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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美国表达自由思想的来源

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上起草的宪法,注重于联邦政府的结构和功能,是民众对联邦政府的授权书。我们也许不能相信,宪法中竟然没有一条保障人民权利的条款,因为他们认为宪法并没有授权联邦政府有任何可规范人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联邦宪法中规范基本人权保障的规定。事实上,在制定1789年的美国宪法时,围绕人权问题,在美国政府内展开过激烈的争论。联邦党人领袖之一的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曾争论说:“人权法案,从目前争论的意义与范围而论,列入拟议中的宪法,不仅无此必要,甚至可能造成危害。”他认为,既然人权法案中包含了若干未曾授予政府的权力限制,则为政府要求更多的授权提供了借口。他反问道:“既然此事政府无权处理,则何必宣布不得如此处理?例如,既然并未授权政府如何限制出版自由,则何必声明不得限制之?”在谈到出版自由时,汉密尔顿甚至以纽约州的宪法为例来证明不必写上出版自由。他说:“关于出版自由的问题,既已谈及,笔者不得不再作几句评述:首先本州宪法无一字提及;其次,无论其他州宪法如何提法,均无任何意义。何谓出版自由?谁能作出任何定义使之不留任何规避的余地?” [1] 在他看来,无论宪法作出保障出版自由的规定多么完美,都是不可能实现的。要实现出版自由,其保证在于公众舆论,“在于人民以及政府所具有的总的精神。”

这立即就遭到一些人的反对。弗吉尼亚州的乔治梅逊和州长埃德蒙伦道夫、马萨诸塞州的艾尔布里奇格里等人虽然参加了制宪会议,却为此而拒绝在宪法文本上签字。《独立宣言》和《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令》的作者托马斯·杰斐逊当时正在巴黎,没有出席制宪会议。事后他大声疾呼要填补这个缺陷 [2] 。制宪会议以后,乔治·华盛顿寄了一份宪法给巴黎的拉法耶特。拉法耶特在盛赞美国宪法的同时,指出了美国宪法缺少权利法案这一缺陷 [3] 。为赢得批准宪法,联邦主义者答应纠正这个缺点。1789年,新国会在首次会议上就推出了十条修正案,并于1791年得到批准。这十条修正案通称《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其中的第一条修正案宣布: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 [4]

据此美国人认为他们的宪法阐明了自由社会的基本支柱:思想自由和表达自由。如《权利法案》的主要起草者麦迪逊就认为,权利法案可用作潜在的防范暴政的屏障,也有助于在整个社会中尊重个人的权利,形成有利于权利的舆论,激起全社会关注,这样,权利法案就“会成为控制多数人的一种工具”。同时他还寄希望于法院关注的《权利法案》中列举的权利不被违反 [5]

但事实上第一修正案在19世纪的美国基本上是一纸空文,在涉及言论自由的诉讼中,诸如有关诽谤、淫猥等问题的案件里,第一修正案很少被提及。即使提到言论自由,如涉及公开演说或惩罚新闻媒介蔑视法庭之行为等问题的时候,这种自由都要同公共秩序的需要相权衡,并服从于联邦和地方官员及其机构的治安权。1798年美国国会甚至分别通过了《外侨法》(Alien Act)和《叛逆法》,前者是针对那些爱惹麻烦的外国人,后者则主要是针对反联邦党人在新闻界的代言人了。在《叛逆法》中有如下条文:

凡书写、印刷、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发表……任何捏造的、诽谤的和恶意的文字……攻击合众国政府,或国会两院中任何一院……或在职总统,或在合众国善良的人民中间反对他们的情绪……,或抵制、反对与蔑视此类法律者……,惩以2000美元以内罚金并处两年以内监禁 [6]

表达自由的基石之一就是自由批评政府及其官员的权利,《外侨法》和《叛逆法》却给公民的这种权利加上了多重“紧箍咒”,使表达自由一度在美国受到严重威胁。虽然这一法律仅实施了两年,但依照《叛逆法》提出的起诉有14起,其中11起受理,10起被判罪。另外至少还有5起判罪是由州或联邦一级法院根据英国习惯法有关诽谤的条款作出的。在这些判决中有8起是与报纸有关的 [7] 。1801年3月3日该法到期失效,它是1917年实行战时法律之前最后一项有关煽动罪的叛逆法律。

杰斐逊执政期间,对表达自由采取了一种宽松的态度。不过,正如一位评论者所说的那样:“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新闻界直到内战之后一直都找不到切实有效的途径来主张联邦第一修正案中许给的保护。比如说,各州都有自治权与主权之类的观念,这使南部各州有理由将反对奴隶制的演说家、报纸、小册子和书籍从其管辖权范围内逐出。” [8]

1917年美国出台了一部《反间谍法》(Espionage Act)。该法确认了三项新的犯罪活动:

在合众国参战时,(1)任何人不得企图以故意制造或传达虚假报道或错误陈述来干涉合众国军事行动的成功或促使敌人成功;(2)任何人不得故意引起合众国军队的违抗、不忠、兵变或拒绝履行使命;(3)任何人不得故意阻碍合众国的征兵计划,以损害合众国或其服役。违者可被判罚不超过1万美元的罚款或不超过20年的监禁 [9]

该法还授权邮政总督查没邮寄含有叛国或煽动性言论的报纸、期刊和其他材料。

1918年又通过《惩治叛乱法》,规定凡故意使用“不忠、亵渎、淫秽及辱骂言词”非议美国政府、军队、国旗者,为犯罪行为。该法极大地扩大了《反间谍法》的适用范围,根据这一法令,社会党领袖尤金·德布斯和维克托·伯杰被捕入狱 [10] ;一位名叫约翰·怀特的俄亥俄州农场主,因为说了一句德国士兵对无辜妇女和儿童的屠杀与美国在菲律宾的所作所为大同小异之类的话,被判处了21个月监禁;衣阿华州州长要求在学校、公共场所和打电话时,只能使用英语交流,他宣称,言论自由不包括“使用一种非本国语言的权利” [11] 。镇压不同政见的运动在1919~1920年间的“恐红”运动中达到高潮,数千名激进分子被逮捕。第一修正案所宣称不得被侵犯的表达自由权又一次受到严峻的考验。

美国著名的历史学家埃里克·方纳在其1998年出版的新著《美国自由的故事》中写道:“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唯一投身于捍卫言论自由权的组织是‘自由言论联盟’,它是在1902年由这一时代对言论自由最有影响的学术评论家西奥多·施罗德创建的。” [12] 施罗德是一位绝对论者,他认为言论自由应该受到绝对的保护,因为这种绝对的言论自由对个人在生活各个领域的自主来说,都是一种必要的补充。可惜这位孤独的战士,虽满怀激情地捍卫所有政治内容的言论自由,但在法律上却没有打过几场胜仗。当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小泽卡赖亚·查菲在1920年动手撰写他那部里程碑式的研究著作《言论自由》时,他“翻遍了所有法院的文献,但是找不到有关言论自由的法理学传统。” [13] 权利法案50周年和100周年纪念日(分别在1841年和1891年)几乎没有引起过任何关注。美国著名的政论家李普曼在1919年已经注意到“传统的言论自由和意见自由并没有建立在一个坚固的基础之上”。但是尽管一些进步主义者反对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但他们,包括李普曼自己在内,对大规模地镇压公民自由的行动却表示了默认 [14]

一直到1925年的吉特罗一案之后,美国才基本完成了在联邦宪法下对言论及新闻自由的保障制度。美国最高法院在该案中的一项与决议关系不大的声明中指出:

我们认为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而能免受国会删减的言论及新闻自由,是个人基本的权利和自由,这种权利和自由也受到第一修正案中适当程序条款保障,免受各州的修正 [15]

表达自由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障后,使得各州不得加以侵犯,这是保障表达自由的一大进步。虽然各州宪法都有保障表达自由的相关条款,但不如第一修正案具有保障性。吉特罗一案的意义就在于将第一修正案的作用拓大到了各州。从此以后,“美国宪法规定的权利既受到州法院的保护,又受到联邦法院的保护,但是,只有联邦最高法院才是最终决定权利保护的范围,以及在具体案件中权利是否受到了侵犯。” [16] 这实际上意味着“《权利法案》开始从过去那种并不总是有效的原则陈述转换为一种对公民自由的有意义的保护。” [17]

经过200多年的发展,美国的宪法制度在实务运作的经验积累、宪法理论的讨论以及宪法架框上,都相当丰富充实。尤其近80年来在表达自由方面的发展,无论是法院的判决还是学术的研究方面,无论是其数量还是内容的多样性上,都是远远超过其他西方国家。在美国,将表达自由看作是人权中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似乎已经成为最广泛的共识。因此有人认为美国是世界上言论最自由的国家,他们的公民实际享有的言论自由的保障亦优于他国 [18] 。因此研究美国表达自由法制方面的发展情况,对我们了解美国,进而了解西方民主社会的表达自由理念与政策,是必不可少的。虽然我们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与资本主义的法律体系,无论是目的、基础、理念与原则等等都有着根本的区别,但在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的现代社会,我们了解和剖析资本主义的法律思想实有必要。

美国的表达自由是建立在其人权理论的基础上的,而他们的人权思想则秉承了欧洲的学术思想的传统。古代希腊、罗马、基督教、中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时期的人权思想像一条源远流长的清流奔流不息,到了启蒙时期终于蔚为大观。在启蒙时期,人权思想家们以理性为武器,对旧的宗教、信仰和思想传统提出了全面的挑战,将人权学说推向一个历史的新高。

美利坚合众国的开国者们的人权思想显然受到了启蒙思想的直接影响。他们几乎毫无保留地吸收了格老秀斯和斯宾诺莎的天赋人权的思想,并将人生而平等和天赋人权的思想写进了《独立宣言》。

一、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

法国启蒙主义者的人权学说在世界人权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三位伟大的人权思想家孟德斯鸠、伏尔泰和卢梭的思想对美国甚至是全世界的思想产生了深远而广泛的影响。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没有一个词比自由有更多的涵义,有些人认为,能够轻易地废除专制权力的就是自由;有些人认为,选举他们应该服从的人的权利就是自由;另一些人把自由当作是携带武器和实施暴力的权利;还有些人把自由当作是受一个本民族的人统治的特权,或是按照自己的法律受统治的特权;有的民族在很长时期内把留长胡子的习惯当作自由;有些人把自由与某种政体联系在一起,欣赏共和政体的人说共和政体有自由,喜欢君主政体的人说君主政体有自由,每个人把符合自己习惯或爱好的政体叫作自由;有些人在诉苦时,经常看不见也不十分注意那些痛苦的制造者,而法律的声音十分响亮,执行法律的人却很少有什么声音,因此,人们通常认为共和国有自由,君主国无自由;有人认为,在民主政治的国家里,人民仿佛是愿意做什么几乎就可以做什么,因此,人们便以为这类政体有自由。

孟德斯鸠指出,那些认为民主政体有自由的人们,其实是把人民的权力与人民的自由混淆起来了。那到底什么是自由呢?孟德斯鸠认为:“在民主国家里,人民仿佛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这是真的;然而,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我们应该记住什么是‘独立’,什么是‘自由’。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19] 他对自由的论证是从两个方面入手的,认为应该把同政制相关联的政治自由的法律和同公民相关联的政治自由的法律区别开来,或者说,把自由与政制的关系和个人自由的实现区别开来 [20] 。不过它并不是经常存在于政治宽和的国家里,它只在那样的国家的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才存在。但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必须设立一种政治制度,不强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做法律许可的事。因此,公民政治自由要通过三权分立才有保障。他说没有三权分立的政府,就没有政治自由。

孟德斯鸠强调,所有与公民有关的法律的基本点就在于保证公民的安全。刑法应该完善,“当公民的无辜得不到保证,自由也就没有保证”;法律应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不受侵犯;密探和匿名信应该被禁止。法律还应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孟德斯鸠指出,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人们议论得好或不好,常常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他们议论就够了,自由就表现在这里,自由保证人们不受这些议论的影响。“言语并不构成‘罪体’。它们仅仅栖息在思想里。在大多数场合,它们本身并没有什么意思,而是通过说话的口气表达意思的。常常相同的一些话语,意思却不同,它们的意思是依据它们和其他事物的联系来确定的。有时候沉默不言比一切言语表示的意义还要多。没有比这一切更含混不清的了。那么,怎能把它当作大逆罪呢?无论什么地方制定这么一项法律,不但不再有自由可言,即连自由的影子也看不见了。” [21]

伏尔泰强烈鼓吹个人自由和宗教自由的思想,对公民的表达自由权也相当重视。他多次指出18世纪法国和欧洲各地政府和教会当局之所以热衷于钳制言论和出版自由,原因在于他们不了解书籍出版的正面功效。伏尔泰认为很多书籍的确令人厌烦,但几乎没有一本书会直接带来罪恶。因此他认为如果一本书使你不悦,那就写另一本书去驳斥它;而如果一本书使你厌烦,那你就不必理会它。根本上就没有必要咬牙切齿要置之于死地。伏尔泰认为危险的不是书,也不是思想,而是行动和人。因此他主张政府要让公民去自由思想、自由阅读和自由表达。所以他写出了那句振聋发聩的名言:“我反对你的意见,但我却誓死维护你说出这个意见的权利。”伏尔泰关于个人自由、宗教自由和言论自由的观点,加强了美国人权政策在这一方面的倾向,使个人主义的人权观在美国更加坚固 [22]

二、密尔顿、洛克和密尔的影响

英国人权思想同样对美国的人权理论提供了养料。被恩格斯称为英国启蒙运动先驱之一的政论家、诗人密尔顿于1644年出版了《论出版自由》一书,密尔顿在这篇名著中提出了“自主原则”。他说道:“让她(真理)与谬误交锋吧,谁看见在自由而公开的交战中,真理会败下阵来?”他还说:“上天给他理智就是叫他有选择的自由,因为理智就是选择”。密尔顿的人权思想震撼着英伦三岛,吹拂到了北美的上空 [23]

密尔顿呼吁保护人的言论自由权利,但未进入新闻自由的实践层面,不过他还是触及了新闻传播的核心问题。如他认为,出版自由是“一切伟大智慧的乳母,它像天国的嘉惠,使我们的精神开朗而又高贵。它解放了、扩大了并大大提高了我们的见识”,它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 [24] 。而一切出版管制不管其动机如何,其实质都是以宗教法庭的形式,实现权力与利益的结合,从而在根本上剥夺人民的权利。这是对自由、对人权的侵犯 [25] 。同时,在他看来,出版自由的实质性目的是杜绝献媚、广纳忠言、开明地听取人民的怨诉,以及容忍不同意见的争论。正是从这样的表述中,人们很自然地引申出新闻自由的思想。

密尔顿提出的出版自由观念,以及从中引导出的“观念的自由市场”、“自我修正过程”等概念,后来在美国发展成为报刊自由主义理论,而这个理论,正是近代资产阶级新闻传播的思想基础、西方文明的指导原则。1919年,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尔姆斯在阐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思想时指出:“人们所欲求的最高的善,最好是通过观念的自由交易来实现。检验真理的最好办法,是让思想的力量本身在市场的公开竞争中获取承认。”他还强调,不仅赞同我们的人有表达自由,而且“我们所憎恶的思想也有表达的自由”。这里是不是看到了密尔顿的影子?

英国辉格党杰出的理论家约翰·洛克对美国思想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洛克认为人是理性的动物,在自然状态中虽无政治组织,但每个人都是独立、自由、平等的。他们每个人都有天赋的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与财产权。人类生活在自然状态中,虽然自由不受任何干涉,但由于没有法律,也就没有了公正的保障,所以自然权利的享有仍然有许多不便。因此,彼此协议成立契约,个人放弃部分权利,组织政府专门负责维持社会的秩序、保障人民的权利。但政府的权力仅限于人民的委托,如果超出了委托的限度,则人民可以撤换。政府如不服从,人民尚有革命的自然权利。洛克还强调,法律不是对自由的限制,而应保持在对自由限制的最小范围之内。洛克的思想影响了美国人权政策和美国历史的发展,美国宪法专家爱德华·考文的叙述可以作为佐证:“将自然法思想传送到美国宪法理论的是洛克那本优秀著作《政府论》(下篇)——尽管它不是这方面唯一的著作。……洛克论述自然法的突出特点在于,自然法概念经过他处理之后,几乎完全融入个人的自然权利之中;或者用洛克从斯图亚特王朝的拥护者和议会党人的辩论中借用来的术语来讲——融入‘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中。” [26] 因此杰斐逊称洛克是与“培根、牛顿一样,是有过生命的人中的三个伟大的人之一” [27] 。杰斐逊在起草《独立宣言》时,对于人权的三要素的选择中,他直接引用了洛克的生命权、自由权的提法,只是谨慎地用“追求幸福的权利”取代了洛克的“财产权”。为了保障个人的权利,就必须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美国宪法的制定者将洛克与孟德斯鸠关于宪政的观念、限制政府权力的观念、分权的观念有机地融入一套宪法理论与实践中,从而使分权与制衡理论成为实践,成为此后许多国家在制宪时遵循的典范。” [28]

英国另一位“影响第一修正案最大的人” [29] 是斯图亚特·密尔。密尔是一位自由主义的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第一修正案实施后曾在美国长期居住。他在著名的《论自由》一书中鼓吹表达自由。他公开声明信仰真理,相信真理的力量。他认为表达自由是表达真理的最好方式,镇压表达自由是错误的。他反对政府对发表一种意见的禁止,无论这种政府是人民的还是非人民的政府。他认为:“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对后代和对现存的一代都是一样,对不同意那个意见的人比对抱持那个意见的人甚至更甚。” [30]

但是密尔在表达自由上的立场是矛盾的。他一方面主张表达自由,而另一方面又主张剥夺有害的可能损伤其他人的言论。他特别指出:“积极的煽动性言论,会挑起有害的行动。” 因为在密尔看来,“每人既然受着社会的保护,每人对于社会也就该有一种报答;每人既然事实上都生活在社会中,每人对于其余的人也就必得遵守某种行为准则,这是必不可少的。这种行为,首先是彼此互不损害利益,彼此互不损害或在法律明文中或在默喻中应当认作权利的某些相当确定的利益;第二是每人都要在为了保护社会或其成员免于遭受损害和妨碍而付出的劳动和牺牲中担负他自己的一份(要在一种公正原则下规定出来)。这些条件,若有人力图规避不肯做到,社会是有理由以一切代价去实行强制的。” [31]

三、杰斐逊的思想

在谈及美国的表达自由思想之源头时,我们还需要论及可能是美国第一位自由主义的哲学家的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1743~1826)。美国新闻学者韦尔伯·施拉姆等在《报刊的四种理论》中曾指出,确立自由主义报刊思想的,至少有三个英国人(John Milton, John Erskine, John Stuart Mill)和一个美国人作出了卓越的贡献。这个美国人就是政治家、哲学家杰斐逊 [32] 。杰斐逊主张,一个民主政府必须尊重人民的思想言论自由,而不能禁锢和压制人们的思想。人们的思想言论是人性和理性的必然要求。因此,他在其起草《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草案》中宣称:“真理是伟大的,如果任其自然,她终将得到传播。她是谬误天生的强大敌手,对争辩无所畏惧。” [33] 他说:“我们相信最终会证明,人是可以受理性和真理支配的。因此我们的第一个目标是给人打开所有通向真理的道路。迄今为止,找到的最好的办法是新闻自由。”杰斐逊的新闻自由观更多地是从发挥报刊媒介监督政府、启迪民智的作用出发。他认为,人民有自由发表意见批评政府的权利。他在1786年给克瑞博士(Dr. James Currie)的函中指出:“自由权利的保证,系基于新闻自由;这种自由不能限制,也不能丧失。” [34]

他相信出版自由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自由,因为出版可以影响到全国甚至全世界的各个角落。通过出版各种刊物,可以批评政府的错误以及工作中的黑暗面,也可以对政府的成绩和优点加以表扬。另外出版自由还可以防止野心家篡夺大权。因此他写道:“我本人相信人民的良知永远是最强大的军队。他们可能会暂时被引入歧途,但很快就会迷途知返。人民是统治者唯一的审查者;甚至他们的错误也有助于使统治者遵守其体制的真正原则。过份严厉地惩罚这些错误就等于镇压公众自由的唯一保障。防止人民进行这些不正当干预的办法,是通过报纸让他们充分了解国家大事,并努力使报纸进入千家万户。由于我们政府的基础是人民的舆论,首先就应当使舆论保持正确;如果让我来决定,到底是应该有政府而没有报纸,还是应该有报纸而没有政府,我将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 [35] 这段语录被美国新闻界作为标准的范文不断地复制出来。杰斐逊坚信:可以放心地信任人民,“让他们听到每一种真话和谎言,并且作出正确的判断。” [36]

当时的政党报刊政治色彩浓厚,为了达到政治目的、摧毁对手,不惜施展人身攻击等低劣手段。主张新闻自由的杰斐逊成了政党报刊攻击个人的最大受害者。托克维尔曾在其著作《论美国的民主》中引用过他抵达美国后看到的一家报纸上发表的文章,从中可以看到美国的报刊是如何“恶毒地攻击”他们的总统的:“在整个这件事情上,杰斐逊(总统)使用的语言,是冷酷无情、一心一意保全自己权柄的一个暴君的语言。野心是他的罪恶,他也将因此受到惩罚。阴谋是他的爱好,但阴谋也将打乱他的计划和夺去他的权力。他为政腐化堕落,他的应受谴责的行为将使他名誉扫地和被人辱骂。他登上政治舞台,就像一个毫无廉耻而又无法无天的赌徒来到赌场。他赌赢了,但他受审的时间也接近了。他必须把他赢到手的东西退回来,扔掉他的假赌具,让他退休后一命呜呼。在退休后,他可能因为感到自由而咒骂自己过去为什么发疯,但忏悔并不是能使他的良心有所发现的一种德行。” [37] 这样的文章能够发表出来使托克维尔感到吃惊,但杰斐逊却并没有因此改变自己的观点,他仍然坚持报刊有监督批评政府的权利,不管报刊的批评有多大的错误,联邦政府还是尽量少干涉为妙。他在1802年写给Volney的信中说,联邦党人“让自己的报纸充斥着谎言、诽谤和狂言。……我们正在进行这样的实验,看一看不借助强制,光凭自由讨论,是否不足以宣传和保护真理,是否不足以使政府在行动和观点方面保持纯洁和正直。……我将保护它们撒谎和诽谤的权利。” [38] 在其第二次就职宣言中,他甚至说,如果一个政府在批评面前站不起来,就该倒台。这些显示了他豁达、大度的政治家姿态。当然,他也反对报刊滥用新闻自由损害公民的名誉。他也曾抱怨说:“从没有读过报纸的人比那些读报纸的人更了解情况,正如一个一无所知的人比满脑子装满谎言和谬误的人更接近真理。” [39] 他发现报纸过度自由会造成一种“危险的情况”,认为新闻的客观性和理性竞赛必须根据美国人民的最高利益予以限制。所以他呼吁用“有益的压制”来对待“虚假的诽谤性文章”。在他担任总统期间,他甚至未能阻止手下人试图给反对派主编施加限制,典型的就是对约瑟夫·丹尼(Joseph Dennie)的起诉。原因只是此人的一些言论被共和党人认为是煽动性的 [40] 。这表明一个真诚的民主主义者面对现实,也处于两难境地中。

杰斐逊当政时确实身体力行,坚决贯彻其新闻自由思想,但他那个时代却被称为美国新闻史上政党报纸的黑暗时期,这表明,密尔顿时代坚信的人类理性至上、个人自我引导及真理不受约束就能战胜一切的天真观念已经受到挑战;而经过无限膨胀后新闻自由的名义下往往掩盖着种种荒谬的行为。新闻自由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空想的性质,一种空洞口号,并无多少政治或社会的根据,在实际运作中极易成为纯粹政治斗争的武器,被用来充当国家机器的润滑油。

在当代,经过数百年民主制度的培育,表达自由的信念在西方社会已经根深蒂固。J·阿特休尔针对美国的情况指出:“的确,对第一修正案思想的信仰之根深蒂固,有如对宗教教义的信仰一般。以至于在美国,人们把它赞誉为‘美国生活方式’的本质性的一部分。”“我们能够很有把握地指出,美国公民的基本假设之一,就是认为民主制度之所以兴旺,某种程度上归因于新闻媒介传播的信息。” [41]

总之,美国的表达自由政策,深受密尔顿和密尔等人的思想的影响:一方面美国的人权政策主张表达自由,另一方面又要求禁止有害的言论。 ObNpLch33AfIdAE80INqcomxhFxi24MqPxg0GHeeVFkQI3FiO3BolpBWY/++ZG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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