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1篇 投资者的风险控制和权益保护

互联网金融近两年在中国一片红火的同时,涌现了相关领域的各类投资者,比如P2P网贷投资人,余额宝类理财产品投资人、比特币投资者等。其中的许多人并非专业投资者或投资机构,由此带来的结果是其风险识别能力较低、抗风险能力不强。以余额宝为例,至2014年年初,其账户约8000万人,资金总额为5000亿元,平均每个账户资金不到7000元,小额分散为主要特征,这是互联网金融典型的“长尾效应”特征。互联网金融风生水起的同时,事实上潜在地给广大投资者带来巨大风险。其中,自2012年以来,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投资者遭遇的最大风险和投资损失主要来自于P2P网贷业。本篇首先为互联网金融投资者在这方面提供风险预防和控制法律风险的建议。

典型案例

自2012年至2014年4月初,中国上千家P2P网贷平台中,因出现各种问题而倒闭的网贷平台近100家。其中,仅2014年1月以来,出现问题的网贷台已经不少于15家。涉及的原因包括因网贷平台被黑客攻击,引发投资者恐慌和挤兑风潮;网贷平台风险审核不严引发大量债权无法收回;网贷公司给自己融资,投资失败而无法偿还投资人的本息;网贷平台实际控制人出现道德风险,直接卷款跑路等。具体事例,在卷款跑路的时间方面,没有最快,只有更快。比如2013年10月的福翔创投,办公场所设立于网吧,实际控制人恶意诈骗,开业三天即跑路,开创当年网贷业最快跑路史 。在2014年3月13日,元一创投上线当天即卷款30万元跑路,创下网贷业最快跑路史!涉案金额日益惊人,比如2013年7月涉嫌自我融资的网赢天下逾期提现,涉及金额高达1.2亿; 2014年1月,上线9个月的徽州贷非法吸收资金超过2个亿; 2014年2月27日,深圳中欧温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法人失踪,2000多客户的4亿多元资产去向不明

风险预防的十大门道

在网络借贷投资热潮高涨之时,上述血淋淋的教训却挥之不去,部分缘于迄今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主体不明、法制不完善所致;另一重要的原因则是广大投资者缺乏风险意识以及风险辨别能力所致。这一再说明互联网金融领域尤其是网贷投资隐含巨大风险。业内人士(如贷帮网CEO尹飞)预计,仅2014年,出事的P2P可能将有几百家,主要分为诈骗和经营不善两类。面对这种巨大的潜在风险,对大量非专业的投资者而言,选择低风险网贷平台非常关键。经过长期调研与投资实践体验,我们认为如下(但不限于)因素是识别低风险网络借贷平台的重要标准:

网贷平台上线时间较长,通常达一年以上

目前出事的网贷平台大多营运时间短则一到三天,长则数月。据网贷天眼统计的数据,2013年共有75家问题P2P平台,其成立时间都不足一年。网贷平台创始人一开始即心存不轨,其平台存在时间都非常短,也难以长期持续。诸如2012年6月淘金贷创办人在平台上线一周后携款百万跑路 ;2012年12月,优易网上线4个月后卷款2000余万跑路; 2014年4月,上线才5个月的旺旺贷失去联系 。在已经出问题的网贷平台中,持续经营一年以上而倒闭的平台很少。网贷平台能长期运营,一方面已经积累下很多经验教训,为其长期持续运营打下良好基础,同时说明该平台有较好的团队、较强风险控制实力或者较雄厚的资金投入,或者由于其潜在的成长性而吸引风投注资。

网贷平台有一定的口碑

自2007年以来,网络借贷在中国已经发展了7年,一大批有一定实力的网贷平台逐渐成长起来,它们在主流媒体(尤其是电台财经频道或者财经类报刊杂志、财经类门户网站等)曾经有过较多的正面报道,能够通过微博或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定期推送借贷信息,网上可以找到相关的大量正面信息。互联网具有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功能,已经出事的平台一般名不见经传,尤其是一些存在潜在恶意的网贷平台及其高管一开始就可能回避媒体报道,往往选择线下以纸质材料形式宣传。投资者对那些毫无口碑的网贷平台要高度警惕。

网贷平台总部多设在大城市

网络借贷涉及风险控制技术和IT技术,需要金融资深从业者提供风险控制,同时需要IT技术人员提供强劲的技术安全和网络维护,这样的平台通常更能保证借贷交易安全。因此,这样的网贷平台总部一般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等大都市或省会城市,通常只有这样的城市才是IT人才与金融人才汇聚之地,是打造实力雄厚的网贷平台的人才保证。在问题平台中,出现在中小城市的比例相对较高。比如优易网设在江苏南通,阿拉贷总部在浙江宁波,中宝投资总部在浙江衢州,浙江湖州则被曝出包括家家贷在内的多家问题网贷平台 ,2013年11月华强财富和徽煌财富两家曝出不能提现,这两家平台总部均在安徽铜陵。

网贷平台约定的年化收益率通常不高于24%

一方面国家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高于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以上的部分不予以保护,另一方面约定利率过高,意味着给投资者带来巨大风险。投资人片面追求高收益而缺乏理性投资,亏损的可能性将大大提高。一些新上线的网贷平台为吸引投资者,开出的年化收益率高达40%~50%,实际上这种高收益通常并非为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后所创造,往往是网贷平台在网上通过借东墙补西墙造成的假象。这种平台最后往往入不敷出而倒闭,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警惕网贷平台自融和对借款项目自担保

网贷平台自我融资具体表现为秒标、天标以及借款时间不到一个月的标的,这种借款标通常表现为快速借钱快速还钱。网贷平台自融首先触犯国家法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甚至集资诈骗罪,为刑法打击对象。其成立平台自我融资往往是由于实际控制人此前经营遇到经济困难,这种融资存在巨大风险。对于平台自担保问题,通常网贷平台注册资本少则数十万,多则数百万,其月交易量少则千万元,多至上亿元。与这种庞大的交易量相比,一旦借款人出现大面积违规,网贷平台根本无力提供担保,所谓自我担保就成了一句空话。当前,有实力的网贷平台一般会预先设立风险备付金,应对可能出现的坏账,或者选择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或者与小贷公司合作,将风险分散、下沉,这是目前比较可靠的一种途径。

鉴别网贷平台发布的借款标的的真实性

正常情况下,借款标通常有明确的借款人姓名、借款人所在城市、借款用途、借款人的信用评级,甚至其家属等相关详细信息,每笔借款额度一般在数十万元以内,借款用途以及借款人信息呈现多样化和差异化,通过平台借款人和贷款人可以建立直接对应关系。高风险的网贷平台一般每笔借款额度高达数百万元甚至千万以上,借款人、借款用途等关键信息同质化,或者相当笼统、含糊,甚至多个借款标为同一借款人。比如2014年年初出现逾期提现问题的徽州贷,其网上发布的借款项目大都标为所谓“铜矿股权抵押循环借资二期”,并无具体借款人。该平台老板被公安机构刑拘后发现,平台至少吸引全国3000多人投资,至少非法吸收存款2亿余元。他们所发布的投资信息多半为虚假信息,给投资人的年化收益率为21%,老板刘某将这些非法吸收来的资金用于放高利贷,年利息高达50%左右。后由于外借资金未能按时收回,致使资金链断裂,目前还欠5000多万元没有归还。 2014年3月停运的中宝投资,其在2013年一年的成交额高达23.96亿元,平台借款人只有37个。 同时,大部分投资标的由两个账户发布,一个是中宝投资的账号,一个是中宝投资实际控制人周某的账号。

借款时间一般以6个月到18个月左右的时间为宜

网贷平台发布的项目借款时间过短,特别是一两天之内即还,同时所称利率过高的,所借款项通常并没有产生实际效益,比如问题平台徽州贷发布的借款多为一个月,元一创投发布的借款期限多为15天。如前所述,借款期限极短,很有可能平台涉嫌自融,或者原本就是借机诈骗,或者可能是平台企图拆东墙补西墙,此种风险极大。另外,网络借贷打破了地理空间限制,借贷双方相隔悬远,通常不便产生直接联系。在全国信用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如果借款时间过长,比如两年或三年以上,受国内外宏观经济政策等各种因素影响,以及借款人个人可能存在的诸多变数的情况下,投资者难于预测未来收益及情势变化。

分散投资,降低风险

原则上不要把所有资金投到一个网贷平台,也不要在一个网贷平台上把所有资金都出借给同一借款人。投资有风险,分散投资乃世间铁律!理论上而言,任何一个声称安全、靠谱的网贷平台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网贷平台称100%安全多多少少含有宣传的意味,并不完全等同于事实。网贷平台实际控制人的诚信水准,网络交易平台的安全漏洞等,都有可能引发风险。诸如徽州贷等各类问题平台,此前大都曾宣布100%安全,最后给众多投资者带来巨额损失。只要是投资,就存在风险的可能。因此,分散投资永远是降低风险的不二法门!

仔细核查网贷公司高管身份

对那些创始人、高管难以核查其身份信息、履历的网贷平台,投资人要尽可能避免投资。如果创始人、高管的姓名以及相关详细信息均未公布,媒体以及其他网站亦从无相关报道,这样的网贷公司一开始就很可能存在恶意欺骗的企图,网贷平台高管隐身,以便随时为将来跑路做准备。比如,2014年年初跑路的国临创投、中贷信创、锋逸信投三家网贷平台,在其官网均无高管介绍,直到事发,实际控制人郑旭东方浮出水面 。徽州贷网站对其老板亦无一字介绍。2013年10月盈通投资、浙商365、汇宝信贷出现提现危机,事后方被爆出其老板实为同一人 。一个老板开多个网贷平台,真实目的很可能是自我融资和集资诈骗。此外,利用信息不对称或普通投资者难以核实的缘由,一些网贷平台的所谓高管动不动就披上联合国某某大使,或者获得过联合国(如全球、美国、欧盟、中欧等)某项大奖,或者自某国外大学毕业作为唬人的光环。要识破这种骗局,或者鉴别此类事情的真假,普通投资者稍作用心,则并非难事。投资者主要把握如下要点:骗子公司一般在官网上对高管层通常没有具体介绍,如照片、具体履历等,最多有一些含糊不清的信息。比如2014年2月跑路的中欧温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据称该公司涉嫌4亿资产无法赎回。其官网对公司总经理李晓涌的介绍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师从多名经济学家,并具有多年投行、基金、PE从业经验。曾任职于国内著名券商研究所、投行机构,理论知识深厚。擅长于IPO、PE领域,参与数个上市项目的资本运作,亦对资金风险管理有深刻的理解。这则介绍既无图片,何时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并获硕士学位,师从哪位经济学家,何时在何投行或基金机构等工作,均一无所知。原因很简单,这种笼统的介绍,使普通投资者根本无法查找核对该信息的真假。该公司其他高管的介绍与此如出一辙。该公司所谓董事长陈立秋(后被查明为盗用陈的身份证)的信息为: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中国民主建国会委员,曾留学美国杜克大学,并在投行工作数年,拥有丰富的金融领域从业经验 。对于公司高管层,特别是网贷公司宣传其为所谓知名人士、成功人士时,通常除了公司自身官网外,在其他网页上均找不到任何相关信息(包括具体学历、籍贯、新闻报道、个人图片、家族背景,以及与之有过交往的人员,比如同学、老师等),那么基本上可以确认这样的公司一开始就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心存不轨,以便从事违法行为,投资者要坚决避免在这样的网贷公司投资。

我们以一家正规的网贷公司为例,比如某网贷公司在介绍其董事长时,相关信息为,该董事长2007年就读于伦敦大学学习生物化学。2012年,与其他二人创立网贷公司,公司官网上还介绍了其父亲的企业背景,并附上个人照片,等等。这些具体化信息,可以通过其他网页加以佐证。

通过公司名称识别正规借贷公司

有的借贷公司或者投资理财公司使用法律限制的名词,这样的公司要警惕。中国对金融业有着严格监管制度,法律法规一般对公司在名称中使用特定词汇有严格限制,比如《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登记,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中欧温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公司名称上以“基金”和“基金管理”为旗号,以高收益、高回报吸引投资者。但事实上该公司并未依法获准从事基金相关证券投资活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及中国证监会授权,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其管理的私募基金须在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基金业协会将在网站公示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其官网如下http://www.amac.org.cn/。如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投资者在选择理财时对中欧温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就可知道这家跑路的所谓基金管理公司并未在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因此要识别骗子并非难事。对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违法违规情况的,也可向基金业协会投诉举报。

高利转贷罪的风险控制

在P2P网贷平台上,投资人的资金如果来自银行贷款,再通过网贷平台放贷出去,从而牟取高额利润,这种做法为银监会颁布的法规和《刑法》所禁止。《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与网络借贷公司之间的“防火墙”。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即《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要求:第一,落实贷款全流程管理,严防网络借贷公司帮助放款人从银行获取资金后用于民间借贷,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第二,加强银行从业人员管理,防止银行从业人员涉足此类信贷服务,牟取不正当利益。这些行为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另外,我国《刑法》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为避免上述法律风险,投资人必须做到出借资金为合法的自有资金。

非法发放贷款的风险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央行等金融监管机构严格管控民间个人借贷,以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允许民间个人借贷以其本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出借给另一特定的个人,目的是帮助解决借入人一时的生产、生活需要,出借人为此获取一定利息回报。但如贷款人将此作为经常性的牟利手段,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没有合法的经营金融业务资格,经常性地向不特定的单位或个人出借资金,出借款项一般笔数多、累计金额大,多个借贷行为累计持续时间较长,则构成非法发放贷款。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主体可以是单位亦可以是个人,其行为特点是客观上已形成的一种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法规的禁止。随着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持续发展,这方面的限制(尤其是对拥有自有闲散资金的贷款人而言)近年有所放开。

投资者信息保护

在互联网时代,公民的许多个人信息包括金融信息容易受到侵犯。根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投资者可享有如下权利:安全保障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隐私权、自主选择权、受教育权、损害求偿权、结社权等。其中,由于网络快速传播的原因,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的隐私权保护非常重要。对此,投资者首先要知道这些权利哪些已经被法律明确规定予以保护;当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如何寻求法律解决之道;以及侵权人将受到何种惩罚。

首先,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在收集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个人信息时,投资者有信息收集的同意权。如果没有投资者同意,从业机构不得收集和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收集信息时有告知义务。从业机构在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应明确告知用户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查询、更正信息的渠道以及拒绝提供信息的后果等事项。

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收集提供服务所需以外的用户个人信息,或者将信息用于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不得以欺骗、误导、强迫等方式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双方的约定来收集和使用信息。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在用户终止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后,应当停止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并为用户提供注销号码或者账号的服务。

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对所收集的信息保护的义务,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其次,投资者个人信息被侵犯,维护权益的途径有如下几点:其一,投资者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其二,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主要是公安机构、通信管理局等)举报、控告;接到举报、控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被侵权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其三,投资者在某一互联网金融平台停止服务需求时,可以对该平台提出注销账号的要求,以便及时将此前保留在该平台的各种个人信息合理清除,维护个人隐私。对此,《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九条有相应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止使用电信服务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后,应当停止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并为用户提供注销号码或者账号的服务。因此,互联网金融平台有义务提供注销账号的服务。

最后,相关行政机构对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机构或个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处罚,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和电信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如果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投资者的相关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借助上述法律来保护自己。

投资者接受适当的投资产品

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尤其是风险识别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低的广大普通投资者的权利,中国现有法律法规大都规定金融业等相关机构销售投资理财产品时,应该推荐与投资者风险承受和识别能力相适应的产品或服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利,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根据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开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及依据,并进行动态评估和调整。进一步规范不同层次市场及交易品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安排,明确适合投资者参与的范围和方式。再次,科学划分风险等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应当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推荐与投资者风险承受和识别能力相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向投资者充分说明可能影响其权利的信息,不得误导、欺诈客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执业规范和内部问责机制,销售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从事交易;明确提示投资者如实提供资料信息,对收集的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确保安全,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强化监管,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给中小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另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有诸如以下情形:(一)违规开展理财产品销售造成客户或银行重大经济损失的;(二)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挪用客户资产的;由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除按照本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外,还可以并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针对商业银行可能存在的上述违法情形,投资者应事先保留证据(包括理财产品的宣传材料、订立的合同等),以便日后为维护自己权利提供证据。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公平、公正制定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不得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了解银行业消费者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不得主动提供与银行业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产品和服务信息的披露,并在产品和服务推介过程中主动向银行业消费者真实说明产品和服务的性质、收费情况、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禁止欺诈性、误导性宣传,提高信息真实性和透明度,合理揭示产品风险,以便银行业消费者根据相关信息做出合理判断。

投资者的证据保存

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绝大部分交易是通过互联网进行,多数交易记录都是通过电子数据证据得以保存。与普通的书证、物证不同,电子数据证据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很容易被修改、删除或丢失,等等。因此,投资者对一些重要的交易数据,应该依据现有的一些相关法规及时保存,以备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成为重要证据。其中的难点是,在发生纠纷或诉讼时,投资者提供的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确保是可信证据,否则在调解、仲裁或者司法审判时可能不予以采纳。关于保存可信电子数据证据的具体方式,另参见本书第8篇。

电子数据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于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数据证明材料或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电子数据材料。目前中国有多部法律法规对此有相关规定。2004年的《电子签名法》确认了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和书面形式属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将计算机数据归入视听资料类证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工商机关调取电子数据证据作了相应规范。公安部先后发布了有关电子数据证据的多个规范性文件或行业标准,包括《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数字化设备证据数据发现提取固定方法》规定从数字化设备发现提取固定证据数据,并保证证据数据原始性和证据数据完整性的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在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工作中,从本地数字化设备或远程数字化设备发现提取固定证据数据;《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复制工具要求及检测方法》规定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复制工具的检测方法,适用于复制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存储的数据的软件和硬件设备进行检测;《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写保护设备要求及检测方法》规定了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写保护设备的检测方法,适用于检测ATA、SCSI、USB和Firewire接口的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写保护设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证据取证指导意见(试行)》依据或参考上述规定,提出了操作性较强的指导意见,对各地工商机关调取电子数据证据也有参考价值。2012年8月31日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电子数据为证据之一,从立法上明确电子数据是独立的证据种类。

投资者解决纠纷的方式

互联网金融投资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采用网络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投资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投资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投资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在互联网金融投资者和经营者发生投资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投资者在第三方交易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投资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投资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投资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四)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比如,如果是银行业侵犯了投资者权益,则可以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投诉;(五)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核心法规与具体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三十六条;《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八;《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DJJb6h120jN4zDBklJOsZzdCPhKULDRWs+k1rwX/Z1bJA/bmlfdG1TKvIsjgUj/z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