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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关于“非公经济36条”

第一章
“非公经济36条”的出台

一、“非公经济36条”出台经过

民营经济这个概念是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的一大创造,它包括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内,但又不限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最早被冠以民营企业这个称谓的,是民营科技企业。它产生的背景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 当时,私营企业还没有被正式承认,许多私营企业还戴着集体经济的红帽子。一批科技人员从原岗位分离出来创办科技企业,“这类企业既不像纯粹的私人企业,又不同于原来的国有企业,于是,人们便根据其经营体制的特点称其为民营企业。” 这个名称就这样延续下来了。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民营’的对应物是‘官营’或‘国营’”。 既然不是官营,不是国营,称之为民营企业、民营经济,也是顺理成章之事。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讲话的鼓舞下,十多年来,民营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在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确遇到了不少政策方面的问题,各省市政协纷纷把问题反映上来,从而引起了全国政协的高度重视。2003年下半年,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成立了非公有制经济专题组,到辽宁、广东两省的一些城市进行调研。 在这以前,还在吉林、河北、江苏、浙江、福建等省召开了调研会、座谈会。

调研前和调研期间,全国政协收集到很多民营企业家的反映,表示他们在发展中遇到了一些障碍。专题组经过调研发现民营企业家反映的情况是存在的:比如准入限制,民营企业进入的领域还不如外商;政府在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对外贸易等方面,对民营企业都有不公平的地方;舆论环境对民营经济也不好,等等。

2003年年底,调研组形成了一份报告,经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讨论后,由全国政协报送国务院。温家宝总理很重视,在2004年2月作了批示。批示指出:要落实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似应有一个通盘考虑,着手研究一些重大的政策性问题,最好能够形成一个指导性文件。温总理让国务院研究室和发改委牵头起草文件。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初稿曾拿到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讨论,委员会提了一些修改意见,最终,文件在2005年2月出台。2005年2月24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民间称之为“非公经济36条”)。从此,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非公经济36条”被社会上认为“是改革开放27年来中国最全面、最系统的一部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其发布实施是中国非公经济发展的一项突破。”

应当说,政协委员们在调研期间是非常辛苦的,他们的辛勤工作包括开座谈会、到民营企业参观、向当地政府了解情况等。特别是与民营企业家进行个别访谈很不容易,开始时,很多问题企业家不敢说,或只说一半,有很多顾虑。一个顾虑是怕得罪地方政府;另一个顾虑是,不少民营企业怕出风头,担心“树大招风”;还有一个顾虑是害怕一旦说出来会遭到银行贷款、工商、税务部门和招标投标方面的不公平待遇。但当他们看到我们这些政协委员确实是真心诚意地来了解情况,愿意帮他们反映意见,他们的顾虑也就逐渐消失了。

参加调研的政协委员会在讨论中取得了以下共识:

首先,大家都充分认识到民营经济在现实经济中的作用,包括对解决中国的就业问题的作用。大家在各地普遍地感觉到,凡是民营经济发达的地方,失业的人就少;民营经济发展慢的地方,失业的人就多。民营经济除了直接雇用人员以外(直接就业),也创造了为其提供原材料、营销、交通运输等大量服务的就业岗位(间接就业)。不仅如此,我们在对深圳高科技企业调查时发现,民营经济的发展与高科技企业紧密结合在一起,培养出不少新一代的民营企业家。他们年轻、有学历、有专业知识、懂市场经济规律和本行业的国际竞争现状,在出口贸易中做出的贡献很大。今后要以科技强国,决不能忽略民营经济的作用。

其次,我们从三个方面讨论了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必要性。

一是,加入WTO的过渡期很快就要结束,国有企业要加快重组,民营企业介入这一过程就能组织起有相当竞争力量的团队与跨国公司竞争。当时我在发言中提出一个问题,这就是:“巨人正在过河。一旦他们登陆了,我们该怎么办?”“巨人”是指跨国公司。由于加入WTO时承诺有一个过渡期,过渡期即将结束了,跨国公司就进入中国市场了。如果现在我们不做好准备,那时就不好办了。

二是,城市化意味着农民要进城,这是今后的趋势,而且是不可阻挡的。没有民营经济,农民在城里找不到工作,无法大规模进城,城市化也没法实现。

三是,要提高农民的收入,不能光靠农业生产,必须把农副产品的流通渠道打通,农民生产的东西才能很快供应市场,满足需求;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得依靠民营经济的力量,依靠民营经济在协调城乡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再次,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正面临一些阻碍。一方面是市场准入问题。什么市场可以让民营经济进去?什么市场不能?我们提出,只要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可以进去。一些垄断行业也可以让民营经济参与。我们在调研过程中普遍感觉到,有些领域,外商都可以进入而民营经济不行,这不合理。另一方面是必须打破税收、信贷、土地使用、外贸等方面的不公平待遇。有些民营企业家反映,他们还受到一些政策性阻碍,如招标投标的信息不对称。有些民营企业家说,当他知道招投标的信息后,招标会都开完了。

最后是民营企业发展的社会环境问题。我们提出,政府要科学地引导舆论环境,要创造良好的舆论。比如现在反贪题材的电视剧中,官员出问题的背后往往都有民营企业给他送钱。不否认有这些情况存在,但这不能代表主流。电视剧都这么拍,给民营企业家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压力。

在调研期间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我们特别送给民营企业家三句话:依法经营,依法纳税,道德自律。我们指出,好的政策是创造一个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这是“外因”;但民营企业的发展最终是要靠自己努力,这是“内因”。今后民营企业要走一条提高效益、降低成本的路,要提高竞争力,这才能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在座谈会上,我们特别强调,今天的民营企业家不是旧中国资本家的延续。他们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响应党的号召,首先进入到市场经济领域后发展壮大起来的。他们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民营企业家应该以这个称号为荣。

二、为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而呼吁

“非公经济36条”出台了。绝大多数人是赞同“非公经济36条”的,但也有不同的声音,甚至认为这是一个错误的文件。对于社会上出现的异议,要有正确的态度。我同意这样的观点:“利益多元化、利益独立化,才能出现一个多元的社会,” 因此就需要让有各种不同利益的人表达自己的想法和主张,各种主张“真正公开了,人们的利益和诉求都能表达出来,反而会出现一种比较稳定的局面”。 “非公经济36条”出台后,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非公经济专题调研组开会研究下一步的做法,大家建议要从四个方面着手落实。

一、各个地方政府部门要认真贯彻,因为文件上的意见比较原则,所以要着手制定具体的细则,以便操作;

二、建议各级政府、各级政协部门、各级工商联要组织民营企业家好好学习文件,学好文件是为了增强信心。既然中央大力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民营企业自己一定要有信心;

三、文件在实践和执行的过程中,遇到新问题可以继续反映,全国政协可以把下面的建议反映给有关部门;

四、工商联、学术界要帮助民营企业解读文件,尤其对市、县、乡镇的民营企业,更要细心解读,领会文件精神。

然而,更重要的问题是如何贯彻落实“非公经济36条”,使中央这一文件真正在国民经济中起作用。中共十六大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十六大以后,尤其是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已进入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时期,这得益于党和政府的重视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但也不能不看到,由于历史传统的惯性和转轨时期体制的局限,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在许多方面仍存在制约因素。当前亟待解决的有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真正为企业“松绑”,必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政府职能转变滞后主要表现在:行政部门条块分割,政府采购、招投标信息等往往只在部门内部发布或只向公有制企业发布,使非公有制企业无法参与公平竞争;非公有制经济管理部门都只具有部分管理职能,机构重叠、政出多门,发布的规定或信息时有冲突,使企业蒙受损失;计划经济时期那种“一大、二公”的倾向依然存在,一些政府部门扶持国有企业或规模大的非公有制企业轻车熟路,往往容易忽视对众多的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的帮助和服务,在工作上“锦上添花”多,“雪中送炭”少;某些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尚未及时得到清理,使地方政府根据中央会议精神和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制定的一些广受欢迎的政策,因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有出入而难以实行。这些现象的存在说明要促使政府职能从干预、主导企业向服务和公共管理方面转变,就必须从体制改革入手,合并机构,减少部门利益产生的根源,重塑利益结构。要尽快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国务院对相关部门的领导和协调,并以适当的形式明确界定对非公有制经济有管理职能的部门的分工。要对过去颁行的已阻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快速、全面的清理,在新的法律法规未正式出台前,制定司法解释来解决相关问题。要加快政府部门的电子政务建设,各级部门制定的文件按原渠道发布与上网公布同步,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二,要积极为中小非公有制企业融资大开方便之门

资金短缺客观上已经成为制约各种规模的民营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瓶颈”。在当前直接融资渠道不畅的情况下,企业一般采用银行贷款,包括信用贷款等间接融资方式,但实际上,在向国有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非公有制企业往往会受到所有制歧视和规模歧视。原因是银行现行的机制使它们倾向于追求风险较小的有政府背景的企业,而非公有制企业申请贷款多为短期、小额,单笔贷款成本高,这使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获得贷款难上加难。信用贷款也因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不健全,企业信用无法保障而只能局限在本地,难以推行。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要有新思路、新方法和新举措。不能完全依靠国有商业银行解决融资问题,要积极发展以中小型企业为服务对象的民营中小银行,或结合我国的银行体制改革,划分层次,明确分工,使一定规模以下的金融机构主要为中小企业服务。同时,要进一步加快资本市场建设,抓紧有利时机建设、完善主要面向中小企业的创业板市场,为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提供服务平台。

第三,清理过时的税制规定,切实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税制中某些规定目前已不符合民营经济发展的实际,存在税率过高、税负过重、重复征税等弊端。如现行增值税制中多把私营企业划入小规模纳税人,使其实际税负要高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税收减免方面,内资、外资两套税制并行,只有特定地区的内资企业才可享受到“优惠”税率,且内资企业是从投产之日起就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外商投资企业则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有悖于公平竞争原则;中小非公有制企业主集所有者、经营者于一身的特点,使他们需同时交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重复交税现象。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认真清理现行税制中这些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规定,使不同经济主体都能享受到同等的政策和优惠。要及早合并现行的内资、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要规范税前费用列支标准,准予企业将实际支付的工资、公益性或救济性捐赠及不违反现行法规的融资利息支出税前列支。要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加快有条件的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第四,加强私有财产保护,努力营造健康、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一大批非公有制企业逐渐完成了创业资金的积累。回过头来看,在历史的初期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违规经营现象,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发展,非公有制企业正在有意识地逐步规范和完善。对这个发展过程,要有一个公正、客观的认识。从现在的情况看,社会舆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态度并不客观,这不仅使非公有制企业主失去了信心,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进步。要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就必须为非公有制企业创造一个健康的思想和舆论环境,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要引导社会正确看待私有财产,正确认识有产者,只要是合法经营所得的私有财产都应该得到保护。以后制定和执行政策可以以企业经营形式为基础,这样不但有利于政策的统一和公平,也会从客观上消除所有制歧视现象。

三、“非公经济36条”贯彻过程中需要深化认识的几个问题

为什么“非公经济36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遇到一些障碍?为什么某些人至今仍然歧视民营企业,甚至认为“非公经济36条”的公布会对国民经济有不利影响?这些都同对民营经济的认识不足有关。因此,在贯彻“非公经济36条”的过程中,有必要提高认识,澄清一些认识方面的问题。

第一,要充分认识民营经济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5年经济普查的结果进一步说明了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当中占的比重比我们原来想象的还要大,特别是第三产业有很多漏算的部分,主要就是漏算了民营经济的部分。而把漏算的部分补进去,GDP数字就上去了。这里提出的“充分认识”,就是指需要认识民营经济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可以从四个方面说明:

1.根据各地的调查,我们足以得出如下结论:现在能够吸纳下岗人员和农村中分流出来的劳动力的,主要是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容纳的只是直接就业人员,如果加上间接就业人员,即为民营企业服务的那些企业、单位,包括下面的销售、运输、修理部门,以及为民营企业进行广告、咨询、审计、职工培训等的服务业部门,再加上为民营企业供应原材料、燃料、零配件的部门,民营经济所增加的间接就业人员远远超过民营经济中的直接就业人员。换言之,如果没有民营经济,直接及间接减少的就业人数可能有几个亿之多。毫无疑问,扩大就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民营企业在这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2.民营企业知道,要树立自己的形象,首先要搞好和社区之间的关系。民营企业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3.民营企业一直在强调企业文化建设。民营企业企业文化建设是整个国家的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民营企业都知道企业的形象是来自于企业的品牌,企业的社会信誉,同时也来自于企业内部的和谐。只有企业内部和谐了,企业文化建设才能搞好。而企业文化正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方面。

4.要重视民营企业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在社会公益事业中,捐赠只是一部分,有很多社会公益事业并不是以捐赠的名义出现的,看起来是经营,但这种经营把民营经济在社会公益事业的作用凸显出来了。比如说,一些农村感觉收入总是上不去,其中一个原因是产品没有销路,或者他们不知道应该生产什么产品才符合市场的需要。有些地方的民营企业从事城乡商品交流,实际上把贫困地区带动起来了,这是投资而不是捐赠,但同样是在扶贫。民营企业也注意农民工的培训,就是对贫困地区准备外出的青年先进行培训,培训完了再来录用或推荐给其他民营企业。这对整个农村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活跃有积极作用,这同样不是一种捐赠。

第二,民营企业的不公平待遇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当前民营经济仍然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要取得公平待遇。比如说,土地使用的不公平待遇是比较突出的。一些民营企业说,他们并不要求特殊待遇,但至少能够知道征用土地的信息,并且能够公开参加投标。有些文件只传达到某一级为止,民营企业没有级别,他们怎么能够得到有关的信息呢?又如,在税收上至今还没有做到对国企、民企一视同仁,更不必说与外资企业同等待遇了。以计税工资为例,外资企业据实扣除,国有和国家控股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基本做到全额税前扣除,而非公企业只能按每月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标准扣除,实际上使企业承担了更多的税负。如果目前还不能使非公企业同外资企业一样的话,非公企业的计税工资抵扣标准至少也应与国企相同。再如,政府采购也存在不公平的待遇,一些民营企业实际上是事后才知道信息。至于商业银行重组过程中,对各种参与者的待遇也应一样。但目前却规定一个条件,即必须是国外的战略投资者才能参与国有商业银行的重组。国外的战略投资者进来,可以起重要作用,这是没有疑问的,所以允许它们参加。为什么民营企业、民营资本不能进入呢?为什么一谈到战略投资者,只想到国外的?民营投资者即使是大企业,也不在考虑之列。这也使民营企业处于不利地位。

总之,要真正落实36条,应使大家处在公平竞争的位置上。要给民营企业公平待遇,有公平待遇才有公平竞争。

第三,正确理解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之间的关系。

这是一个在贯彻“非公经济36条”过程中经常引起一些人产生疑虑的问题。有人说,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是对立的,非公有制经济多了,公有制经济岂不是减少了,这怎么行呢?对这个问题,我们要从两个角度看,一是从企业角度,一是从国民经济整体角度。

从企业角度看,在市场经济下,既然允许民营经济进入过去不容许进入的领域,竞争必定加剧。在竞争加剧过程中,如果效益不好的国有企业、公有制企业垮掉了、倒闭了、停产了,这是正常现象,就像民营经济中也有一些效益不好的企业被淘汰一样。因此,应当看这种竞争是否公平,而不是看参加市场竞争的企业的所有制性质。

从国民经济整体角度看,要坚持的是两个毫不动摇的原则:一是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另一个是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从非公有制经济对公有制经济的影响来讲,我认为,民营经济发展对公有制经济是有利的。

1.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后,竞争加剧,迫使公有制企业产生紧迫感,感到必须要依靠技术创新,依靠改革,才能提高自己的效益。从长远看,这对公有制经济有利。也就是说,有了民营企业这样的竞争者,公有制企业的改革和技术创新就加快了。

2.国有企业要进一步发展必须通过国有资产的重组,而非公有制经济介入为国有资产的重组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国有资产重组取得了成绩,公有制经济不就壮大了吗?

3.公有制形式正在多样化,股份制是今后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所以民间资本的介入,实际上意味着这种混合经济的形式正在发展,这也是公有制的新形式。

4.民间资本参股国有企业后,国有企业实现了股权多元化。改制后的国有企业的绩效增加了,而不是下降了。实践已对此作了说明。根据世界银行一份对中国五个城市(北京、重庆、广州、上海和武汉)覆盖六个行业(电子设备,电子元器件,消费品,汽车及零配件,纺织、服装及皮毛,机械制造)的299家国有制造业企业1996—2001年的调查数据,研究者胡一帆、宋敏、张俊喜得出的重要结论是:与改制前相比,平均利润提高20.2%,销售收入平均值提高24.72%,成本大约下降10%,较高的利润水平主要受益于生产效率的提高。 研究还表明,“彻底民营化的效果好于部分民营化。改制后民营控股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生产效率均高于国有控股公司……民营股份比例越高,公司绩效越好。” 至于人们担心的国有企业改制后会不会增加失业人数,研究者指出:“我们也对改制前后的公司就业人数变化进行了考察,并未发现存在显著的就业变化。” 不仅如此,“如果我们进一步将改制公司分成两个小组——民营控股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民营化的就业贡献就变得更加明显:改制后的民营控股公司雇佣了更多的工人,因为它们的商业机会和市场份额都扩大了。”

综上所述,可以认为非公有经济的发展能够促进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四,正确认识民营企业家的富裕和一部分人的贫穷之间的关系。

首先要分析所谓“原罪”问题的由来。“原罪”这两个字出于《圣经》,就是说人一出生,一出娘胎就是有罪的。用这种说法来评论当前的民营企业,不符合实际,而且这也不能代表民营经济发展的主流。对于所谓“第一桶金”的来历,要做细致的分析。如果是通过贩毒、走私、盗卖国家文物、抢劫财物、贪污侵吞国有资产等违法手段而来的,那是应当追究的,因为这已突破了底线。如果是由于当时经济政策界限不清而造成了问题,那就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总之,一定要实事求是。

当前国内的民营企业家不是旧社会资本家的延续,而是在改革开放时期成长起来的。2006年7月中旬,中共中央召开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此后,中共中央又作出关于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意见。加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工作是这次会议的一个亮点。“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主要由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自由择业知识分子组成,集中分布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他们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在促进共同富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目前(2006年上半年)全国私营企业450万家,投资人1 100万,自由职业者大约1 000万人左右。 国内的民营企业家正是当前新的社会阶层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次会议第一次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党关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工作的理论和政策,明确了“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带动、积极引导”的二十字工作方针,强调要尊重他们的劳动创造和创业精神,凝聚他们的聪明才智,引导他们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到,中央对民营企业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是充分肯定的。

有人说,民营企业家富了,使得一部分人穷了,也就是说,这里形成一种因果关系:“我们穷了是因为你们富了”。这个说法是不准确的。要区分两种情况:假定是某某人贪污了救灾款、扶贫款,或拐跑了工资款,那么可以认为:“你富了我就穷了,我穷了因为你富了”。假如是另外一种情况:比如说,社会上就业机会不足,有人失业了,没有找到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有些民营企业发展了,增加了就业机会,这样就不是因为他富了你就更穷了,而是他创造了就业机会,你就可以就业并得到收入。再说,为什么有些地方的农民收入比较低?一个原因是农产品卖不掉。有些民营企业到农村去收购这些农产品,组织运销,这既增加了城镇就业岗位,农民收入也增加了。所以不能简单地说“我穷了是因为你富了”。应该说,共同富裕是我们的目标,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将有利于另外一部分人比较快地脱贫致富。

在这里,还要对民营企业家重复以上讲过的:要守法、要自信、要自律。不要因为社会上有某些不正确的议论就感到灰心。2003年底我到南方调查,在座谈会上,有的民营企业家请我们向中央反映,说“不管是家猫还是野猫,逮到耗子就是好猫”。我听了就笑了,你干吗把自己比作野猫?既然我们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企业,那就不是什么野猫。千万不要把自己看作是“野猫”。如果至今还有人仍把民营企业看成“野猫”,那是不对的。这种错误说法在实际工作中会使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协调产生障碍。

2006年8月,我作为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在哈尔滨主持了黑龙江民营企业调研会。调研会上,一些民营企业家和专家都提出:“非公经济的财产到一定程度后都是社会财富,如果损失,也都是社会财富的损失。应建立非公企业合理的投诉维权机制,建议从政府角度设立非公有制经济投诉中心、中小企业法律援助中心等,政府设立民营企业有关重大投诉的‘直通车’服务。对非公经济的维权情况应考虑纳入对干部的考核评价体系。” 我认为这一建议是有道理的。 AjnDdEG4OmiZ1f0oe5LisywLXPhvCU4jwD/i/Z3xfobz+M4RZI2rs5vIlmxtbL9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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