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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众筹的法律风险控制

典型案例

在2012年10月和2013年1月,美微传媒两度在淘宝网众筹 ,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出售股份。不久,公司创始人被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督局约谈。2013年5月,证监会对此进行通报,称其涉嫌擅自发行股票。2013年5月,由110个股东集结成的杭州第一家众筹模式的咖啡馆—“聚咖啡”开业。然而,开业近一年来,据该咖啡馆职业管理团队负责人宋小姐透露,无论是她接手的这个月,还是之前,咖啡馆的月盈亏都未实现平衡。这也让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思考众筹模式涉及的风险,例如股东众多的筹资模式会否产生更多利益纠纷?一旦发生纠纷股东的利益如何保障?如何改变“人多主意多”的决策难题?这种向不特定人群吸纳资金的模式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由于《公司法》第二十四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限制在50人以下,在诸如“聚咖啡”这样的众筹模式中,股东被代持股后,利益如何得到保障?这种毫无凭证的股东关系通常应以签订协议的方式来保证,否则一旦经营亏损,其中的责任如何承担将很难处理。

众筹的功能和两大类型

在互联网金融各种发展模式中,众筹是重要部分。众筹通常指项目发起人在互联网平台(众筹网站)发布其创业项目信息,吸引网友为该项目筹集资金的融资方式。众筹模式起源于2009年美国的网站Kickstarter。Kickstarter是个中立和中介性质的平台,只要达到平台对项目创新性的要求,任何人皆可在该平台上发布项目融资信息。众网友在项目平台设定的时间内,投入的资金达到项目发起人设立的金额下限,项目即融资成功。Kickstarter收取融资总额的5%为手续费。在项目完成后,项目发起人通常以书、电影票或面见等形式向投资人给予回馈。这种运作模式被中国的一些众筹网站沿用。

2011年,中国首个众筹网点名时间在北京上线后,截至作者编写此书时,国内已经有近十家众筹类网站,其功能与特征各有千秋。一是成为各种创新产品的预售及宣传平台,以点名时间为代表;二是成为影视、音乐拍摄与录制或著作出版等人文艺术类项目的实现平台,以专注于微电影众筹平台的淘梦网为代表;三是成为一些公益项目的募资平台,以追梦网居多;四是成为促成一些创业项目的天使投资,以天使汇为代表。众筹模式的核心是吸引网友募资,要实现募资,条件是提供合适的回报形式。按照其对投资者的回报方式,众筹主要分为捐赠、实物、股权、债权四种模式。在中国,目前主要存在实物和股权两种回报形式。其中,点名时间、追梦网、众筹网、淘梦网主要以实物为回报形式,与美国的Kickstarter性质近似,大家投、天使汇等主要以股份(股权)为回报方式,与美国的Wefunder等性质类似。

包括众筹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具有“金融换媒”的特性,即绕过传统的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等)直接融资。在当前国内中小微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的情况下,众筹模式有望成为解决企业融资难题的重要途径。纵观世界大势,包括众筹在内的互联网金融掀起了新一轮产业创新浪潮,然而,中国的众筹模式尚处于法律灰色地带,面临重大法律风险。这使得众筹模式在中国遇到重大发展瓶颈。为此,下面根据回报形式的划分,分别论述中国众筹业的法律风险,并试提出控制风险与众筹合法化的思路。

实物回报类众筹的法律风险

实物回报类众筹的法律风险主要涉嫌非法集资。为规避法律风险、吸引投资,各众筹网站均在其主要网页不约而同对自身性质作相关说明。比如,点明时间声明其行为并非非法集资,理由是跟传统的投资和融资不一样,因为出资人在这里无法获得股权、利润分享的回报,大家是在购买项目成品,不是投资项目。淘梦网认为众筹没有非法集资的风险,因为淘梦网要求项目发起人不能够以股权、债权或者资金作为对支持者的回报,而且不管是项目发起人还是作为平台方都不能向支持者许诺任何资金上的收益。回报必须是以实物(如产品、出版物),或者媒体内容(如提供视频或者音乐的流媒体播放或者下载)。支持者对一个项目的支持属于购买(预购)行为,而不是投资行为,淘梦网是一个预付费模式的电子商务平台。追梦网也指出其运营模式没有非法集资的风险,理由亦为支持者对一个项目的支持属于购买行为,而不是投资行为。追梦网要求项目不能够以股权或是资金作为对支持者的回报。项目发起人更不能向支持者许诺任何资金上的收益。项目的回报需是以实物(如产品、出版物),或者媒体内容(如提供视频或者音乐的流媒体播放或者下载)等方式。

与美国同行不同,中国众筹网站将网友对发起人的项目注资视为购买(以预付费的方式),而非投资。但是,这种声明有偷换概念、文字游戏之嫌,并不能完全抹去其非法集资的嫌疑。中国的众筹同样具有投资(对出资人而言)和融资(对项目发起人而言)本质。众筹概念源自于英文“crowdfunding”,本意为集体出资,而非集体购买。包括众筹的鼻祖Kickstarter(中国的点名时间等与之性质一样)在其官网上均声明付出资金的网友的行为是fund,意即“为……提供资金”,而非“购买”之意。实物回报类众筹引入中国后,其运营模式与美国同行并无本质差异。中国的众筹均向出资人承诺有回报,回报的额度与出资金额成正比,这种以实物作为回报并不必然影响其分红的性质。

非法集资是一种通俗说法,具体而言则涉及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其在《刑法》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有较明确的界定。结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与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知,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结合实践、《刑法》规定与司法解释可知,除个别众筹网声称有网络备案或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外,其并未明确出示依法批准吸收资金的资格;众筹平台均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宣传融资项目;众筹平台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实物等方式给付回报;众筹平台均向不特定对象(即网友)吸收资金。综上所述,众筹在涉嫌违法方面基本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在具体涉及《刑法》的罪名方面,众筹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更接近。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不以存款名义而是通过其他形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资金,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的行为。这其中就包括以投资、集资入股等名义吸收公众资金,但并不按正常投资的形式分配利润、股息,而以一定的利息进行支付的行为。其中,承诺回报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构成要件。关于回报的方式,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认为既包括货币、实物,也包括股权等。

要吸引网友出资,众筹项目必须有回报(公益项目除外)。实物回报类众筹网虽回避股权、货币等法律明禁的形式,代之以产品,但本质上属于以实物回报形式。《刑法》未明确将承诺回报以及回报的形式作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形式对之扩张性补充。但该司法解释相当于禁止任何形式的回报,使一些众筹事实上处于违法状态。

关于罪与非罪的起刑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认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均应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此标准,一些众筹网站不仅仅处于一般违法状态,而且许多项目由于筹集的资金或者人数达到了司法解释的下限,项目发起人与众筹平台面临刑事犯罪风险。

股权回报类众筹的法律风险

另一类众筹以投资人占有创业公司股权(或股份)为回报。天使汇称其推荐的创业项目及认证投资人都经过了严格筛选,并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金融和公司治理服务。创业者在这里找钱、找经验;投资人在这里找项目、找到事业同路人。天使汇的众投模式帮助企业快速度完成融资。天使汇实行了认证投资人制度,没有证券投资经验的个人投资者被禁止参与股权众筹。天使汇CEO称平台采取会员制,投资者均经过审核,不向公众募集,项目不得承诺固定回报,投资者人数也被严格限制。大家投则提倡“全民天使”,人人都可以做投资。创业项目在平台上发布,吸引到足够数量的小额投资人并凑满融资额度后,投资人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再以该有限合伙企业法人身份入股被投项目公司,持有项目公司出让的股份。融资成功后,作为中间平台的大家投则从中抽取2%的融资顾问费。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商业模式,股权回报类众筹同样蕴含潜在法律风险。对于此类众筹的法律风险问题,据200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某些行为作了限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目前,中国的股权回报类众筹项目人数多有限制(比如大家投限定在40人以内),其预先注册并经过筛选出的投资者属于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通常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故而这种方式可以认定为非公开发行。向非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对超过200个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都属于公开发行股票,如果是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主体都必须达到《证券法》规定的相关监管要求。大家投的创始人李群林认为其与被证监会叫停的美微传媒有区别,原因在于他们的众筹规模达到成百上千人,大家投规定最低跟投门槛是融资额度的2.5%,每个项目参与众筹的人数不会超过40人。不过,此处涉及对“公开”的认定问题。若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网络、短信等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即使认购人数未超过200人,也属于公开发行股票。因此,只要众筹平台以网络等公开方式将融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公示,以吸引其他不特定对象加入投资者之列,这就涉嫌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这恰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严禁之例,且《证券法》第十条第三款也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另外,我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五章(尤其是第八十四条)分别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程序及审批制度作了严格的规定,要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批准,并在第二百一十条中规定:“未经本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亦有类似规定,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经审查,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募股申请,予以批准。目前,股权回报类众筹平台均未获得此类批准。

最后,根据中国《刑法》,与股权回报类众筹相关的罪名主要有如下几个,即“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除了可能涉嫌前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外,股权回报类众筹最接近“擅自发行股票(罪)”,根据中国《刑法》第179条对“擅自发行股票罪”的规定,犯本罪,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集资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情节严重,通常为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则项目发起人与网站平台构成犯罪。如果项目发起人或网站平台一开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涉案数额巨大,则构成集资诈骗罪。

其他法律风险

除上述主要法律风险外,众筹模式还存在其他一些风险,既涉及平台,也可能涉及众筹项目发起人。

众筹平台营运时,出资人的资金通常先注入平台所设账户。虽然有的网站宣称此属托管的第三方账户(比如大家投与兴业银行合作的投付宝),但此类账户多受众筹平台掌控,账户资金并未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众筹平台本身并未获得批准从事吸收资金的资格,涉嫌设置资金池。一旦营运出现问题或平台实际控制人出现道德风险,而目前并无避免平台控制人卷款跑路的有效措施,则平台控制人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

虽然实物回报类众筹声称其性质实为预购加团购,但其与通常的预购或团购有重大区别。团购的标的大多已经制造成形,实物回报类众筹涉及的项目在发布时通常未生产成品,其最后是否能必然按预期生产并且及时交付给投资人,存在诸多变数。在当前信用比较缺失的背景下,实物回报类项目发起人若无法按期完成项目,或者即使完成项目也不兑现承诺,则众筹平台预先拨付的资金难以收回。如果视众筹为“预购”加“团购”,即支持者与项目发起人之间在法律上构成买卖关系,这在法律上会将产生其他问题。如果发起者使用部分或全部筹集的资金后,项目未能成功,这时从法律关系上看,是买卖合同的一方未能履行交付义务,从而需承担返还合同款项的法律责任,即发起人返还筹集到的资金。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此时发起者已经不具备部分返还或全部返还的能力,且在实践中,各众筹网站大都均未说明一旦项目未成功,项目发起人应该向支持者返还资金。另外,对于此种违约行为,由于项目发起人、众筹平台和投资者各处异地、诉讼成本高等因素,诸如点名时间等众筹平台只能将项目发起人列入黑名单、在网上给予公示等形式惩处,这种惩处力度比较有限,并且目前并未见到此类平台有类似公示。因此,以此观之,视支持者的行为具有“购买”性质,恐不合法理。另外,在此过程中,项目发起人如故意不兑现承诺,以及项目发起人非法或者不当使用筹集的资金,涉及金额达到一定数目时,则项目发起人涉嫌集资诈骗罪。

另外,实物回报类众筹平台的项目从展示、融资成功到产品制造成形一般有数月时间,这段时期项目知识产权(创新、创意)因在平台公示而面临被他人侵犯的风险。同时,发起人的项目也可能涉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众筹平台上的项目虽事先需经过网站工作人员审核,但由于专业审核人员的欠缺或客观因素的制约,有时仍难以发现项目发起人造假、侵权。比如Kickstarter上的电影项目“同步”成功融资且所拍电影获奖后,才被发现该电影抄袭法国动画短片“重播”。如果众筹平台不能证明其已经做了尽职审核,则可能与项目发起人构成共同侵权。

最后,股权回报类项目发起人可能存在故意虚构项目方案和盈利前景,如果众筹平台未作尽职审核即发布项目信息,发起人与平台可能构成共犯。

众筹合法化的思考

众筹模式自2009年出现后,在美国发展甚速。据Kickstarter官网介绍,自2009年至2014年1月,共有550万人注资9.5亿美元,投资于5.5万个创新项目。在该网上的融资项目大约44%获得了成功。众筹模式在其他一些国家发展亦相当快。据世界银行发布和资助的研究项目《发展世界中的众筹潜力》指出,美国有344家众筹投资平台,活跃平台数量世界领先,英国拥有87家位列第二,法国则有53家位列第三。从2009年到2012年,众筹的规模以63%的年复合增长速度扩张。基于股权的众筹平台有114%的年复合增长率,基于债权的平台为78%,捐款平台为43%,奖励平台则为524%。

众筹要在中国长足发展,除了既有的文艺类项目(微电影摄制、图书出版等)或小型技术创新,将来还可能包括金融业和企业融资。诸如股权回报类众筹有很大想象空间,股权众筹一旦兴起,将是中小微创业公司破解当前融资难的重要途径。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金融机构间百年来竞争激烈。其在近二十多年来,一直积极利用互联网推进金融服务创新,故没有太多机会留给那些非金融机构。在这些发达国家,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业的发展空间比较有限。中国的金融业此前过多依赖政策保护,形成高度垄断,行业间竞争并不充分,负面结果之一是给普通民众、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水准比较有限。近年来,国务院、中央部委虽然一再发文,要求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便利,这些文件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但是传统金融机构并没有动力作出改变。在这种背景下,中国互联网金融以其普惠、分享、便捷、开放的特点,在金融市场爆发了巨大潜能,举国关注。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机构形成侧面夹击,加剧了金融机构间的竞争,快速推动传统金融机构作出改变,为金融市场带来巨大活力。因此,宽容和鼓励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将是促进中国金融业“弯道超车”,赶上欧美发达国家的难得机会。

然而,与互联网金融其他几种发展模式,诸如第三方支付、P2P网贷、金融搜索等做得风生水起不同,中国众筹近年发展甚为平静,众筹平台筹集的资金更是难望欧美同行之项背。在2012年,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简称JOBS法案),允许创业公司网上售股,将众筹融资合法化、规范化,推动众筹成为创新性小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 。众筹模式在中国目前不温不火,原因众多,如国内众筹的创新性项目本身数量有限;国内众筹旨在为创业者投资,普通网民尚不易接受这种模式。不过,由于众筹遭遇合法性危机,其发展困境主要源自政策和法律障碍。故而,国家立法和监管机构在相关政策与法制方面有所作为,方能破除中国众筹发展的重要障碍。

长期以来,为了社会稳定,中国出台的法制对金融业严格管控,致使金融业活力不足。上述状况导致的结果是,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行为呈现出高压状态,客观上阻碍民间金融活跃和金融创新,这些不合理的法规使得包括众筹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合法性遭到质疑,阻碍了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比如,国务院于1998年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否定了许多合理的民间借贷形式,束缚了民间金融正常发展。该《办法》界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国务院的法令对回报形式仅限定于“还本付息”,尚未明确禁止以实物回报的方式。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部门规章和两高司法解释则比该行政法规更为严苛。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后续两高司法解释亦将以实物(包括股权等)作为回报形式一并置于禁止之列。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对此问题的限定过于宽泛,然而其在实践中却未必全面得到奉行。在近年中国大量司法实例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之一多为承诺一定期限内返本付息或以高息为诱饵。因此,立法和监管机构首先要改变长期为片面维持正规金融稳定,而对民间借贷和融资打压的思维,系统性地清理、调整现行阻碍包括众筹在内的互联网金融正常发展的政策法规。

众筹平台的项目出资人被限于以实物为回报方式,实质阻碍了以投资为目的的行为。毕竟,不是所有人都对项目发起人回报的实物感兴趣。因此,将来立法时可以针对众筹回报形式适当扩展,比如认可股权等作为回报。不过,与P2P网络借贷相比,股权众筹项目结构复杂、风险更大,当前不完全适合非专业投资者。与P2P网贷平台不同,股权众筹网站基本不会对投资者的风险负担保责任。P2P网贷基本为债权投融资,核心内容主要涉及利率、本息担保和借款期限、本息逾期不还时的处理方式。股权众筹包括复杂的估值方式、回购条款、投资者如何参加股东会、谁成为股东代表、股东代表的资格、股权退出机制等问题,而且融资金额相对债权融资要大。为了控制法律风险以及众筹走向合法化之路,众筹平台一方面应强化投资风险教育和风险提示,或限止非专业投资者进入;另一方面中国的立法机构可借鉴美国等已有经验,对众筹平台监管并制定规则。监管机构以便利中小微企业融资和投资者权益保护两大原则,尽快研究出台规范众筹的规则,同步推进众筹平台监管和投资者保护。规则至少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众筹融资对象主要是中小微企业和初创项目,法规规定单个项目的众筹融资上限,以降低投资人风险;确立项目发起人信息披露机制和披露范围(包括公司基本信息、股本与股东情况、财务状况、主营业务、募投项目信息等);为降低普通投资人的风险,对股权回报类众筹推广认证投资人制度,项目得到机构投资人或专业投资人的认可后,个人投资者才方可跟投,同时加大机构投资人或专业投资人的法定义务;众筹平台应在证监会注册认证和定期审核,在项目发起人和投资者间保持中立,对投资者有充分的风险提示,有义务对项目发起人(或项目所属公司董事、高管)背景尽职调查;以独立的、受监管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出资人出资转账和资金划拨,这个机构可以类似于支付宝的功能,在预先拨付给融资成功的项目发起人部分资金后,项目发起人兑现诺言、得到出资人的确认后,再拨付其余金额给项目发起人。

当前,证监会正对调研股权众筹融资模式的相关问题,将来可能出台指导意见,最后解决股权众筹的合法化问题。

核心法规与具体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四部委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众筹平台的风险控制实例

天使汇风险控制实例

(1)风险与风险质控

一是,创业者创意面临抄袭的风险。创业者担心自己的创业项目发布出来后被抄袭。针对这个问题,天使汇设置了信息的分层分对象披露。一般投资者只能看到项目名称和logo等简单信息,只有审核通过的投资人才能看到项目的BP等核心信息。不仅如此,创业者还可以分对象披露自己的信息,比如只对某些投资者开放查看项目的权限。

二是,众筹之后股东人数突破法定限制的风险。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成立;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两人以上两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天使汇规定一个项目的众筹投资人数不能超过30人,规避了这个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创业者经过天使汇各种线上线下的创业培训,也明白股东人数过多会有诸多弊端,加上选择智慧投资人,最后都不会突破这个股东人数上限的法规。因此也不存在擅自发行股票罪或者非法经营罪的法律风险。

(2)项目发起人虚构投资项目的风险

投资者在确定投资项目前都会做尽职调查,并且天使汇审核通过的投资人大部分以机构投资者为主,投资经验充足,有良好的独立判断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3)项目成功融资之后的风险控制

因为创业行业的突变或者创业者之间的争议等业务上的原因,项目无法继续。这个风险是天使投资人一开始就认识到的,因为天使投资的风险很高。天使汇可以提供企业管理、法律税务等方面的协助和服务,尽可能地帮助创业团队渡过难关。

(4)同其他投资人确认股份分成的方式

在多位投资人通过众筹投资同一个项目,在签署投资协议时就已经确认了每位投资人所占的股份,所以在股份分成上并不存在问题。投资人的股份流转问题,目前主要是通过工商系统做股权变更。一旦企业符合各地股权交易中心的要求时,也可以通过各地股权交易中心进行流转。 yr9UXUk9Me1yntu/UBbhT/LsGZlg7rBzbXDScO7Ab1MycmffMbbi16zbAOnezT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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