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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古代盗贼的惩处

上文说了古代的“警察”如何抓小偷!那么被抓住的这些小偷,又会遭到怎样的惩罚呢?

现在国际上有一个繁荣定律,这繁荣定律其中有一条就是哪繁华,哪小偷就更多。

唐朝是中国历史最有钱的朝代,西京长安、东京洛阳都是当时世界购物中心,当时世界各地的人都来中国购物,境外购物,日本人那时候就常来。无疑,这个时期逛街也很爽。但这一时的小偷的业务也十分繁忙,长安、洛阳都是偷盗者的乐园,让人们很烦。

当时,长安包括抓小偷这样的治安差事,由左右巡使、左右街使与京兆尹共同负责,特别是其中的左右街使权力很大,盗贼最怕,其由掌管宫中及京城警卫治安的“金吾卫”直接调遣,金吾卫在每条街道上都有驻防。

唐时,在长安的外城还分设万年、长安两县,对杜绝郊县沦为盗贼据点。城里还设有贼曹,贼曹又叫“知捕贼盗”就是咱们常说的便衣警察,武装特警!专门对付盗贼,对街上的小偷、流氓,抬手就打。

不过,有一点提醒大家,现在真遇上小偷了,正当的防卫可以,千万不要殴打小偷,防卫过当,那也是犯罪!而且现在的小偷,大部分也是有组织犯罪,一旦你跟那个小偷厮打起来,很可能一帮一伙的,给你造成伤害!所以,真遇到小偷,还是报警比较好。

在中唐以后,特别是安史之乱之后,唐朝的民风日下,小偷也不再是个体出现了,他们也开始拉帮结伙,成为了影响街头治安最危险的群体,叫“恶少”。

恶少不是现在那些开车七十码,上街撞死人的那些坑爹的富二代,官二代,恶少就是人们今天说的街头小混混。

和今天一样,这些恶少喜欢穿奇装异服,喜欢身上刺青。所以,那时人们逛街时最怕遇到这些家伙,这些家伙很大一部分就是由一些小偷、流氓、还有盗贼组成的,由于他们拉帮结伙,有恃无恐。

每位新上任的京兆尹,就是长安市长,往往都要进行一次严打,抓捕、处决一批恶少,以维持治安。由于晚唐时局不稳,有的恶少乘机偷抢劫掠干尽了坏事。

据《资治通鉴》记载,在唐文宗李昂当皇帝的太和九年(公元835年),长安便发生了一起恶性治安事件,恶少们,杀人,剽掠百货。打砸抢烧!后来朝廷派出军队,斩首了十余人,长安才安下来。

不同朝代惩治小偷各有高招。中国最早处罚盗窃办法就是让其残废,再想偷下辈子吧。

先秦时,抓到小偷,就剁脚。1975年12月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多次提到秦国对盗窃行为的处罚,其中一条是,五人一起盗窃,赃物在一定数额以上,斩去左脚,罚去修筑四年城墙。您想想,少了一只脚,还怎么去修城墙,那时候也没有个轮椅什么的。

西晋时著名法官刘颂说得很干脆,盗者截手。哪惹祸就把哪砍下去,都知道小偷小偷俗称“三只手”,把你手给剁了,难不成还真有第三只手不成?明代对小偷的惩处有:挑筋去指,挑筋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等多种残忍手段。

谁敢偷东西,直接让你变成残废,靠严刑峻法,威吓!让小偷们有所收敛!最让小偷害怕,不是死刑,乃肉体摧残,这对窃贼来说,比死还可怕。

至于“枷项游历”,对小偷来说则不算一回事。这叫死猪不排开水烫,脸皮厚,二皮脸。

当然,这个小偷也有爱面子的时候。我就总听到被偷的人抱怨,说小偷脸上又没写字,我哪知道谁是小偷?

别说,人家古代就有在小偷脸上写字的,叫黥(qing,二声)面,就是在脸上刺青,这个大家在水浒里看见过吧?林冲、宋江都刺过!古代小偷只要被抓住,就往脸上刺字。

在明代,一般小偷被逮到要遭“墨刑”,也是刺字,不过这个刺字,刺得更细了,犯什么罪刺什么字。省的盗贼一上街,还挺光荣的,说我是梁山好汉,是被奸臣陷害的。

那时候,抢夺他人财物的,在右小臂上刺“抢夺”二字,盗窃的在右小臂上刺“窃盗”二字,再犯则刺左小臂。如果盗窃第三次被抓到了,那就没命了,三犯者绞,直接判绞刑处死。

这些盗贼服完刑,即便能被放出来,你想重操旧业,没门!人一眼就看出来,这人做过贼!躲远点!

明清时期,小偷最多的地方自然是京城北京,晚清时北京小偷俗称“小绺”,黑话叫“老荣”,他们拉帮结派,内部分工比过去更细,有黑白潜、轮子潜之分,黑潜夜偷,白潜日偷,轮子潜专门在火车上偷,时人逛街时稍不留神,钱包就可能被“顺”走。正是由于这种防不胜防的小偷横行的现状,明清对小偷惩罚的严厉程度,远远超过了唐宋。

当然,古代官府抓到窃贼后也喜欢“罚款”,这也是法律条文所允许的,称为“纳铜”,目的是“赎罪”。不过这种“花钱就能捞出来”的行为,或许也是古代小偷常抓难绝的原因之一。

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盗窃罪的量刑,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数额较大(5百元至2千元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5千元至2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后奉劝至今还“活跃”在各条战线上的小偷们,“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yZ3XgZPhNa+YDAmMyUlbfxCmBdxrOb75zwghbE2H8VCQNeCzCafwtVENgxYTJ1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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