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1895年5月2日,康有为在各省进京会试举人的赞同下向都察院呈递上皇帝书,要求拒绝和日本签订“马关条约”,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公车上书”。为什么到了清朝称进京应试举人为“公车”呢?
原来,早在汉代便以公家车马送应试举人赴京。清廷入主中原不久,为了笼络知识分子,在顺治八年作出规定:“举人公车,由布政使给与盘费。”即应试举人的路费由政府的布政使供给,路费的多少,因路程的远近而不同。广东琼州府最多,每名三十两,山东最少,每名只有一两。其余地区,由三两至二十两不等。另外还规定,云南、贵州和新疆的应试举人除每人发给白银三两,还发给火牌,凭牌供给驿马一匹,车上插一面黄布旗,这样,“公车”就成了应试举人的代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