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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新闻的产生机制与治理路径

从2001年以来,《新闻记者》年年评选“十大假新闻”,已坚持了整整十年。为此,原主编吕怡然先生专门撰文诉说衷曲:鞭挞“客里空”,自然是见义勇为、义无反顾,然而也不无感慨:“十年了,我们无惧,但有困惑。心底无私天地宽,面对无理交涉和诉讼,我们并不害怕,以事实说话,凭证据论辩。但我们的困惑挥之不去:为什么如今真实性这个新闻的铁律在现实的诱惑面前会如此不堪一击?为什么浮华浮躁浮夸肤浅之风在新闻界如此盛行?为什么一些新闻把关人对疑窦丛生的虚假信息会如此漫不经心?为什么至今尚未对造假责任者实行‘零容忍’、‘零宽恕’,以致常常无人为造假担责?” 显然,吕先生所说的困惑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

历史地看,无论古今中外,虚假新闻都是一个现实的存在,时不时就会冒出来。治理虚假新闻也就成为新闻界常说常新的现实课题。不过,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虚假新闻的产生机制有所不同,治理路径也会有所差异。本文试就当前社会语境中虚假新闻的产生机制与治理路径谈谈个人的看法,以期对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增强媒体的公信力有所裨益。

一、虚假新闻的概念解析

不论是探讨虚假新闻的产生机制,还是思考虚假新闻的治理路径,都必须清晰而科学地把握虚假新闻的概念。已有学者注意到:人们对什么是“虚假新闻”还缺乏足够清晰的认识,理论研究和新闻实践中对“假新闻”和“失实新闻”往往不加区分,比如媒体每年“评选”出的“十大假新闻”,并不都是“假”新闻,有些“新闻”的性质属于失实或严重失实的范畴。 这就是说,虚假新闻至少包括“假新闻”和“失实新闻”两种形态。其实,新闻出版总署1999年7月8日颁布的《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已有这样的两分法,只不过使用的表述是“虚假、失实报道”。不用说,“虚假、失实报道”包括“虚假报道”和“失实报道”两种形态。当然,也有用“假新闻”作为总概念来统摄这两种形态的,《新闻记者》所说的“假新闻”,其实包括“虚假新闻”、“失实新闻”、“不实报道”等形态。

“假新闻”和“失实新闻”(或“虚假报道”和“失实报道”)的本质区别在于有无事实依据。凡以虚构出来的新闻事实为本源的“新闻”,是“假新闻”或“虚假报道”;而具有新闻事实依据,却没有全面、准确、恰当地报道新闻事实的新闻,是“失实新闻”或“失实报道”。当然,失实的情形多种多样,从理论上说,可大致分为“严重失实”和“一般失实”两种:严重失实,是指新闻报道遗漏了决定某事实之所以是某事实的关键片断、侧面、事项等信息,使人难以通过新闻报道来把握新闻事实的大致面貌,已近乎是假新闻;一般失实,是指新闻报道遗漏了应该包含在其中的事实片断、侧面、事项等信息,但还不足以影响人们对新闻事实真实情况的大致把握。

把虚假新闻区分为假新闻、失实新闻两种形态,这是没有什么争议的。问题在于,近年来人们谈论虚假新闻时,又增加了新的类别。譬如,杨保军教授最近撰文说,“虚假新闻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是一个用来描述和反映各种失实新闻、假新闻甚至是公关新闻(涉及公关事实和公关事件、制造新闻、策划新闻等)现象的总概念。”并将虚假新闻具体区分为失实新闻、假新闻、策划(性)新闻三种类别。 这里所说的“策划新闻”或“公关新闻”,也就是业界所说的“商业炒作”。还有,大约2004年前后出现的“疑似新闻”,也有人将其称为“疑似假新闻” ,被认为是假新闻的一个变种:确有真切的新闻背景,却无实在的事实依据 。有人批评说,“疑似新闻”是虚假新闻这一“害”上衍生的一颗“毒瘤”。

在我看来,把“策划(性)新闻”或“公关新闻”、“疑似新闻”纳入虚假新闻的范畴是否科学,还需要进一步讨论。诚如杨保军教授所说,“公关新闻并不必然就是失实新闻或虚假新闻,也并不一定没有新闻价值,但这种自己报道自己的新闻,往往存在着‘注水’、‘膨化’、‘美化’、‘遮蔽’等等现象,新闻媒体在采用公关新闻时,应该进行新闻专业原则的再审查,不然,就容易出现失实新闻甚至是虚假新闻报道。” 也就是说,“策划新闻”或“公关新闻”存在着某种程度虚假的可能性,但并不就是失实新闻或虚假新闻。因此,将其作为虚假新闻的一种类别,学理上有失严谨。同样,对于“疑似新闻”也不能一棍子打死。有论者指出,“疑似新闻的出笼,首先在于‘确凿新闻’的缺位”,“缘于信息求证难” 。不过,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只要报刊有机地运动着,全部事实就会完整地被揭示出来” ,应当“充分信任媒体‘有机运动’的属性,给‘疑似新闻’以存在的空间”

由此可见,作为一个相当宽泛的概念,近年来所谓“虚假新闻”或“虚假报道”,其实包含了三种具有不同本质内涵的形态:第一是假新闻或虚假报道,没有事实依据,纯粹凭空捏造,这无疑是需要大力杜绝的;第二是失实新闻或失实报道,或严重失实,或一般失实,程度有所差别,应视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第三是可能出现的失实报道,所谓“策划新闻”、“公关新闻”、“商业炒作”、“疑似新闻”等等,并非必然是虚假新闻,但很可能出现报道失实甚至严重失实的情况,需要特别警惕。

二、虚假新闻的产生机制

虚假新闻是如何形成的,又有哪些具体的表现形式?对此,人们已作了不少探讨。譬如,有人将其形成原因或表现形式概括为十种:政治需要,公开造假;与己不利,隐匿真情;宣传典型,任意拔高;屈从压力,写昧心稿;唯利是图,编造新闻;粗枝大叶,调查不实;道听途说,捕风捉影;知识贫乏,不懂装懂;合理想象,添枝加叶;偷梁换柱,移花接木。 有人将其形成原因或表现形式概括为十三种:一是捕风捉影,无中生有;二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三是张冠李戴,人地错位;四是移花接木,刻意拼凑;五是现场模拟,情景再现;六是引蛇出洞,不择手段;七是添枝加叶,涂脂抹粉;八是追求轰动,肆意炒作;九是大而化之,不讲细节;十是盲目轻信,不顾后果;十一是受制于人,甘当枪手;十二是滥用权力,大开后门;十三是挟私报复,指鹿为马。

应当说,这样的论述对虚假新闻的形成原因或表现形式作了相当全面的归纳,对我们认清虚假新闻的真实面目是有帮助的。不过,诸如此类的论述也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学理局限性:基本上都是从新闻从业者的角度来探讨问题,视野不够开阔;而且,把不同层面的原因与不同性质的形态并列在一起,对虚假新闻产生的归因分析存在着简单化的倾向。事实上,虚假新闻的产生不仅与新闻从业者相关,而且与整个的新闻生产过程相关,还与现实的社会历史条件相关。因此,要深入揭示虚假新闻的产生机制,就必须紧密结合新闻生产过程及其社会语境来加以研究。

从媒介社会学的角度看,新闻生产是一种社会过程,这一过程包括若干不可或缺的要素及其相互间的制约/影响关系,而这种制约/影响关系又是与现实的社会历史条件联系在一起的。所有这一切,便构成了新闻生产的社会场域。当前,新闻生产的社会场域正处于广泛而深刻的变革过程之中。当今中国正处在改革开放与社会转型的历史进程中,当今世界正处在前所未有的信息革命与新媒体发展的技术变革中。正是在这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整个传媒业正在从宣传事业转变为传媒产业,传媒业的市场化经营、产业化发展已成为业态变革的历史潮流。这样一来,新闻生产过程中的各种要素及其相互关系与权力实践变得日益复杂,虚假新闻的产生机制也随之而变得日益复杂。

首先,从新闻机构与消息来源的关系看,消息来源更加丰富多样,而不同的消息来源由于主观与客观的原因,往往导致虚假新闻的产生。譬如:新闻通讯员、自由撰稿人的故意编造或技术失误,往往导致新闻虚假或新闻失实;互联网尤其是网络自媒体的传言与恶搞,往往导致新闻虚假或新闻失实;党政机构的片面宣传很可能导致新闻虚假或新闻失实,而不时释放的“试探气球”又可能成为“疑似新闻”;利益群体的公关宣传或打压甚至抹黑竞争对手的信息传播,往往导致新闻虚假或新闻失实,或者形成“疑似新闻”……这就是说,虚假新闻的产生首先与消息来源具有密切的关系。

其次,从新闻机构与传媒市场的关系看,在传媒业市场化经营、产业化发展的过程中,受众与广告主成为传媒的两个基本市场。受众的文化品位是一个金字塔结构,作为受众市场主体的大多数人群,并没有多少高雅的文化品位,往往充满了世俗的好奇心,甚至低俗的窥视欲,在社会转型期的当今中国尤其如此。新闻机构出于市场竞争的需要,为了吸引受众的眼球,往往迎合受众的低俗需求,在新闻娱乐化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炒作明星八卦与社会问题,从而导致新闻虚假或报道失实。同时,广告主即以企业为主体的利益群体,在支付传媒大量广告费用的同时,往往凭借其金钱的力量迫使媒体或利诱媒体心甘情愿地与之合谋,进行“商业炒作”乃至“有偿新闻”或“软文广告”,甚至“有偿不闻”,从而导致虚假新闻的产生。

再次,从新闻机构的从业者及其管理方式看,新闻从业者正面临着日益激烈的行业竞争与内部竞争,正面临着日趋企业化的工作绩效考核与薪酬奖励机制,工作压力明显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往往受到冲击,专业主义精神往往难以养成。于是,在受众市场的压力下,在广告市场的利诱下,面对日益复杂的新闻来源,记者不时出现盲信盲从、采访不深入、调研不扎实等技术失误,甚至为了某种目的而故意编造新闻等问题,编辑又不时出现把关不严,对虚假新闻宽容乃至放纵的情况,其结果必然导致虚假新闻的不时出现。可见,新闻从业者在新闻理想追求、职业伦理操守、专业主义精神等方面的缺失,往往为虚假新闻的产生大开方便之门。

总而言之,当前虚假新闻的产生具有明显的结构性特征,是各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社会转型过程中的浮躁社会心理,新闻媒体市场化运作的竞争压力,互联网自媒体所造成的信息革命,各种社会组织对新闻传播的利用,记者编辑对新闻专业伦理的淡薄,构成了虚假新闻产生的社会场域。

三、虚假新闻的治理路径

从虚假新闻产生的社会场域来看,当前虚假新闻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现实社会根源,甚至可以说是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诚信缺失与精神文明缺陷等文化弊端在新闻领域的集中体现。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新闻界可以推卸责任。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与社会文化展示的重要窗口,传媒业理应加强行业自律,通过综合治理,尽可能杜绝虚假新闻的产生,至少要把虚假新闻的产生减少到最低限度。

从立足于行业自律出发,以综合治理为手段,我国当前虚假新闻的治理路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切实加强新闻行业的职业伦理建设。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新闻文化领域的大量‘违规’是典型的‘错与非错界限不清而难以确认的行为’,不能用法律条令来惩戒,而主要依靠道德伦理来规范。”

在我国,经过20世纪80年代两次草拟,即1981年中宣部新闻局和中央新闻单位共同商拟制定并颁布《记者守则(试行草案)》,1987年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会(中国记协)公布《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草案)》,90年代正式颁布并两次修订《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简称《准则》,1991年中国记协正式通过并公布,1994年和1997年两次修订),2003年中央新闻单位又联合制定《“弘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维护队伍形象”自律公约》,新闻职业道德的现实境况仍不尽如人意,存在着诸多不完善之处。譬如,《准则》制订过程缺乏广泛的共同协商程序,内在认同度不足;《准则》条文缺乏职业针对性,以政治话语替代职业话语;《准则》规定缺乏责任、权力和利益的统一,现实可操作性差……据有关研究,超过半数以上的新闻从业者认为《准则》对其职业行为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很有限 。因此,切实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已迫在眉睫。

当前,应当以全国新闻单位开展“杜绝虚假报道,增强社会责任,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专项教育活动为契机,大力加强新闻职业伦理建设。首先,在职业伦理建设的内涵上要大力加强新闻专业主义理念的培育与养成,促使新闻从业者恪守真实、客观、公正等新闻专业准则;其次,在职业伦理建设的程序上要逐步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准则制定与修正过程的共同协商机制,让新闻从业者更加自觉地参与并认同新闻伦理准则;再次,在职业伦理建设的操作上要努力做到责、权、利相统一,厘清角色冲突(如采访过程中的救死扶伤与新闻本职工作)与权利冲突(如公众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消息来源保护与信息公开、媒体自由与公正审判等),强化操作可行性,使新闻职业伦理从“印在纸上的伦理”变成“刻在心里的伦理”,成为每一个新闻从业者的“心中之规” 而自觉地遵守。

其次,全面形成治理虚假新闻的舆论压力。新闻行业要形成广大从业者认同的伦理规范,并将其内化为发自内心深处的道德律令,这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社会转型日益深化、新闻伦理失范问题突出、虚假新闻屡禁不止的现实情况下,必须全面形成治理虚假新闻的舆论压力。为此,应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充分发挥新闻发言人的作用,及时澄清有关事实真相。新闻报道总是随着事件的暴露、发展、变化、结果而同步进行的,事件发展了,报道也就随之变动,只有从有关事件的全部新闻报道中才能得出对事件的完整认识。随着传媒竞争的加剧,要让媒体的新闻报道不出一点差错,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关键在于,一旦出现虚假新闻,所涉及的当事人,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机构,特别是权威部门,就应当通过新闻发言人及时发布真实信息,澄清事实真相,消除不实传闻,纠正视听偏差,保障社会舆论始终在健康的轨道上运行。

二是大力倡导媒体之间对虚假新闻的相互调研、求证与更正。虚假新闻一旦出现在某一媒体,其他媒体就可以而且应当及时跟进,深入调研求证,发表正确的报道,让新闻界自身形成对虚假新闻的纠错能力。有统计分析表明,2001-2006年“十大假新闻”的纠错情况是:“10%的假新闻是自己出来纠正错误,以正视听的;有76.7%的假新闻是由其他媒体揭穿的;还有8.3%的假新闻是同时由自身及其他媒体纠正的。此外,还有来自于网民揭穿的假新闻,只占很小的比例,但是由网民进行新闻‘打假’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趋势。” 绝大部分虚假新闻由其他媒体揭穿这一事实也表明,马克思所说的“报刊的有机运动”是完全正确的。

三是大力开展媒介批评,对虚假新闻进行公开的批评。媒介批评是对媒介产品、媒介行为、媒介现象乃至媒介体制、媒介文化的是非、善恶、美丑、得失的分析评判,抨击虚假新闻是媒介批评义不容辞的使命。通过对虚假新闻的曝光与批评,可以充分发挥媒介批评惩恶扬善、祛邪扶正的作用,让新闻界对虚假新闻始终保持警醒,防微杜渐,自觉地抵制虚假新闻。在这方面,《新闻记者》已付出了极大努力,近十年来坚持评选“十大假新闻”,揭示其症状病因,抨击其不良后果,对于遏制虚假新闻的泛滥发挥了重要的建设性作用。如果有更多的专业期刊以各种方式批评虚假新闻,必将大大强化约束虚假新闻的舆论环境。

再次,建立健全治理虚假新闻的约束机制。一般地说,约束机制是指为规范组织成员行为而经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执行的具有规范性要求、标准的规章制度和手段的总称。广义上,形成治理虚假新闻的舆论压力,就是一种社会约束机制。不过,这里所说的约束机制主要是指惩戒性的制度化约束机制。在这方面,研究者已提出过不少建设性意见。譬如,有人主张“尽快建构起制度化的来自传媒外部的新闻监管体系,这主要包括了主管机关的行政监督、新闻行业协会的行业监督、新闻评议会等对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 ;有人认为“法律阻击虚假新闻,不失为一种战略选择” 。从综合治理的角度看,我认为当前需要建立健全系统化的约束机制。

所谓系统化的约束机制,全面地说,主要有三个层面:一是新闻单位内部的约束机制。每一个新闻单位对于虚假新闻的治理都应有自身的规章制度。譬如,新闻单位对故意制造虚假新闻的从业者严格处理直至开除,对不同程度的失实报道追究相应的责任,同时改变“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做法,公开纠错或公开道歉。二是新闻行业的约束机制。新闻出版总署1999年出台《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2009年又发布《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制止虚假报道的通知》。尤其是后者,明确提出完善问责制度是遏制虚假、失实报道的重要手段,督促新闻单位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并对不同情况的虚假新闻提出了具体处罚措施。可以说,行业约束的制度性规定已基本明确,关键是要有效实施。三是法律约束机制。如果虚假新闻触犯法律,譬如涉嫌诽谤或损害他人名誉等,就应依照法律程序由司法机关进行审判。1987年上海《民主与法制》杂志记者沈涯夫、牟春霖因发表《二十年“疯女”之谜》而以诽谤罪被判刑,2007年北京电视台聘用记者訾北佳因炮制虚假电视专题片《纸做的包子》而被判刑,就是两宗著名的案例。

不过,如前所述,虚假新闻问题主要属于新闻职业伦理的范畴,主要依靠道德伦理来规范。除非虚假新闻触犯法律,法律这一“行为的底线”是不能轻易用来治理虚假新闻的。在此意义上,治理虚假新闻的约束机制主要还是要靠新闻单位的自律与新闻行业的自律,特别是新闻行业的自律。在行业自律方面,如果能够建立起相对独立的新闻评议会之类的社会监督机构,新闻行业的自律必将收到更加理想的成效。当然,本着民主法治的精神,无论是新闻单位的自律,还是新闻行业的自律,对虚假新闻炮制者的处罚都必须秉持独立调查、全面核实、公开处理的理念与原则,避免处罚不公正、不合理等问题,让造假者心服口服,从而使更多的新闻从业者认真对待这项严肃的事业。

(原载《新闻记者》2011年第3期) g10EWG135Il8e8kN6jwbvQEdR251o9xr25/azDbPA0br87vAsoEOGQqW0qB6tJw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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