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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继续解决民营企业的领域准入问题

一、所谓“玻璃门”现象的分析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非公经济36条”)中第一项意见就是“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其中包括八条,即:

1.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

2.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

3.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4.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5.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

6.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

7.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

8.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部地区崛起。

以上这些意见无疑是对民营企业和民间投资者的巨大鼓舞。“非公经济36条”公布一年多来,据全国工商联的一项调查,近七成的企业经营者和工商联人士对“非公经济36条”的落实情况表示满意。50%的受访者认为,在行业准入、政府沟通和舆论环境方面,民营企业面对的情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善。 在一些部门,容许民间资本进入的规定也陆续颁布、落实,例如:

2005年3月21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通知》;

2005年5月27日,国防科工委颁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05年8月15日,中国民航总局开始试行《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

2005年9月26日,商务部颁布《商务部关于促进中小流通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

2005年8月8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务院关于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

这些都表明国家在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进入重要领域这一问题上,已经开始制定细则和办法。

然而,自从“非公经济36条”公布以来,据了解,有关公平准入的关键在于落实,但由于各种原因,落实仍有困难。 正因为“非公经济36条”尚有待于落实,以至于社会上流行所谓“玻璃门”的说法。全国工商联的调查发现,仍有超过半数的人认为垄断行业改革迟缓。目前,一些束缚民营企业手脚的部门规章依然在发挥作用。可见,要真正落实“非公经济36条”,还需要继续努力。

所谓“玻璃门”现象,是就行业准入而言的。“非公经济36条”公布后,行业准入的大门,理论上说是敞开了,然而中间还隔着一层“玻璃门”,想进入的人仍然被“玻璃门”挡着,进不去。

造成“玻璃门”现象的主要原因是行业垄断的存在,即某些垄断行业以本行业情况特殊为借口,阻挠非公资本的进入。某些行业之所以长期保持垄断状态,同它们能依靠这种垄断取得垄断利润有密切关系。它们不愿意消除这种特殊地位。这样,即使有了“非公经济36条”,有了国家发改委的文件,它们仍以本行业情况特殊为借口,阻挠非公资本的进入。

除了这个主要原因以外,地方封锁也是影响行业进入、影响公平竞争的重要因素。地方封锁的原因很多,或者是担心地方企业受影响,从而影响地方GDP的增长;或者是担心外来的非公经济占领本地市场,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和就业,从而导致非公经济难以进入地方的某种行业。地方封锁也是一种利益垄断,只是与行业垄断表现形式不同而已。

无论是行业垄断还是地方的利益垄断,对于民营企业进入的抵制,大体上有三个借口。

借口之一是,国内的民营企业规模小,资本不足,管理不规范,家族制(或称家族经营制)的传统依旧存在。如果一旦让国内的民营企业进入某些行业,同国有大企业联合,不仅对国有大企业的帮助不大,甚至还会损害国有大企业的利益。因此,这些行业如果要开放的话,也只向境外的大企业开放,向跨国公司开放,并且只把后者称为“战略投资者”。

借口之二是,有些人对民营企业进入一些重要行业还存在顾虑。比如,认为本行业关系到国家经济命脉,或认为本行业保密性强,不宜向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开放。

借口之三是认为民营企业技术水平低,技术质量无法保证等,从而设置了行业准入的障碍。据《人民政协报》报道,石油行业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该报用了这样一个标题“中国石油开放:民企成看客”。文章里引了石油行业某位人士的话说:“我们这次只对国外资本开放,不对民企开放……关键是民企在目前情况下还不具备条件。”

这些借口实际上是不能成立的。

先谈借口之一,即认为国内的民营企业规模小,资本不足,而且家族经营制还存在着,因此不宜进入某些领域。但应当知道,即使单个民营企业的规模还不够大,资本数额还不够多,难道民营企业不可以联合起来,组成一个新的公司,再进入吗?至于家族经营制,作为一种经营方式,也是可以改变的。就算继续保留家族经营制,那也不影响它作为一个大企业进入某一领域。

再谈借口之二,即认为某些行业保密性强,不适宜民营企业进入。这个借口同样不能成立。一些行业确实需要保密,但保密取决于严格管理和监督、检查,而不取决于所有制。即使是国有企业,如果管理松弛,缺乏必要的监督、检查,泄密的事件同样会发生。

至于借口之三,即认为民企目前条件不够,不宜进入某些行业,也难以自圆其说。要知道,条件是可以创造的,高新技术可以逐步掌握,某些行业中民营企业的成长已证实了这一点。

目前,某些部门之所以坚持维护行业垄断,还有其他两个理由:(1)肥水不流外人田;(2)行业垄断可以为国家重点建设保障物资供应,即国家有一些重点项目需要建设,只有国家掌握了物资,才能保证重点工程项目得到国家所需要的物资供应。

这两个理由也都是经不起推敲的。

首先,“肥水”不能只看到行业利润,应该看到国民经济增长,中国GDP增加,中国人均收入提高,才是最大的“肥水”。我们要把目标转到这个方面来。打破垄断,经济将以更快的速度发展,GDP上去了,人均GDP增加了,受益者是全中国的老百姓。“肥水”不是狭隘的、部门的利益,我们应该看到国民的整体利益。换言之,民营经济发展了,最大的受益者是我们的国家,是全体人民,因为人均收入提高了,国家强盛了。

其次,国家建设的确需要物资保证,这毫无问题,但怎么满足物资方面的需求?只有打破行业垄断,让国民经济有更快的发展,供给在这个过程中必然增长,才能最终保障国家建设的需要。因此,要推进国家建设,必须调动供给者的积极性,让民营企业提供更多更好的产品和服务,从而行业垄断必须打破。

二、认真落实“非公经济36条”中关于行业准入的规定

如上所述,领域的开放、行业的准入,涉及公平竞争原则能否实现的问题。要认真落实“非公经济36条”,首先要打破行业垄断状况,实行领域的开放和行业的准入。为了及早消除行业垄断状况,制定反垄断法便提上了议事日程。

根据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反垄断法通常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通过协议或其他行动一致的方式,排除或限制竞争,如实行统一的垄断价格,划定市场,限制产量等。

二是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利用自己在市场上的优势来排除或限制竞争,如控制价格(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置商品),控制商品数量,或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等。

三是控制经营者的集中,以防止出现经营者通过合并、并购、联营等方式来增强市场控制力,以排除或限制竞争。

毫无疑问,反垄断法所包括的上述三方面有关禁止和限制经营者垄断的内容如果得到实施,都有利于行业的进入,有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但根据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和我国当前实际,除经营者垄断外,行政性垄断也是阻碍民营企业进入法律未禁止的某些行业的重要原因。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或限制竞争。例如,行政机关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为了照顾某些企业,排斥或限制其他企业参加投标,或者即使容许它们参加投标,但中标者业已内定;又如,行政机关在采购过程中,指定某些企业作为供应商而将其他企业排除在外;再如,行政机关以采取同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的方式,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来本地投资,或对外地经营者采取歧视性的措施。因此,要实现领域的开放、行业的准入,在反垄断法中既应反对经营性垄断,也应反对行政性垄断。

当然,不应否认,在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某些行业垄断的存在同体制障碍有密切的关系。这是因为,“不同的垄断背后又有不同的‘老板’——主管的行政部门,不同的政府部门有自身的不同利益。” 因此,某些行业垄断的打破,不仅需要有反垄断的法律保障,同样需要体制改革的深化。体制对行业准入的障碍只有在体制改革深化中才能被消除。但是,体制改革深化显然不是短时间内就能完成的。所以有的专家指出:“‘解铃还需系铃人’,打破行政性垄断,采取行政化的手段,‘快刀斩乱麻’,也许是一个选择。”

以上是从反垄断法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角度对实现行业准入问题的分析。除此以外,成立专业性的行业商会,发挥商会在行业准入方面的中介作用,也是重要的。这主要是指;政府职能的转换要加快进行,政府和市场中介组织要分开,按行业(或几个行业)成立专业性的商会。发挥行业商会引导和帮助民营企业发展的作用,发挥它们在行业准入方面的中介作用。专业性的行业商会的建立,还有助于政府采购和订货方式的公开化、透明化,让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可以及时得到政府采购和订货的有关信息,并通过接受政府采购的订货来进入某些行业。同时也有助于在民营企业进入方面制定有关细则。这些细则的制定应加快速度,因为时间、机遇都是不等人的。

最后,还应当指出,民营企业自身的建设必须加快。民营企业的产权要清晰,经营要规范,管理要有序,对法律法规要遵守,以消除一些行业对民营企业的误解。民营企业要努力拿出自主创新的成果,拿出高质量的产品。这是民营企业得以打破“玻璃门”进入市场的“敲门砖”。 oTBuuRRYbkxGfNkpNpHxyuukxcytXzw119DVO84NbWQ45JxfhQjRhEdTYkBXoTt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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