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 颁布前, 我国的会计核算工作执行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下并驾齐驱的 《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和 《小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 颁布后, 执行的是不对称的 《企业会计准则》 和 《小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准则》 颁布后, 我国的会计核算工作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下并驾齐驱的 《企业会计准则》 和 《小企业会计准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于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的决定》 进行了修正, 并于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进行修订,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2.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2000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87号) 公布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其中第45条规定: 不对外筹集资金、 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办法,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调理的原则另行规定。
3. 《企业会计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财政部制定了 《企业会计制度》, 于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 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 后,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同时废止。
4. 《小企业会计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财政部制定了 《小企业会计制度》, 于2004年4月27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 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执行。 本制度中所称 “不对外筹集资金、 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 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 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国经贸中小企 〔2003〕 143号) 中界定的小企业, 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5. 《企业会计准则》
根据 《国务院关于 〈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会计准则〉 的批复》 (国函 〔1992〕178号) 的规定, 财政部对 《企业会计准则》 财政部令第5号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已由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和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 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基本准则。
6. 《小企业会计准则》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 计量和报告行为, 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 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 财政部制定并颁布了 《小企业会计准则》, 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 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 财政部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 《小企业会计制度》 (财会 〔2004〕 2号) 同时废止。
制造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依据企业规模, 选用 《企业会计准则》 或者 《小企业会计准则》 进行核算。
在制造企业中, 产品成本的核算无疑是会计核算的重要环节。 2013年8月16日,财政部财会 〔2013〕 17号印发了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 (试行)》 (以下简称 《制度》) , 并要求自2014 年1 月1 日起在除金融保险业以外的大中型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执行本制度的企业不再执行财政部1986 年12 月23 日 〔1986〕财会85号颁布的 《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
新 《制度》 较旧 《办法》 在制定背景、 依据和适用范围与核算模式上存在很大的差异。 新 《制度》 所替代的是 《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 所以对于制造业企业的财务人员尤其应当作为会计核算的掌握重点。 但是对于已经走向和即将走向会计工作岗位的财务人员来说, 2013 年8 月16 日财政部颁布的 《制度》 是一个新内容。因此, 在本书编写过程中, 我们对 《制度》 和 《办法》 做了简单的比较和分析。 通过对差异的对比, 能够明确国家在成本核算上的发展倾向; 及时更新成本会计知识;便于我们迅速转变原来的成本核算理念; 清晰掌握成本核算的要素和方法。
新 《制度》 与旧 《办法》 相比, 其显著的特色是将成本核算纳入到了会计核算的范畴; 将挖掘企业内部潜力、 加强成本控制作为目标; 扩充成本核算的企业性质和范围; 采纳更为先进和全面的核算方法。
(一) 制定背景和依据的不同
改革开放初期, 财政部制定了 《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 以规范国营工业企业的成本核算。 伴随市场经济和现代化企业制度的日趋完善, 我国企业已经迈入到了国际化范围的大市场之中, 规范各项成本支出, 建立成本核算的会计体系, 加强成本控制, 尽量降低产品成本, 进而挖掘企业内部潜力, 已经势在必行。 自2006年新会计准则颁布, 通过近几年的酝酿,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 (试行)》 终于正式出台。
旧 《办法》 是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下参照 《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 而制定的, 该条例已于2001 年10 月6 日废止, 也就是说过去 《办法》 没有纳入会计核算体系, 并且现在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新 《制度》 是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下参照 《准则》 而制定的, 也就是说成本的核算具备了纳入会计核算的前提。
(二) 适用范围和制度框架的不同
新 《制度》 较旧 《办法》 在适用行业上做了简单调整, 但旧 《办法》 受到了只从单纯国有工业企业为出发点的限制, 导致我们过去只对工业企业的成本核算进行账务上的处理, 其他行业几乎没有成本核算, 或者成本核算仅仅局限在账外的一些内部报表上。 新 《制度》 强调的是企业规模, 将成本核算真正落实到 《制度》 涉及的每一个行业。
同时, 我们注意到 《制度》 中不再有 《办法》 中关于成本核算组织的内容, 这体现了成本核算纳入会计核算体系的决心和意图。
《制度》 中取消了原 《办法》 中成本核算组织的内容, 也就是说将来无需就成本核算工作单独设立组织, 成本核算将并入财务核算的基本流程, 并且早在2006 年财政部颁布的 《准则》 中, 其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开发成本、 劳务成本等成本类一级会计科目, 就已经为承接成本核算奠定了核算基础, 为对接成本核算引入财务账套提供了框架载体。 过去27年中我们的成本核算的纲领性文件 《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 完全可以退出历史的舞台。
本书中的产品成本核算参照并使用2013年8月16日财政部颁布的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 (试行)》 中的相关内容, 以便给财务人员学习、 使用新的产品成本核算制度和完善成本核算流程带来一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