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浒》里还有个情节,让人是记忆犹新,听着毛骨悚然!这就是孙二娘在十字坡上开黑店。
一听母夜叉这个名字,很多人都以为孙二娘是一个五大三粗的恶婆娘的形象。其实不然,夜叉是佛经中的一种特殊的生物,男的很丑,女的却又非常美丽,拥有无穷的力量,是守护佛法的“天龙八部”之一。
所以说,孙二娘生的应该是很漂亮的,要不也不会得了这么一个外号。
孙二娘在中国民间也算是小有名气,提起她,就让人不得不想到她那一手做的香喷喷的人肉包子。孙二娘惯常做人肉包子,也算是另类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用武松的话来说,“肥的切做馒头馅,瘦的拿走去填河”,真正做到了羚羊挂角无迹可寻,标准属于“吃人不吐骨头”类型!
孙二娘虽属不法奸商一类人物,但她和别的江湖人物一样,有着一身的义气,为了拜把子兄弟武松,她能舍弃自己的家业,带着老公就上山落草。她敢爱敢恨,风骚大胆的性格,堪称野蛮女友的典范。
我们这节的话题,就是这个孙二娘卖的肉包子,算不算假冒伪劣商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那比如说要是买到了孙二娘的这个包子,能不能找她赔一倍的购货价呢?
咱们这就组织一次模拟法庭,看看这法官是怎么断这个案子的。
法官:原告请你陈述一下你起诉的诉求和理由?
消费者:法官,是这样的,我到孙二娘店子里买包子,不想那个孙二娘买的包子不地道,特来起诉,要求孙二娘退一赔一。根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官:你买孙二娘的包子用了多少钱?
消费者:100文铜钱,他应该再赔我100文铜钱。
法官:孙二娘,原告告你的包子有问题,要你退他100文钱,赔他100文钱,你的答辩意见?
孙:哼,他想得美。他分明是敲诈嘛。
法官:这么说,你的包子有无问题?
孙:咋个会有问题,明明就是肉包子嘛,有啥子问题?!
消费者:法官,她的包子包的是倒是肉,只是不知道是啥子肉,味道怪怪的,不像是猪肉。
孙:不是猪肉,难道还是人肉?!你敢诬陷我!
消费者:法官,这是我花了500文钱在鉴定中心对肉包子的肉进行的鉴定分析报告,他们说里面的肉是耗子肉。
孙:法官,他拿去鉴定的肉包子不是从我店子里拿去的。
消费者:我早就料到你会说这个话,你看看,这是我带上公证员一起到你店子买包子,公证员出具的公正文书。她孙二娘卖耗子肉包子谎称“价廉物美”,我这里还有当初的购货发票,能够证实肉包子是从孙二娘店子里卖出的。
法官看发票后:确实是孙二娘你店子里的发票,本院予以采信吧。孙二娘,你卖耗子肉包子怎么解释呢?
孙二娘突然大声说道:法官,这个人他根本不是消费者,不能退一赔一。
法官:此话怎讲?
孙:理由是:1、这个人事前就带有公证员一起买包子,明显早有预谋,知道我买的包子有问题,属于知情购买行为;2、他一次性购买如此多的包子,一个人吃得完吗?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规定,只有为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的才是消费者。综合上述3点理由,他“知假买假”,主要目的是牟利,不算消费者。所以,请大人驳回李鬼的诉讼请求,追究他滥诉的法律责任。
法官:现在本官判定,原告不属于消费者,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得到孙二娘退一赔一的200文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费用100文钱由原告承担。对了,原告,你叫什么来着?
消费者:我叫王海!
法官:我说呢,那就对了!不过我也警告你孙二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也就是说,王海,你虽然得不到赔偿,但可以去相关部门举报孙二娘的产品质量问题,让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查处。
消费者:这回有地说理去了,咱骑驴看唱谱走着瞧。
孙二娘:哎哎,别走,咱商量商量!
您看,这孙二娘再厉害也撒气了吧!
根据《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要承担下列责任:(1)责令停止生产或者销售;(2)没收非法所得;(3)没收生产或者销售的假冒伪劣商品;(4)罚款;(5)吊销营业执照;(6)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提醒各位生产者,您还是把自己的产品质量弄上去,别弄孙二娘的那些歪门邪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