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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野蛮的玩偶

一旦当人的自我意识消失,无意识人格大行其道的时候,这时候的思想与情感都任由暗示的力量和相互传染的作用将这种集成的无意识转向一个共同的方向——于是,暗示的观念就会在霎时之间转化为行动,或是至少表现出来这种倾向,这就构成了群体的个人所表现出来的最主要特点。

重复一遍,群体中的个人行为表现具有如下四个特点:

第一,是自我人格消失;

第二,是无意识人格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第三,是情感与思想在暗示与传染的作用下转向一个方向;

第四,是暗示的观念具有即刻转化为行动的冲动。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有着明确的身份与性格的个人已经消失了,他融入到群体中,成为了一个再也不受自己意志控制与支配的玩偶。

群体中的人做事时有着明确的目标,但是他们却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这就好像是活动的生物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但构成这些行为本身的生物细胞却肯定不知道自己在做些什么。

对于一个完全不知道自己正在做什么的人来说,这时候他的智力显然是靠不住的,多半是已经下降到了界限的阀值之下。

——这就意味着,群体中的个人,单单只是他成为了一个有机的群体的成员这个事实,就已经构成了他在文明阶梯上的倒退。

在他的独立意志存在的时候——或者说在他拥有正常的智力商数的情况下,他无疑是一个温和的、有教养的,至少也是对自己的性格缺点有基本的认识的,能够在时时事事上对自己的语言行为有所约束的文明人。但当他一旦沦为群体中的一个有机组成,他就立即退化回到了原始人时期。

因为他成为了一个行为靠本能而不是依靠理智来决定的动物。

这就将群体中的人从文明人的名单中划了出去。

在南方省曾经有过这样一桩案件。原告是一位未婚的淑女,那天,她受邀请到被告家看马戏表演。当她坐在被告给她的椅子上时,被告的仆人牵着一匹马穿过大厅来到她的面前表演马术。

这匹马的屁股对着原告,突然之间,它把马粪拉在了她的大腿上。在场的所有人都看到了这一幕,然而这些人却把绅士风度丢得一干二净,非但没有一个想到去帮助小姑娘,反而一起哈哈大笑,以最整齐的声调去嘲笑她。

原告因此羞愤欲绝,恨不得有个地洞钻进去,受到了极大的精神刺激,对她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出于这个原因,她将这些人一股脑告上了法庭,起诉书列举了各种起诉缘由,排在最前面的一条,就是这些人忘记了自己的责任,表现出一种残暴的幽默感。

法庭在这件事上表现了公正,完全支持原告的看法,将所有问题都公布出来,得出了原告受害的结论,判被告赔偿5000法郎作为精神损失费。

由此可见,群体中的人完全不知道自己在干些什么。他们身不由己,他们残暴而狂热,他们的行为近乎癫狂,他们的举止表现是那么的怪异——他们永远也不会承认这时候的自己。

决定群体中的人的行为的相关要素是原始人的热情和英雄主义,这些东西在一个理性的人身上必然是缺乏的。

因为理性的人所抱有的是持续性的怀疑精神与思想的独立意识。

但是任何一个群体更像是一个原始人的乌合之众!

群体中的人甘心被各种激烈的言辞和虚假的形象所打动,他们信奉在理智尚存的情况下决不会相信的一切。

如果他们不是处于这个群体之中,他们会无限地惊讶于这些激烈言辞的偏激极端与形象的绝对性虚假,而在群体之中,他们却失去了这项最基本的思考能力。

群体中的人会违背他的利益,拂逆他的习惯,他的一切表现都与他本人截然相反。

群体之中的人与他们之中的任何一个人没有丝毫的区别,这就在客观上降低了他们的存在价值。

群体中的人不过是尘沙中的一粒微粒,他们只能是任凭无意识的激潮吹拂席卷,把他们带到任何一个地方。

无论在哪里,对他们来说都没有任何区别。 f1qYbRKNX44uNwuRTCtCOPXAGQFh30gBU+MeK1fSXz7dynGItnFNrr88l7O0TQ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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