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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这老虎到底该归谁?

《水浒传》里有这么一个故事,山东海边有个州郡,唤做登州。登州城外有一座山,山上多有豺狼虎豹,出来伤人,知府衙门令猎户们三天之内捉住老虎。这登州有两个好汉,解珍、解宝,猎户出身,手使钢叉,武艺惊人。解珍外号叫两头蛇,解宝双尾蝎。

水浒里说两个兄弟迳奔登州山上,下了窝弓,去树上等了一日,不济事了,收拾窝弓下去;次日,又带了干粮,再上山伺候。看看天晚,兄弟两个把窝弓下了,爬上树去,直等到五更,又没动静。两个移了窝弓,来西山边下了,坐到天明,又等不着。两个人心焦,说道:“限三日内要纳大虫,迟时须用受责,是怎地好!”

两个人到第三日夜,伏至四更时分,不觉身体因倦,两个背靠着且睡,未曾合眼,忽听得窝弓发响。两个跳将起来,拿了钢叉,四下里看时,只见一个大虫中了药箭,在那地上滚。两个捻着钢叉向前来。那大虫看人来,带着箭便走。两个追将向前去,不到半山里时,药力透来,那大虫当不住,吼了一声,骨碌碌滚将下山去了。

解宝道:“好了!我认得这山是毛太公庄后园里,我和你下去他家取讨大虫。”当时兄弟两个提了钢叉迳下山来投毛太公庄上敲门。

可是,万万没有想到,毛太公为了贪功将大虫据为己有,不承认。诬陷解氏兄弟抢掳他家钱财。为小小的一件涉及猎物归属的民事案,毛太公要置二人于死地,解氏兄弟去讨虎不成,反被毛太公的儿子毛仲义叫差人绑了,下到死囚牢里去。多亏乐和告诉了孙新、顾大嫂,他们和孙立、邹润、邹渊一起,救出解珍、解宝,投奔了梁山。

就是这么一段故事!

其实,解珍解宝与毛太公的争端完全是场民事纠纷,也就是遗失物到底归属于谁的纠纷!

在法律上,是指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观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它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拾到的人就被称为“拾得人”。

在古代,很多民族都按“先占”的原则处理遗失物,任何脱离了主人控制的财物都归拾得人所有,这个就有点先下手为强的意思了。

如果按照这个原则呢,毛太公似乎对这只老虎就有所有权了。

但是,为了避免冲突,立法者就逐渐制定了法律来限制先占原则。《左传·召公七年》里就记录,当时周文王就和诸侯约定,对走失的牛马,奴婢都要归还本主,不能占为己有。《周礼》里还记录了一个法律原则,“大者公之,小者私之。”就是捡到遗失物的人,大的东西交公,当时有个叫“朝士”的衙门,交到这里去,小的呢,自己就拿回家吧!但是,这个大物、小物的标准搞不清楚。

到了唐宋时,这个法律就又有变化了。法律规定,拾到的遗失物,必须在五日之内就交到当地的官府,如果不交那就是要打一百板子。官府收上来的遗失物,要公告一个月,如果没人认领,再在各地交通要道上公布遗失物的清单,如果半年内还没人认领,归官府所有了,这里有个特别规定,牲畜是一年的认领期。

这个法律到了明朝时就又有了变化了,《大明律》也规定了拾得者五日内要交公,否则打屁股!但是同时规定,如果在公告期内,失主来认领了,那么这个原主要把相当于这个遗失物一半的价值的报酬给这个拾得者。这个可又是一项重大进步了,给拾得者交还财物一种动力。这个法律一直被保留到了民国初期,那时拾得者能占有的遗失物价值,变成了原来的四分之三。

好了,大家就很关心了,现在对于遗失物的处理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还有一点,民法通则对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与遗失物在同一条中作出规定,这是视遗失物、漂流物及失散的饲养动物有同一法律地位。所谓漂流物,是指所有人不明,漂流于江、河、湖、海、溪、沟上的物品。而饲养的动物,多是指人们饲养的家禽、家畜而言,如鸡、鸭、牛、马、羊等,还有现在很多家养的宠物。这类动物如果走失,所有人丧失对于物的占有,就是遗失物。

如果拾得人,为了使这些动物不死亡,给喂食,然后交到有关公安机关的,这个动物的主人,因为法律上有无因管理的原则,还应该支付拾得人喂养这些动物所支付的费用。

不过,像解珍、解宝这种情况,如果放在现代,这只老虎算不算遗失物呢?

法律有相关的规定,比如驯养的野生动物逃逸,所有人还在继续有效地进行追索,如驯养的鹰飞走,所有人正在用其他驯鹰追捕,其他人就不得随意侵犯。但是如果驯养的野生动物回复其自然状态,如驯养的鹿逃回大森林,就不再构成遗失物。

理论上,解珍、解宝并没有驯养过这只老虎,对其没有形成完全的占有。所以说,这只老虎应该在所有权归属上还不属于他们兄弟的东西,所以也就不能算做是遗失物了。这桩民事纠纷,如果按照相关的法律处理的话,毛太公应该把这只老虎交公,而解珍、解宝兄弟呢,也应该得到官府的一些补偿。

过去有一句话,叫“路不拾遗,夜不闭户”,来形容繁荣的世道,人民道德水平都很高!但是任何时代,人们对于物质的占有都有一种天生的欲望,而这种欲望本身就是带有一种恶念的。比如前些日子,有个民工回家,把父子俩打工赚来的钱撒了一地,结果好多人哄抢,把钱都抢走了,只有少数的人把捡到的钱交还给了失主。

这样的行为,就必须靠法律去调整,并惩罚那些故意侵占他人财产的人,只有这样才能显示出法律的尊严,保护人民的合法财产。 1QkYOU562q/IyuJ4iezSPblI28oterQxre+gCLCeLK0a0KI3kfi70bDk0C6vCD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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