威廉·马歇尔和休伯特·沃尔特的支持,在1199年6月的北安普顿御前会议上讨论了腓力二世对安茹帝国的威胁,决定对不愿跨海远征法国的骑士征免服军役税。约翰随后来到鲁昂,赢得了诺曼底重要贵族的支持,并与腓力二世签订了《勒古莱特条约》。条约承认了腓力二世在理查一世时期占领的几块诺曼底边境地区,约翰为安茹王室的法兰西领地向腓力二世支付2万马克的继承税,约翰承认阿瑟为布列塔尼公爵,但阿瑟必须把约翰视为领主。

二、权利的曙光

尽管征收2万马克的继承税遭到了英格兰臣民,尤其是与苏格兰边境接壤地区的反对, 9 约翰第一年的统治总的说来是不错的,但随后他的一次不节制的行为改变了这一大好局面。像后来的亨利八世那样,为了获得一位男性王位继承人,约翰宣布第一次婚姻无效,迎娶了昂古莱姆的伊莎贝拉。昂古莱姆位于金雀花王朝的法兰西领地的北部和南部之间,吉林厄姆指出:与昂古莱姆的这位女继承人结婚对他来说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而假如约翰给她的未婚夫吕西尼昂的休支付适当的补偿的话,也许一切都会安然无恙。然而这次婚姻却引出了一系列的事件,导致休向法兰西宫廷提出申诉,而且还导致了1202年法王腓力二世宣布没收约翰所有在欧洲大陆上的领地——他所持法兰西国王的封地。由于他对待安茹和普瓦图的首要男爵们的态度不当,从而丧失了1202年7月在米尔博俘虏阿瑟时所赢得的所有优势;有关他侄儿被谋杀(1203年4月)是由他指使的有鼻子有眼的传闻进一步损害了他已经有污点的名誉。在一种怀疑和恐惧的气氛中,约翰觉得无法组织一次有效防御。1203年12月,他认输并撤回了英格兰。腓力二世侵占了诺曼底、安茹、曼恩、图兰和除去拉罗谢尔之外的整个普瓦图。 10 失去安茹帝国的法兰西领地让约翰获得了“失地王”这一绰号,并导致了约翰统治的重大危机。自1066年诺曼征服之后,约翰成为第一个统治时期大部分都待在英格兰本土的国王。尽管从日后英格兰的发展看,1204年的失败是一件有益的事情,如丘吉尔指出的那样:“英格兰人不必为这一损失伤心落泪,安茹帝国在极盛时期也没有实现真正的统一。时间和地理条件都使法国人占了优势。诺曼底的分离不仅对法国有利,也对英国有利。这使英国摆脱了沉重的负担和危险的纠葛,把注意力和力量放在国内事务上。更主要的是,它使英格兰的外族统治阶级从此只能照顾英格兰的利益,即只照顾本岛的利益。可是,约翰时代的人并没有看到这些有利之处,他们看到的只是惨败和耻辱,因而一味指责早已不受人民信任而且与贵族不和的国王。” 11 为了收复诺曼底和其他失去的法兰西领地,约翰将父亲亨利二世建构的司法和行政管理体制发挥到了极限,利用这套体制来通过各种封建权利和罚款以增加税收,这些举措成为《大宪章》列举和反对的国王暴政的最核心内容。

祸不单行,由于1205年7月休伯特·沃尔特去世导致的坎特伯雷大主教空缺及随后而来的政教之争,约翰不得不花费若干年的时间和精力来应付教皇和英格兰教会,他的对手,正是后来学者们一致认为标志着中世纪教皇权力顶峰的英诺森三世。

英诺森三世像

自1073年格雷高利七世的“教皇革命”以来,教会权力在12世纪获得了巨大的增长,亨利一世与安塞姆以及亨利二世与贝克特的斗争都没有占到太大的便宜。约翰试图任命诺维奇主教格雷出任坎特伯雷大主教,但坎特伯雷的少壮派僧侣却秘密选举了修道院副院长雷吉纳德并让他前往罗马寻求教皇确认,教皇英诺森三世则另有想法,提名英籍的枢机主教斯蒂芬·朗顿并在没有获得约翰同意的情况下为朗顿举行了涂油礼。听到这一消息后约翰极为震怒,宣布谁承认这一结果谁就成为国家的公敌。英诺森三世则对约翰的抗拒作出了有力的回应,宣布对英格兰实行禁教令,除了洗礼和临终忏悔,其他所有圣事一律禁止和无效。此后,冲突进一步加剧,朗顿在与约翰谈判无果的情况下根据教皇授意于1209年11月宣布革除约翰的教籍。这两项措施导致了英格兰教会的瘫痪,高级教士在面临向国王还是教皇效忠的问题上发生了分裂。约翰对教会的强硬措施也激发了贵族阶层的不满情绪,尤其是北部地区。大多数世俗领主对约翰没收或占用教会财产感到高兴,因为这样可以将他们应当承受的税负转嫁到教会财产之上。事实上,在授权斗争的这几年中,约翰对教会财产的掠夺达到了惊人的程度,只有亨利八世通过解散修道院大发横财才可比拟。此外,约翰在侵吞教会财产后并没有洗手,而是将目标转向了世俗贵族,希望以这样的方式获得大笔资金作为军费,以便向法国作战,收复1204年丧失的领地。因此,约翰在这些年间大大增加了税收的强度,其手段可谓无所不用其极。对犹太人的暴政,仅仅是约翰敛财手段的冰山一角。 12

1212年8月,一些心怀不满的贵族试图谋杀约翰,这使约翰受到震动。此外,1213年初又传来腓力二世试图远征英格兰的消息,这迫使约翰就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任命问题与教皇达成和解,以便将全部精力用于对付国内的反叛贵族及法兰西的威胁。1213年5月,约翰向教皇宣誓效忠,把英格兰作为教廷的采邑,成为教皇的封臣,结束了授权之争。同一个月,约翰在根特重创法军,击溃了腓力二世的入侵意图。随后,约翰还试图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奥托四世等人结成反法同盟。1214年,约翰终于能够重启1204年丧失诺曼底之后的收复失地运动,但却在1214年7月的布汶战役中遭到了彻底的失败。这次失败点燃了此前数年贵族们对约翰积蓄的种种不满,叛乱爆发了。

约翰回国后,在诺福克召见了布汶战役前没有缴纳盾牌金的人,让贵族彻底对约翰丧失了信心,决心通过叛乱来自保。1214年11月20日,叛乱贵族选举罗伯特·菲兹·沃尔特为首席发言人,决心与国王开战。叛乱贵族主要来自北方,但也包括了东部及伦敦周围各郡。除了叛乱贵族和保王党,几个位高权重的人成为中间派,其中包括休伯特·德·伯夫和斯蒂芬·朗顿,威廉·马歇尔从王党变成中间派尤其加强了这一派的力量,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中间派的斡旋,才使得危机得以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大宪章》即为双方妥协的产物。威廉·马歇尔和斯蒂芬·朗顿对于《大宪章》的诞生尤其具有重要作用。早在1213年8月,朗顿就在伦敦圣保罗大教堂召开的宗教会议上展示了亨利一世的加冕誓言, 13 引导了1215年危机的解决模式。恢复忏悔者爱德华的法律和亨利一世自由宪章成为反叛贵族提出的口号,结果就是《大宪章》的产生,《大宪章》被视为对爱德华和亨利一世的“古代宪法”的恢复。

1215年1月6日,贵族党在伦敦向约翰呈交了一份文件,这份文件通常被认为是《大宪章》的雏形,后世将这一文件称为“无名自由宪章”。但是,这份文件长期以来不为英国人所知,直到1863年才被人们从法语文件中将其发掘出来,并迅速得到了英国历史学家们的重视。从内容上看,这份文件在许多方面甚至比后来的《大宪章》还要激进许多,宪章内容包括免服军役税、海外军役、司法行政及继承税的极限等问题。

约翰试图拖延时间,以便能够积蓄力量与贵族们斗争,为此,约翰将答复时间延至4月底的复活节。在这段时期,约翰还试图获得教皇的帮助,但出乎意料的是,约翰竟然解散了他的外国雇佣兵并将他们遣回欧陆。

4月26日,贵族党在北安普顿会议上提出了一份比《无名自由宪章》更详尽的文件,内容从原来的12条激增到49条,人们通常将这些新增加的条款称为“男爵条款”,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份文件可谓随后的《大宪章》的初稿。

5月1日,约翰与反叛贵族在雷丁进行谈判,但没能达成协议。随后,贵族在5月3号宣布停止向国王效忠,而约翰则在5月12日命令郡长没收叛乱贵族的财产,内战爆发了。5月17日,贵族党占领了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伦敦,任命了新的市长,伦敦陷落改变了双方的力量对比,此前持观望态度的一些贵族由此转向了贵族党。面对此局面,约翰决定妥协并寻求新一轮的谈判。5月27日,约翰命令朗顿出面安排停战,并派遣使者去罗马向教皇说明自己的意图。此后双方分别在温莎附近的斯坦斯和泰晤士河对岸的兰尼米德扎营,威廉·马歇尔和温切斯特伯爵赛尔·德·昆西分别代表双方谈判,贵族的条件从原来的49条增加到63条。6月10日,双方对这些条款进行了讨论和磋商,6月15日,约翰同意了所有条款,仅就其中的文字及排列进行了修改。6月19日,双方最终通过了修订后的文件,约翰命令抄写员在4天内复制了几十份缮本,封印后分送全国各地。 14 《大宪章》就这样诞生了。

保存在大英博物馆中的《大宪章》

第二节 一张写满权利与自由的羊皮纸

一、《大宪章》说了什么

1215年6月15日签订的《大宪章》包括一个简短的序言和63个条款。但是,在研究《大宪章》的具体内容以及这些条款的实质和意义之前,首先需要了解的是这份文件为什么采用了“宪章”这一形式。霍尔特认为:“《大宪章》的经久不衰在某些方面可以归因于其形式和其被设计时的谨慎。它不是一份契约,而是一份自由赠予的永久授权,它是在‘为了敬神,为了我们以及我们所有的先人和后代之灵魂的得救,上帝的荣耀和神圣教会的提升’之情况下制定的。这样的一部立法,无论是国王的还是私人的,如果是在强迫下发布的,那就是无效的。” 15 此外,霍尔特还指出了《大宪章》身处的更为广泛的时代背景:“《大宪章》背后的宪政视角的明显表达之一来自著名的忏悔者爱德华的法律的伦敦版本。此外,整个贵族运动受到了源于欧洲大陆的公社运动的原则的影响,这些原则更直接地来自1191年伦敦建立的公社。赢得公社自由是通过誓血同盟,市民发誓为自由而战,同样,贵族发誓为自由而战。……事实上,当要求宣誓保证支持二十五位贵族保证人时,贵族们可能已经预想到一个伟大的‘全国公社’的建立。” 16

霍尔特对《大宪章》形式的经典解释并未受到太多挑战,但是,关于《大宪章》内容的实质和意义,学者们却一直存在着巨大的争议。斯塔布斯将《大宪章》视为英国宪政史上第一份伟大的奠基性文件,强调贵族的行动对限制英国王权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从而把《大宪章》视为英国自由的摇篮和守护者。梅特兰尽管与斯塔布斯的看法有所不同,但仍然强调了《大宪章》对于英国法治和自由的重大意义:“无论从什么角度来看,《大宪章》理所当然都是一份具有极端重要性的文献。第一眼看上去令人震惊的就是它的长度——其重要性很大一部分就在于此,在于其细致入微。它还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它不是对于英国人权利的泛泛而谈——更不用说普遍的人权了,它历数了当时英国人所遭受的各种苦难,并允诺给予相应的救助。它针对许多具体问题就相关法律进行了明确的表述。就我们现在所能做出的判断而言,在许多方面,它所表述的并不是新的法律,而反映的是亨利二世时期的做法。民众的呼声不是要求改变法律,而是要求法律应该得到遵守,尤其是得到国王的遵守。从此,含糊其辞的承诺不再管用,国王的权力及其所受的限制被白纸黑字地确定了下来。” 17 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大宪章》中的自由不是英国人民的自由,而仅仅是确认了贵族的种种封建特权,因而阻碍了英国的司法和行政的合理化发展,甚至阻碍了英国的阶级融合。约利非的看法是这一派的代表:“虽然作为一个团体的叛乱部分改变了约翰的干涉,作为个体,他们的世俗领袖深深地卷入了过去的封建中……在政治上,在更为广义的宪政角度来看,《大宪章》因此再糟糕不过,它遏制了迈向一个更好协调的社会和更为严格管理的国家的进步机会。” 18 霍尔特则认为,与《大宪章》同一时期的授予贵族的宪章确实扩大而非弥合了阶级鸿沟,但《大宪章》却不一样:“《大宪章》所确认的非贵族利益远多于大多数欧陆的让步,而且它对非贵族利益比其他类似授权范围更为广阔。在与城市特权、贸易和不动产保有者利益等有关的条款中,这得以部分地揭示。其中最有说服力的是第60章,它规定国王授予其封臣的所有自由权利,封臣必须进一步授予他们的下属。” 19

对《大宪章》性质和意义的这些争论,从某种程度上说与它的表达形式有关,梅特兰已经注意到《大宪章》不同寻常的篇幅以及细致入微的表达方式,齐延平教授也感叹:“《大宪章》的主要内容是关于错综复杂的封建关系的规定,在今天去阅读它是相当枯燥的,因为它的多数章节规定的内容已成了与今天无关的历史陈迹了。尤其是那些主要涉及当时具体社会管理的规定大多数已时过境迁,变成历史古董了,有的条款则在随后的确认中被废除了。” 20 根据齐延平的归纳,《大宪章》的63个条款分为八大部分:(一)对王室封建特权的限制,其中,第2、3、43章规定了封地继承金的征收限制,第4、5、32、37和46章规定了对监护权和监管权的限制,第12、14和15章规定了对封建捐税和贡金的征收限制,第6、7、8章规定了对寡妇控制权的限制,第16、23、29章规定了对封建军役、劳役的限制,第25、28、30、31章规定了对地方官吏的限制;(二)债务与地产管理,包括第9、10、11、26和27章;(三)市镇与商业管理,包括第13、33、35、41和42章;(四)教会事务的规定,包括第1和63章;(五)审判与司法管理的规定,其中,第17、18和19章规定司法便捷化与规范化,第24、34、36、38、44、45和54章规定司法规范化管理,第20、21和22章规定刑事处罚的原则与规则,第39和40章规定正当法律程序;(六)王室具体错误行为的纠正,其中,第47和48章规定革除王室林地管理陋习,第49、50和51章规定退还人质和遣送雇佣兵,第52、53和55章规定归还地产、城堡、自由与权利,第56、57、58、59章规定威尔士和苏格兰问题,第62章规定了赦免问题;(七)大宪章的执行机制,包括第61章;(八)大宪章的总则条款,包括第60和63章。 21 实际上,除个别条款的顺序有些奇怪之外,《大宪章》的内容在编排上体现了极高的立法技术,是中世纪制定法的杰作。《大宪章》的简短序言主要列举了在宪章上签名的教俗两方面的贵族和重要人士;第1条规定了教会自由问题;第2-8条规定了继承、监护和婚嫁方面的问题;第9-11条规定了债务问题,尤其是涉及犹太人的债务问题;第12-16条规定了免服兵役税和协助金等封建税收和劳役问题,确认了伦敦等城市和自治市的自由;第17-46条规定了王室的司法和行政管理问题;第47-59条涉及对亨利二世以来的种种王室错误的修正,只有第54条的顺序有些奇怪,这条对由妇女指控的杀人案进行了规定,属于司法方面的问题;第60条规定了大宪章对哪些人具有约束力;第61-62条是保障条款,规定了执行宪章的方式以及对叛乱以来的种种行为的宽恕和赦宥;第63条再次重申了教会自由,以及签字双方应当以诚信和善意遵守以上条款,使英国臣民及子孙后代永享以上条款确认的自由、权利和特权,最后,这一条还提及了签字的时间和地点。

从人权发展历史的角度看,第12、14和39条是《大宪章》最为重要的部分。

爱德华·考文认为:“就美国宪法史和宪法理论史而言,《大宪章》任何一部分的重要性都无法与其二十九条的重要性相比,第二十九条是这样规定的:凡自由民,非经其具有同等身份的人依法审判或依照王国的法律规定,不得加以拘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自由权或自由习俗、褫夺其法律保护权、放逐或施以任何方式的侵害,不仅我们不能这么去做,而且我们也不能派人这么去做。” 22 考文引证的是1225年版的《大宪章》,这版《大宪章》的第二十九条即为1215年《大宪章》第39条的修订,1215年的第39条规定:“任何自由民,如未经同侪的合法裁判,或经国法裁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 23 霍尔特在考文研究的基础上,对这一条款作出了经典性的评论:“在14世纪,正如在17世纪一样,关键条款是第39章。在1331年到1368年间,在六部法案中,议会通过了对这一条款的法定解释,远远超出了原初宪章的详细意图和含义。首先,它解释语句‘同侪之合法裁判’包含同侪审判,因而是陪审团审判,一个在1215年仅有萌芽状态的程序。第二,‘王国内的法律’(law of the land)根据另一个有影响的、持久的语词——‘正当程序的法律’(due process of law)——来界定,意味着根据起始令状(original writ)或大陪审团的程序,对它的解释排除了参议会之前或者根据特殊委任的程序,限制了对于普通法法院的诉讼范围的侵犯;它甚至适用于针对财政署的侵权审判。第三,‘自由人’这个词发生了变化,《大宪章》的正式条款具有更大的社会涵盖性。在1331年和1352年爱德华三世的早期法令中,这个词仅仅是‘人’,但是在1354年的法令中,第一次提到了‘正当程序的法律’,‘自由人’成为‘任何人,无论其财产和地位如何’。” 24 当然,霍尔特这里说的“任何人”仅仅指英国人,而不是美国和法国人权宣言中普世意义上的人,从某种程度上说,伴随着封建制的瓦解以及农奴和隶农的解放,自由人的范围扩展了。

1215年《大宪章》的第12条规定:“除下列三项税金外,除非经全国公意许可,将不征收任何免服兵役税和协助金。即(一)赎回我们身体时的赎金[指被俘时];(二)册封我们的长子为骑士时之费用;(三)我们的长女第一次出嫁时的费用。且为此三项目的征收协助金亦务求适当。关于伦敦城的协助金,按同样规定办理。”第14条规定:“凡在上述征收范围之外,我们如欲征收协助金与免服兵役税,至少应在开会以前40日,发函给各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院长、伯爵与男爵召集会议,以期获得全国公意;此外,我们还应通过郡长与执行吏普遍召集凡直接领有我们的土地者,并告知会议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召集的缘由应于函内载明。召集之后,前项事件应在指定日期依出席者之意见进行,不因有人缺席而阻延之。” 25

第12和14条规定了国王征税必须得到议会的同意,并规定了议会召集的方式。如果说第39条在人身保护方面写下了伟大的篇章的话,那么第12条和第14条则在财产保护方面留下了可歌可泣的历史。英国和美国宪政发展史上最为重要的一个原则“无代表,无征税”即来源于此。此外,尽管人们通常把1265年德·孟福尔召集的议会视为英国议会的真正开端,因为他第一次要求各城市分别派两个代表参加议会,但《大宪章》第14条直接发函给教俗两界贵族以及由郡长召集国王的直属封臣的两种不同召集方法,为后来议会两院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从神话到神圣

霍尔特在其《大宪章》的开篇就写道:“1215年的《大宪章》是个失败。它的目标是和平,但却引发了战争。它伪称为国家的习惯法,却激起了不和谐和争论。它在法律上的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甚至在此期间,其条款也不曾得到恰当的实施。1216、1217和1225年的重新发布又修改了它。最后一个版本成为法律,由国会确认和解释,由法院实施。” 26 尽管《大宪章》的最后一个条款宣称双方已经宣誓以诚信和善意遵循宪章的各条款,但它只是延缓了内战的爆发,而没有带来它所期待的永久和平和自由。约翰没有诚意执行《大宪章》是内战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当然,在签订《大宪章》时约翰就仅仅将其视为“缓兵之计”。因此,当教皇在《大宪章》签订后两个月否定了这份文件的合法性,并革除了反叛贵族的教籍之后,约翰理所当然地向反叛贵族发起了攻击。

1216年初,约翰取得了一些胜利,似乎能够彻底击败贵族们的反叛。反叛贵族在失败后向法国国王求助,试图让法国国王太子路易成为英国国王。这一举措让不少贵族极为反感,转向了约翰这边,但约翰却在这一年的10月撒手人寰,留下了一个年仅9岁的儿子即亨利三世。亨利三世于1216年10月28日加冕,随即在11月12日确认了此前被教皇撤销的《大宪章》。在保卫党贵族的襄助下,亨利三世最终赢得了对反叛贵族的胜利,路易1217年被迫撤离英格兰。为了表达政府的诚意,亨利三世再次公布了《大宪章》。1224年,福克斯·德布洛特又发动叛乱,被首席大臣休伯特所平息,1225年,又重新确认和发布了《大宪章》,但内容却由63章减为37章,章节顺序和具体内容也有所改动。 27

霍尔特指出:“1215年《大宪章》是约翰王敌人们的作品。1216年和1217年的重新发布是其朋友和支持者的成就。” 28 正如半个世纪之后的爱德华一世那样,约翰在击溃了以德·孟福尔为首的贵族叛乱后继承了孟福尔开启的议会政策,约翰的支持者在击溃叛乱贵族后也充分意识到了1215年《大宪章》的重要意义,他们在修改之后承认并接受了它,为《大宪章》从内战时期的一份革命性文件变成普通法律作了充分的铺垫。霍尔特对此评论道:“1216年的重新发布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了这些人在1215年的态度。他们现在接受了《大宪章》的大部分与封建事件和司法制度操作有关的规定,但是他们拒绝了强迫约翰接受的溯及既往的条款,而且他们对那些涉及封建服役、协助金和行政管理等问题的很多章节保持自己的裁判权。” 29 1225年还通过了一个《森林宪章》,1237年《森林宪章》和《大宪章》被捆绑在了一起,从此,为了区别于《森林宪章》,人们开始把1215年和1225年的宪章称为“大宪章”。《大宪章》的神话就这样形成了,并开始在其后的英国史乃至世界历史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从一开始,《大宪章》就显示出发展的因素,幸好它也置身于崇尚发展的社会环境之中。” 30 像数百年之后的美国宪法那样,《大宪章》独特的形式、立法技术和措辞让它能够具有相当的弹性来扩充或限制解释的空间,从而能够适应社会的变迁。1234年,出现了《大宪章》的第一次重要发展,产生了对《大宪章》的第一个官方解释,阐明了第35章关于郡长巡视及百户邑和小邑的法庭开庭期的规定的意图。但是,在《自由大宪章》的发展史上,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具有转折意义。1297年,爱德华一世要求征税遭到反对,爱德华重新确认了《大宪章》,要求将加盖御玺的《大宪章》复制本分发到各位法官、郡司法长官和其他官员手中及拥有王室令状的城市,指出《大宪章》的所有条款必须得到严格遵守,并宣布从此以后与《大宪章》抵触的判决都无效;还要求大主教和主教要把那些违背《自由大宪章》的人开除教籍;《大宪章》一年要向臣民宣读两次。正是在1297年,《大宪章》正式成为英格兰王国成文法典的一部,确立了它作为英国法律之法律的地位。“通过1297年的《宪章确认书》,爱德华一世命令所有的‘法官、郡长、市长和其他大臣,凡是由我们任命且听命于我们的执掌王国法律的人’,都要在他们处理的所有诉讼中,将《大宪章》当做‘普通法’来对待。” 31 此后,《大宪章》在爱德华三世统治时期也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大宪章》的王室确认书有近一半出现在这一时期,此外,还制定了六个法案对大宪章加以确认、解释和修改。尽管有着长期争议,对于17世纪的法律人而言,这六部法案与《大宪章》本身一样必要。它们被作为证据为五骑士案的辩护律师们使用,1641年法案根据这六部法案和第39章取消了星座法院和其他特权法院。

考文认为:“《大宪章》的辉煌时代持续了一个世纪,从爱德华一世的确认直到废黜理查二世。我们发现在此后的一百年,很少有人提到《大宪章》。从那时起,《大宪章》就愈来愈陷入无人问津的湮没之境,直到十七世纪初反对斯图亚特统治的运动中,它才再度复兴。” 32 霍尔特对此则持有不同的见解:“14世纪到17世纪的发展还未被充分理解。在中世纪后期和都铎王朝时代人们失去了《大宪章》中的利益观点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议会确认的证据。众所周知,这些表明了15世纪的严重滑坡。但这是证明《大宪章》持续重要性的不可靠线索。……简言之,成文法的证据是个误导,还有其他方面显示,《大宪章》依旧活着并且完好。” 33

在17世纪议会与国王的伟大斗争中,通过柯克等人的创造性阐释,《大宪章》散发出了最迷人的魅力,再一次阻止了英国绝对主义王权的发展,为议会的胜利以及宪政的最终确立作出了最重要的贡献。在17世纪的内战时期,激进派发展出了一种不同于柯克的对《大宪章》的理解和利用方式,对后来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权利法案》等文献产生了影响。对于这一问题,霍尔特有经典的评论:“然而,自然法的出现不是标志着《大宪章》历史的结束,而是标志着另一阶段的开始。从此以后,在英格兰,《大宪章》成为激进分子的政治财产。迄今为止,《大宪章》已经与普通法和普通法法院紧密结合在一起。作为议会不断确认的结果,它还与议会权力的存留和扩张有关。现在,激进的思想家们则是令《大宪章》与普通法和议会对立。对于他们而言,《大宪章》传递的自由是生而自由的英国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可以用来针对议会,它像国王一样专断;也可用来针对普通法体制,普通法使得法律职业因人民的争讼而暴富,并且与议会一起为这个国家强加了一位不可容忍的暴君。柯克真正的承衣钵者不是辉格党人,而是17世纪的平等派、18世纪的约翰·威尔克斯和19世纪早期的某些激进主义者。” 34 如果说在平等派那样的英国激进主义者那里自然权利与《大宪章》和普通法相对立的话,那么,二者在美国却并肩作战,完美地结合在一起。

参考文献:

1.[英]温斯顿·丘吉尔:《英语民族史》,薛力敏、林林译,南方出版社2004年版。

2.[英]詹姆斯·C.霍尔特:《大宪章》,毕竞悦、李红海、苗文龙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英]梅特兰:《英格兰宪政史》,李红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4.[美]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强世功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

5.[德]格奥尔格·耶利内克:《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现代宪政史上的一大贡献》,钟云龙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思考讨论题:

材料一: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第4条规定:“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材料二: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规定:“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问题:

1.结合材料一,谈谈《大宪章》第12条和第14条对后世的影响。

2.结合材料二,谈谈《大宪章》第39条对后世的影响。 Z8CCCsUW+nw10PlNkMHI6m/RkpmaJRmlAdUTjF88fnkwrS3vykb0yu50iyA4f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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