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 Allen Posner,1939~),20世纪70年代以来最为杰出的法律经济学家之一。他将人们从互相自愿的交易中各自获得利益的简明经济理论和与经济效率有关的市场经济原理应用于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研究,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从而对法学一般理论的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40] 。
1939年元月11日,波斯纳出生在纽约的一个中产阶级家庭,父亲是律师,母亲是一位“非常左倾”(波斯纳语)的公立学校教师。他1959年作为最优生毕业于耶鲁大学英文系,1962年以全年级第一名毕业于哈佛法学院。在法学院期间,他担任过《哈佛法学评论》主编。他没有读过博士,但他曾获得过包括耶鲁、乔治城等大学的荣誉法学博士证书。1962年毕业后到1967年,他曾先后在联邦最高法院担任大法官布冉能的法律助手一年,并先后在其他政府机关任职,同时开始接触并自学经济学,形成了他的学术思想。1968年,他加入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成为副教授;次年,他来到了芝加哥大学,担任教授;1973年出版《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给整个法律界带来了一场“革命”(《纽约书评》语);1978年以后又成为法学院讲座教授。1981年,里根总统提名他出任联邦第七上诉法院(在芝加哥)法官至今,并在1993年到2000年间担任首席法官(院长),兼管该法院的一些行政事务。1999年底,《美国法律人》杂志年终刊评选了100位20世纪最有影响的美国法律人,自然有霍姆斯、汉德、卡多佐等已故法官、学者,也有不少律师、法律活动家,其中波斯纳等13人有专文介绍。波斯纳心目中的英雄并不是经济学家,也不是美国联邦党人;而如果硬说有的话,那就是霍姆斯。霍姆斯作品的特点,也就是波斯纳作品的特点,具有朴素、直率之美(波斯纳在司法意见中从没用过脚注)。他的司法哲学的风味是实用主义,并且怀疑高级理论 [41] 。
大多数表达自由的理论是建立在法学、政治学或者哲学的层面上的,即令是法律的分析也多在人权的角度展开,强调表达自由是人的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理查德·波斯纳的经济分析理论的意义,是他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研究表达自由问题。他在运用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来分析表达自由时,主要研究四个问题,即:表达自由的经济学基础,表达自由的经济分析因子,对表达自由的经济分析,对表达自由的限制论述。
理查德·波斯纳认为,在一个高度竞争的市场中,“思想是一种被大量生产的有用的商品。” [42] 而霍姆斯认为,思想市场(marketplace of idea)不仅是言论的一种象征,而且是言论的一种事实。波斯纳指出:“作为一种实践,决定思想的‘真理性’的就是这种市场,而不是某些最终真实性。” [43] 因为当我们说某种思想(如地球环绕太阳转)是真实的,并不是因为它在实际上是真实的(谁知道?),而是因为全部或大多数有见识的消费者已接受(购买)了它。他认为,这种实用主义的真理概念对压制思想和禁止这种思想的传播起到了妨碍作用。因为没有人拥有最终真实性的渠道。如果令人反感的思想是可以强制地排斥的,我们拥有的这种真理就可能在扭曲的竞争过程中被伪造。保证表达自由的实质是什么呢?从法律的角度看,没有理由认为宪法保护一切口头和非口头的交流。正如霍姆斯在申克诉合众国案中所说:“对言论自由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会保护在剧院里谎称失火,并高声叫喊从而引起惊恐的人。”但对这些人为什么不作保护呢?这是因为第一修正案的条文里并没有对保障言论自由规定限制条件。问题的关键是宪法禁止“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并未禁止限制交流的一切法律。
思想市场的真理性概念并没有为宪法保护这种特殊市场提供必要而充分的理由,但从经济学上考虑,可能有两个方面可以为表达自由提供经济学基础。
第一,对表达自由(主要是政治言论)的管制会造成这样一种危险性,即“破坏民主程序,从而导致最大危险的垄断——政府权利垄断” [44] 。因为政府权利垄断的潜在成本比任何领域的垄断成本要高得多。
美国宪法一直力图避免政府权力的垄断,所以采取三权分立的政策。从经济学的角度说,分权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国家强制力的垄断化,因为“这种垄断的潜在成本比任何领域的垄断成本要高得多” [45] 。如果对表达自由进行管制,那么第一修正案的思想自由市场模式将受到质疑。市场理论建立在这样一种理性的假定上:负责决策的明智公民寻求并受权管理自由社会。但是,在对表达自由集中控制的时代,市场理论几乎没有赖以存在的基础了。
对一些人来说,表达自由是寻求真理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特别是政治真理。因此,霍姆斯大法官在1919年艾布拉姆斯诉合众国案中认为:“对真理最好的检验是一种思想在市场竞争中所表现出的使自己得到承认的力量。”这种主张自由表达的思想市场理论可以追溯到英国的制宪史。约翰·密尔顿在《论出版自由》中抗议政府对出版实行批准和检查制度:“有谁听说过真理会在自由公开的争辩中失败呢?” [46] 现在,对这一原则的精辟解释认为,政府必须允许对话继续下去,不管这一对话多么有害。只有在社会秩序受到明显威胁时,才准许政府惩罚讲话人。正如布兰代斯大法官1927年在怀特尼诉加利福尼亚案中指出的那样,“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压制才是正确的。”这表明对表达自由的态度根本取决于所表达的内容对社会所造成的外在成本与外在收益的比较,而不是高度垄断的政府权利。
第二,对表达自由的管制“造成了信息市场的脆弱” [47] 。因为对某一言论创设财产权既是困难的又是相当无用的,所以要在纯思想领域创设财产权是不可行的,这样从经济上来讲就不会有激励作用。一方面,新信息生产者由于不具有该信息的财产权,所以在市场中收回其价值是困难的,只有通过给予信息的生产者以垄断权(财产权),该生产者就会受到强有力的刺激去发现新信息。但是事实上这种激励是不存在的,同时政府对表达自由的管制又增加了信息生产的成本,所以信息产品生产不足,市场是很脆弱的。如果大众思想在市场中是一种对有价值但不受欢迎的思想的替代品,这样,“政府对不受欢迎的思想所施加的任何成本都可能导致大量其他思想对它的严重替代” [48] 。
波斯纳认为,实际上,“有价值的”和“不受欢迎的”这两个概念的同时使用表明,存在着这样—类思想,它的收益几乎全部是外在的。因此,我们有经济学上的理由担心,表达自由的实现会“遭到冷遇” [49] 。因为思想市场具有外在性,一种思想的表达或是宣传都会有外在成本和外在收益两方面,但是对个人而言,由于思想的财产权不可创设,所以个人价值微乎其微,而每一个有理性的人都会遵循投入与产出比合理的原则,所以个人不会对此进行大量的投资,由此造成信息的生产不足。
在一个高度竞争的市场中,思想是一种被大量生产的有用商品,而思想作为表达的内容是无形的。言论除了交流思想以外还有其他的如传播和激励等作用,它的这些功能并不是作用在自己的身上,也不仅仅是作用在它的表达主体身上,更多的是在整个社会的影响和作用,那么这种表达的自由就具有了外部性的特征。
外部性是西方经济学理论中一个包括外在成本和外在收益的模糊性概念,指从事一项经济活动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或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不一致的现象。外部性又称外部效应,指某种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对无关者的影响。这就是说,这种活动的某些成本并不由从事这项活动的当事人承担,而由与这项活动无关的第三方承担,这种成本被称为外在成本或社会成本。同样,这种活动的某些效益也不由从事这项活动的当事人承担,而由与这项活动无关的第三方获得,这种收益被称为外在收益或社会收益。外部性又分为负外部效应和正外部效应。负外部效应指私人成本低于社会成本,将导致资源存量的浪费;或私人收益低于社会收益,将导致经济活动激励的失灵。相反则是正外部效应。
言论的表达都会造成外在成本,而外在成本的存在正是政府管制的传统理论基础。但是,由于外在成本产生的同时一般也会有外在收益的获得,所以,政府不会对言论的表达进行绝对的控制。但是,由于收益的无形性,政府往往会更加注意社会成本的产生,一旦言论的表达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就会更容易忽略收益的存在而采取严厉的管制,从中国的一句老话“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可以得到印证。
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不考虑成本与收益的管制越来越得不到学界的支持。一个相关的观点是,如果限制政府管制表达自由的主要原因是为了促进外在收益的供给,那么我们预计这种外在收益的可能性越大,对管制的限制就会越严厉。比如科学和政治思想的财产权难以取得,那么此种言论的外在收益也就会越大,对它们的言论自由的保护也就最高;而艺术依据版权法能享有有限的财产权,那么对它们的言论自由就会提供稍低的保护;对那些只造成净外在成本的言论,例如煽动、威胁、诽谤、淫秽等受戒备的言论就不会提供任何的言论自由的保护。
根据经济学原理,每个人都为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从事经济活动,通过价格的协调(竞争)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最优化。这就是市场机制可以实现经济效率的观点。但是,在现实世界的市场经济中,价格的自发调节(市场竞争)有时不能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这就是经济学家所说的市场失灵。广义的市场失灵包括无效率、不公平、不稳定三个主要方面,相应地,政府的主要经济职能也包括三个主要方面:增进效率、促进公平、保持稳定。
既然思想也是一种大量生产的商品,那么思想市场也遵循一定的经济规律。这可以解释在思想市场应该存在不同的或是竞争性的观点时,为什么要对表达自由进行政府管制,这在经济学上可以找到其经济支持。在市场中,两种以上竞争性思想的交流都会有成本的发生,有时这种交换成本远远高于它们所带来的外在收益甚至造成社会危害,而市场本身却对此无能为力,对这种无效的市场行为政府只能发挥其经济职能以促进效率,保持社会的稳定。以煽动性言论为例,当一群人发表要暴动的煽动性言论时,在思想市场中竞争性社团会设法对这一观点进行反驳,但是两种思想的交锋既需要时间又需要人力物力的大量投入,同时一般看来这种煽动性言论与行动之间的间隙太短而不可能使竞争性的观点在思想市场中立足,也就是说市场的自发调节还未发生作用,言论与行动已经合而为一,这时就出现了表达自由的市场失灵,此时就需要政府对言论自由进行必要的管制,这样才会减少表达自由由于市场失灵造成的外在成本,以促进公平保持稳定。
言论、思想的收益几乎是外在性的,同时又不具有财产权,相对来讲私人价值很小,人们不会对此进行大量的投资,所以人们对思想的私人需求很弱,使生产这种思想观点的法律成本很低。由此看来,似乎要对表达自由的管制进行绝对的禁止。但事实是否如此?“防民之口甚于防川”,从统治者的角度看有其政治上的理由和现实性,但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待言论表达自由,就不仅仅是绝对的禁止或是绝对的自由这么简单,这需要一种现实可查的理论去支撑一个相对合理的政策的实施。
波斯纳分析说,假设我说“明天的武装暴动是件好事”,或(如果我是一个小机械生产商)“如果每件产品提价10%,这一产业就会得到改善”,或“我想投X一票”,这些陈述表明了真实的思想,因为它们争取在思想市场上表达一种竞争思想。问题是,前两句话也可能是从事不法活动(分别是叛国罪和限定价格)的要约邀请。作为要约邀请,依据应对未进犯和共谋犯进行处罚的原则,它们也应受处罚。但是,这种处罚并不具有压制思想的副作用 [50] 。
波斯纳认为,处理这些思想和煽动相混合的案件的经济准则(当然)是由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利尔德·汉德在美国诉丹尼斯桑案中提出来的。在该案中,利尔德·汉德写道,法院必须在每一案件中都要“弄清楚罪恶(即如果煽动成功)的严重性——按其不可能性折算后——是否能将这种对言论自由的干预证明为一种避免危险所必需的行为”。波斯纳是这样建立其分析的——
假定:
B是政府干预行为造成的思想行为减少的成本
P是讲话人所怂恿的犯罪行为实现的几率
L是犯罪行为实施后所造成的社会成本
i 是未来危害现值的贴现率
n是危害发生距今的年数
若B<;P·L/(1+i) n ,说明政府干预所造成的外在成本要小于纵容这种言论所造成的外在成本,那么政府对讲话人所采取的干预措施是有效的。将未来风险这一因素考虑进去可以看出,i即贴现率越高,危害就会越小,公式右边的数字越小,那么要使上面的不等式成立,则B的空间就会更小,政府干预的理由就会越小,言论表达的自由度就会高;相反,若B>;P·L/(1+i) n ,政府对言论自由的干预是无效的。这样我们就会很容易理解这样一个事实:作为一个社会,我们越“关注未来”,就越愿意压制危险的思想,即使危险是在遥远的未来。因为那时的i(社会贴现率)很低,而这就将会使扩展了的丹尼斯公式的右边增大 [51] ,政府压制的理由更充分。
波斯纳认为,丹尼斯公式的适用只取决于政府想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如果它打算对讲话人进行刑事制裁,那么B的量将是很大的,那么只有P·L/(1+i) n 也很大时,才会使政府管制行为合理。但如果政府只想监控讲话人的活动,以便在刑事违法的危险变得非常紧急时采取行动,那么B就会小些(因为对言论自由所造成的威胁会小些),由此,较小的PL(与前例证相比)就足以超过B,从而证明政府行为的合理性 [52] 。
波斯纳非常清楚这一公式不可能量化,但他认为它有助于解释以下情况:为什么我们更可能默认很重的恶行——种族灭绝、革命或任何其他——进行的宣传,而不太容易接受更轻的恶行——如怂恿私刑或由大声喧哗的广播车所造成的微不足道的“恶行”呢?如果情势使种族灭绝宣传成功的可能性变得很遥远,那么发表言论的贴现成本就会比私刑威胁的贴现成本小。在广播车的例证中,当其大声喧哗所引起的危害(公式中的L)很小时,由于讲话人可以通过更低的危害性的手段进行宣传,所以放弃这种收益所造成的成本也很小。像其他涉及言论的时间、地点、方式而非实质内容限制的案件一样,广播车例证与我们的以下例证在分析上是很相似的:政府只对讲话人进行调查而不予处罚。要注意的是,广播车和煽动犯罪都会造成外在成本,而外在成本的存在正是政府管制的传统理论基础 [53] 。
波斯纳指出,真理的实用主义理论和真理的外在收益观点似乎显示出要对言论的管制进行绝对的禁止。事实并非如此。言论除了交流思想以外还有其他功能。可能有害的思想(不论是真的还是假的)为公共干预提供了正当理由。例如,如果我说“我现在想去散步”,“我要去抢银行”或“我想组织一次武装暴动”,这时,我并不求助于思想市场来表达一种思想,而只是为了陈述一种意图。而且,我的陈述很可能成为一种与思想无关的犯罪(如抢劫)未遂的证据。“对这种犯罪企图进行制裁并不妨碍思想市场的正常运行” [54] 。
那么,波斯纳是如何分析对表达自由的限制问题的呢?
在表达自由发展的过程中,第一种管制模式就是对言论、书籍和其他读物的审查制度。在历史上,表达自由的保卫者最厌恶的东西就是“事前限制”,即用许可证或是其他审查方式首先阻止作品出版,它不同于在事实发生以后以刑事程序处罚作者或出版商 [55] 。
言论与表达自由,并非绝对的权利,但这里需要有个标准,政府不能运用这种标准来压抑言论与表达,商品市场使资源得到配置,同时权力市场(权力是商品,选票是货币)和思想市场存在着,思想是最稀缺的资源,应让每个人自由地选择。从历史上看,免受事先限制的自由是英国律师们在谈到出版自由时所指出的。的确,人们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最初理解是,它提供了免受事先限制的自由。这种自由保护发行前的印刷品,禁止在事先对其进行行政限制。换句话说,事先限制理论禁止出版前的检查。这应当与由于破坏社会治安、行为不轨或侵权损害引起的事后惩罚区分开来。所有这些惩罚都可能在表达发生之后进行。
过去,人们认为免受事先限制的自由比免受事后惩罚的自由重要。因为反对事前限制的倾向大部分是根据这样一个事实,即表达尚未进入思想市场。另一方面,就事后惩罚来说,公众至少有机会听取并判断有争议的信息。在事后惩罚的制度中,讲话人要对他的话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由于信息的公共物品特征产生了可能有必要进行事先管制以避免不可弥补的损害。为证明使用这种限制的正确性,政府负有很重的举证责任。实施预先禁令或其他事前救济的理由就是直接运用应否发放预先禁令的经济公式。
假定:
P是原告在依是非曲直进行的全面审理中胜诉的几率(1-P就是被告胜诉的几率)
Hp是原告在预先禁令没有得到发布以维持未决审理现状情况下将遭受的无可补偿的损害
Hd是被告在预先禁令得到发布以维持未决审理现状情况下将遭受的无可补偿的损害
波斯纳认为:“只有当P(Hp)>;(1-P)Hd时,才准许发放预先禁令。” [56] 法官可以通过比较当事人加权错误成本而使预期错误成本最小化。假设原告在完全审理后有60%的可能性使主张的权利得到认可,那么拒绝其预先禁令请求的错误风险就是40%。但是我们还可以作出这样的假设:如果拒绝预先禁令的请求,原告所遭受的无法补偿的损害将是50美元;如果准许发放预先禁令,被告所遭受的无法补偿的损害将是100美元,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的预期错误成本就比原告的高,我们就应该拒绝预先禁令。这种情况也包括对表达内容的控制,这些控制需要独立地使用严格的司法审查。
第一修正案意味着政府无权因表达所传递的信息、思想、主题或内容而对它进行限制,然而最高法院常常维护以内容为基础的对言论进行限制的法律。有两种方法可用来协调这两种看法。
第一种方法是,对言论作出分类,将一些言论排除在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之外,或根据第一修正案给予较低程度的保护,对这些言论予以禁止和惩罚从不认为会引起违宪问题。例如淫秽出版物的问题 ,因为淫秽不是“言论自由”所关注的表达种类,第一修正案并不限制防止其流行的法律。
第二种方法是,法律实施方法的另外一种选择:“特别要将重点放在有害的言论上,或坚持言论管制对观点是中立的” [57] 。法院对后者的坚持是与平等保护条款后的政策有关的。他指出,不同的言论表达方式的成本在不同群体之间往往是有规律地不同的,所以禁止一种特定的表达方式会打乱思想市场的平衡。相反,由观点所造成的损害可能是不可分割的。“假设引诱男人强奸的唯一色情小说形式就是以堕落的眼光描写妇女,我们就没有理由禁止缺乏这种特定‘观点’的色情小说。” [58]
使用加权形式的“平衡”检验标准来确定政府对言论内容的控制是否构成了对“言论自由”不能容许的“限制”。这种平衡方法,或称之为证明有理法,可以归纳成一种准则,如“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也可以采用法院对以内容为基础的立法进行严格审查的方式,也就是说,政府必须证明,审查中的法律是严格地为实现政府首要的或切身的利益而制定的。最后,即使法律是以限制言论内容为基础,司法调查也只不过是在相冲突的言论与政府利益之间进行特别平衡检验。
政府的规定在内容上可能是中性的,只对言论自由施加间接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则采取一种较为宽松形式的司法审查。政府不控制言论内容,但偶尔限制其任意发表的一般性法律规定,不被认为是对第一修正案的违反。但次要的政府正当利益应当证明这些法律是正确的。这是合宪性的一个前提,它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衡量政府有关利益的问题。法院在两相对抗的利益中进行衡量,以确定所做的规定是否合理。例如,大声喧哗的广播车所造成的噪音危害,由于讲话人可以通过更低危害性的手段进行宣传,所以放弃这种收益所造成的成本很低。所以政府会制定一些地方性的法规对表达的时间、地点、方式而非实质内容进行限制。
古典自由主义者们既坚信经济自由,又坚信思想自由。经济权利对于大多数人同样是非常重要的。而且我们知道,政府常常侵犯这些权利。波斯纳认为:“经济和政治自由是很难非常明确地分开的” [59] 。因此,他认为,不同政见需要财力作为后盾。在一个政府控制所有经济活动的社会中——在这种社会中,纸张是配给的,印刷是要得到批准的,国家是直接或间接的主要雇主——人们要组织和资助反对政府的政治活动是极端困难的。如果政府是唯一的雇主,持不同政见的成本就会大得多,其结果是,持不受欢迎的观点会使他失去谋求生计的所有机会。
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在另一种意义上也是相互结合的。宪法判决中的趋势就是对传统的种族、宗教和少数政治人物以外的团体(特别是穷人和妇女)的特殊宪法保护请求予以确认。但是,他们的利益往往是与经济自由中更广泛的公众利益完全相同的。对妇女职业选择限制的废除会在促进妇女权利的同时促进效率。废除对经济自由进行限制的法律往往会既使其他集团受益又使穷人受益。
波斯纳认为,当国家变得更为富裕而人民能得到更好的教育和更多的闲暇时,限制言论自由的收益与阻碍进一步发展和降低思想生产者和消费者福利所造成的成本相比会呈下降趋势,这些趋势足以使言论自由的程度极大提高,而不管言论自由的法律是如何具体规定的。
表达自由的价值在于它本身可促进个人的自我实现和自决。一个有理性的人欲求得发展,需要得到信息和机会来表达他自己的思想。这种理论可称之为个人自由或自我实现模式。在社会整体的经济发展水平得到很大提高,人民得到很好的教育和更多的闲暇的时候,他们会运用自己的知识来自主地判断表达内容的优劣,有更多的时间来思考他所接收到的信息是否是有价值的。
波斯纳的研究无疑是有启迪性的。在中国进行法制建设的今天,我们肩负着变革图强的重任。循着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历史传统,接受市场经济自身发展和运行规律来规范选择,正在为越来越多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和个人看作是改革的出路。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市场化机制已为理论和经验证实,应当是未来社会的基本内容,因为这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而言是不言而喻的。波斯纳的研究是否可以在以下问题上成为我们的理论参照系 [60] :我们如何评估并促进法律规则的效果?我们如何使我们的法律规则取得更高的效率?我们又如何使我们的法律制定程序、规则更合理化?我们如何使公共选择真正能体现公众利益?……
[1] [英] G.昂温、P.S.昂温:《外国出版史》,中国书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8页。
[2] 沈固朝:《欧洲书报检查制度的兴衰》,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16页。
[3] 沈固朝:《欧洲书报检查制度的兴衰》,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7~88、95页。
[4] [英] 马克·帕蒂森:《弥尔顿传略》,金发、颜俊华译,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92~93页。
[5] 沈固朝:《欧洲书报检查制度的兴衰》,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7~88、95页。
[6] 蒂里亚德等:《弥尔顿评论集》,殷宝书选编,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年版,第98页。
[7] 亦有人译作弥尔顿。本文从吴之椿所译之《论出版自由》一书中所用的译法。但如果引用其他人的译文时,则尊重其译法,不作改动,故本书中两种译法并用。
[8] 高菘:《反封建的革命斗士——英国伟大的诗人和政论家弥尔顿》,见[英]约翰·弥尔顿:《为英国人民声辩》,何宁译,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第1页。
[9] 蒂里亚德等:《弥尔顿评论集》,殷宝书选编,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年版,第2页。
[10] 王佐良、何其莘:《英国文艺复兴时期文学史》,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6年版,第488页。
[11] [美]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政治哲学史》(上),李天然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02页。
[12] [美]梯利:《西方哲学史》(增订版),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81页。
[13] 蒂里亚德等:《弥尔顿评论集》,殷宝书选编,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年版,第98页。
[14] 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5] [英]密尔顿:《论出版自由》,吴之椿译,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第5、5、6、30、30页。
[16] [英]密尔顿:《论出版自由》,吴之椿译,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第5、5、6、30、30页。
[17] [英]密尔顿:《论出版自由》,吴之椿译,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第5、5、6、30、30页。
[18] [英]密尔顿:《论出版自由》,吴之椿译,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第5、5、6、30、30页。
[19] [英]密尔顿:《论出版自由》,吴之椿译,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第5、5、6、30、30页。
[20] [英]密尔顿:《论出版自由》,吴之椿译,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第17、19、20、20、23页。
[21] [英]密尔顿:《论出版自由》,吴之椿译,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第17、19、20、20、23页。
[22] [英]密尔顿:《论出版自由》,吴之椿译,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第17、19、20、20、23页。
[23] [英]密尔顿:《论出版自由》,吴之椿译,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第17、19、20、20、23页。
[24] [英]密尔顿:《论出版自由》,吴之椿译,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第17、19、20、20、23页。
[25] [美]迈克尔·埃默里、埃德温·埃默里:《美国新闻史》(第8版),展江等译,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第14页。
[26] [英]密尔顿:《论出版自由》,吴之椿译,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第46页。
[27] [英]马克·帕蒂森:《弥尔顿传略》,金发、颜俊华译,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93、94页。
[28] [英]马克·帕蒂森:《弥尔顿传略》,金发、颜俊华译,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93、94页。
[29] 甄树青:《论表达自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31页。
[30] 追惩制是指任何出版物在出版之前都完全不受任何机关的干预,只在出版发行之后对其出版行为依法承担后果。是一种具有实现出版自由的最大可能性的管理制度。也是当今的美国、德国等国家所采用的出版自由管理制度。见谢鹏程:《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页。
[31] 《列宁全集》,第32卷,第492页。
[32] Thomas Scanlon,A theory of freedom of Expression,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1, 1972. pp.204~226.(后文所引托马斯·司堪伦的观点均源于此。感谢美国北卡罗莱纳大学的赵心树博士为笔者提供的Scanlon的著作及相关研究材料。)
[33] [美]罗纳德·德沃金在其新著《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一书中,再次提到司堪伦的这一研究成果。见该书中译本,刘丽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84页。
[34] [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9-10页。
[35] [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59页。
[36] 参见Meiklejohn,Free Speech and Relation to Self-Government, U.S.A 1972, P.27~28.
[37] [英]密尔顿:《论出版自由》,吴之椿译,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第20页。
[38] 张文显:《20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70页。
[3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16页。
[40] [美] 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中文译者序言”第1页。
[41] 本文所介绍的波斯纳教授的基本情况均来源于苏力为《波斯纳文丛》所作的总译序。
[42] [美] 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871页。
[43] [美] 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871页。
[44] [美] 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871、809页。
[45] [美] 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871、809页。
[46] [英]密尔顿:《论出版自由》,吴之椿译,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第46页。
[47] [美] 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871、872、872页。
[48] [美] 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871、872、872页。
[49] [美] 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871、872、872页。
[50] [美] 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873页。
[51] [美] 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873~874页。
[52] [美] 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874页。
[53] [美] 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874页。
[54] [美] 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872、879页。
[55] [美] 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872、879页。
[56] [美] 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722页。
[57] [美] 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879、880页。
[58] [美] 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879、880页。
[59] [美] 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884页。
[60] [美] 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中文译者序言”第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