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假定锁上驾驶舱门、改变预定航线的,不是副驾驶,而是机长本人,又该如何处理呢?
在这3个反劫机的国际公约中,对于航空器合法机长(或主飞行员)都赋予了一定的特权,即当机上某个乘客或其他机组成员意图不轨时,机长可以授权其他乘客、机组成员将其制服,并在降落后移交机场所在国的司法机关处理。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机长在客机上就可以无法无天,更不意味着机长就不能成为劫机犯罪的主体。
这是因为,即便是机长本人,也必须遵守驾驶舱内的操作规范,不能随意剥夺其他飞行员的操纵权,更不能以危险操作来逼迫其他机组成员按照其意愿变更航线;否则,同样是"危害航空器上的正常秩序和纪律的行为",依然是劫机犯罪。
实际上,这种事情虽然很罕见,但却真的发生过。比如,1998年10月28日,国内某航空公司的机长、正驾驶员袁斌,和其妻子徐某,在执飞从北京飞往仰光的CA905次航班时,突然告诉副驾驶文某,自己要把飞机开到境外去。见文某不愿配合,袁斌就猛踩方向舵,致使飞机发生剧烈抖动,并说如果正副驾驶的操作不同就可能机毁人亡,以飞机和乘客的生命安全来要挟副驾驶。最终,该客机成功降落我国台湾省的某机场,而袁斌和徐某,则在2001年被遣返回大陆,受到了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