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作为“日常例行互动的必要基础”(L.G.Zucker,1986:53),是一个社会稳定的最后根据。从消极的意义上讲,没有信任也就没有社会,因为社会即为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而交互作用之所以可以发生,来自交互双方彼此的信任;从积极意义上讲,有了信任,就会增强社会成员的向心力,降低社会运行的成本,提高其运行效率。早在1900年,齐奥尔格·齐美尔(G.Simmel)就曾说过,“离开了人们之间的一般性信任,社会自身将变成一盘沙,因为几乎很少有什么关系不是建立在对他人确定的认知上”(1990:111)。可遗憾的是,继齐美尔之后,信任研究非但没有因他的关注而兴起,反而被人们淡忘。我们可以原谅一个学科淡忘这一重大问题,是因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信任同样像阳光和空气一样被视为理所当然的存在,它默默地沉寂于社会科学之中,没有成为中心课题”(B.A.Mistzal,1996:1)。其潜台词似乎也在告诉人们,这是一个毋庸置疑的构不成话题的要素。可至20世纪50年代,随着现代化的兴起,美国心理学家多依奇(Deutsch)、霍夫兰(Hovland)、詹尼斯(Janis)和凯利(kelly)等学者又重新开始关注这一概念。而多依奇通过对囚徒困境的实验,得出个体之间是否信任及信任程度如何是随着实验条件的改变而变化的。虽然在其研究中,他们将“合作”等同于“信任”的研究取向遭到了许多学者的批评(例如,D.Good,1988),但却为信任的实证研究开辟了一条道路。
到了20世纪70年代以后,信任研究成为西方社会科学界的热门话题,几乎所有社会科学专业门类,如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等领域都有学者曾涉足。众多学者之所以对信任这一课题感兴趣,不仅在于它的理论价值,还在于其现实意义。比如,社会学家们认为信任就像社会关系中的胶合剂,是社会秩序的基础。对政治学家来说,信任意味着宽容,而民主制度必须建立在宽容的文化基础上,因此信任是民主制度运作的润滑剂(M.E.Warren,1999)。就像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和西德尼·维巴(G.A.Almond&S.Verba)所谓的“市民文化”假设,认为市民文化是“一种在全体公民中广泛分布的政治能力和相互信任”(1989:4)。更加有影响的相关研究则是政治学家罗伯特·帕特南(R.D.Putnam),他在其名著《使民主运转起来》中认为,“社会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信任,信任对于民主制度来说不可或缺。另外,在经济学家看来,信任不仅可以促进合作,使得经济交换更有效率(L.C.Young&I.F.Wilkinson,1989),而且可以降低组织内或组织间交换时产生的风险及成本,如监控成本、缔约成本、交易成本等(J.L.Bradach&R.G.Eccles,1989;T.K.Das&B.Teng,1998;M.Becerra&A.K.Gupta,1999),以提高微观经济组织的运作效率。日裔美国学者弗朗西斯·福山(F.Fukuyama)在其《信任:社会道德与繁荣的创造》一书中从文化角度将信任提到了影响整个社会进步和经济繁荣的高度。该书的畅销不仅激发了学者们的研究热情,也引起了普通公众对信任问题的关注与重视。
从学术内部来看,信任之所以长期受到忽略,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社会属性比较“软”,社会科学研究出于对制度的关注和定量的强化,需要躲开这些“软性”的、复杂的、很难解释清楚的东西。但到了20世纪下半叶,众多的学者越来越发现用“硬的”变量——如阶级、社会地位、经济地位、组织形式等——解释人的行为是不充分的,因而在社会科学界内部发生了向“软变量”(soft variable)的转变。
波兰社会学家彼得·什托姆普卡(Piotr Sztompka)认为,“在社会学思考中,我们已在某种程度上观察到关于社会的有机的、系统的或结构的想象潜力的枯竭,以及向‘软变量’——‘无形的和难以精确估量的’领域或更多地主观定义的领域,即社会现实的精神和文化维度——的转变”(2005:2)。他认为这种转变包含了两次范式的转换,第一次是从“第一种社会学”转换到“第二种社会学”,即从关注系统、整体的社会学(系统社会学)转变为关注个体及其行动的社会学(行动社会学);第二次范式转变发生在行动社会学内部,即对行动的想象也由“‘硬的’、功利的、工具的、实证主义的”图景,转向“‘软的’、人文主义的、有意义的”图景。他将后者称为“文化主义的转向”。而信任研究的兴起,正是这种转向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一个突出实例。
就信任研究兴起的原因而言,除了社会科学研究的转向带动了信任研究外,更为重要的是现实的需要。在这充满偶然性、不确定性及全球化的当今世界,信任正日益变成一个急待深入研究的中心问题。
一、社会分工的精细化对信任的需求
当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每个社会中的角色、功能、职业、生活方式的分化和特殊化均已达到了很高的程度,充分表现出了埃米尔·涂尔干(E.Durkheim)意义上的“有机团结”。有机团结社会与机械团结社会的差别在于,机械团结社会建立个人的相似性和社会同质性的基础依靠的是人们共同具有的生活方式、道德准则和宗教信仰,其特点是社会分工不发达。但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社会职业出现了专门化,每个人都在发挥不同于他人的独特功能,此时机械团结开始消失,每个人必须依赖他人才能生存,形成了人们彼此之间的强烈依赖感、团结感和社会的联系感(埃米尔·涂尔干,2000)。
当分工促使人们之间的合作需求增加时,作为社会基础的信任将随着分工的扩大进一步增加。正如A.赛里格曼(A.Seligman)所说:“系统越分化,伴随的角色越增加,越可能出现任何特殊的角色(或角色丛)的不稳定,并因此可能——也许甚至是必需——出现更大程度的角色期待的可磋商性。角色期待的不确定性和可磋商性越大,导致作为社会关系形成的信任的发展的可能性越大。”(1997:39)
二、社会风险的增多和不可预知需要更多的信任储备
德国著名学者乌尔里希·贝克(U.Beck)于1986年在其德文版的《风险社会:迈向一种新的现代性》一书中首次使用“风险社会”(risk society)概念来描述后工业社会。贝克指出:“现代性正从古典工业社会的轮廓中脱颖而出,正在形成一种崭新的形式——(工业的)‘风险社会’。”(2004:2)文明与技术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毋庸置疑地带来了好处,但也带来了与之相伴随的各种风险,这些风险恰是人的决定的后果,而不是什么神意。如贝克所说:“各种风险其实是与人的各项决定紧密相连的。”(乌尔里希·贝克,约翰内斯·威尔姆斯,2001:119)
所谓风险,“首先是指完全逃脱人类感知能力的放射性、空气、水和食物中的毒素和污染物,以及相伴随的短期和长期的对植物、动物及人的影响。它们引起系统的、常常是不可逆的伤害,而且这些伤害一般是不可见的”(乌尔里希·贝克,2004:20)。这是一个富有洞察力、具有远见卓识的见解。随后发生的一系列事件也反复证实了贝克的观点,如苏联的切尔诺贝利核泄露事件、英国的疯牛病、美国的“9·11事件”和中国的“非典”蔓延等。因此,“为应付‘风险社会’出现的弱点,需要扩大信任的储备”(彼得·什托姆普卡,2005:16)。
三、交往的陌生化对信任提出了新的要求
从传统的角度来看,乡土社会本是一个“熟人社会”。在“熟人社会”中,信任依托简单的“血缘”、“身份”、“关系”的判断便能建立与维系。而现代社会是一个流动的社会,其显著特征就是社交圈的开放、交往的范围广泛和低频率的相互接触。随着全球化浪潮的到来,人口流动的加剧,原先的“熟人”社会变成了“陌生人”社会。流动的频繁性使我们与陌生人打交道的机会越来越多。熟人与熟人进行交往当然靠的是信任,可陌生人与陌生人的交往更需要信任。陌生人代表着未知,为了简化未知带来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信任由自在变成了自为的资源。
从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不仅意味着信任的对象在变化,也意味着信任建立与维系模式随之变化。原先的模式不再完全适用,新的模式很难建立。这可能就是现代社会遭遇信任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但也正因为如此,信任问题才会受到关注。
四、对系统的依赖正在加强
现代人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计算机、网络、货币及各种各样的专家,但我们对它们却了解不多。我们需要乘坐飞机,但并不具备飞机制造及飞行方面的知识;我们需要使用货币,但却并不清楚如何识别货币真伪;我们需要做手术,但并未掌握相关医学知识。什托姆普卡曾问道:“谁有能力完全懂得全球资金流动、股票交易起伏、计算机网络、电信、运输?或者,谁能够完全懂得行政的、管理的、政府的或军事的运行机制和国际官僚机构?”(2005:17)现代人正变得越来越依赖其并不了解的、陌生的系统的正常运作,人们的行动就犹如在一个巨大的黑箱中摸索。人们离不开这个黑箱,却又只能按照它的运作方式行动,所以人们能做的只是相信那些系统能够正常运作。在这一点上,信任变成了人们应对晦暗环境的有效的有时甚至是唯一的策略。没有信任,人们将寸步难行。
社会心理学家杨中芳等人指出,信任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社会与心理现象,牵涉到很多层面和纬度。因此在做任何信任研究之前,把自己要研究的信任先做概念上的说明及澄清,找出其基本构成是必要的(杨中芳,彭泗清,1999)。但是,尽管有众多学者研究过信任,也曾对“信任”进行过界定,可迄今为止,在“信任是什么”这一基本且至关重要的问题上仍然见仁见智,西方的学者对信任的定义可谓五花八门,莫衷一是。这一情况的出现一方面固然表明了信任之“软”的特征,其基本构成涉及许多层面与维度;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不同学科领域的学者站在不同学科的立场,采用不同的学科视角和方法来观察和理解信任的结果。他们有些人以理论分析为基础,“主观地”将信任进行概念化,另一些人则通过因素分析等实证手段“客观地”找出了信任的含义。在此领域,有人偏重于描述性定义,有人倾向于采取操作性定义(杨中芳,彭泗清,1999)。一般来说,对信任的界定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将信任定义为对他人善良所抱有的信念或一种健康的心理特质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一些心理学者(如M.Deutsch,1958;G.D.Mellinger,1956;J.B.Rotter,1967;K.Giffin,1967;L.S.Wrightsman,1974)开始对信任问题进行系统化的研究。一般来说,心理学者所关注的焦点是个人的心理状态及其对环境的反应。对他们而言,信任是一种存在于个体内部的较为稳定的心理特质或信念,具有不同心理特质或信念的个体具有不同的信任倾向。在这样一种理解和定义下,研究信任关系能否建立只需研究信任者的人格特质,或信任者对其他社会成员的一般性信念或态度就可以了。信任者对人性、人的可信性的看法会直接影响到信任关系是否能顺利建立。这种倾向性直接反映在他们对信任的定义上。下面是一些典型的定义。
赖特曼(L.S.Wrightsman)将信任界定为,个体所有的一种构成其个人特质之一部分的信念,是个体特有的对他人的诚意、善良及可信性的普遍可靠性的信念(1974)。
康明思和布罗米莱(L.L.Cummings&P.Bromiley)则认为:“信任是一群人个别的信念或共同的信念系统。在此信念下,其他的人或团体:(1)会以值得信赖的作为做出与承诺一致的行为;(2)无论协商所形成的承诺为何,都会表达诚意;(3)即使有机会,也不愿占人便宜。”(1996)
萨波尔(C.F.Sabel)认为信任是交往双方对于两人都不会利用对方的易受攻击性的相互信心(1993)。
托马斯(C.W.Thomas)指出,信任涉及对他人的期望和信念,即相信他人会以我们预期的方式行动,而此方式不必然对其有利(1998)。
麦克林和哈克曼(D.L.McLain&K.Hackman)认为,信任是种信念,认为特定的他方在可以自由选择的情境下,“能够”且“愿意”以信任者最佳的利益行动(1999)。
德克斯(K.T.Dirks)认为,信任是一种期望或信念,使个人能够依赖他人的言行,并认为对方对自己有善意(2000)。
同样地,安德里勃(S.S.Andalleeb)也认为,信任是一种信念,即甲认为在交换关系的投资上,乙在产生正面结果或不产生负面结果时是可以依靠的(1995)。
二、将信任定义为对他人特点的反映
人际信任是包含至少两个人的社会心理现象,仅仅从信任者的个人角度来分析信任建立的机制,显然不够充分。常识告诉我们,即使具有很强信任感的人在建立信任关系时,也会对信任对象进行选择。也就是说,影响信任建立的因素不限于信任者自身的人格特质,交往对象的特征也会影响到信任关系能否顺利建立。遵循这样的思路,许多学者首先通过分析被信任者的特征来研究信任建立的机制,他们通过研究被信任者所具备的特征,提炼影响信任建立的一些因素。如梅耶、戴维斯和斯古曼(R.C.Mayer,J.H.Davis&F.D.Schoorman)指出,可以从三个方面去考察一个人是否可信。(1)能力:是否具备专业的技术或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2)仁爱:一方相信另一方的行动会考虑其交易对象的利益,并非仅以自身的利益作为考量。(3)正直:相信交往的对象会遵守约定的条约,会诚实行事(1995)。一个人如果具备了这些特质,他(她)就是一个值得信任的人,信任关系就会建立,就会发生信任行为。
其次,这一研究思路也反映在各种对概念的定义上。例如,米希拉与莫里西(J.Mishra&M.A.Morrissey)认为,信任是某方基于以下四个信念,而有处于劣势的意愿。(1)认为对方有能力(competent);(2)认为对方坦诚(open);(3)认为对方能付出关怀(concerned);(4)认为对方可靠(reliable)(1990)。
麦肯奈特、康明斯和契万尼(D.H.Mcknight,L.L.Cummings&N.L.Chervany)则指出,信任指一个人相信且愿意依赖另一个人。而高度信任的概念可分解为两个构念:一是信任的意图(intention),指在特定情境中,愿意依赖他人。二是信任的信念,指在特定情境中,相信他人是善意的、有能力的、诚实的或可预测的(1998)。
怀特纳等(E.M.Whitener,S.E.Brodt,M.A.Korsgaard&J.M.Werner)认为:信任的定义反映了三个维度:第一,信任是某方所显示的一种期望或信念,认为他方的行动是出于善意而有所行动。第二,某方不能控制或逼迫他方去实现这项期望。换言之,信任涉及一种居于劣势和冒风险的意愿,使他方可能无法去履行该项期望。第三,信任牵涉某种程度上对他方的依赖,因此个人的结果会受到他人行动的影响(1998)。
而在多尼、坎农与莫伦(P.M.Doney,J.P.Cannon&M.R.Mullen)看来,信任是对信任标的对象所知觉到的信用和善意(perceived credibility and benevolence)。它有两个面向,第一,“客观的信用”——预期他方的语言或文字声明可以依靠。第二,“善意”——某方对他方的利益和联合行动表现出高度的兴趣(1998)。
瑞恩和范德芬(P.S.Ring&Van De Ven)在信任要素上所做的区分是:(1)相信他人的善意。(2)认为他人的期望可信赖且可预期。这两种信任是交易结构模式的重要因素(1992)。
虽然不同的研究者分别从不同的层面去探讨影响建立信任关系的要素,包括了正直(integrity)、能力、善意、诚实、行为一致性、忠诚、动机等,可这些要素分属于不同的层面,有的属于外在行为层面,有的属于能力层面,有的是动机层面,还有的是人格层面。从他们的分析结果来看,我们也可以发现信任要素方面的复杂性特征。
三、将信任定义为对他人行为的期待
虽然个人生活经历及特质对人际信任的形成很重要,被信任者的特征对能否建立信任关系的影响也不可忽视,但人际信任毕竟是涉及两个人的一种社会现象,只从单一的角度去探讨信任的建立机制亦有失偏颇,因此又有研究者认为只有从信任者和被信任者的双重角度,或从两者之间关系的角度出发才是适当的。因此很多学者将信任视为某种态度或某一个体对另一个体的期望。例如,罗特尔(J.B.Rotter)认为,信任是个体对另一个人的言词、承诺及口头或书面的陈述之可靠性的一般性期望(1967)。同样,列维奇与邦克(R.J.Lewicki&B.B.Bunker)也认为,信任是一种状态,涉及对他人动机所持的有信心的正面期望,而他人的动机通常会伴随着一些风险(1996)。
葛理德和米尔斯(W.E.D.Creed&R.Miles)则指出,信任是认为他人的行动对其有利(而不是伤害)的一种特定期望;也是一种类化的能力,即认为在信任之下,会有各种社会秩序的面貌(1996)。
古拉蒂(R.Gulati)也将信任界定为一种期望:信任是一种期望,此种期望可以减轻交换各方对投机取巧行动的恐惧(1995)。
布恩和赫尔姆斯(S.D.Boon&J.G.Holmes)认为,信任是一种个人在有风险的情境中对他人动机所持有的信赖性的正面期望状态(1985)。与此类似的界定还有达斯古普塔(P.Dasgupta)以及巴塔查拉和皮洛特(R.Bhattacharya&M.M.Pillutla)的定义:信任……是一个人对与自己的行动选择有关的他人行动的确切预期,该行动选择必须在自己能检测他人行动之前进行(P.Dasgupta,1988),是对正面(或非负面)结果的期望,这种期望是来自不确定的互动下,己方对他方所预期的行动(R.Bhattacharya&M.M.Pillutla,1998)。
四、将信任定义为一种有待证实的冒险行为
许多学者认为,无论信任的研究从哪一方出发,都未能解决信任所含有的未来不确定性,因为信任是在行动的结果不完全可控的情况下才会出现,未来行动的结果如何多少系于其他个体的那些不被控制的行动,这是信任产生的先决条件。因此,他们倾向于将信任定义为一种冒险行为。例如,多依奇认为,一个人对某人或某件事的发生具有信任,是指他期待这件事的出现,并且相应地采取一种行动,且这种行为的结果与他的预期相反带来的负面心理影响大于与预期相符时所带来的正面心理影响(1958)。霍斯莫尔(L.T.Hosmer)则将这一定义改写为,信任是当个体面临一个预期的损失大于预期的得益之不可预料事件时所做的一个非理性的选择行为(1995)。
同样地,诺特博姆(B.Nooteboom)则认为,甲信任乙,就某种程度来说,指甲基于主观几率认为乙会选择不使用对甲造成伤害的出卖机会——即使此机会合乎甲的利益——而选择和乙合作。而乙的可信度系取决于乙实际使用这些机会的倾向(1996)。
五、将信任定义为对社会系统正常运作的某种期待
上述有关信任研究的种种观点都是针对信任双方的特征与机制展开的,都有将人的行动从具体的社会、文化情境中抽离出来进行研究之嫌。从社会学的视角看,信任是和文化、制度以及社会结构密切相关的一种社会现象。因此,社会学家将信任理解为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的产物,是一种社会结构和文化的现象。他们除了继续关注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外,还开始关注人对制度、人对系统的信任,因此社会学者经常将信任定义为对社会系统正常运作的某种期待。比如安东尼·吉登斯(A.Giddens)就认为:“对一个人或一个系统之可依赖性所持有的信心,在一系列给定的后果或事件中,这种信心表达了对诚实或他人的爱的信念,或者,对抽象原则(技术性知识)之正确性的信念。”(2000:3)
伯纳德·巴伯(Bernard Barber)将信任看做一个社会结构和文化的现象,从社会行动者在社会交往中寄予的期望开始理解信任,指出信任至少具有三个层面的含义,这三层含义与行动者三种不同的期望相关联。他说:
最一般的期望乃是对维持和实现自然秩序和合乎道德的社会秩序的期望。第二种期望乃是对同我们一道处于社会关系和社会体制之中的那些人的有技术能力的角色行为的期望。第三种期望则是期望相互作用的另一方履行其信用义务和责任,即在一定情况下把他人的利益摆在自己利益之上的义务(1989:11)。
从信任建立机制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发现他对第二、第三种期望的阐述实际上讨论了被信任者的特征对建立信任关系的作用,而他所讨论的第一种期望则与吉登斯所论述的系统信任相当一致。
福山认为:
所谓信任,是在一个团体之中,成员对彼此常态、诚实、合作行为的期待,基础是社团成员共同拥有的规范,以及个体隶属于那个社团的角色(1996:35)。
艾尔和茨维特科维奇(T.Earle&G.T.Cvetkovich)则将信任定义为使个体能适应复杂的社会环境的一种简化策略,并因此从不断增加的机会中获益(1995:38)。
波兰社会学家彼得·什托姆普卡认为,信任就是相信他人未来的可能行动的赌博(2005:33)。根据他的定义,信任有两个主要的组成元素:信心(belief)和承诺(commitment)。
通过对信任定义的梳理和分析,我们可大致了解西方信任研究的几种路径,其中心理学家比较倾向于从个体的心理或人格特质去研究信任;社会心理学家更关注信任者与被信任者之间的关系;社会学家重视社会结构、文化传统和制度规范对信任的影响。也正是因为不同学科领域的学者采用不同的路径、不同的视角、不同的研究方法,才使得信任研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理论。也正因为如此,就信任研究而言,很难找到一种完整的理论流派,即使同属某一学科,学者们的观点和理论亦有可能南辕北辙。因此,本书下面对信任理论的介绍,只能以人物为中心,即采用各个学科领域中一些典型代表人物的理论观念及方法来进行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