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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封制与宗法制

在西周时期,分封制与宗法制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两种政治制度,春秋时期,由于生产力的提高,使得耕作速度明显加快,很大程度上冲击着这两种根本的政治制度。

1.分封制

诸侯争霸战争破坏了奴隶制的旧秩序,但也加快了社会变革的步伐。首先受到冲击的就是传统的分封制。

分封制度萌芽于夏朝,盛行于西周时期,它是国君将田邑赐给宗室臣属作为俸禄的制度。周天子把王族、功臣和先代的贵族分封到各地去做诸侯,建立起诸侯国,一旦被封,世代相传,即实行世袭制。受封的诸侯在封地内不但享有行政统治权,而且拥有对土地和人口的管理权,但受封的诸侯必须对周天子尽一定的义务。各诸侯国的义务是要服从周天子的命令,定期向周天子贡献财物并派兵随从周王作战,接受周王之命,出兵保卫王室或征伐反叛者等,同时对周王的婚丧嫁娶、巡狩等也要尽义务。诸侯国享有的这些权利为日后分封制的继续实行埋下了隐患。周王先后分封的诸侯国有鲁、齐、燕、卫、宋、晋等。

春秋时期,周王室日益衰微,各大诸侯国为争夺土地、人口以及对其他诸侯国的支配权,不断进行大规模的兼并战争,形成诸侯争霸的局面。公元前651年,齐桓公召集诸侯在葵丘会盟,周襄王派代表参加,盟约的主要内容是:不准壅塞水源;不准因别国灾荒而不卖给粮食;不准更换太子;不准以妾代妻;不准让妇女参与国家大事。这些内容,有些是各国在经济上互相协作的要求,有些是维护宗法统治秩序的需要。这是齐桓公多次召集诸侯会盟中最盛大的一次,通过葵丘的盛会,齐桓公终于达到了联合诸侯、称霸中原的目的,这也标志着齐桓公的霸业达到顶峰,标志着分封制的崩溃。

分封制体现了“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天下一统政治局面,各封国具有保卫王畿、保护国君绝对安全的义务,这和西周时期经济发展水平低、政治不平衡、文化差异较大的情形相适应,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由于各诸侯国在封地上拥有绝对的统治权而变成了大大小小的独立王国。在一定的条件下,这些王国演变成完全独立的国家,直接或间接地威胁国君的安全,酿成了列国争霸、互相兼并、国君权力衰微、大权旁落,最后导致完全分裂的政治局面。春秋争霸局面的形成,可以说是分封制发展的必然产物。

2.宗法制

“宗法”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是一种宗族之法,也称族规。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的传统习惯。西周初期,周公“制礼作乐”,把原有的宗族之法系统化,并制定出了一套完整的宗法制度。

宗法制的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为法定的王位继承人。我国夏朝时就已确立王位世袭制,但也有“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的区别。商朝末年完全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西周一开始就确立了“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嫡长子继承制,从而进一步完备了宗法制。

西周的宗法制是和分封制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天子按嫡长子继承制世代相传,是天子“大宗”,其他不能继承王位的庶子、次子也是王族,分封为诸侯,他们是从属“大宗”的“小宗”。这些诸侯也是按嫡长子继承的原则世代相传,非嫡长子则由诸侯分封为卿大夫。诸侯对于这些卿大夫来说,又是“大宗”,依此类推。大夫以下又有士,士是贵族阶级的最底层,不再分封。在这样的情形下,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以天子为根基的宗法系统。宗法制的目的在于保护奴隶主贵族的政治特权、爵位和财产权不致分散或受到削弱,同时也有利于维系统治阶级内部的秩序,加强对奴隶和平民的统治。宗法制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dFjcrWijTfJ0bu4tAGvwh65vQ//O+HzhR9+KZYDaI5Kk+8N0AMrEPkLFZh70k/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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