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劫机"的定义,各国法律的规定都不尽相同。然而,劫机又往往是一个跨国的犯罪,比如:一架在A国登记注册的民航客机(属于A国的某家航空公司),从B国起飞,预定飞往C国某机场,结果被一名国籍为D国的嫌疑人,在E国领空内劫持,最终降落在F国某机场。从法理上说,上述国家似乎都对此案有刑事犯罪的管辖权,倘若各国对此行为的认定不一致,就很容易出现扯皮的现象,更有可能因此让劫机者脱罪。
而劫机的危险性、危害性自然不用赘言,没谁会希望坐飞机给坐到摩天大厦里去的;航空公司更是对这种犯罪深恶痛疾,老是发生劫机,谁还敢再坐飞机啊?
解决之道,就是大家坐下来商量,拟定一个共同认可的规则,对劫机这种行为采取一致的态度与标准。实际上,国际上先后签订了3个重要的国际公约对此进行规制,以其签订地点,分别简称为《东京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和《海牙公约》。
其中最早的是《东京公约》,全称《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于1963年在东京签订。在该公约中的第一条中,明确规定了其适用范围,即:
"可能或确已危害航空器及其所运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者危害航空器上的正常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换句话说,该公约的缔约国,就此对"什么是劫机"这个问题达成了共识:只要可能对飞机、乘客的安全造成威胁,或者可能破坏飞机的正常秩序,就被视为犯罪,各缔约国据此都应采取行动加以制裁。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规定,并未限定劫机行为的主体。也就是说,飞机上的任何人,只要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即可被视为实施了劫机行为,并不需要特定的身份,即乘客、机组人员、非法潜入航空器的人,都可能成为劫机者。
同时,该规定也没有限制行为者的动机。某人无论是为了勒索财物,还是要挟当局满足某种政治目的,或者仅仅是为了逃亡某个特定的国家或地区,只要是实施了上述行为,就应该被认定为犯下了劫机的罪行(当然,也可能是未遂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