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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与社会组织

按社会组织状况,古代整个加拿大的土著民族大致可分三类社会形态:即游动的原始村社、半定居的农业部落联盟和太平洋海岸的等级社会。

游动的原始村社 除圣劳伦斯河、五大湖流域、太平洋海岸的土著民族外,加拿大其他地方的所有民族,包括北极的因纽特人,都可归于游动的原始部落社会。在北方森林地理带,通常是“小规模”土著人社会,其最小的组合是冬季村社,通常由几个关系密切的家庭组成。他们主要捕猎驼鹿和驯鹿等不成群的动物,两人或小猎队足以胜任。他们的日常交往一般限于亲族之间,靠血亲结成部落,从事渔猎,这能够提高生存机会。一旦家庭男性头领生病或死亡,将得到村社的支持,能避免饥饿。村社组织结构非常简单,一个冬季村社的首领,通常是一个出色的已婚猎手,且能说会道;夏季村社的首领,来自较小冬季村社首领中最受尊敬的人,他们没有特权,只根据办事能力选出。部落实行集体议事的民主原则,生产和部落的其他事务安排都是集体作出的,意见达成一致前一般不作决定;首领靠说服来处理问题,从来不强迫。当涉及处理外部关系时,首领便是代表部落的优秀代言人,被选中的部分原因,是其作为传统发言人的能力和口才。北方森林经常发生森林火灾,会造成土著人的猎物缺乏,为了应付这些问题,村社内部实行近族互助而分享剩余物品的习惯。共享是义务,而贮藏个人财富则被看作是反部落社会的,而且期望首领首先表现出慷慨。分享也发生在群体之间,如果在一个村社的土地上捕猎不到驼鹿或驯鹿,一般被允许在相邻村社的土地范围内捕猎。

大约在4 000年之前,因纽特人从西伯利亚迁来。他们的生存环境与北方森林土著人相近,只是气候比他们的更恶劣。北极冬天漫长,漆黑而寒冷,经常下雪,无疑生存十分困难。在这样的环境中,单个家庭不能独自生活,要聚合成小的村社,以便合作捕猎、捕鱼和采集食物。为了在海洋捕猎动物,在近海河流捕鱼,因纽特人全年总是按季节迁移,因此多变的小村社要灵活而方便。在七八月的夏季里捕鲸,按村社在海岸扎营;从晚秋到春天,多数因纽特人在靠近海岸或冰上的固定营地聚居。春季白日变长后,他们就移往捕鱼营地。他们的社会结构也与北方森林带(亚北极)的土著人近似,由母亲、父亲、孩子或祖父母组成家庭,家庭和婚姻关系较为稳定。他们很重视婚姻习俗,女孩出生时,一个少年就会向女婴之父求婚,并许下将来迎娶的诺言,得到允许就确立了婚姻关系,女孩适龄后就被送往已许配的丈夫。

移居生活意味着北方猎人不可能积累财富,也不鼓励贪得无厌的行为。共享也是因纽特人部落社会的显著特征,这与北方森林游动的原始部落社会相似。他们按规则分配集体捕猎所得,确保在村社内均匀分配匮乏的财富;伙伴分享财富,有时甚至分享妻子,以求互相庇护。参加捕猎和采集食物活动时,由一个头领领导,这个临时头领也是村落头领,一般是好猎手。他通过血亲关系进行控制,基本责任是组织捕鲸。在马更些河谷地区,这个职位通常父子承袭;在魁北克则由拥有小划艇的男性所有,且在家族以外不存在领导关系。

平原猎人包括黑脚部落及后来从林地移入的阿西尼本人、波卢德人、克里人和奥吉布瓦人,由于生活在开阔的大草原上,主要捕猎大型动物北美野牛,因此他们的村社规模要比北方森林土著人或因纽特人大得多,组织方式也相对复杂一些。这里采取议事会管理的方式,冬季村务由头领及长者议事会负责。与易洛魁人实行的民主原则一样,议事会的决定通常要求一致同意,主要通过劝说来实行,尽管有时也要强制。夏天情况有些不同,因为扎营的营地经常像最大的休伦人村落一样大,超过千人,需要保证部落社会控制和村落安全,尤其是在捕猎大队牛群时,必须仔细筹划,并严密制定规则。另外,在夏季,部落冲突较为普遍,必须保持防卫态势。冬季村社由长者组成部落议事会,号召组成一支男子军事团体,必要时强制实行他们制定的规则。村社和军事团体的组织结构已成为部落社会生活的重要部分,帮助维系大族群的团结。在那些意识到身份重要并积极争取部落社会地位的男人中间,军事团体会细致安排,以实现他们地位的提升。有的男人甚至购买这些团体的成员身份,只有那些财富最多、个人地位最高的人,才能够进入团体的最上层。由此可以看出,草原土著人中已经有了等级意识,早晚会产生特权。

这里实行一夫多妻制,地位高的男人通常有几个妻子,一般为姐妹。自从17世纪二三十年代欧洲马匹和枪械传入后,狩猎技术改善,男人死亡率大大增加,进而刺激多妻制婚姻数量增加。另外,大量捕杀动物,要加工狩猎工具以及其他用具,男人非常依赖做大部分手工活的妻子,一个猎人需要超过一个以上的妻子及女儿来帮助。草原族群的婚姻,也具有因纽特人婚姻的一些特征。例如,克里人要结婚,除了家族和父母的同意,男人要求有做猎手的本领,妇女要有好身体,以及帮助丈夫减轻家庭负担的愿望。当两人性情发生矛盾不能和睦过活时,就彼此分开,只需举行一个小仪式即可,像结合时一样。草原妇女贞节率很高,但不认为贞节是重要的品德,所以这里也流行与因纽特人共妻习性相近的婚姻习惯,即换妻。“这块土地上的男人夜里彼此交换妻子,是非常普通的习俗,而且这个习俗至今仍不被认为是犯罪,却被认为是连接两个家庭之间友谊的一条最有力的纽带。一旦两个男人中的一个死去,另一个则认为他有义务扶助死者的孩子。那些人至今不是将这种约定只视为一种仪式,在北方印第安人那里,未发生一例曾忽略自己承诺应该承担的责任”。这两个族群这种相似的婚姻习惯,成因显然也是相同的,那就是生存环境恶劣,生活条件低下。

半定居的农业部落联盟 土著农业部落有两大势力,分别是易洛魁人和休伦人,或许他们是整个加拿大最强大的族群。易洛魁人居住在圣劳伦斯河与安大略湖以南,说几种方言,并形成独立的5—6个族群部落,即塞内卡、卡尤加、奥内达、奥农达加和莫霍克人(Mohawk people)等,组成易洛魁联盟(Iroquois Confederacy)。休伦人族群居住在休伦湖、伊利湖与安大略之间,即今天南安大略一带,共5个部落(另一说4个部落),每一个部落控制一块休伦地区,也组成休伦部落联盟。在大湖区还有伊利人(Erie people)、皮坦和其他非联盟的族群。与欧洲文明接触时,这一地区的土著人大约5万人左右,休伦人至少占一半,1648年被易洛魁族消灭以前人口最多,约25 000人,也有认为35 000人。易洛魁族的人口也差不多这样多,尽管他们在部落战争中比休伦人强悍。

易洛魁人建立了复杂的社会体制,与西海岸的各个族群差不多, 这里的族群社会也建立在氏族和家族的血亲纽带的基础上。他们与北方猎人最明显不同的是居住长屋,也比阿尔冈昆、阿撒帕斯卡族的核心家庭复杂,组织性更强。在易洛魁的长屋社会里,世系按女方追溯,家庭一般选择继续留在母亲家中,一个长屋居住着一个复合家庭,一个母亲同她的女儿或一群姐妹及她们的丈夫、孩子生活在一起。一个村庄可能有30—50个长屋,在每个长屋当中,都有一排火坑,而在两边各有一排床。地下挖有储藏谷物的储藏坑,一般深约1.25英尺,直径不到1英尺,既可防止火烧,又防鼠害。社会按氏族组织,氏族由村中来自一个共同女性祖先的那些复合家庭组成,一个村庄可能有一个或几个氏族,每个氏族拥有一个属于部落的氏族姓,如熊、鹰、龟等;住在不同村庄而拥有相同姓氏的族人,也承认代表密切关系这个符号。较大村庄属于同一氏族的家庭居住的一个长屋,可容下20个由丈夫、妻子与其子女组成的家庭,约50—200口人,由一位年长老妇人管理。虽然村庄或部落所有男子都参与村庄议事会或部落议事会,但重要的决定必须取得妇女的批准。例如,男人决定同另一个部落打仗,而管理农业生产的妇女不供给粮食仗就打不成。村庄或部落的酋长来自某个姓氏,但要由这个姓氏的女人选定,如果他办事不合她们的心意,就会被她们换下来。在这方面,休伦人也与易洛魁长屋社会大体相同。同大多数土著族群差不多,易洛魁部落的性关系比较随便,青年女子可以同她希望的任何青年男子发生关系。虽然婚姻要由家庭安排,但一对夫妻要在婚前一段时日住在一起,同时要经部落允许。休伦族氏族成员之间已经实行禁婚制度,与北方森林地区相似,缔结婚姻关系也很简单。如果一个男人喜欢一个休伦女人,就带礼物向女方求婚,得到女方父母同意后,女方家长就邀请双方亲友参加婚礼,全村每位妇女送给这对新婚夫妇一担柴火。离婚很多,也很简单,找个借口即可,男方拿走工具和武器,女方带走家庭用具。如有孩子,女儿随母亲,儿子归父亲,所生子女已经不属女方氏族。这可能是休伦人不同于易洛魁人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即已从母系社会过渡到父系社会。

易洛魁部落事务的管理方式也是非常民主的。任何人都可以成为首领,每个氏族有两个首领:一个是行政首领;另一个是军事首领。行政首领更重要,处理日常生活问题。首领与成员之间地位平等,不同之处是首领在打猎、作战及辩论口才上要比一般成员强,有维护本部落利益的能力。军事首领负责组织奇袭队,这时他的地位很高,因为安大略湖以南的村庄经常发生氏族纷争或械斗,特别是与休伦族之间的部族战争。战斗发生时,作战双方为寻仇而袭击对方的村庄,折磨男人,收养妇女及儿童,往往有很多老人、妇女及儿童被俘,用来补充本族成员。

休伦人的村庄议事会,由负责居民日事务的各个氏族酋长组成,虽有一人充当村庄发言人,但所有头领地位平等。村庄管理实行协商一致的原则,除管理日常事务的头领,受尊敬的老人也参加村庄议事会,讨论本村事务,包括安排公共庆祝仪式、公共建筑等,并裁定纠纷。

每个休伦人村庄隶属一个部落,部落由来自各村庄管理日常事务的头领组成部落议事会,管理本部落这块土地上的所有事情。如同村庄议事会一样,部落议事会成员之间也地位平等,议事会实行协商一致的民主原则,只推举一人担任部落发言人。每个部落议事会成员都有某种承袭下来的义务,如保护其氏族的贸易路线等。部落议事会还负责处理村庄之间或部落之间的事务。

在部落议事会之上就是大联盟理事会,无论是易洛魁人,还是休伦人,都有大联盟理事会,只不过休伦人及中立部落的大联盟是在15—16世纪与欧洲人接触时才形成的。洛魁人大联盟的建立要早得多,而且明显更有聚合力。大联盟理事会的功用是维持盟员之间的友好关系,协调贸易及军事事务,等等。

太平洋海岸的等级社会 太平洋海岸的原住居民是加拿大最大的部落群体,分为特林吉特族、海达族、努特卡人和贝拉库拉人等七大民族。同东部地区的土著民族一样,他们的经济和社会组织也是建立在家庭、氏族和家族的血亲纽带基础之上。不过,在这里村庄的行动独立,不像易洛魁人由部落组织彼此联系在一起。有时,相邻村庄一起行动,或联合起来战斗,这是完全自愿的联合行动。每个村庄都有一个或几个家族,村内每座房屋只住一个家族,由几个亲族家庭组成。在北方海岸,家庭按女性一方追溯世系;在南方,则按男性一方;在中部地区,两种情况都有。渔场和狩猎地在村庄对面,界限明确,打鱼、打猎由屋主或族长仔细控制。这种做法使第一批接触吉特克桑人和鸟特苏韦腾人的欧洲商人感到困惑,以为“财产所有人是族长”。族长不仅为外来者制定进入其地区的规则,而且控制自己族人的打猎或捕鱼活动。在巴比奈人中,有一半成年男子根据“财产所有人”的命令禁捕海狸,通过这种方式管理财产。

有别于所有其他加拿大土著民族最明显的地方是,这里的社会组织方式已有等级差别,有的族群分成3个阶层,即酋长来自贵族阶层,占人口大多数的是普通大众,最底层是奴隶,通常是俘虏或俘虏的后代。特林吉特族有的有4个等级,北部的钦西安人以及南部居住在布塔海湾和温哥华岛上几个族群也分为4个等级,即奴隶、平民、贵族和王族。这表明,在与欧洲人接触时,西海岸的土著民族已经从母系社会过渡到父系社会。社会地位由血统决定,但奴隶除外,一系列权利和义务与传承相关,包括装饰图案使用特定徽记的权力,权力转让要在冬季赠礼节(Potlatch)上公开见证。这是所有北美社会制度中最著名的制度。通过冬季赠礼节,竞争的头领也就确立了新的社会等级,得到了新地位;接受权力的新头领,要把在族人帮助下收集来的礼物分赠给应邀前来的所有客人。这些见证人接受礼物,则象征他们承认新秩序。这对权利和责任的代代传承尤其必要。

相应地,西海岸的土著人在婚姻制度上也出现了等级观念,贵族与平民不通婚。他们同北方森林阿尔冈昆人、阿撒帕斯卡人、草原黑脚人等族群一样,流行核心家庭制,家庭成为最小的社会单位。 Zo7RAsjTUBv0YsMu5uuMOhCu0IOTjWLZPVQGvyMw72Qa51FSkszW7JkOXckHK0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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