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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刑令第十三

将自千人以上,有战而北,守而降,离地逃众,命曰国贼。身戮 家残,去其籍 ,发其坟墓,暴其骨于市,男女公 于官。自百人以上,有战而北,守而降,离地逃众,命曰军贼。身死家残,男女公于官。使民内畏重刑,则外轻敌。故先王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刑重则内畏,内畏则外坚矣。

统帅千人以上的将领,若有作战失败,守城投降,擅离防地,弃军逃跑的,叫做国贼。对这种人要处死抄家,取消他的官籍,挖掘他的祖坟,把尸骨暴露在大街上示众,全家男女收入官府作为奴隶。统辖百人以上的官吏,若有作战失败,守城投降,擅离防地,弃军逃跑的,叫做军贼。对这种人要处死抄家,把全家男女收入官府作奴婢。这样就会使全军将士对内畏惧重刑,对外轻视敌人了。所以从前英明的君主,都是首先申明制度,然后使用重刑。注重刑罚国民就对内畏惧,国民对内畏惧对付外敌就坚定了。 9OKbK4gR/a9V9Taq27n/m995U2umUNnHp5vYHolhIswFFmVPCyGhGxnj+fMrOO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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