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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事故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交通事故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因此,读者朋友会在各种介绍交通事故的书籍中看到不同类型的交通事故的划分。在此我们主要介绍以下两类交通事故的分类。

(一)按交通事故的对象划分事故类型

交通事故按照交通事故的对象可分为机动车间的事故、机动车对非机动车的事故、机动车对行人的事故、单车事故。

机动车间的事故,即机动车与机动车碰撞的事故,包括正面碰撞型、追赶碰撞型、侧面碰撞型以及接触性碰撞型等。

机动车对非机动车的事故,包括机动车在机动车车道和非机动车车道上,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两车碰撞等事故。

机动车对行人的事故,包括机动车在车行道、人行道轧死、撞伤行人的事故,也包括车辆闯出路外所发生的轧死、撞伤行人的事故。

单车事故又称车辆单独事故,包括翻车事故、坠入桥下或江河以及车辆与道路上的作业结构物、交通标志杆、树木等相撞的事故。


律师提示

我们在这里介绍这种交通事故的分类,其实是希望读者朋友在遇到交通事故时,首先明确自己属于交通事故发生对象的哪一种?您是行人、车辆驾驶员还是非机动车驾驶员?因为根据相关的交通事故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不同的对象,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就有所不同,对于之后的处理方法和是否向保险公司索赔等也是不同的。请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解析

案例3: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赔偿要求是否合理?

2006年12月,杨某骑自行车下班途中与李某驾驶的小桥车发生碰撞,致杨某受伤入院治疗。该事故经上海市某区交警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双方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杨某治疗终结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承担超出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60%。那么,他的要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评析

杨某的这一要求是正确的。根据《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第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杨某也是驾驶机动车,当他与另一机动车相撞时,他得到的赔偿则不能是超过交强险部分的60%,而只能是双方各负担50%。因此,当事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赔偿责任与驾驶的工具有很大关系。


(二)按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划分事故类型

交通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律师提示

本类型的划分主要是判断驾驶员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即是否需要“坐牢”。关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及其他的相关刑事犯罪,本书在第五章有详细的介绍。 x/Rfn7GnF61VWUWJN5/Onxj9ENAd49UKOA+m7HzMtVmIFmzr2AIy51mZ08u/O8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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