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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包龙图打坐在开封府

前文说过,老天是公平的。

两年后,包拯升任端州(今广东省肇庆市)知州,相当于市长。只不过呢封建社会和我们现在不一样,司法权和行政权是不分开的,这个地区的知州就既是司法最高长官,也是行政最高长官。

端州出产一种名砚,是朝廷钦定的贡品,和湖笔、徽墨、宣纸一道,并称“文房四宝”,文房四宝就是这么来的。

以往在端州任职的知州,总要在上贡朝廷的端砚数目之外,自己留几块收藏,这种事本来也没什么大不了的。但包拯上任之后,一改陋习,决不多收一块。后来包拯又升官了,离开端州,他发现船舱里私藏了一块端砚,这是当地百姓悄悄送给他的。包拯一言不发,将那块名贵的端砚丢入江心。

包拯一生就是这么清廉,他从走出小山村开始就立志要做个清官,他曾经做了这样一首五言律诗:

“清心为治本,直道是身谋。秀干终成栋,精钢不作钩。仓充鼠雀喜,草尽狐兔愁。史册有遗训,无贻来者羞。”

大意是说,做人要光明正大,就像秀挺的木材应该做房屋的栋梁,精炼的钢料决不应去做铁,我应该做一个无愧史书教诲的清官。

我前几天去某法院参加诉讼,走到诉讼厅二楼的时候,发现那里就挂着一副包拯的画像,法院把包拯列为中国古代十大法学家之一。

我就想说呢,包拯对司法领域的贡献,不仅是因为他是一个法学家。其实他还给后世的司法工作者做了一个楷模,做了一个标杆。做司法工作,要公正,要清廉,这是一个司法工作者最为基本的素质。

包拯由于政绩突出,升官的速度比火箭还快!封疆大吏,京官让他做了一遍,这期间包大人还奉旨出使契丹。

不过包拯做的官里,大家最熟悉的就是开封府尹。

开封府尹其实是包拯晚年才做的一个职位,而且前后只做了一年多,宋仁宗嘉佑二年也就是公元1057年3月开始做,到嘉佑三年六月就离职了,包拯是在公元1062年去世的。但就是在这一年的时间,包拯坚决惩治权贵的不法行为,坚决抑制京官的骄横,惩办无赖刁民。做了很多有益于人民的事。

我记得河南开封,有个开封府博物馆,上边记载着当年在开封府做过府尹的所有官员的名字,但是人们唯独找不到包拯的名字。

这是因为包拯实在太有名了,每个游客来的时候,都要用手抚摸一下他的名字,久而久之,包拯的名字就变得模糊不清了,说明大家真的是很崇敬这位清官。

虽然包拯只在开封府呆了一年多的时间,但是很多后来的公案小说中,包公的故事几乎都是在开封府发生的。

比如说,我们小时候看过的《三侠五义》,还有很多京剧里的故事,包拯的唱词中也有包龙图打坐在开封府。说到京剧,包公戏真的是很多。就算没听过京剧的人都能说出很多关于包公的京剧的名字。比如说《铡美案》、《狸猫换太子》、《打龙袍》还有《铡包勉》。

《铡包勉》这个戏又叫《赤桑镇》,情节是这样的。包拯的亲侄包勉,在担任地方官以后,贪赃枉法,后来终于败露。案卷几经辗转,到了开封府包拯手上。包拯阅卷后,怒不可遏,但是又十分为难。包拯自小父母双亡,由包拯的嫂子,也就是包勉他妈一手抚养成人,所以他向来不叫“嫂子”而尊呼“嫂娘”,嫂娘对他恩重如山,包勉是嫂娘唯一的儿子。当然这个情节是虚构的,我前边说了,包拯为了伺候生父生母三十六岁才出山的。

咱现在只说戏剧里的包拯,在公私两难之中,包拯选择了大义灭亲,决然下令斩了包勉,然后再回到赤桑镇向嫂娘赔情,就是这么一段故事。

但是,这段故事呢,其实对现代司法来讲也有一些意义。

在现代司法当中,回避是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中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明文规定了这一原则。中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规定回避原则,但也以专章规定了回避制度。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必须依法实行回避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办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因遇有法律规定的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或执行有关任务的情形,不参加对该案的审理或有关任务的执行。在审判案件和执行有关任务时,上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遇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应主动地、自觉地提出回避。

如果在诉讼开始后,发现案件的审理人员与诉讼的另一方存在利害关系的,也可以当庭提出回避。在正常的诉讼程序中,法官也会在开庭前,问道双方当事人你们是否对法官、书记员或者合议庭有异议?如果有,当事人就可以说出来,但是你必须要说明理由。

回到铡包勉这个案子中来,也就是说这个案件如果放到现在,包拯完全是应该回避的。而且这件事在《公务员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回避。

当然,我们很崇敬像包拯一样可以大义灭亲的清官,但是我们也要清楚法律的一个原则。

法律就是想用法条约束每个人的行为,让很可能给其他人造成不公平的现象用法条予以避免,这就是法律的意义。即便是有大义灭亲的正气,也需要遵循法律办事。

戏剧里包拯在开封府发生的故事还有很多,我们再来回忆一出京剧叫《铡美案》,这个情节,没必要细说了,大家应该都很熟悉。但是,熟悉情节,未必熟悉细节。我们现在来关注铡美案中的一个细节。

包拯在问秦香莲,陈世美杀你,你有什么证据?秦香莲就把当初陈世美派出的韩琦要杀自己的那把佩刀拿了上来,这时陈世美就狡辩说,光有刀怎么没有刀鞘?秦香莲当时就说了刀鞘在那韩琦的腰上,包大人马上就派人去庙里把刀鞘取了回来,因为当时的武器都是有出处的,刀鞘上肯定有驸马府的印记,所以这就形成了一个证据链,认定要杀秦香莲的人就是陈世美。

这个案件就现在来说呢,我觉得还是缺乏给陈世美定罪的决定性证据,这个证据就是到底怎么证明陈世美指使韩琦去杀人,因为韩琦自杀了,已经死无对证了。根据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如果陈世美请一个好的律师,这个完全是可以脱罪的。

有人说,这不就放走了坏人了吗?

没办法,这就是现代司法制度,我们要给犯罪嫌疑人充分辩解的理由,也要尊重物证大于人证,大于感情的原则。当然如果放到现在,我觉得放走陈世美的可能性也不大。因为我们同样可以回忆那里边的细节,当时是陈世美把刀交给的韩琦,那上面一定有陈世美的指纹。这就是利用现代侦测的技术去弥补一些证据链条上的缺失。 1bI+zeAHAJohIS9Pc2D3npehVsDOEVTu1vghZR+LuD1ys75rW6j44BCN9dM/j7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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