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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什么是功能性社会

(选自1942年出版的《工业人的未来》)

作为社会和政治存在的人对于功能性社会的需要就如同他作为生物的存在对于空气的需要一样,然而,人需要功能性社会的事实并不意味着他拥有这样的社会。没有人会把一群身处遇难船只中杂乱无序、惊惶失措、四处逃散的人称为“社会”,这个群体里虽然有人类,但不存在社会。事实上,人们的恐慌正是源于社会的崩溃,而且克服恐慌的唯一办法就是要通过社会价值、社会准则、社会权力和社会组织来重建社会。

没有社会的存在,社会生活就无法正常运转;可以设想没有社会其实社会生活根本就无法正常运转。过去25年的西方文明使我们无法说我们的社会生活运转良好,已经可以成为一个功能性的社会的初步例证。

社会必然在它所处的物质实体基础上发展,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也许在完全属于另一种社会实体的价值、准则、理想、习俗和权力的基础上可以建立一个物质实体的社会组织。就拿鲁滨逊·克鲁索和他的星期五 举例来说吧,毫无疑问,他们之间就存在着一个社会。没有什么比那种认为鲁滨逊是一个孤立的个人主义的经济人的传统观点更可笑的了,他有自己的社会价值、习俗、禁忌和权力。他的社会不是依据在南太平洋那个亚热带孤岛上的种种需求建立发展起来的,而是依据在信仰加尔文教义的苏格兰人在北大西洋冰冷的海岸上建立的。鲁滨逊·克鲁索令人称奇的地方不是他如何使自己适应了环境,而是他几乎没有去使自己适应什么。如果他属于另一个阶级,或者身处另一个时代,他肯定会衣冠楚楚地去赴晚餐。这个例子说明,成功的社会生活建立在一个有着完全不同的物质实体和问题的社会的价值和理念之上。

理念和信仰的发展组成了一个特定的物质实体,而一个社会可以建立在这些理念和信仰之上。或者,社会完全建立在一个陌生的环境里,就像鲁滨逊·克鲁索的社会环境对于圣胡安·费尔南德斯群岛来说是完全陌生的一样。但是无论如何,这个社会必须要能够在真正的现实中建立一种社会秩序。这个社会一定要主宰这个物质世界,使之对于社会中存在的个体具有意义,并且可以理解,而且这个社会要建立社会法制和政治权力。

工业体系的实体实际上是源自于重商主义社会和市场之中,但是,从一开始,工业体系和重商主义社会的设想就相差甚远且格格不入。然而,在整个19世纪,重商主义社会成功地主宰、组织和容纳了不断成长的工业实体。但从19世纪早期开始,局势就已趋紧张。重商主义社会的设想和工业实体以及杰斐逊政策和汉密尔顿的主张,还有市场和工业生产之间存在的冲突大体上就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100年的社会历史。在19世纪的最后几年,人们可以很清晰地看到重商主义社会的解体,而工业体制也在脱离重商主义社会的控制。不过,直到1918年后,也许应该说是1929年以后,重商主义社会才真正瓦解,而今,它已不复是一个功能性的社会。

定义社会和定义生命一样难以做到。首先我们与社会的距离太近了,以至于我们迷失在一堆令人困惑的复杂细节之中而见不到社会最基本的特征。而且,身为社会一分子的我们无法看到社会的全貌。最后,没有一条清晰的分水岭或一个点可以表明非生命向生命,或者非社会向社会的转化。不过,虽然我们不知道什么是生命,但是我们所有的人都知道什么时候一个活的躯体生命终止而成了一具尸体。我们也知道人体的心脏如果不再跳动,肺停止呼吸的话,那么它就不再是有生命的躯体。只要心脏还在跳动或者一息尚存,那么仍是一具活着的躯体,否则,就只是一具死尸。与此类似,虽然我们无法给社会一个标准的定义,但是我们可以从功能的角度来理解社会。除非一个社会可以给予其个体成员以社会地位和功能,而且这个社会的决定性权力是合法的权力,那么,这个社会才能被称之为功能性的社会。社会中的个体成员各有其身份是建立社会生活框架的基础,而决定性权力的合法性则塑造了这个框架内的格局:它使社会具体化,并创立各种社会制度。如果社会没有赋予个体以身份和功能,那么,社会就不是社会而是一群社会原子在这个空间里漫无目的地飞舞。而且只有当权力合法时,才会有社会结构的存在;否则,就只是一个仅仅依靠奴隶制度和惯性维系的社会真空。

人们自然要问这些标准之中哪个更重要,或者,这些社会生活的准则哪条要摆在首位。这个问题和政治思想本身一样古老,正是基于这个问题,政治理论出现了第一次明显的分歧,这种分歧体现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之间,还有社会目的优先论和制度化组织优先论的问题上。不过,虽然这个问题得到了古人和圣贤的尊崇,然而它其实是一个没有意义的问题。在基本的政治理念和基本的政治制度之间,无论是在时间上还是在重要性上,都不存在谁先谁后的问题。而且,政治思想和行为的核心本质正是支撑它们的两个支柱,其中一个是概念性的,比如信仰、目标、愿望和价值;而另一个则是实际的,比如事实、制度和组织,这两个支柱缺一则不成其为政治。纯粹的理念可能成就健全的哲学或伦理学;纯粹的实务可能成就健全的人类学或新闻学,但是,它们无法独立成为健全的政治学或者根本就不是政治学。

个人的社会地位和功能等同于群体和个体成员之间的关系,它象征着个体与群体的结合,也象征着群体与个体的结合;它从社会的意义表达了个体的目的,也从个体的角度表达了社会的目的。所以,从群体的观点来看它使得个体的存在易于理解且合理,从个体的观点来看群体亦然。

对于个体而言,如果他没有社会地位和功能,那么社会就不存在。只有当社会的目的、目标、观点和理想对于个体的目的而言是合理的,这时,社会才有意义。在个体生活和群体生活之间一定要有一个确定的功能关系。

这种关系可能体现在目的的同一性上,在这种目的之下,个体除了社会生活别无个体自己的生活,个体除了社会目标别无自己的目标。这基本上是那些希腊大政治哲学家们,尤其是柏拉图所持的观点;而苏格拉底学派对于诡辩学派的抨击大体上是针对个性中的“个体主义”概念。苏格拉底学派的“城邦”(polis)的观点是绝对的集体主义,这意味着在群体和个体的目的之间、群体和个体的力量之间、群体生活和个体生活之间根本没有清晰的界限。但是同样也可以设想除了从个体的目的和个体的生活来看,根本也没有群体目的和社会生活可言——这种观点是19世纪早期极端的个体主义观点。

对于没有社会功能和身份的个体来说,社会是不合理的、无法琢磨的和不成型的。由于缺乏社会功能和身份使得个体从群体中脱离出来,这种“无根”的个体或被抛弃的个体看不到社会的存在,他所见到的仅仅是恶势力,这些力量在他看来仿佛可以理喻,仿佛又没有意义,仿佛可以看得到又仿佛完全摸不着,不过这些力量绝对无法去预测。这些力量决定他的生活和生计但是不可能受到他的影响,而且他也不可能理解这些力量。他就像是一个被蒙住了双眼的人在一间陌生的屋子里玩着赌博游戏却不知道游戏的规则,然而他赌的却是自己的幸福、生计甚至是自己的生命。个体应该有自己的社会身份和功能对于社会和个体来说同样重要。

除非个体的目的、目标、行为和动机与社会的目的、目标、行为和动机结合在一起,否则社会将无法理解和容纳他。一个反社会、没有根基、无法融入社会的个体不仅会显得缺乏理性,而且会被视为危险人物,他代表着一种分裂的、具有威胁性的、神秘的阴暗势力。所以那些广为流传的神话故事——流离失所的犹太人、浮士德 ,还有唐璜 绝非偶然事件,他们都代表着那些失去或被剥夺了社会功能和身份的个体。其实,失去社会身份和功能,社会和个体之间缺乏一种功能关系就是迫害少数民族的本质,这种情况要不就是没有社会功能和身份,也就是说不被融入到社会中(就像美国的黑人),要不就是成为不完整社会的替罪羊(就像纳粹德国时的犹太人)。

个体必须在社会中拥有确定的社会身份并不是说他要有一个固定不变的身份。19世纪早期的自由主义者,如边沁 犯下的一个严重的错误就是把“确定”和“一成不变”混为一谈。这种错误的理解颇具悲剧性,因为由这种观点产生的社会个体论(social atomism)完全剥夺了社会价值。当然,一个社会必须给个体以固定的身份和功能。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体现的就是一种团体和个体之间确定的功能关系,而宗教则把个体和社会融为一体。印度的宗教教义宣扬永恒的再生直到获得完全的净化,这种教义使得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合理化。基于这种教义,即使是贱民 也有一个社会身份和功能,这使得社会和他们的个人生活具有意义,而且他们的生活对于社会来说也是有意义且必需的。只有当宗教的教义不复存在时,对于个体和社会来说,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体系才会失去其合理性。

另一方面,美国早期的社会具有完全的流动性,但是在这个社会当中的个体和那些等级森严的印度社会贱民或者婆罗门 一样具有确定的社会身份和功能,甚至可以说没有一个社会像杰克逊(Jackson)、亨利·克莱(Henry Clay),或者林肯(Lincoln)那样如此成功地融合了处于个体和团体功能关系中的成员。重要的是个体的身份是确定的,其功能为人们所理解,其目的是合理的,而不在于个体的身份是否是固定的或者是灵活的或流动的。如果说每一个男孩都有同样的机会成为总统,就如同给团体和个体之间的功能关系下一个定义说,个体诞生到这个世界只是为了避免重新诞生在前生所属于的社会等级里。

以上所述清晰地表明在任何特定的社会里,社会和个体的功能关系具有的类型和形式取决于社会对于人的本质和成就的基本信念。人的本质可能被视为自由或不自由,平等或不平等,善良或邪恶,完美的、可臻完美的或是不完美的,而人的成就可以在现世或者是来世实现,或者在东方宗教宣扬的不朽或者是魂飞魄散之际,在和平或战争环境下,在经济繁荣或大家庭的情势下实现。对于人的本质的信念决定了社会的目的,而对于人的成就的信念决定了实现所追寻社会目的的范围。

不同的对于人的本质和成就的基本信念将导致一个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社会与团体之间的功能关系。然而,这些信念是正确的、是对或是错的、好的还是坏的、是基督教的还是反基督教的则不是我们在此讨论的对象。关键是任何一种基本信念都可以成为一个运转正常或者可以运转正常的社会的基础,这样的社会也就是一个个体拥有身份和功能的社会;反之,无论何种社会,不论其基本信念的本质是什么,只有当社会给予了个体以社会身份和功能时才能奏效。

与个体的社会身份和功能一样,合法权力也基于社会对于人的本质和成就的基本信念。

的确,合法权力可以被定义为在社会的基本精神中找到正当理由的统治权。每一个社会都存在着许多的权力——它们无关于这样的根本原则,也存在着各种机构,它们并非为了社会的成就而设计,也并没有致力于使社会取得这些成就。换言之,在一个自由的社会里总会存在很多“不自由”的制度,在一个平等的社会里总存在着许多的不平等,在圣人之间总存在着众多的罪人,但是,只要那种被我们称之为统治权的决定性社会权力是基于自由、平等或者神圣的主张,而且是由那些为了实现这些理想而设置的机构来履行,那么社会就可以成为一个自由、平等或者神圣的社会,因为这个社会的制度结构是合法权力之一。

这并不是说一个社会非决定性的权力和制度与社会的基本原则相冲突与否是无关紧要的,相反,最严重的政治问题都起源于这种冲突。而且,一个社会可能会充分地体会到,尽管某种制度和权力具有非决定性的特点,但这种制度和权力关系与社会的基本信念是如此的背道而驰,以至于危及社会生活。与此相关的一个最佳例子就是当美国南部的奴隶制度危及一个自由社会的整体结构时,美国爆发了南北战争。然而,美国南北战争前的决定性权力毫无疑问是基于自由原则,也是通过为了实现自由理想而设置的机构来履行的,所以,美国社会的确是一个自由的社会,也正因为它是一个自由的社会才会感到奴隶制度的威胁。

统计分析无法决定任何社会的决定性权力和决定性制度组织是什么。

通过统计人数、确定税单或者比较收入水平来衡量一个社会的确是最无效的方式。“决定性”是一个政治术语,也就是说它纯粹是一个有关性质的术语。英国拥有土地的贵族们从来都只占人口的一小部分,而且,在商人和制造商崛起之后,他们在国民财富和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也非常有限,然而,直到我们的这个时代,这个阶级仍然把持着决定性的社会权力,它的制度也是英国社会的决定性制度,它的信念是社会生活的基础,它的标准是具有代表性的,而它的生活方式则是具有代表性的榜样。说到这个阶级的人格理想,也就是绅士,仍然是所有社会的理想类型。贵族阶级的权力不仅仅是决定性的而且是合法的权力。

同样,法律和宪法也很少能告诉我们决定性权力位于何处。换言之,统治权和政治政府不可同日而语。统治权是一个社会的、政治的政府,基本属于法律范畴。例如,在1870~1914年间,普鲁士军队在德意志帝国的宪法里几乎没有被提及,然而它无疑掌控了决定性权力,而且非常有可能是合法的。当时的德国政府实际上是受制于军队,尽管当时存在着一个平民的而且通常是反军国主义的议会。

另一个例子是英国在一些非洲殖民地国家的“间接统治”。在这些国家,社会决定性权力由部落掌握,至少从理论上来说白人组成的政府根本不掌握社会权力,这个政府的权力仅限于主管警察事务,在一个松散的纯粹是名义上的“法律和秩序”框架内支持和维护部落的社会组织,然而,根据宪法,总督和他的政务委员会拥有绝对的权力。

最后,有一点需要理解的就是合法性纯粹是一个功能性概念。绝对的合法性是不存在的。权力只有和某种基本的社会信念相联系时才会是合法的。什么构成“合法”,这个问题必须要根据一个既定的社会和这个社会的政治信仰来回答。当权力得到某种道德的或者形而上学的原则的支持,而且这种原则被社会所接受时,权力就是合法的。然而这种原则从道德上看是好还是坏,或者从形而上学上看是对还是错,这些都与合法性没有关系。这种原则和任何其他的形式标准一样无关于道德和形而上学。合法权力是一种具有社会功能的权力,但是它为什么可以发挥作用,又为了什么目的则完全是一个超越合法性范围的问题,且是发生在合法性之前的问题。

对上述这点缺乏理解导致了19世纪早期错把一种政治信念命名为“正统主义”(legitimism)。1815年的欧洲反动分子当然有权利说没有哪个社会可以是“好的”,除非这个社会是在绝对的君主统治之下。对于想得到的事物持某种观点或者让某种观点作为一个社会的基础不仅仅是人的一种权利,而且也是人的一种责任。但是,当这些反动分子说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发挥功能除非这个社会是一个绝对的君主社会时,他们是错把道德的选择当成了功能的分析,而且,完全可以证明他们所宣扬的那种只有绝对的君主制才是合法的教条是错误的。事实上,在拿破仑战争之后,绝对的君主制在欧洲已经是不合法的了,这种王朝准则对于决定性权力来说已不再是合法的主张。在1815年前的半个世纪发生的革命已经导致了基本信念的改变,它使得非法政府不过是成为宪法上受到限制的政府。这种变化可能是可喜的,也可能是可叹的,但是无论怎样这已是一个事实。他们可能会认为对于个体和社会而言拥有一个不合法的绝对统治比拥有一个合法的立宪政府统治要更好,或者他们可能会借助“抵抗权”,或者脱离权还有革命的权利,不过他们的主张唯一不能依据的政治基础就是合法性。

关于什么是合法权力的功能分析根本不能臆断个体去反对他认为有害的权利或职责这样的道德问题。到底社会消亡更好还是公正泯灭更好是一个超越功能分析的问题,也是一个发生在功能分析之前的问题。一个极力主张社会只有在一个合法的权力之下方能发挥其功能的人完全有可能决定社会的价值比不上个人的权利或信仰的价值,但是他不能像那些正统主义者那样决定,不过就因为他的价值观和信念理应为社会所接受实际上就会为社会所接受。

不合法的权力是一种没有基于社会基本信念的权力,因此也没办法决定掌权的统治者是否在依照权力的目的行使权力,因为没有社会目的可言。不合法的权力无法控制,从本质上来说,不合法的权力是无法加以控制的,因为没有责任的标准所以不合法的权力无法承担责任,没有社会上接受的最终权威来判断其对错,而无法分辨对错的事物无法承担责任。

基于同样的原因,不合法的权力也不能受到限制。限制权力的行使就是确定界限,当权力逾越这些界限时就不再是合法权力,也就是说权力不再是为了实现基本的社会目的。而如果权力一开始就不是合法的,就不存在一个决定权力是否合法的界限。

没有一个不合法的统治者可能成为一个好的或者睿智的统治者。不合法的权力无一例外都腐败,因为它只可能成为“权力”,但绝不能成为权威。它不能成为一种可以控制、可以制约、负责任的,或者可合理决定的权力。远自塔西佗 时期的罗马帝王们就给了我们一个接一个的例子,没有一个人,无论他多好、多聪明或智慧,能够行使不受控制、不负责任、不受限制或者不能合理决定的权力而不会很快变得专断、残暴、冷酷和无常,也就是成为一个暴君。

由于上述种种原因,一个社会如果其决定性权力为不合法权力则该社会不能发挥其正常功能,这样的社会完全只能通过暴政、奴役、内战这样的暴力来维系。当然,武力是每一种权力最终的保护,但是在一个功能正常的社会里权力是通过权威来行使——权威是正义对权力的统治。但是,只有一个合法的权力可以拥有这种权威,可以期望获得并命令社会自律,而社会的自律就可以使得有组织的生活成为可能。不合法的权力,即使是由最优秀、最智慧的人来行使,也只能依靠对武力的屈服。在此基础上,一种功能性的、制度性的组织社会生活就无法建立。再好的暴君仍然还是一个暴君。 qGI7OiD186tczf0Lsw5TNIzIO2+nRpRTCm37r41lGEQDciU2wW7iIInazA6QEO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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