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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司堪伦的“自主主体论”

“自主主体论”是美国普林斯顿大学(Princeton University)的哲学家托马斯·司堪伦(T.M.Scanlon)提出的一个有关表达自由的理论原则。1972年,司堪伦在《哲学和公共事务》杂志上发表了一篇研究论文,该文的题目是《一个关于表达自由的理论》 [32] 。在这篇论文中,司堪伦教授站在激进的自由主义的立场上对表达自由问题作出了一种新的诠释。这篇论文发表后受到了不少学者的肯定,如德沃金就认为司堪伦的理论是“重要的开创性的研究”和“研究生必读”的论文 [33] 。当然托马斯·司堪伦的观点也受到一些批评,但无论如何托马斯·司堪伦的研究是相当有意义的,对我们更深入地理解表达自由问题也是有益处的。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评介。

一、“自主主体论”要旨

通过前文的相关分析,我们知道,现代大多数的法学家和政治思想家承认表达自由是一种相对的权利,正像条件论者所分析的那样。现在问题的焦点是我们必须清楚地说明哪些种类的表达行为应该受到保护,而又有哪些表达行为应该给予限制,同时,理论家们还要进一步论证这些行为的特权性质。但即使是条件论者也没有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到底哪种言论或者说表达行为是那种“构成或有助于构成犯罪的言论”呢?针对这一问题,又有不少的学者试图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

密尔在《论自由》一书中,试图通过对社会的事务归类来解决这一问题。密尔把社会事务划分为两大部分,其一是私人领域,他认为该领域应该由个人自由处理;其二是公共领域,社会与政治权威只有在这一领域中才有干预的权利。那么如何界定这两个领域呢?密尔就此提出了著名的“极其简单的原则”:“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 [34] 据此,密尔对不同的言论和表达行为的界限问题提交了自己的解决方案。密尔指出:“不论何种行动,若无可以释为正当的原由而贻害于他人,都可以借人们不谅的情操或者在必要时还可以借人们的积极干涉来予以控制,在一些比较重要的事情上更是绝对必须这样。个人的自由必须约制在这样一个界限上,就是必须不使自己成为他人的妨碍。但是如果他戒免了在涉及他人的事情上有碍于他人,而仅仅在涉及自己的事情上依照自己的意向和判断而行动,那么,凡是足以说明意见应有自由的理由,也同样足以证明他应当得到允许在其自己的牺牲之下将其意见付诸实践而不遭到妨害。” [35] 而对于那些有伤风化、色情的言论与出版物是否允许其出版的问题,密尔则从其“最简单的原则”出发对此持肯定态度。

在《一个关于表达自由的理论》的论文中,托马斯·司堪伦则试图克服已有的一些理论明显的矛盾和理论缺陷,为表达自由理论提供了一种新的哲学解释,同时试图确立一个法律干预表达行为的界限。托马斯·司堪伦认为:如果从结果的角度来决定是否对表达的意见进行限制将会面临如下几方面的困难:要检验采用不同政策的长期后果显然是不可能的。更复杂的是,人们不是简单地在干预和不干预之间作出选择。即使非常清楚,从长远看,无拘束的、不受限制的争论可以使社会情况变好,人们仍然可以否认社会功利要求把法律保护扩大到所有的表达行为;即使承认思想表达一般应当免受干预,也不应该否认通过限制某些种类的表达行为可以使社会福利达到可能的更大限度。对于天赋权利理论,托马斯·司堪伦也认为这一观念的缺陷是非常明显的,难道公民的表达自由权包括煽动暴乱、鼓动武斗、唆使犯罪的表现吗?淫秽色情的内容也可以免于限制吗?诽谤难道也在保护之列吗?

托马斯·司堪伦在论文中还批评了另一个观念,即自治论。自治论者认为,民主国家的人民相信他们在政治上是自由的。但自由不意味着不受限制,而意味着自我控制、自我管理、因而信仰自治 [36] 。自治论者进而认为,如果说人们应当受到控制或统治,那么,这一控制或统治必须由他们自己进行,而不应由别人施加。就像萨特的存在主义哲学中所指出的那样:“人除了他自己之外别无立法者。他本身在这样被弃的情况下,必须自我决定。”正是从这一基本思想出发,自治论者强调:表达自由是公民履行自治义务的必要手段,没有表达自由就没有自治。因此表达自由有不受限制的特殊地位。

在托马斯·司堪伦看来,自治论所依据的前提是一个引起争论的问题。托马斯·司堪伦的“自主主体论”即所谓的“平等的、独立自主的、有理性的主体论”(A Theory of Equal, Autonomous, Rational Agents)的理论思想基本上可以概括如下:“表达”指向一人或多人传达一种主张或观点的任何行为,不仅包括言论和出版,而且包括展示符号、示威、音乐、表演、自杀等等。表达行为可以区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通过指出行为的“适当”理由,推动他人的活动;第二类是以威胁、命令、提供具体活动手段等方式,推动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在托马斯·司堪伦看来,政府只能干预或者限制第二类的表达行为。

为什么说政府只能干预或限制第二类的表达行为呢?这是因为托马斯·司堪伦认为只有第二种类型的表达行为才能被合理地认定为犯罪。托马斯·司堪伦在1972年发表的那篇论文中陈述了自己的理由。他举例说,如果我对你——一个有理性的、自主的成年人(an adult in full possession of your faculties)说你应该去抢劫银行,结果你真的按照我的意见实施了抢劫行为,我既不会因为你的行为而承担连带责任,也不会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即使我以一连串的理由补充我的意见,例如,指出为什么银行应该被抢劫,哪一家银行应该被抢劫,为什么你有资格去抢劫银行等等,我仍然不能对你真去实施的抢劫银行的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可以举一个例子来说明托马斯·司堪伦的观点:A发表了一个宣言,明确地提倡谋杀警察并且给出了为什么谋杀警察在政治上“正确”的详细理由。B和C,他们俩都读过了A的宣言,用D提供的枪射死了一个警察。E驾驶着他们逃跑的车。现在很清楚,B和C,每个人都会因为谋杀被惩罚;不存在在他们之间分配一个谋杀的责任问题。推测起来,D和E也能因为某件事被惩罚。此外,如果审判后,当局发现还有第三个持枪歹徒F,他也会被惩罚——没有必要为了送F进监狱而减轻对B和C的判决。问题是,A是否也可以承担责任。对托马斯·司堪伦来说,问题不是B、C、D、E和F已经以某种方式“用完了”与一个谋杀罪相适宜的惩罚或责任的固定的量。相反地,困难存在于A和其他人之间的关系的性质。A所作的宣言已经提供了B、C和其他所有有理性的成年人用来行动的理由。又一次地,托马斯·司堪伦似乎相信:一个由有理性的成年人做出的决定“驳斥了”前面的表达行为和随之发生的那些成年人造成的危害之间的“随意的联系”。因此,当B在思考了A提供的理由之后,选择行动,“表达行为对他的行为的起源起到的一定的作用,可以这么说,被主体自己的判断所取代。”不承认这一点将否认主体作为一个理性的、自主的人的身份。

司堪伦对于A的免责是建立在其自主主体的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在前面所举的例子中,B、C、D、E、F必须都是自主主体。但是,如果B、C、D、E、F中有人是小孩(child)或是弱智(weak-minded)的人,没有法定的能力(legally incompetent)的人,而且A知道或应该知道这一情况;或者如果B、C、D、E、F中有人是A的下属(subordinate),而且A对他说的不是劝告(advice),而是一个由纪律支持的命令(order);或者如果A进一步帮助他们行动——譬如给他们提供工具、向他们提供有关银行的关键性情报——等等情况下,那么,司堪伦认为,A的表达性行为就可以被合理地认定为犯罪。

这就是说,仅仅向自主的成年人提供劝说性的行为理由,并不构成犯罪。不论犯罪的要件如何,犯罪必须是表达劝说性的行为以外的行为。

总之,在托马斯·司堪伦看来,一个由身心正常的成年人作出的行动的决定,“驳斥”了表达行为和随之发生的伤害之间的“随意的联系”。按照这种观点,一个理性的成年人总应该为他自己的行为和他自己的行为的决定承担充分的责任。当他按照“他最终相信并判断能够成为他的行为的足够基础的东西”行动时,他不能把他造成的伤害的责任归因于那个或那些为他提供了行动理由的人(们)。否则,就是否认他作为一个理性的、自主的行为者的地位。托马斯·司堪伦指出:“根据从别人的思想表达中获得理由而行动的人,是按照他已经相信的、而且已经判定的行为之充分理由行动的。因此,别人的思想表达对他的行为所起的作用,已由行为者自己的判断所取代。”

二、“自主主体论”评析

托马斯·司堪伦的“自主主体论”的产生并非横空出世之物,自有其历史根源,因为我们在密尔顿那里已经能看到这一观念的影子。密尔顿在谈到自由出版的意义时曾说道:“对于所有成熟的人来说,这些书籍并不是引诱或无用之物,而是有用的药剂和炼制特效药的材料,而这些药品又都是人生不可缺少的。至于其余的人,像小孩或幼稚的人,他们没有技术来炼制这种药品的原料,那就应当劝告他们节制。” [37] 密尔顿已经注意到了同一出版物对于“成熟的人”与“不成熟的人”(小孩或幼稚)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司堪伦的贡献是基于这种不同的影响反推言论表达的问题,为我们理解表达自由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考方向。

从司堪伦的“自主主体论”中可以看出其隐含的如下推论:即一个认为自己是自主的人,“在决定相信什么和权衡行为的足够理由时,必须把他自己看作是拥有最高权力的、独立自主的。他必须把他自己的有理性的准则运用到这些任务中去,并且必须认识到捍卫他的与这些准则一致的信念和决定的需要”。司堪伦继续写道:“一个自主的人不经过独立思考不能接受其他人的关于他应该信什么或他应该做什么的判断”。这意味着一个自主的人不能接受政府关于一定的观点是对还是错的判断。它还意味着这样一个人不能接受政府关于他是否应该作出一定的行为的判断:“他只承认一定的行为要受法律支配,但这并没有解决他是否将去做这件事的问题。那个问题由他自己的决定解决……”,也就是说,一个有自主理性的成年人在决定信仰什么或不信仰什么时,完全是他自己个人的事,他不能盲目地接受别人(包括政府)作出的一定的观念真实与否科学与否的判断,当然更不能以此作为自己是否采取某一行动的判断。

自主性公民需要他们的政府保护他们不受伤害,可是,“如果这个国家对自主的国民是可以接受的话,国家的这种特权必须以两种方式被限制”。第一,一个自主的人不能“把决定一定的观点是错误的权利转让给国家”。这样的做法包含了把剥夺他做出关于一定的观点是正确还是错误的独立判断的根据的权利“转让给国家”了。第二,对我们的更重要的目的来说,一个自主的人不会允许国家——从前它就宣布一定的行为是非法的——“用宣布对这种行为的提倡是非法的方法来阻止这种行为”。这样做会赋予国家“剥夺公民做出关于一项法律是否应该被遵守的独立判断的根据的权利”。

简言之,当我们设想一个组织由理性的、自主的,站在大约是洛克的最初立场来设想是集合起来的公民组成时,我们得出结论:一旦无知之幕被拉起,这些公民们会拒绝赋予国家决定他们可以被许可听到什么论点的权威。赋予政府(或其他人)这样的权威会逐渐损害他们自己的作为理性的、自主的主体的地位。因为,作为自主的公民,他不应该授权国家去决定什么观点是真实的,什么观点可以表达,一切要靠自己决定。自主的公民会要求政府保护自己免受伤害。但是如果政府是自主的公民可以接受的,政府的权力必须从两个方面受到限制。一方面,自主的公民不能授权国家去决定某些观点的真伪,以及去组织公民接触和交流政府判断为虚假的观点,否则,就将剥夺公民自己作出某些观点真实与否的判断。另一方面,公民不能允许政府阻止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思想的表达行为,因为那样做等于授权政府去剥夺公民就是否遵守法律作出独立判断的权利 [38]

与我们熟悉的“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相比,托马斯·司堪伦的“自主主体论”的特点在于:前者是以表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作为限制与不限制表达的标准,而后者是以表达的接受对象为限制标准。“自主主体论”大大地缩小了政府对表达自由实施干预的范围,并把一部分表达视为绝对的东西。

虽然托马斯·司堪伦认为他的观点是密尔观点的延伸,但看得出来他的观点与密尔的观点存在一定的分歧。因为在密尔看来,应当限制那些“在粮商门前的愤怒的群众以口头方式宣传或者以标语方式宣传”,但同类的情况,在托马斯·司堪伦的“自主主体论”中则可能会是另一种命运。根据司堪伦的理论,我们还必须看宣传对象是不是一个“自主主体”,如果是,则此类宣传就不应该受到惩罚。同理,对于密尔认为可以给予出版的色情的、有伤风化的言论之类的出版物,同样也要看其接受的对象。如果出版者明知其传播对象是“一个小孩或是一个弱智的人,没有法定的能力的人”,则出版者的表达行为就应该受到限制。

总之,托马斯·司堪伦的“自主主体论”为我们认识表达自由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哲学理论平台。但也应当认识到,托马斯·司堪伦的理论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他同样不能清楚地解释当一个人在表达自己的观点时,他又如何知道其受众是不是一个“自主的主体”呢?对于大众传播行为而言,接受对象相当复杂,如何能知晓我们表达的言论是不是会诱导一些“没有法定能力”的人的不法行为呢?如果我们不知道我们的受众对象的状态,我们的表达有没有自由呢?

另外,对于什么样的人是理性的、是自主主体,也存在甄别上的困难。例如,演讲者使用了深思熟虑的或粗心大意的谎言来说服别人去行动;或者他有很好的理由知道他的听众中有些人特别容易受到他所运用的那类论点的影响;或者在场的人们,虽然可能没有“弱智到法律上无资格”,然而我们也不能把他们作为有完全理性的成年人。

马克思主义认为:“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也为每一个履行义务的人要求人权与公民权。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39] 。对于表达自由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其与其他自由之行使作了合理的限制。《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明确表明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真实性。这一方面充分地保障了公民享有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广泛的表达自由权利,另一方面,也否定了一切以无限制的自由为幌子而践踏他人、集体、国家权益的极端自由化和无政府主义的行为。应该说我们的宪法理念是符号马克思主义精神的。

通过对托马斯·司堪伦的“自主主体论”的分析,可以认为,托马斯·司堪伦的理论对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判断怎样的表达是违法的这一问题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当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不管密尔也好,托马斯·司堪伦也好,他们的理论都是建立在西方自由主义理论的基础之上,为资产阶级的现行政策服务的。我们对此应持批判的态度。 Ltogxu1P6eUrG20qRxbM3wYAvZWEf/33zMYNTRC3IkG+L3mNRBxxlQTKuz3Btu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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